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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反腐败过程中塑造中国法治的品格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很容易看出,反腐败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着相互影响的关系:腐败现象的根治有赖法治国家的建成;法治的实现也必须以腐败的有效控制为条件。在这一互动的过程中,后一方面显得更为重要。问题很清楚,腐败,无论在哪个意义上讲都是法治发展中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此一障碍不排除或不减轻它对于国家政治经济体系的危害,那么要完成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无异于痴人说梦。所以,我国现行的法制所承受的负担是非常沉重的,它必须而且注定要接受腐败现象所提出的挑战和考验。以法律治理腐败的过程,也是法律提升其权威性、地位及品格的过程,是形式化的法制向实质意义的法治逐步过渡和嬗变的过程。 [2]

说到底,在反腐败过程中塑造中国法治的品格,就是要完成现行法制从消极被动到积极主动、从依附到主治、从低效率到高效率、从软弱无能到强大有力的功能转换。简而言之,就是在已经初步形成的法制基础之上培育和生成能够应对和处理复杂社会问题的现代法治,强化法治的能力。 故此,是否形成强固的法治能力,是判断法治是否建立、是否成熟的一个标准。按照笔者的理解,所谓法治能力,是指法治在按照预设的原则、目标和要求完成其社会调整任务的过程中所应具有的能力。其内容包括:①调控能力,指法治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整和控制能力;②应对能力,指法治对快速的社会变化的反应和对重大而复杂的社会问题的处理能力;③强制能力,指法治运用强制手段维护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效力、促使人们一律遵守的能力;④正统化能力, [3] 指法治通过自身的运行确立其正统地位和权威性,为人民普遍认同有效的能力。

自然,法治能力的强化,离不开国家经济力量的增强、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离不开国家(政府)资源与社会(民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它们两方面的创造力、积极性的充分调动。 然而,这些方面归根结底都是法治能力形成和强化的外部条件。坐而等待上述条件的成熟和完善,认为随着外部条件的成就法治能力自然增强,这对于法治的发展不会有丝毫的进益。 故此,法治能力的渐进生长和提高,主要还是靠国家的法律专门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治能力的增强,也就是指立法能力、执法能力和司法能力的增强。概而言之,所谓立法能力的增强,是指立法机关通过行使立法权不断积累法律资源和政治资源,进而确立其在国家政治法律权力架构中的实际地位,无论在法律生活中,还是在政治生活中均能充分展现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所应发挥的作用。所谓执法能力 的增强,主要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办事”能力的增强,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办事”能力的提高,即执法机关应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对于执法活动投入更多的财力和人力,以便有足够的条件和能力对需要干预的法律事项(事件)做出迅敏快速的反应,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其二,“依法”能力(合法性能力 )的增强,这是对执法人员素质所提出的要求,包括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理念和原则的通晓,对敬业精神的追求,对宪法、法律和执法的“正当程序”的忠诚与尊重,执法经验和智慧的修养,诸如此类。从执法的质量和水平角度衡量,“依法”能力的加强,对于提升执法的整体能力具有更为现实而迫切的意义。所谓司法能力的增强,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培育和强化自身独特的行使权力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平衡社会利益的能力。进一步讲,司法机关所应强化的能力是多方面的,其要者如下。①通过自身的司法活动,维护“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能力。司法权是直接处理社会矛盾(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政治矛盾)、冲突和纠纷的权力,很容易遭受到来自各种社会力量(或政治力量)的干预和压力。因此,能否抗抵干预和压力,维护其独立裁判的地位,是对司法能力的最大考验。而司法能力正是在这种考验中不断增强的。②保守不偏不倚、秉公持正的中立性的能力。司法权是裁断权,具有中立的特性。 但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如何保守中立性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有时候,司法者即使没有受到外界的干扰而纯粹由于业务素质的欠缺,都有可能使自己裁断的结果失之偏颇。故此,中立性能力的培养,是对司法官素质的基本要求。③处理复杂社会矛盾、冲突,平衡各种社会利益的能力。司法者的职业处于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中心,司法者所处理的事项很可能纠结社会政治的、经济的、外交的、文化的、道德的、民族的等各种复杂的关系和利益。合理合法、有理有节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是法治国家对司法者能力的初始期待。④通过纠错调整司法自身机能的能力。司法的权威性,除了依赖上述所谓中立性、公正性、独立性以外,还要靠它的形象的清廉性及其对自身错裁的及时纠正等方式来维持。无能力纠正自身的错误,也就谈不上其他诸种司法能力的增强。法治对司法机关所要求的,可能正是不断反省、主动纠偏的能力。

上述论点可作如下概括:中国法治品格的形成,取决于法治能力的强化,取决于立法、执法、司法的职能、角色的转化及地位的重新确立,有赖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自身能力的增强和权威性形象的塑造。总之,权力分工明确、强而有力的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系统,是完成包括反腐败在内的一系列重大而复杂的社会调整任务、推进法制现代化(法治化)的基本保证。 fc5oAfGHIDuaftL4b2+XBpWEYyoz30j5nOF2cgrVzFIw1cbUcO+W2cxg1kXHsQ7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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