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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从制度上遏制集体腐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集体腐败行为严重地危害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人们所深恶痛绝。以上分析了集体腐败产生的内因和外因,据此可以看出,对集体腐败行为的恶性扩展和膨胀,要在体制上下功夫,以制度创新消除租源,同时采取各种措施来遏制分利联盟的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惩治集体腐败行为。具体说来,可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加速市场机制的培育与成长

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因其能通过时间的推移来自动降低、消灭经济租金,所以是寻租行为的天敌。另外,经济人之所以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无形中促进社会利益,并且这种促进往往比其真正主动追求社会利益时的效果要好得多,原因也在于竞争市场的存在,在于价格因素的强有力的制约。因此,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必须加速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让政府尽量退出经济领域;而政府在实施必不可少的行政干预时,应该坚持公开、平等、随机原则。比如,开放利率,向市场利率并轨;严格限制垄断,保证各企业和各地方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严禁党政机关经商等。

同时,市场经济的各种规范的正常执行,需要有法律的保证,完善的市场经济是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法制经济。一方面,它有利于促进和保护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和强化民主政治建设;另一方面,它可以把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干预局限于宏观范围,这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堵塞政府公务人员以权谋私的渠道,使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存在许多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现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步伐,完善法制已成为迫切需要。

(二)健全各种监督渠道

公共权力是产生腐败的一个源泉,没有约束的公共权力可能会毁灭整个人类。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应该受到党的监督、各级人大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监督渠道的不通畅,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薄弱环节,也是目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滞后的一个突出表现。这就必须健全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加强各级人大对行政系统的监督权力,改变目前人大软弱无力的形象,同时使我国的群众监督真正行之有效,增强政治透明度,向人民提供真实的信息,从而使“分利联盟”的集体腐败行为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如果各种制约力量的作用发挥正常,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就有较大可能体现人民的意志,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就会尽可能服从于对国家利益的追求。这就是说通过建立一种良好的政治制度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它不否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但是它能够保证他们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果是实现国家利益,而且这种非自主性的追求效果要大于自主性的追求效果。

(三)加强制定健全、完善的反集体腐败的法律、法规,严厉惩处主要责任人

法律是打击寻租腐败行为的有力工具,因此,我国应加快制定和完善反贪污、反贿赂的有关法律,尤其是针对我国反集团腐败这块法律盲区,更应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对于分利联盟集体寻租行为一定要严加惩处,这对于其他分利联盟能够产生一种威慑、教育和预防的作用。如果有的分利联盟能够逃避惩罚,那么,就会助长更多的寻租行为的产生,从而引起恶性循环。另外,分利联盟的寻租行为虽然是一种集体腐败行为,但其行为主体中总有一些人起着引导、组织、领导的作用。因此,严惩分利联盟的寻租行为必须有选择地、更为严厉地惩处这些主要责任人,从而可以从另一方面抑制分利联盟的产生,这也是控制集体腐败与个体腐败的重要区别。

此外,还可以通过实行财产申报制度、高薪养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等方法来遏制集体腐败行为的发展。总之,能否制止腐败是一个政治系统是否制度化和有效率的一个尺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相信通过方方面面的努力,我们一定可以制止各种腐败活动,也一定能够制止它们。


[1] Lord Acton, Essays on Freedom and Power ,London:Thames and Hudson,1956,p.364. V2XJKwXdCOGuZTJb08+V2TNCZSXU4lhywnMDKOAcOhsq+KED3YHS+j79+FriQ0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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