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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张正平

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方式要有利于以人为中心的新型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的进行,有利于保持中国特色、传统和体现世界共同趋势,有利于吸取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历史教训。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有一个模式选择的问题。在世纪之交的历史背景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从总体上来讲,精神文明是法治文明;从运行上来讲,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要靠法治来支撑;从机制上来讲,精神文明建设既要发挥道德的作用更要发挥法治的作用。

一 精神文明:法治文明

法治或依法治国,是指与人治相对立,以法制为基础,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新型精神文明相适应的治国方略和制度设置。法治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讲话,一方面高度概括了法治这一概念所包括的基本含义,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的高度把握和阐明了法治的治国方略及其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又明确阐述了法治在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现代化全局中的统领地位和支配作用。

法治与人治,作为两种理论、过程和状态,作为人类社会调控的手段,作为治国的两种原则和制度设置,具有一定的共性。法治并不排斥人的重要作用,人治也不是不要法。但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是明显的,两者是根本对立的。搞法治不搞人治,是近现代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这种选择合乎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具有民意性,合乎客观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社会的规律,具有科学性,合乎历史的潮流和世界的大势,具有进步性。法的作用与人的作用,正如市场调节手段与计划调节手段一样,是可以也应该结合使用的。但法治与人治,正如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一样,作为一种根本的治国方略和制度设置,是不可折中调和的。法治与人治相比,其优点和长处是不容置疑的。从历史渊源来看,法治的理论和实践最早渊源于西方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人文主义的精神文化;人治则以自然经济——计划经济、集权政治和管制文化为基础。从民众与统治者或政府的关系来看,法治的实质是法大于权,归根结底是民众大于统治者或政府。法治强调人民主权原则作为一切法律的共同基础、 权利本位(相对于国家本位、权力本位或义务本位)、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结构的向下型;而人治的实质是权大于法,归根结底是统治者或政府大于民众。人治强调君主主权、义务本位、公开的不平等、权力结构的向上型。从人与法的关系来看,法治强调人民以法(委托政府)来治理国家,人民应普遍守法;人民以法来治理(约束)政府的权力。从最终的意义讲人民有权修改法律,但法律一旦制定,所有的人包括人民和政府都要遵守法律。在这个特殊的意义上讲,法大于权(包括人民权力和政府权力),法律至上。强调法律作用的全面性,强调权力结构、运行和演变的程序性,以及法律对人进而对权力的制约性;而人治则强调政府、统治者把法作为工具驾驭人民,统治者可以不守法、任意修改法、权大于法,甚至统治者可以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制。从法律本身来看,法治的法律一般具有形式和内容的合理性,是良法;而人治的法律一般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不合理性、专制性、任意性和反动性。

现代化是一个过程,一种状态,一些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状态。现代化是近几个世纪正在经历的事,全世界不同的地域、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国家从农业文明或游牧文明逐渐过渡到工业文明的历史进程。 现代化是科学技术和文明扩展带来的结果,它所涵盖的领域是广阔的,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即经济的现代化、政治的现代化、观念文化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和法制的现代化即法治。虽然法治的实现取决于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但反过来法治又服务于现代化建设,服务于其中的思想文化建设,服务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如果说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那么新型文明(特指精神文明)就是法治文明。观念文化的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它包括思想道德和教育科学文化等内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缔造精神文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伟大事业。精神文明建设虽然与物质文明建设不尽相同,各有特点。但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包括精神文明的发展,有关的制度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运行;包括思想观念理论的建设(如理想、理论、观念、道德、智力建设等),文化教育建设等;包括有物质、能量、信息、过程和人等诸种因素,这些也都需要依法进行治理,或者在法治的框架内利用其他方法、手段加以推进。

二 协调推进:法治支撑

精神文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地加以推进。进行精神文明建设,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协调:一是精神文明建设内部要协调,要以人的素质提高为中心,使教育科学文化之间、思想道德之间以及上述二者相互之间加以协调,不能顾此失彼、畸形发展。二是精神文明建设外部要协调,要以市场经济建设为中心,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富强、民主和文明都是现代化的目标,不能以牺牲某一方面的目标作为代价,去换取另一方面的一时发展。三是政府主导推进和社会主体演进相协调,精神文明建设是政府的责任和目标,同时又是亿万人民的伟大事业。与我国物质文明相对落后一样,我国的精神文明也是相对落后的,现实的情况是“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精神文明建设往往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有的具有较多社会效益而缺乏经济效益,这些决定着政府负有主导的责任。同时,精神文明是一种主体性建设,人民既是其作用的对象,更是作用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人民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四是把中国特色的精神文明建设的传统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协调起来。中国的优势和特长是,精神文明建设关键在党、重在教育、贵在创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是,精神文明建设关键在政府、重在法治、贵在一贯。五是要把破与立协调起来,既要革新旧的观念、体制,又要构筑新的观念和体制。六是要把道德机制与法律机制协调起来,精神文明建设不能搞传统的伦理道德本位、 改进的意识形态本位,也不能认为法律是万能的,有了法治就万事大吉了。总之,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极端复杂和艰巨的系统工程,是一项综合治理的工作。在进行精神文明建设时要防止和纠正来自“左”和“右”的干扰;要防止和纠正单纯依靠道德说教,搞什么“灵魂深处爆发革命”,“放精神原子弹”;要防止和纠正离开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图用强制的方式、形式主义的方式、外表贴标签的方式等。总之,精神文明的建设要协调推进,并把协调推进建立在法治支撑的基础之上。具体来说,精神文明的协调推进,以法治为支撑,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一)精神文明的方向要法治来保障

这是从法治对精神文明的静态作用角度而言的。我国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大致规定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地位、任务、方针、政策和原则,这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奠定了普遍性、稳定性、权威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在根本上保证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正确方向。根据我国宪法,已经制定或将要制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如教育法、著作权法、新闻法、文物保护法、出版法、影视法、演出法、文化市场管理法等方面的法律。仅就新闻出版而言,以1994年为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20多部行政规章,对遏制“有偿新闻”、“买卖书号”的不良势头,对加强内部报刊、图书质量、挂历出版的管理,端正新闻出版事业的方向,发挥了积极作用。广电部还颁发了《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卫星电视管理规定》,加强了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建设的管理。文化部制定了《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行政规章,对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此外,1997年3月修订的新《刑法》还从打击犯罪的角度,保障精神文明的建设方向。

(二)精神文明的发展要法治来推动

这是从法治对精神文明的动态作用角度而言的。从整体来看,以宪法为基础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保障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正确发展方向,同时也将促进精神文明的顺利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可以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整个现代化建设提供高素质的人才资源。同时精神文明建设本身也是一个伟大的建设事业,也需要在保证方向基础上的动力、活力和效率。我国宪法在“总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了国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法治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力量所在。我国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使我国保持了国民生产总值长达18年的年均9.8%的高速增长,可以预言,如果将市场经济的经济民主、自由原则应用于精神文明建设领域,并以法治为支撑,精神文明也将有一个高速的发展。以法治为支撑,调整好精神文明建设的体制,安排好精神文明建设的结构,就能使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动力、富有效率、充满活力。改革开放18年来的事实也证明,这是精神文明建设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精神文明的乱象要法治来根治

精神文明的乱象要客观把握,理性分析。其中有些是封建主义的遗毒;有些是资本主义的影响;有些是法治不健全使然;有些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现象;有些是从旧体制观察新问题的偏见;有些是权力、利益既得者的慨叹;有些是双重体制并存,改革有待深化的问题;有些是市场经济弱点的呈现。精神文明的乱象必须治理。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搞宣传、搞灌输、搞创建等,都是必要的,但是行之有效、釜底抽薪的办法,还是制度建设、法治建设。“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中国18年来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带来了“历史大转折和事业大发展”,但经济、政治、精神和社会生活中也确有失范、失衡和失序的问题,尤其是社会精神生活方面,有的还相当严重。精神文明领域中的乱象,主要是由存在于党、政领域的不正之风带坏的。古云:“上梁不正下梁歪”,“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何以邪?宠赂赃也。” 官吏腐败,失民心、激民怨,毁国家之基石,最终导致国家之衰亡。 邓小平在1989年的一次讲话中指出,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当务之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更大胆地改革开放,另一个是抓紧惩治腐败”。“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 党风、政风不正的根源,主要在于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也包括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还有待于深入等问题。当然,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设置和民主政治体制的制度设置,都应以法治作为支撑,即使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包括义务),特别是权力的结构、演变和运行由法律规定,受法律制约。

三 道德机制与法律机制

精神文明建设中既要重视道德的作用,也要重视法律的作用。说精神文明是法治文明,说精神文明的协调推进要以法治为支撑,绝不是说法治、法律是万能的,也不是说在依法治国条件下精神文明建设中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是此消彼长的。道德和法律各具特征、功能,各具优点、长处和局限性,在精神文明建设中都不可缺少、不可偏废。道德和法律作为实行社会调控(包括精神文化)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有其共同点和多方面的联系。从历史发展来看,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经历了从融合到分离又到新的融合的发展变化的过程。人类社会的早期,尤其是进入阶级社会之后,道德、宗教和法律没有什么区别,都是社会的调整手段。后来道德和法律相分离。这时道德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何者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哪一个是社会生活调控的主要手段,看法不尽相同,往往各持一端。在中国古代,以儒家为代表,强调道德的地位和作用,即“德治”或“礼治”,主张德主刑辅,以德去刑。孔子将之概括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当然,这也并不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以法家为代表,强调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即“法治”(与近代意义的法治大异其趣),主张以刑去刑。到了近现代,“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法律的地位大大提高,依法治国成为近现代世界各国的普遍治国方略。这一阶段,在西方国家不同程度存在忽视道德作用的倾向。随着这一状况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要把重视法律与重视道德结合起来。

从社会调控手段的互补性来看,与对经济的无形之手的市场调节和有形之手的政府调节类似,在对整个社会的调控中,包括对精神文化领域的调控,道德是第一次调控,第一道防线,强调事前劝导、内在诱导;法律是第二次调控,第二道防线,强调事后制裁、外在强制。道德以自觉为基础,法律以必须为前提(当然权利则是可以选择的);道德对人性的设定是善,法律对人性的设定为恶;道德关注行为更关注动机,法律关注动机更关注行为。这里讲的第一次调节、第二次调节,并不是时间上的先后,而是指道德可以调节、无须法律调节的由道德去调节,道德不能调节或虽能调节但仍需法律调节的由法律调节。 这里还必须指出,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的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那种认为法律不调整思想、友谊、感情等的看法是一种误解。法律对某些领域的不调整,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调整,即不干预也是一种调整,是允许人们在这些领域的自由选择,无论如何行为不受法律的制裁。从一定意义上讲,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与道德相比的弱点和局限性,是重视道德作用的原因之一。法律的稳定性、国家强制性等是法律的特点和优点,同时也是法律的局限性和弱点。法律如果通过强行性规范扩大对社会的调整面,一会增大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成本,二会限制社会、个人自由选择的空间,三会形成“防不胜防”、“罚不胜罚”的局面。法律的粗线条,使法律不可能天衣无缝,道德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如果道德弥补的确应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及时制定法律就是必需的。

精神文明建设要重视道德的作用,同时必须更加重视法律的作用。从法律的特征、功能来看,法律有比道德更加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与其他事物,特别是其他社会规范(包括道德规范在内)相比较而呈现的不同征象和标志。法律有国家性与普遍性,这使法律的调整具有主动性、预防性、平等性。法律既规定法律权利又规范法律义务,不像道德主要规定义务。法律的形式肯定、明确,不像道德规范不成文。法律侧重调整人们的行为,特别是制裁人们的违法行为,从而为人们的精神活动留下广阔的空间。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很讲效率,这突出表现在法律的规范性和概括性之上。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比,在调节商品经济时更有效率,与之类似法律与道德比、法治与人治比,在调控社会时更有效率。

法律的功能,概括说,就是协调利益、配置权力、传导信息、诱导强制、调节行为和实现价值。法律是一部十分精巧的“机器”,是社会的调整器、控制器。法律是针对人(包括个人和人所组成的社会)进行调整的。法律设定人是趋利避害的,它着重处理的是人与社会(包括民众与国家政府、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等)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利益是社会调整和控制的“牛鼻子”。利益有物质的、政治的和精神的利益之分,利益就是好处,负的利益就是害。人们的行为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 即必须考虑到利益。法律是通过配置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协调利益的。“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 义务就是受到法律强制的一种利益的付出。整个法律主要是围绕权利义务的安排在运行,立法的目的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是对资源——权力、权利等好处的分配);执法是对权利义务的落实;司法是对权利义务的保护;守法是对权利义务的具体享用;法律监督是预防对权利义务的侵犯和对权利侵害的救济。法律规定了权利义务(或人们依据法律约定了权利义务),要让人们周知,它就有对人们行为的预测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和指引作用。遵守法律有好处,违背法律有坏处,这就是法律的诱导强制功能。多数人会遵守法律,少数人或者因为不懂法而违法或者知法犯法,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法律的诱导强制,结合人们的趋利避害,法律就起到了调控人们行为的作用。社会中受法律调整后人们行为的总体,会推动社会进步——如果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得到了普遍的服从的话,人们行为的总体会使社会大致实现安全有序、平等自由和公平福利的价值目标。进步了的社会又会影响立法以至法律,法律与社会(经济等方面)正是这样相互作用的。精神文明的建设是在这一循环当中实现的,精神生活中的乱象也将在这一循环中被控制。 fhtw67WNjATnNim12EJIbdsS52JWc8jfQPKH8rb9R3uaQQqYVuvKLTcd+z5B0U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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