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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成因探析

当前我国腐败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类社会的共性原因(只要公共权力存在,滥用公共权力的腐败现象就难以杜绝),又有我国社会的特殊原因;既有体制、制度不健全的客观原因,又有腐败分子自我约束不力、自我修养不够的主观原因;既有复杂的现实背景如体制转轨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管理断层和人们道德观、价值观的扭曲,又有深厚的传统文化惯性影响如“重人治、轻法治”,“官本位”等。

这里,我们主要从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两方面来剖析一下我国当前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原因。这样选择视角,倒不是想要否认腐败分子放松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以及法律制裁不力 等腐败蔓延的原因,而是想把我国现今严重腐败现象的成因聚焦到我们认为是根源性的地方上来。

(一)政治因素

分析我国现阶段政治体制构成和制度运行状况,我们认为,导致腐败的政治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总体水平不高

民主政治与以权力私有化为特征的腐败根本对立,正因如此,毛泽东同志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曾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有关怎样跳出历史周期律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能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民主进程没有得到健康发展,特别是没有使民主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以致发生了像“文化大革命”这种貌似民主、实则非任何意义上民主的怪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吸取了过去的“大民主”教训,使民主与法制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大地推进了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建设。 但也毋庸讳言,当前我国民主政治的总体水平仍然是不高的,这突出表现在选举制度的不完善上。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正自由的选举制度是公民参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它也是促使政治领导人向选民负责的制度上的保证。显而易见,对权力主体行为最有效的约束是对权力授予程序和运作机制的约束(或曰“规范”)。一个公职人员的权力如果来自众多选民自由公正的投票选举,那么他就不敢利用这种选民授予的权力去谋取私利,即使他有这种行为的倾向或表现,也易通过罢免其职务、褫夺其权力的途径来迅速得到纠正。反之,如果一个公职人员的权力来源与其管治下的民众无关,而是来自某个上层人物的个人授封,那么就很难避免权力被腐化和滥用的风险,而且在实际存在这种腐化的情况下,将很难得到纠正。但我国目前的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一是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还没有实行普选和直选,即使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实行普选与直选,也存在严重的走过场现象;二是对于干部的任免,多沿用内部圈定、然后加上选举这种外包装的方法,带有明显的神秘色彩和长官意志;三是在某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本就没有选举一说,领导人的产生全由上面指派。与这种选举制度相联系,选民的政治热情自然下降,对自己的选举权采取无所谓或无可奈何的态度。由于人事任免、干部升降的决定权在上面而不在下面,因此导致干部“只对上面负责,不对下面负责”的诸多腐败行径,如近些年来愈演愈烈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现象,“跑官买官”现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等等。

2.对权力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早在二百多年前,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这一思想在现代西方国家,已被奉为一条公理。在我国,近年来也越来越注重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并在一些具体领域和具体制度上取得了许多很好的经验。但总的看,这方面还很不尽如人意,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个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不到位。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和地方的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监督权,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种监督权并未到位,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契合问题,也有因人民代表大会内部机构的不完备和议事规则的不健全,致使许多宪法赋予的权力缺乏可操作性、行使起来流于形式的问题,还有因人民代表选举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责任心得不到保证、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到不了位的问题。

(2)各种专门监督机关缺乏力度。我国的监督机关不可谓不多,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宪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此外,还有各种系统内的专门监督机关,如党组织内的纪委、行政机关内的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内的法纪监督机关等,这些机关表面看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一到实践中就失灵,要么因监督机关得受同级党组织或政府的领导而使监督大打折扣,要么因监督是系统内的监督而无法对最需要监督的人实行监督,要么因监督机关彼此之间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权威不同、工作程序不一而出现处理意见不协调、扯皮、错位等现象。

(3)新闻监督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国外,由于实行新闻独立和新闻自由,因而新闻界对于揭露和抑制腐败常常发挥着独特而巨大的作用,许多大案要案都是首先由新闻界揭露出来的。在我国,虽然近年来新闻监督的作用发展得较快,但还远远不够,尤其缺乏对高层次的有力监督。

3.公务不公开,权力运作方式不透明

公开化是防止腐败的一剂良药,相反,不公开、不透明则是滋生腐败的沃土。世界上反腐效果较好的国家,都是十分重视公务活动公开的。如在法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从事公共交易和公用事业,必须向同级议会提供信息和报告,使议会了解和掌握行政部门所从事的活动。在澳大利亚,建筑等行业被列为重点监督部门,规定此类交易都要公开招标,招标通知登在每周一期的联邦公报上,投标时,须请舞弊控制小组成员参加,投标完成后,需在公报上发表结果。 我国近年来虽然在公务公开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如有些农村地区推行的村务公开制度,有些政府部门推行的政务公开制度,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就全国而言,由于缺乏硬性的法律规定,还没有形成一种制度,更没有形成一种习惯,大量的公务仍然处于“暗箱操作”状态,透明度很低。一项决策的出台及其执行、公共交易和公共事业的实施,都是在公众无法参与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即使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群众也只能被动地接受,既无从知晓其内幕,也无权申辩和提出异议。因此,公务活动就变成权力人的带有很大主观随意性的个人行为或群体行为,从而为权力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也迫使或诱使权力相对人利用行贿手段来达到自己正当的或不正当的目的。

(二)经济因素

腐败的重灾区在经济领域,官商之间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是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考察一下腐败的经济成因很有必要。

1.市场机制不完善和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导致各种“寻租”活动猖獗

在当前的经济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时期,虽然生活资料和大部分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已由市场来调节,但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仍然由政府部门控制。尽管这些年有的地方也建立和培育了生产要素市场,但这些市场还是残缺的、不完善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依然很深。因此,掌管这些部门权力的政府官员就成为不法分子腐蚀和拉拢的对象,而某些政府官员也借自己的权力,大肆索贿受贿。如由于价格双轨制引起的巨大价差(寻租理论称之为“经济租金”),前几年各种官办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来,利用直接掌管计划内物资或与掌管该类物资的政府官员沾亲带故的关系,倒买倒卖、牟取暴利。又如,在土地出让、转让过程中权力的渗透,使得大量的土地在不法分子和政府官员之间行贿受贿的肮脏交易中流失出去,据不完全统计,在早几年遍及大江南北的“圈地运动”期间,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每年逾百亿元。 此外,资本价格(利率)、外汇价格(汇率)等方面的双轨制,以及经济特权(如行业垄断经营)、进口关税和进口配额、对某些地区和行业的优惠政策等,都容易被用来进行寻租,滋生腐败。

2.政企关系未理顺,是经济领域腐化活动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在强调要政企分开,但至今没有真正做到,政府仍然通过掌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人事任免权来操纵和控制企业。“即便是改造成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其经营班子仍然基本上由原来的班子演化而来,或由政府任命。……这些由政府任命的各级厂长、经理们在企业内早就形成了强有力的控制,除了上级主管部门以外,没有任何一个外部当事人拥有决定或制约的权力,即便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也不能因为厂长、经理们经营表现不佳或有贪污渎职等道德风险行为而将其解职。正因为如此,对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们来说,在现阶段‘经营领导’(即维系好自己与上级部门的关系)比‘经营企业’更重要。” 这种政企不分的体制造成的直接风险就是政府官员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双方腐败。对于政府主管部门而言,有一个直接控制的企业就等于有了一块自留地,可以获得经常性的进贡,吃、穿、住、行、用等或公或私的开支费用有了报销的渠道,并可以解决亲戚朋友的就业问题。而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而言,其腐化之风则可能更甚,原因之一是有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的保护伞,可以无所顾忌;原因之二是经营权的下放使企业的权力均落在厂长、经理手中,而来自企业职工的监督制约则几乎没有。由此导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贪污受贿、公款挥霍、随意安插亲信、“庙穷方丈富”等种种腐败现象。

3.产权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国有资产成了“唐僧肉”

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已经成为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产权关系不清、产权管理缺位,使众多的国有企业实际上处于产权虚置地位,导致国有资产在一些不法分子的偷猎下大量流失。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所有者虚位’使国有资产的财产权利私人化和财产责任公有化,使国有资产成为‘内部人’的寻租对象。” 据“比较保守”的统计,我国现今平均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达500多亿元,这意味着每天流失国有资产1.3亿元以上。 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五花八门,除了经营管理者的失职、渎职外,还有各种手法的侵吞、盗窃、骗取、挪用以及低价评估、无偿占有、“明厂养暗店”等。可以说,正视并尽快厘清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不仅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国有企业最终走出困境的必然要求。

4.分配机制的转换以及不尽合理的分配方式使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拉大,刺激了一些公职人员不择手段追求金钱的欲望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经济体制、经济结构转换中的缺陷和漏洞,我国目前的分配机制被严重扭曲,社会财富迅速向少数人集中,贫富差距已经超过了美国。 更重要的是,许多富起来的人并不是真正地靠劳动致富,而是靠种种投机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富起来的。这种不公平、不平等的分配机制使得工薪收入处于社会低位水平的广大公职人员心理极不平衡,只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想方设法地利用手中的职权去谋取私利。而公职人员的这种意向又加剧了社会上不法分子投机钻营的心理,他们大肆向掌管资源分配和其他权力的官员行贿,与其结成金钱和利益的联盟。不仅如此,那些凭借手中掌握财富与资源权力而贪污受贿“富”起来的公职人员,又对其他公职人员起着强有力的示范作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于是大家竞相效尤,更加加重了公职人员腐化的趋势。 nAy13rRkdhZjJc+8MJ2Lim9hu28kg6czBY2GdMLslwG5c5RSrOSHgtSQZSkxk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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