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并依赖法制

张文显

精神文明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反复强调要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十四大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精神文明建设内在地需要法制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法制。本文仅就此作一论述。

一 精神文明与法制的一般关系

精神文明是整个社会文明的组成部分。文明是相对于蒙昧和野蛮而言的,标志着人类开化和进步的程度,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社会和自身的成果。人类文明大体上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客观自然世界的成果,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人类在改造客观自然世界的过程中也改造着自身的主观世界,使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了发展和提高,这方面的成果就是精神文明。它表现为教育、科技、文化知识的发达和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以及社会风气的提高和改善。制度文明是人类改造社会的成果,表现为新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制度(或体制)、政治制度(或体制)的生成、建构和发展。在现代社会,制度文明最集中地表现为法制文明。高度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都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不仅如此,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还是互为表征、互为条件和相辅相成。所以,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当代中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董必武同志深刻地指出,“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 。江泽民同志最近在接见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大会的代表时也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法制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是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才出现的,并随着精神文明的发展而进步。一个社会的法制是该社会精神文明的体现和写照,古代法律中常见的债务奴役、同态复仇、神明裁判、刑讯逼供等,就是古代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精神文明较低的状况的反映。而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权利推定等则是现代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

在历史上,精神文明与法制昌明是同步的,法制体现精神文明,又以特有的方式支持和保障精神文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精神文明建设同样需要法制,精神文明与法制的命运紧密相连。这是因为:

(一)法制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是一种伟大的精神力量

法制以原则、规则、概念等法律要素,以权利本位、正当利益不受侵犯、契约自由、正当防卫、罪刑法定、举证责任等法律制度,以公共权力的救济、无罪推定、权利推定等法律程序,表现时代的民族精神和文明成果。时代精神写进法律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落实之日,就是文明之花大放光彩之时。

(二)精神文明只有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中生成和发展

首先,安全和秩序是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正常的、安定的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不能安居乐业,精神文明建设就无从谈起。法律禁止制作、复制、出租、销售、传播内容反动、淫秽的有害书刊和音像制品以及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毒化社会风气的色情、凶杀恐怖游戏软件,禁止卖淫、嫖娼,禁止吸毒、贩毒、制毒、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禁止赌博,这些措施是抵制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其他腐朽精神垃圾、净化社会风气的制度环境。其次,法律严厉打击和有效制裁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强取豪夺等害群之马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势力,是建立文明的社会风气的有力武器。法律制裁遗老弃婴、侮辱妇女、伤害儿童,对社会弱者实施特殊法律保护,是建设精神文明所不可缺少的手段。如果没有这些法律的措施去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社会公德和社会风气的恶化就不可避免,精神文明就会衰败。

(三)精神文明领域的许多问题需要依靠法制来解决

精神文明领域存在的许多问题不是用说服教育这种精神手段所能解决的。例如,对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以次充好、假冒伪劣、欺诈消费者等社会公害,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腐败问题,不从制度入手,不采取严密的法律措施是不行的。

(四)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需要法制的协调

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在本质上和发展趋势上都是统一的。一方面,物质文明是基础,社会生产力发展了,人民的物质生活好起来,精神面貌会有大的变化;国家富裕了,用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加大了,就会把人们引向健康的精神生活方式。另一方面,精神文明对物质文明起着促进和保障作用,包括智力支持、精神推动、思想保证和舆论引导。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不见得总是一致的,更不可能是同步的,甚至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扭曲情况。实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协调二者之间经常出现的矛盾,法制是带有根本性质的手段。法制通过权利与义务这种特有的调整机制,正确地处理发展与稳定、自由与秩序、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等关系,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之间、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之间建立理性的平衡,实现二者协调共进。

精神文明建设包括的内容很多,主要有思想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科技发展、教育改革和发展等。在这些建设中,法制运用着不同的调整机制,以不同方式和在不同程度上起着促进和保障作用。这里,仅就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所提出的思想建设、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法制的关系作一简要论述。

二 思想建设与法制

思想建设大体上包括理论建设、理想建设和公民人文精神的培育。

(一)理论建设

理论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而其中最重要的保证是正确的思想理论保证。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所指出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十八年,我们国家经历了举世瞩目的历史大转折和事业大发展。这是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扭转‘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造成的严重局势,从困难中重新奋起,为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开辟新道路的伟大进程;又是我们经受住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内国际风波的严峻考验,把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到新阶段的伟大进程。这种历史性的成就,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实践为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同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重新认识是分不开的;同为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开拓进取的群众创造精神的振起,同不信邪、不怕压、维护国家主权、冲破西方制裁的民族自立精神的发扬也是分不开的。归根到底,是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形成和发展分不开的。没有党的指导思想这种历史性飞跃,没有全民族精神状态这种深刻变化,没有敢创敢试的劲头和及时总结经验的智慧,就走不出一条好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

理论建设与理想建设、人文精神培养和道德建设相比较,是龙头和核心,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之所以成为民族、国家,不仅是人的集合,更是思想的聚合。统一思想的形成和凝聚作用对于民族、国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一个民族和国家如果失去了统一的指导思想,就等于没有主心骨,就难免出现一盘散沙、甚至四分五裂的局面。第二,理想建设需要以科学的世界观为指导,而没有科学的理论,就不会有科学的世界观,就分不清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不懂得为什么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必然战胜资本主义,就不可能牢固树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第三,道德建设必须建立在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之上。没有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统一起来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就不会真正分清善与恶、是与非、美与丑,以致把封建主义道德和资本主义道德当作社会主义道德,道德建设就会迷失方向。第四,社会主义人文精神是在继承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又必须是与当代中国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相适应的。因此,人文精神的培养必须划清社会主义人文精神与封建的人文精神和资本主义的人文精神的界限,必须区别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为计划经济服务的人文精神。这一分界和区别显然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

鉴于科学理论的重要性,必须把理论建设放在思想建设的中心,放在精神文明建设的中心。理论建设最根本的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和武装全国人民。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在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不断发展起来的,是经过实践和历史进程反复检验的科学真理,它依靠自身的理论力量和指导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仰和实践。但是,在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国际上占优势、马克思主义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挑战的严峻形势面前,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明确肯定、使之受到法律的维护和传播,是完全必要的。恩格斯曾经指出,国家是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支配人们的意识形态的手段多种多样,法律则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借助于法律的肯定、保护和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合法地位是任何人都不敢轻易否定和放弃的。

(二)理想建设

共同理想是强大的凝聚力。在当代中国,我国人民的共同理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这一共同理想,爱国主义是基础。爱国主义历来是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同社会主义有机地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是鼓舞全国人民实现民族振兴的强大动力。所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把爱国主义教育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要求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帮助人们认清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的真理,在全社会发扬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以贡献全部力量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尊严为最大耻辱。在我们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统一的大国,只有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各族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共同的信念才能坚定不移,我们才能有效地抵制和挫败敌对势力“分化”中华民族的阴谋,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爱国主义既是一种崇高的思想,又是一种伟大的实践。中华民族的共同理想在宪法序言中作了明确的宣布,获得了法律的承认和维护,是全国人民团结胜利的精神纽带。

(三)人文精神的培育

思想建设说到底要落实到人,通过公民的素质体现出来。所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就思想建设来说,公民的这些素质表现为社会主义人文精神。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就是用社会主义的人文精神塑造新一代公民。我们所说的人文精神是以马克思主义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等思想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它对整个社会发挥着一种维系和范导的作用。社会主义人文精神继承了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文化精神,但在本质上它既不同于中国历史上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人文精神,又区别于以个人主义价值观为核心的西方资本主义的人文精神。社会主义人文精神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是继承发扬优良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人文精神。社会主义人文精神包容极为丰富的内容,诸如自立意识、竞争意识、创新精神、敬业精神、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平等意识、契约观念、自律意识、同情心、正义感,等等。用这样一种人文精神培育公民,就能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面临的各种矛盾,形成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克服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道德失范、拜金主义、见利忘义、急功近利、享乐主义、纵欲骄奢、伤风败俗、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重物轻人,掠夺资源、污染环境、助长公害等不良行为和社会现象。

社会主义人文精神需要法律的支持。首先,社会主义人文精神是把以人为本作为根本原则的。以人为本在观念上要尊重人、爱护人、把人作为目的,在制度上要确立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和人的合法权利。其次,社会主义人文精神的重要方面是人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素质的基本内容。法律素质包括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对法律的态度,权利义务意识,对违法行为的立场等,这些法律素质的养成有赖于法律实践。再次,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为内容的法律体系充分体现了现代人文精神,通过法律的规定和运行,社会主义人文精神将得到进一步的弘扬。如果没有法律的吸纳和支撑,不在法律中强调经济伦理和环境伦理,强调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重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不得显失公平,不得损害他人的和社会的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背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不得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现代人文精神就不可能逐步成为民族精神。这是历史所反复证明了的。

三 道德建设与法制

道德与法制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和道德是两种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体系。

道德是用善恶荣辱等观念,评价个人、群体的思想和行为,依靠社会舆论的贬褒、个人内在的信念以及良心上的自我责备来约束人的思想和行为,协调和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有着十分广泛的内容。它不仅包括日常的公共生活准则,而且首先包括政治道德;不仅包括为人民服务、对社会负责、遵纪守法、维护公共秩序这样一般的公共道德,而且也包括诸如医疗道德、司法道德、商业道德等各种特殊的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生活中的道德等。

道德与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联系首先表现为道德和法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又都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其次表现为它们之间是互相渗透、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保障的。因而,凡是法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要培养和赞扬的行为。从实质上讲,凡是违反社会主义法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凡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尽管不一定必须直接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所以,人们说,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权力支柱,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精神支柱。

法和道德虽有密切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规范体系,各有自己的特征。它们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表现在政权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它们的制定、公布、修改、废除,都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道德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表现为社会舆论、各种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约等。作为单个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而道德规范则缺少这种结构。

第二,违反二者的后果也不同。违反道德者通常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谴责,如果他是某一组织的成员,还可能同时受到所属组织的处分。在这里,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每一个有关的组织都可以把违反道德的责任直接同违反者联系起来,直接实施道德制裁,而不需要经由什么特定的程序。

第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在主体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侧重通过对正当利益的平等保护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意义上,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第四,制约的对象不同。法的首要任务是要建立一种外在秩序,因而它所对待的首先是而且主要是外部行为,即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界限和模式从事一定内容的活动。一般说来,只要行为合乎法律要求,法律不必过问该行为是出于自觉或是出于惧怕,是出自习惯或是盲目服从。虽然从实质上讲,法律也提倡人们不停留在形式的遵守和服从上,但它绝不追究那些形式上合乎法律要求,内心并没有接受它的人的法律责任。道德则不同,它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它给人们提出并要求解决的不仅是举止行动,还包括动机和世界观问题,而且更注重后者。它一方面要求人们按照善的标准作为与不作为,另一方面要求人们必须具有善良的意志和自觉的意识。如果作为主体仅仅是外部行为符合道德,而没有善良的意志,道德评价并不认为这是高尚的、值得提倡的。

第五,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体系,从横向看,是由各个并列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从纵向看,是由效力不同的多层次规范堆砌起来的;从纵横交叉看,是由各种法律制度(产权制度、合同制度、审判制度等)有机地联结在一起的。而道德规范体系则是由个别的道德规范直接组成的,它没有类似法律制度的道德制度。

总之,法出自国家,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完整性、国家强制性等特点。所以,法不仅能够调整个人行为,把单个人的行为纳入一定秩序范围,而且首先具有调整全局性社会关系(如阶级关系),使人民民主专政秩序合法化的功能;法不仅能够调整社会成员的普通社会关系,如财产关系、婚姻关系,而且能够担负巨大的政治组织工作和经济组织工作任务,是实现国家职能,建设社会主义的最重要的、经常的、不可缺少的手段。法较之道德必然起着主导作用。在存在着阶级斗争,道德价值体系对立,需要国家和法的社会历史阶段,法不能不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必须大力开展立法工作,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加强执法和司法,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这个意义上,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是有政治远见的,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任何否认法的主导作用的“德主法辅论”、“法德轮换论”都是错误的。但法和道德的区别也真实地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社会主义法有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佐或补充。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 我们要高度重视道德建设对法制的依赖和法制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法制手段之所以能够有效地促进道德风尚的建设,首先在于,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国家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意识形态职能以及其他社会职能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在实现国家职能的同时,也就为不断地形成和发展道德提供了客观政治基础、物质基础、思想文化基础。这些基础正是建设道德风尚的决定性因素。

其次在于,社会主义法制是批判剥削阶级旧道德,传播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新道德,用新道德改造旧社会、改造人的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物质力量。在社会主义社会,约束和支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道德,除了社会主义道德外,还有封建道德、资产阶级道德和其他非无产阶级道德。各种类型的道德掌握社会成员的程度如何,决定着社会道德风尚,即社会总的道德面貌的好坏。当国家把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准则奉为法律的时候,就等于否定和批判了剥削阶级道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等于把社会主义道德作为国家和全社会的道德正式确认下来,使之居于统治地位。由于法律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普遍性等特点,全社会成员都能够通过法律清楚地知道国家提倡和保护什么,反对和禁止什么,从而受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由于法律具有不管人们内心是否赞同,都必须服从,否则就会受到国家的物质力量强制的特点,它能使少数不自觉接受道德的人在国家的监督下逐步养成守法的习惯。而养成守法的习惯,就是初步养成了遵守道德的习惯。同时,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于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履行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特别是有成就的法律行为(也是道德行为)的奖励,会激发更多人模仿,实践这些行为,从而使道德精神和道德行为在群众中生根、开花、结果。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是对违法分子采取的其他方法代替不了的教育手段,会使很多犯罪分子在认罪服法的同时,深刻反省,洗心革面;使那些道德不稳定分子受到教育和震慑,悬崖勒马,弃旧图新;也会使所有的人警惕剥削阶级思想道德的腐蚀,从而起着限制不道德现象的产生与持续的作用。

再次在于,法律把道德原则和准则具体化,把遵守某些道德规范确认为公民的法律义务,国家才能够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实行真正的和直接的监督,并为公民提供同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和坏人坏事进行斗争的法律武器,提高公民同不道德的、违法的现象进行斗争的勇气和积极性。

运用法律手段建设社会道德风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突出和重要。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主体与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往往表现为利益关系,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它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从而使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教育不能产生出计划经济体制下所能产生的有效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用法律的硬性规定引导、约束公民按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善恶是非标准行动,无疑比那些只是指出应当如何作为或不作为的道德格言和道德规劝重要得多,有效得多。

四 文化建设与法制

文化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哲学社会科学等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文化建设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有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市场的管理等。

文化建设就有形性和广泛性来说,首推文学艺术。文学艺术包括文学、戏剧、电影、电视、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和民间文艺等。在精神文明领域,文学艺术是一条重要的战线,承担着以优秀作品鼓舞人,培养“四有”新人、激励人民团结奋进的庄严职责。为此,文学艺术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要坚决反对淡漠“二为”方向、远离群众实践的倾向,反对迎合低级趣味、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和鄙视革命文艺传统、推崇腐朽文艺思潮的倾向。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由社会主义文学艺术的阶级性和党性所决定的。它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学艺术的根本要求,也是文学艺术发展和繁荣的基本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这一根本原则。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二为”方向,才会自觉地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向生活学习,向群众学习,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进程,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所在,认识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性和精神生活的进步。在人民的历史创造中进行艺术的创造,在人民的进步中造就艺术的进步,给人民以信心和向上的力量,才能实现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任务,使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精神需求得到满足。

在坚持“二为”方向的同时,还应当贯彻“双百”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符合文艺规律、促进文艺繁荣的方针。江泽民同志在第六次全国文代会、第五次全国作代会上深刻地指出:“文艺是一个需要极大地发挥个人创造性的领域。实行‘双百’方针,要求充分发挥艺术民主和学术民主,鼓励文艺工作者进行不倦的探索和创造。无论是提高艺术表现力,还是判断艺术的优劣高下和学术上的是非,都不能靠行政命令,而要靠艰苦的艺术实践,靠平等的争鸣。要在努力探求客观规律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同志式的讨论,支持学术上、艺术上不同形式、不同风格的自由发展和竞赛,使不同学术观点、不同艺术观点之间,能够相互了解、相互切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文学艺术的发展还要有积极的文艺评论。文艺评论是文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探索文艺规律和促进文艺繁荣、推荐优秀作品、批评错误的文艺倾向方面,以及在帮助人们区分真、善、美和假、恶、丑方面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总之,正确地实行“双百”方针,就能有效地加强理论与创作的引导力度,使弘扬主旋律与提倡多样化圆满地统一起来,推进文艺的发展和繁荣。

无论是坚持社会主义文学艺术性质和方向,还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除了党的领导和政策指导外,还需要法律的指导和保证。我国宪法和有关文化的法律、法规对文艺发展的方向和文艺繁荣的方针作了明确的规定,是保证文学艺术健康发展和繁荣的法律保证。

人文社会科学即哲学社会科学、与精神文明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以文学、历史学、哲学、心理学、教育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等为主要内容的人文社会科学是精神文明的标志和组成部分,它们是随着精神文明的发展而出现的,它们的成熟程度又标志着一个社会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的程度。其次,就精神文明的内容来说,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和思想道德文化等,科学技术是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科学技术体现科学精神,思想、道德、文化则是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成果,体现人文精神。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文社会科学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特殊的历史使命。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地位和使命是由其“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这一核心功能所决定的。为了发挥“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的作用,人文社会科学必须有一个大的发展。为此,一方面,人文社会科学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要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要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对当代世界的新变化和各种思潮,要注意研究,科学分析,正确认识。认真做好规划工作,对重大课题要组织力量攻关,多出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要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学术自由,促进思想解放,形成更加民主、平等、活跃的学术环境。百家争鸣的方针不仅是我们党和国家指导和繁荣文学艺术的方针,也是保障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和繁荣的根本方针。贯彻双百方针,意味着提倡科学严谨的学风,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相互切磋,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及心平气和的对话,以助长学术进步,推动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具有不同认知兴趣、学术思想、研究方法、理论风格的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意味着要注意严格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对思想认识问题要积极引导,引导要有针对性,有说服力,摆事实,讲道理,严禁打棍子、扣帽子、抓辫子。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是放任错误观点和错误理论蔓延,对事关政治方向、事关重大原则的问题,要旗帜鲜明,分清是非,保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这两个方面都需要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双百”方针。这些法律规定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健康发展和持续繁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新闻或者说大众传媒,包括报纸、通讯社、广播、电视、电台等,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每天向社会提供大量的报道、言论以及其他信息,同人民大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联系密切,与改革、发展、稳定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新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舆论导向正确与否,其影响和后果非同一般,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所谓正确的舆论,就是有利于推进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舆论,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舆论,有利于鼓舞和激励人们为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进步而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舆论,有利于人们分清是非、坚持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的舆论,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心情舒畅、社会政治稳定的舆论。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的同时,新闻媒体还要开展舆论监督,批评和揭露消极腐败现象,反映群众呼声,帮助党委和政府改进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如何实现、怎样保证新闻宣传的正确舆论导向,必须有法律的指引和约束;而如何实施舆论监督,如何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正确的舆论监督不受领导机关或领导者个人的肆意干预,更需要法律的规定。最近几年,有偿新闻成为一大公害。在有偿新闻背后的利益驱动下,有些报刊、电视、电台,甚至通讯机构,不顾实事求是这一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发表假新闻,刊登虚假广告,发表劣质文章,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和后果。对此,更需要有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实践呼唤新闻法早日出台。

出版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有560多家出版社,300多家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图书总量近100亿册,这么多出版物加上近300亿份报纸杂志,对全社会的精神生活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在相当广泛的程度上支配着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所以,出版物的思想内容、道德格调和美学品位,对精神文明状况和精神文明的倾向有着全局性、渗透性的影响作用。所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要求出版工作在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出版物质量,多出好作品,不出坏作品;要实施“精品战略”,出版一大批思想性艺术性统一,具有强烈吸引力和感染力,深受群众欢迎的优秀作品(包括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用精品占领文化阵地;要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出版事业,不断满足全国各族人民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鉴于出版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出版工作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要坚决制止见利忘义、违法乱纪的行为,诸如卖书号、盗版等。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繁荣需要法律的保障,管理更需要通过法律来实施。出版界发生的大量怪现象,例如,有害社会风尚、散布封建迷信、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色情淫秽迷信出版物屡禁不止,不利于民族团结和信教群众和睦的坏作品时有出笼,丑化革命领袖和英雄人物,为封建帝王、卖国军阀、无耻文人歌功颂德的作品有增无减,有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的反动作品也在学术和艺术的名义下出版发行。凡此种种问题都不是通过一般的宣传教育所能禁止住的,而必须通过建立出版法律体系和完善管理机制才能做到。

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文化产品的交换和消费是通过文化市场实现的,文化市场既是文化产品的销售站,也是文化产品的监督岗,它担负着促进文化繁荣和监察文化活动的双重功能。然而,目前文化市场明显地存在着“一手软、一手硬”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法制。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健全管理体制和制度,积极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场,大力扶持健康的文化产品,倡导适合广大群众消费水平的有益文化娱乐活动,更好地活跃和丰富文化生活。要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合法经营,保护知识产权,打击走私、盗版侵权活动,清除各类淫秽、反动、非法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要管好文化产品的引进,将有害无益的文化产品拒之门外。要通过细化有关文化市场的法律规定,对黄色出版物做出可以操作的法律定义和界定,为有力打击和扫除黄色出版物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MSVmOHeeHt8u/typBF+HBBqx6txcsb/ok+fe5Wxouzu5kuKMtOqZHrVPl69U5XB/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