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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前反腐败面临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峻形势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的“生死存亡”,可以说一语中的,这是对当前反腐败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的高度概括。其指意再明确不过了:腐败现象在当前严重的滋生和蔓延,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了,而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与死、存与亡这样严重的程度。我们党和国家面临严峻的反腐败形势。腐败现象在当前的蔓延的严重性,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表现。

(一)发案率大幅度上升

腐败现象严重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涉及的范围广,影响面大。这突出表现在发案率持续、大幅度地向上攀升。据最高人民法院任建新院长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的报告,1996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万元以上的案件15827件,比1995年上升9.98%。至于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未审结和未发现的案件,很可能也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另据中纪委第八次全会统计,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在1996年共立案168389件,比1995年增长8.3%,共结案162860件,比1995年增长14.08%。

以上只是众多的这方面统计数字的两组,但从中不难看出,腐败现象在国家公职人员中蔓延的范围之广、升幅之快,是何等的触目惊心。

(二)大案要案持续增长

在当前,腐败分子的胆子越来越大,胃口也越来越大。表现在大案要案,特别是重大的经济案件大幅度攀升,涉及的数额也越来越大。据任建新院长在同一份报告中的统计,1996年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案件397件,比1995年上升60.73%;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59件,比1995年上升20.40%。北京市1996年查处的大案要案466件,比1995年上升15.35%。现在,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正在揭露出来的一些重大经济案件更是令人触目惊心。腐败分子的贪婪简直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几百万元、几千万元、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地鲸吞国家或集体的资产,给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造成巨额的财产损失。

(三)腐败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高官腐败”现象突出

腐败现象正在我们的干部队伍,特别是高级别干部队伍中蔓延。这些所谓的官员根本忘记了自己人民公仆的身份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他们或则疯狂地挥霍、鲸吞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或则纵情声色犬马、腐化堕落,或则聚赌嫖娼,恣意沉沦,或则卖官鬻爵,丧尽天良。诸如此类,令人发指、令人扼腕。据统计,从1993年至1995年这三年期间内,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厅局级干部的要案分别为64件、88件、137件,后两年上升幅度分别为39%和55%。1996年全国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省部级干部就有5人,厅局级干部143人,其中包括副部长、省市人大副主任、市委书记、副市长等高官多人。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的案件又使高官腐败的纪录创了新高。应当说,“高官腐败”的危害及其影响是非常之大的,这是我国目前腐败现象严重性的一个突出的方面和体现。

(四)腐败现象在公共权力部门中迅速蔓延,现已广泛渗透到“三机关一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

“三机关一部门”是指党的领导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这是我国当前重要的公共权力部门,担负着重要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职能。本来,这些机关和部门应该是最清明廉正的,但目前已被腐败的毒瘤所严重侵袭。它们中的一些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肆无忌惮地谋取私利。他们或则吃、拿、卡、要,中饱私囊;或则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则枉法滥用权力欺压良善、出入人罪;甚至与流氓、恶势力、黑社会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充当“保护伞”。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的报告,在1996年查办的腐败案件中,涉及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嫌疑人员,就有13530人之多,比1995年上升3.5%。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和人员分别上升了26.9%和17.3%。公共权力机关和部门的腐败昭示了金钱、资本对公共权力侵蚀程度的深化以及公共权力金钱、资本化的倾向。而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腐败则凸显了我国反腐败形势的严峻。

(五)顶风作案和案件复发性增强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这一古训的经验价值,常为古今国人所崇尚和铭记。然而现今一些腐败的官员竟把它抛诸脑后,实令人唏嘘不已!1989年4月,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潘克明利用调度车皮之权受贿、行贿案发,铁道部副部长罗云光牵连受贿被查处,受命查处该案的铁道部工作组组长、铁道部副部长张辛泰边查他人边自己受贿,顶风作案竟至如此,令人惊叹!1995年1月,原贵州省委书记夫人、省政协常委、贵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阎健宏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而她的继任者贵州省政协委员、新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向明序又重蹈覆辙,时隔一年,便因受贿、嫖娼落入法网。北京北钢公司总经理管志诚因严重经济犯罪而被处以极刑,但该公司的两位新提拔的总经理助理杨立宇、副总经理赵东祥又步管志诚后尘,因大肆贪污受贿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些只是这类顶风作案的个别典型,但从中也不难看出其严重的程度。自199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以来,国家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有关部门还相继制定了大量的法规、条例以规范和约束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但顶风作案的势头非但没有减弱,反而更加强劲。1993年以来作案的占相当大的比例,有的地方高达50%~60%,其中当年作案的占20%~30%。应当指出,顶风作案和案件复发性增强是在国家加大了反腐败力度的情况下出现的。这一情况表明,我国的腐败现象确实呈现严重的态势。

(六)“窝案”“串案”增多

当前的腐败不单表现在前述包括“高官”在内的个别干部的腐化堕落方面,还突出地表现在干部队伍的“集体腐败”方面,形成所谓的“窝案”“串案”。原山东省泰安市以市委书记胡建学为首的6名主要领导成员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贿赂的集体犯罪案,就是一个典型的“窝案”。原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党政领导班子12名成员,竟有11人因收受巨额贿赂等行为,沦为犯罪分子,几乎“全军覆没”。还有些案件涉及几十人甚至一百多人,甚至还出现领导班子集体嫖娼、集体纳妾等匪夷所思的腐败现象。此类的“窝案”“串案”,光是查处后披诸报端的就有很多起,足见腐败现象发展程度之严重。

(七)腐败现象向政治领域发展

这集中体现在“卖官鬻爵”方面,一些人通过贿赂拉关系、走后门,收买上级领导,跑官、要官、买官;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公开、半公开标价卖官的现象;还有的建立庸俗的人身依附关系,以求得到提拔、晋升。

(八)腐败现象向着群体化、公开化、法人化、“合法”化的方向发展

现在的腐败现象,无论是以权谋私,还是贪污行贿受贿行为,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已不是个别公职人员或领导干部的个人行为,不是他们在背地里搞腐败,也不仅仅是为个人及家庭谋私利,而是以国家机关、社会组织集体的名义,通过开办咨询公司、代理公司等“合法”的、非法的组织,实行权力专办、行业垄断,谋取非法的或不当的利益。

(九)腐败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许多贪污、受贿、行贿等腐败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转移、隐瞒巨额财产,而在表面上又进行各种伪装,使其腐败行为长期不能或难予揭露。有些偷窃犯罪人员就利用了这个特点,专门偷领导干部的家庭或亲属的财产,而事主许多都自认倒霉,不敢报案。有一些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倒是因小偷的光顾而被揭露出来的。由“案中案”引发的腐败案件不断地披诸报端。

(十)腐败案件查处的难度加大

有的行贿人与受贿人休戚相关、利益共享、荣辱与共,互相包庇而难以查处。反侦查技术和力量的强大,严重的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都使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增加了难度。

(十一)“隐性”腐败现象普遍存在

许多腐败现象表面上看不出来。它们通常由领导人员或掌握一定权力的公务人员以国家党政机关或经济管理部门的名义,以行使合法职权或管理权限的形式,公开地、合法地为本地区、本部门,直至为私人谋取利益和好处,而且在行为的过程和形式上也不能认定是违法行为。这类腐败现象的大量存在,给案件的定性和查处都带来很大的困难,从而加大了反腐败的难度。

(十二)腐败“黑数”大量存在

由于反腐败的力度不足以及上述腐败现象的隐蔽性增强和查处难度加大等原因,我们每年查处的腐败案件只是实际发生的腐败案件中的一部分,或者是很小的一部分,大量的腐败案件没有受到查处。这就使搞腐败成为收益高、风险小的冒险行为,利益的驱动就使很多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带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使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呈现连续性高发的发展态势。

上述腐败现象的种种特点表明:腐败现象在我国已不是个别、偶然的现象,更不是少数人的恣意妄为。腐败现象和案件的大量存在和激增、高官腐败的突出、顶风作案的猖獗、大案要案显著、“窝案”和“串案”的增多等,所有这些表面特征都反映了我们的党和国家、我们社会的健康肌体已经受到腐败这个社会毒瘤的严重侵袭和腐蚀,它对我们社会正常的价值观念、社会的道德体系、干部和公务员制度、经济和政治体制、社会结构,乃至综合国力都已经和正在造成巨大的冲击和破坏。如果我们再不下决心进行反腐败斗争,若再任凭腐败现象以目前的态势蔓延发展下去,那么说在我国将导致亡党亡国的历史悲剧,绝不是危言耸听、虚张声势,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危险,是一个合乎经验理性的逻辑结果。党的十五大报告把反腐败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就是对当前我国反腐败的严峻形势的正确分析和判断。这一分析和判断是我们党和国家决心进行反腐败的前提和基础。由党的最高文件把这一前提和基础确认下来,这对我们党和国家在今后大力开展反腐败斗争,将会产生重大的指导意义。 AlmLmyYB74bOtDD/cvWV82ZMUzgWqohE898/aJ0QzNLO6zKf5hQnVrTrZDCIfM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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