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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海与开海
——论清代前期政府海疆治策的转变

吴昊

摘要: 海禁政策是清廷出于与明郑势力政治军事斗争需要,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海疆管理措施,通过限制与海洋社会的交往以达到维护政权稳定之目的。清代前期,政府的海疆治策经历了从“开海”到“禁海”、从“禁海”到“有限开海”的变化过程。其间,虽然有一些有识之士认识到海洋经济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推动统治者采取一些积极的海洋管理措施,但总体而言,海疆政策依然带有浓厚的被动和消极色彩。

关键词: 清代前期 海禁政策 海疆治理

作者简介: 吴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邮编100732。

清朝前期的海疆政策,其大体可分为四个时期:从清朝立国至顺治三年(1646)的开海时期;从顺治四年(1647)至顺治十二年(1655)的部分禁海时期;从顺治十三年(1656)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的全面禁海时期;从康熙二十三年(1684)至雍正五年(1772)的有限开海时期。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清政府的海疆治策在“禁海”与“开海”间反复摇摆,呈现出不稳定性、反复性特征。

清代海疆治策是颇受我国史学界关注的一项研究议题,已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过研究。代表性论著有:马大正《中国边疆经略史》 与《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 、安京《中国古代海疆史纲》 、吕一燃《中国海疆历史与现状研究》 等,皆从边疆史视角对清朝海疆政策的演变进行了分析论述,阐明其社会意义和作用。针对清初海禁政策及其对中国历史进程产生的影响,也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诸如:李金明《清康熙时期开海与禁海的目的初探》 、韦庆远《论康熙时期从禁海到开海的政策转变》 、叶萍《明清海禁立法之比较》 ,等等。学界虽然对海禁问题研究甚多,但大都是以统治者的态度、立场为出发点,对重要的朝中大臣,以及代表地方利益的官员士绅在“海禁”问题上的主张作为则鲜有提及。在本文中,笔者一方面对清代前期政府从禁海到开海、再限海的过程进行阐述,梳理其中的变化;另一方面围绕清廷官员在“禁海”与“开海”问题上的态度和论争展开论述,以呈现其在海疆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

“海禁”政策是明、清时期政府海疆治理的最重要内容。严行海禁起始于明初,明太祖朱元璋登位不久,即颁布了禁海令,严禁沿海人民出海贸易,“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 ,仅保留“朝贡贸易”作为海外贸易的唯一合法形式。终有明一代,禁止开洋虽有弛张程度的不同,但防禁之令一直贯彻始终。

清初沿袭明代的海防经验,在东南沿海地区驻扎八旗和绿营兵,设立沿海水师。在这一时期,统治者最基本、最普遍的认识,即是台湾郑氏对东南沿海的不断侵扰,清政府的海防政策的主要出发点与目的在于消除这种威胁,以“靖边患”。此外,对西方势力及海外盗寇的防范和戒备,也是清廷厉行海禁的另一促因。

清初的海禁手段大致可归为严禁私自出海及“立界移民”两类。顺治四年(1647)七月,清政府颁布《广东平定恩诏》,率先在广东实行禁海,至顺治十二年(1655),禁海令已从广东一隅扩展至沿海各个省份。次年,顺治帝发布《申严海禁敕谕》,规定北自天津南至广东沿海岸线各省,一律“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交逆贼贸易者……不论军民,俱行奏闻处斩” 。“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缉者,俱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者,皆论死。凡沿海地方大小船只及可泊船舟之处,严敕防守”;“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

“立界移民”又称迁界,为彻底断绝中国大陆沿海居民对台湾郑氏政权的接济,实现彻底禁海之目标,顺治十七年(1660)九月,清廷接受福建总督李率泰建议,将福建同安、海澄沿海居民迁入内地,此为迁界政策推行之始。顺治十八年(1661),清政府颁布大规模“迁界令”,将江、浙、闽、粤、山东、直隶六省沿海居民强制内徙,“将北起山东,南至广东的沿海居民,内迁三四十里,并且将所有的海船悉行烧毁,寸版不许下水”,在界限之处筑短墙、立界碑,拨兵戍守。

康熙三年(1664)及康熙十八年(1679)清廷再度重申禁令,强迁沿海居民,在迁界之地逢山开沟筑墙,设置炮台烟墩,设界派兵把守。“五里一墩,十里一台,墩置五兵,台置六兵,禁民外出”。 迁界政策企图通过人为制造隔离地带的方式,隔断台湾郑氏集团与大陆的经济联系,使其既无法从大陆获取商品和军用物资,也无法向沿海居民征收粮饷,从而在经济上陷入困境,不战自败。

沿海居民世代依海而居,以出海捕捞和贸易为生。朝廷多次下旨迁界,不仅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计,更剥夺了他们的生存基础,给东南沿海地区带来了极大灾患:

初立界,犹以为近也;再远之,又再远之;凡三迁而界始定。堕县卫城郭,以数十计。居民限日迁入,违者以军法从事。尽燔庐舍;民间积聚器物,重不能致者,悉纵火焚之。乃著为令:凡出界者罪至死;地方官知情者罪如之,失察者坐罪有差。功令既严,奉行恐后。于是四省濒海之民,老弱转死于沟壑,壮者流离于四方,不知几亿万人矣!

禁海政策是清廷出于与明郑势力政治军事斗争需要,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海疆管理措施,通过限制与海洋社会的交往以达到维护政权稳定之目的。在以农业为本的内在型经济框架之下,统治者在对海洋的经营管理上偏重于外来压力之下的安全需求,而忽视了与国家发展紧密相关的经济利益,这就决定了国家海防思想的保守和封闭的性质。虽然海禁政策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却压抑了海洋社会经济的发展,给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破坏,并成为诱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

在开海或禁海的问题上,清廷大臣意见不一,其相关言论上达中央朝廷,对清廷的海疆政策产生了一定影响。

顺治十一年(1654),礼科给事中臣季开生奏书剿贼三要点,提出通过厉行海禁断绝沿海居民对明郑势力的接济:

一曰严海禁、二曰杜接济、三曰密讯察。……惟商人、船户出海兴贩,一为所获,即船其船、人其人,贼船且益多、人且益众矣;则海禁可不严乎?……伏乞勒下督、抚、提、镇查验器械、整理卒伍,审度今之要害,更移增补,严禁出海接济:贼必衰止。俟巨舰成时,江南、江北密会攻剿,则贼进无所掠、退无所归,岂不一举而尽歼故!

顺治十八年(1661),海澄公黄梧向朝廷密陈灭贼之策,提出通过禁海迁界坐困郑氏集团:

其一,金、夏两岛弹丸之地,能够抗拒至今,实由沿海人民走险,接济粮饷、油、铁、桅船之物。“若从山东、江、浙、闽、粤沿海居民尽徙入内地,设立边界,布置防守,则不致自灭也” ;其二,“将所有沿海船只悉行烧毁,寸板不许下水。凡溪河,坚桩栅。货物不许越界,时刻瞭望,违者死无赦。如此半载,海贼船只无可修葺,自然朽烂,贼众许多,粮草不继,自然瓦解。此所谓不用战而坐看其死也。”

季开生、黄梧的海禁主张得到了不少大臣支持,顺治十二年(1655),闽浙总督屯泰上奏:“沿海省分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 工科给事中王命岳对禁海迁界也表示赞成,他认为,郑成功所需之火柴和松揪仰给于福建沿海一带,是策中要害的接济之物,应该严加防范:“盖有港处所,则溯港通山、出港通海;山出树木,扁舟夜行,接济为便。” 王命岳提议,在镇海卫(今福建省龙海市东南)、井尾港(今福建省漳浦县东)、鼎尾(今福建泉州鼎尾乡)等战略要地置兵把守:

其余兴化、福州滨海地方,但有港路通山,皆责成汛兵严行讥察,令行禁止,寸木不下。……数月之内,贼必拆屋而炊;屋尽火灭,内变必起。楸绝船朽,立见胥溺。

在东南沿海形势剧烈动荡的形势下,季开生、黄梧从清政府对抗郑氏海上政权的需要出发,提出严格控制海上活动等种种主张,虽起到了一定成效,却远未达到“廓清海氛”之预期目的。相反,这种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做法使东南沿海地区的生产力遭到破坏,直接影响到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在此期间,已有一些有识之士,从战略及长远利益出发,呼吁清廷采取积极政策以顺应时代潮流,他们的主张和思想对清政府海防政策的调整,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具体可归为以下几类。

(一)从民生角度出发,提出海禁政策是导致民生困苦的根源

康熙元年(1662)福建抚臣许世昌上疏朝廷,称禁海迁界导致大量平民丧生:“海上新迁之民,死亡者八千五百余人。” 康熙五年(1666),曾任福建总督多年的李率泰在临终前留下遗书,为民请命:“海贼远窜台湾,奉旨撤兵,与民休息,洵为至计!……数年以来,令海滨居民迁移内地,咸苦失其故业。宜略宽界限,俾获耕渔,庶稍甦残喘。”

康熙十二年(1673),新任福建总督范承谟上疏朝廷,指出迁界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致使财政困难、民生凋敝:“自迁界以来,民田废弃二万余顷,亏减正供约计有二十万之多,以致赋税日缺,国用不足。” 他从民生利益出发,请求朝廷解除禁令:

我皇上停止海界之禁,正万民苏生之会,而闽地仍以台寨为界。虽云展界垦田,其实不及十分之一:且台寨离海尚远,与其弃为盗薮,何如复为民业。如虑接济透越,而此等迁民从前漂流忍死,尚不肯为非。今若予以恒产,断无舍活计而自取死亡之理……

由此可知,清初的“迁海”不仅使东南沿海一带的生产力惨遭破坏,而且直接影响到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二)从经济角度出发,提出海外贸易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在痛陈海禁之弊的基础上,一些开明的官员提出了应对之策,其核心就是发挥沿海地区优势,开放海禁,给百姓提供谋生之路。

曾长期在江浙、福建任官的慕天颜提出,在当前“流亡迭见,灾歉频仍”的形势下,“唯一破目前之成例,曰开海禁而已”。 慕天颜认为,“禁海”导致国穷民困,主张发展对外贸易,刺激国内工商业的发展,以“鼓艺业之勤,坐致国家富强”,“使百姓不致困苦,以足国用”:

臣思海舶通商诚有利益于民生。盖地产所出丝布药材等货原属平常之物,一至外国得价数倍,使外国之金银岁入于我,百姓赖以充裕,赋饷赖以转输,岂非生财之大原。较之斤斤议节议捐不啻霄壤悬殊也。

番舶之往来,以吾岁出之货而易其岁人之财。岁有所出,则于我毫无所损,而殖产交易,愈以鼓艺业之勤。岁有所人,则在我日见其赢,而财贿会通,立可以祛贫寡之患。

而在海外贸易管理方面,慕氏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惟是出海之途,各省有一定之口,税赋之入,各口有一定之规。诚画一其口岸之处,籍算其人船之数,严禁其违禁之货,察惩其犯令之奸,而督率巡防,并资文武,统之以兼辖,责之以专泛,弹压之以道官,总理之以郡佐。

蓝鼎元同样呼吁取消海禁,在《论南洋事宜书》中,蓝鼎元呼吁朝廷允许沿海民众和南洋诸国通商贸易,“以海外之有余补内地之不足”:

开南洋有利而无害,外通货财,内消奸宄,百万生灵仰事俯畜之有资,各处钞关,且可多征税课,以足民者裕国,其利甚为不小。

慕天颜、蓝鼎元等人打破传统重农抑商思想,肯定了海外贸易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提出通过开辟海外市场,鼓励海舶通商及实施口岸管理等方式发展沿海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从而达到富国裕民之目的。其主张具有早期重商主义色彩,代表了商人及平民阶层的利益,反映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时代要求,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三)从国防角度出发,强调海禁政策并非积极的治边之策

康熙年间,清廷在“开海”与“禁海”之间摇摆不定。在此背景之下,时任福建总督姚启圣、湖广道御史李之芳、巡抚吴兴祚、提督万正色等地方官员均以沿海要地均已设防为由,先后奏请废除海禁。例如康熙八年,湖广道御史李之芳上疏列举八条,痛陈海禁之弊端。他在奏疏中指出:“自古养兵原以卫疆土,未闻弃疆以避贼。” 李之芳同时强调,“禁海”“迁界”,导致居民流离失所,无家可依,无粮可食,势必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况沿海皆我赤子,一旦迁之,鸿雁兴嗟,室家靡定。或浮海而遁,去此归彼,是以民予敌。”

福建总督范承谟遂于1673年(康熙十二年)上疏,请求开放海禁,并提出通过设立水师,守御海岸,扼控海岛,以达“捍卫安内”之目的:

如虑逼近沿海,难免寇侵掠,夫海贼可以登岸之处不过数所,余皆海潮涌入之小港,时涌时退,不能停泊。若设防兵。守御要害,则寇亦无隙可乘。设立水师,原为控扼岩疆,未有弃门户而反守堂奥之理。……兵既卫民,民不失所,此捍外安内之要者也。

康熙十九年(1680),李光地也向康熙皇帝提议:“开海一事于民最便,现今万余穷民借此营生贸易,庶不至颠连困苦。况有水师五千,尽可防御,皇上睿见至当。”

开海呼声的日益高涨,对清政府最终放弃禁海政策、停止“海禁”处分之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总体而言,在明末清初,激流勇进的海洋贸易的时代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其发展总趋势不可逆转。康熙、乾隆等朝,曾有过多次政策上的反复,甚至有过短暂的闭关企图。但受到经济发展规律的制约,统治者不得不继续奉行其限制性开关政策。从禁海到开海的思想转变,在中国封建时代这样一个典型的陆权型社会里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但无疑具有重要进步意义。

康熙帝继位之后,东南沿海局势逐渐稳定。在沿海地区官员的积极呼吁下,清廷开始逐步推行解除海禁的措施。

(一)展界开海

康熙八年(1669)正月,康熙采纳广东巡抚王来任等人让广东百姓让迁民回乡复业的主张,取消“迁界令”,拉开了开放海禁的序幕。康熙二十年(1681),康熙帝接受了福建官员姚启圣、施琅等人题请,在福建沿海展界,部分百姓得以回归故土。由于台湾尚未收复,闽粤地区展界仅在局部推行,只展陆,不展海,捕鱼及出海贸易依然受到严格限制。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军攻克澎湖,台湾郑氏大势已去,康熙帝便派人前往东南沿海主持展界一事,“十月二十八日命吏部侍郎杜臻、内阁学士席柱往勘广东、福建海界,工部侍郎金世鉴、副都御史雅思哈往勘江南、浙江”。 勘界任务主要有四:(1)察濒海之地以还民;(2)缘边寨营、烽堠,向移内地者,宜仍徙于外;(3)海塘之民以捕鲜、煮盐为主业,业宜弛其禁;(4)故事直隶天津卫、山东登州府、江南云台山、浙江宁波府、福建漳州府、广东澳门各通市舶、行贾外洋,以禁海暂阻,应酌其可行与否。

康熙二十三年(1684),在清军攻取台湾、海氛廓清的形势下,康熙帝认为“船只出海,有裨民生” ,遂下令全面取消海禁:“今海内一统,寰宇宁谧,满汉人民相同一体,令出洋贸易,以彰富庶之治,得旨开海贸易。” 到康熙二十五年(1686)前后,复界扩展到所有迁海地区,近海地区的移民大部分已经迁回原住地,滨海地区的生存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

在推动展界的同时,开海贸易也提上日程。康熙二十三年(1684)四月,清廷允许浙江沿海商民,可驾500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同年九月,康熙帝颁下谕旨:“前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各省具有裨益。……腹里省份钱粮有余,小民又得安养,故令开海贸易。”

十月,康熙帝再次下诏开海:“今海外平定,台湾、澎湖设立官兵驻扎。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各省先定海禁处分之例,应尽行停止。” 至此,清朝自顺治四年开始的海禁政策告一段落。

(二)设立海关

清政府下令开海后,决定实施新的关务制度,以便对海外贸易进行管理。康熙二十三年,户科给事中孙蕙疏进言,海洋贸易宜设立专官收税,得到康熙帝认可。同年九月,户部等衙门遵谕议覆:

福建、广东新设关差,止将海上出入船载贸易货物征税,其海口内桥津地方贸易船车等物,停其抽分,并将各关征税则例,给发监督,酌是增减定例。

康熙二十三年至二十四年(1684~1685年),清廷确定以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为对外贸易港口,相继设置海关,负责管理海外贸易事务。海关直属户部,不受地方行政管辖,直接向皇帝和户部负责。其主管官员“以内务府司员简充”。主要职责是“职掌水陆通商货税” ,除此之外,还负责外贸管理、稽查船只及走私物品等。按照清政府规定,一切商民货物,俱由海上船运,自康熙二十四年(1685)起,俱赴(海关)监督纳税。

清初海关税收以明代饷税制为基础,“各关口征收则例不一,有征商税者,有征船料者,有商税、船料并征者”。 以闽海关为例,征收关税主要包括船税、货税和附加税,船税按船舶梁头丈尺分等级征收,一年两次,由政府专门派海关人员登船进行丈量计算税额。根据康熙二十五年住税、行税分立之原则,对本国船和外洋船实行不同政策。

外洋船只又可分为东洋船和西洋船,其中东洋船只分四等征税,其中第一等大夹板船,长七丈四五尺,阔二丈三四尺,长阔相乘,得十有八丈,征税银千四百两;西洋船分为三等,第一等船,原征银三千五百两。

康熙二十八年(1689)清帝下谕:

近闻江,浙,闽,广四省海关于大洋兴贩商船遵照则例征收税课,原未累民,但将沿海地方采捕鱼虾及贸易小船概行征税,小民不便,旋又规定,“采捕鱼虾船只及民问日用之物并糊口贸易俱免其收税。”

清初四海关的设置实现了中国古代市舶制度向海关制度转变,是清政府对外贸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清朝由“禁海”转变为“有限开海”的标志。

(三)船舶管理

虽然清廷开放了海禁,但仍然对海洋经营活动心存警惕,担心其滋生事端,因此必须加以管制。一方面通过规定商渔船只的形制、规模及其出海携带米水数量,设定贸易范围等对海商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将滨海居民、船只通过澳甲、船甲等形式编制起来,辅以给照、印烙,以澳甲和汛兵联合稽查,从社会组织角度加强管理。 例如康熙收复台湾之后,规定沿海各省赴海上贸易、捕鱼者乘载的船只规模和手续:

许令乘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仍于各口出入之处,豫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名姓,取具保结,给发印票。令防守官员验票点数,准其出入。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

鉴于“商船、渔船与盗船一并在洋行走,难于识辨” ,清政府采纳江苏巡抚张伯行的进言,将商船与渔船严格区分。商船、渔船前后各刻商、渔字样,两旁刻某省、某府、某州、某县第几号商船、渔船及船户某人;商、渔各船户、舵工、水手、客商人等,各给腰牌,刻明姓名、年貌、籍贯,以便巡哨官兵稽查。

对于海外贸易的商船,清政府制定了十分严格的管理政策:(1)人员资格审查。若要从事出海贸易,需在地方官处进行登记审核,审查合格后,要有邻右保结,才能获得出海执照。官方要在出海船身上烙号刊名,令守口官验査,准其出入贸易。 (2)船只规格限定。康熙开海之初,规定华商只许用500石以下船只出海贸易,禁用双桅,擅造二桅以上大船和运载违禁货物出洋贸易者皆处斩枭示,全家发边卫充军。康熙四十二年(1703)规定有所放宽,商贾船准双桅,双桅船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头者,不得过二十四名。(3)搭载货物限定。允许船舶前往外地贸易,但对船上携带的物品规定甚严。严禁船舶装载米、酒、硝磺、石块、军器等物,甚至连制造军器的铁制品都在严密的管控之下。对查获走私货物的官兵,往往可以得到朝廷厚赏。

(四)南洋禁渡

康熙五十五年(1716),在沿海人民纷纷出国谋生的背景下,清廷由于担心前往南洋的汉人与外部势力勾结,“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 ,遂发布南洋禁令,指令“内地商船,东洋行走犹可,南洋不许行走”,“至于外国商船,听其自来”。

康熙五十六年(1717),清廷规定内地商船不准到南洋吕宋(今菲律宾)和噶喇吧(今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等处贸易,南洋华侨必须回国,澳门夷船不得载华人出洋,并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禁止私出外境。

南洋禁渡政策虽不是全面禁海,但对刚刚有所恢复的民间海外贸易来说,无疑又是一个沉重打击。雍正五年(1727),蓝鼎元上书雍正帝,指出封关禁海断绝百姓生计,增加了沿海人民生计的困难,将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南洋未禁之先,闽广家给户足,鲜有在家饥寒窃劫为非之患。既禁之后,百货不通,民生自蹇。居者苦艺能之无用,使沿海居民,富者贫,贫者困,驱工商为游手,驱游手为盗贼耳!

在大臣的反复奏请之下,雍正五年(1727),朝廷最终废除南洋贸易禁令,复准福建商船前往南洋各国贸易,并随即开放了粤、闽、江、浙四口通商口岸。但从前逗留外洋之人,依然不准回籍。

结语

清朝前期政府在海疆治理问题上,经历了“开海—禁海—限海”的变动过程。在此期间,虽然一些有识之士认识到海洋经济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推动统治者采取一些积极的海洋管理措施,但总体而言,清前期的海疆政策依然带有浓厚的被动和消极色彩。即便在开海时期,沿海居民的海外活动也受到严格的管控制约,不但给人民生活生产造成了沉重负担,也从整体上制约着国家海洋经济的发展。

清代前期的海疆政策是长期坚持陆权战略的重要体现。中国传统农耕社会所具有的极强土地意识和自我封闭的特征,决定了政府以土地为中心的基本经济导向。在这种形势下,海洋商渔业在整体社会经济结构中并不占据重要位置,对海洋的开发经营也很难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虽然在形势允许的情况下,清政府也会推行较为宽松的海洋政策,但在海疆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并进而成为统治阶级政权的隐患时,原本开放的治疆观念便开始转向保守,最终导致海疆政策呈现出弛张更替的不稳定特征。 lRPurCnzDRN2UVLR/DDvmCf5yXPesWgvZuSdXXzuIStHWRxuYLdPmE/tttpB3G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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