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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价值表现和功能互补

刘景欣

依法治国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通力支持。作为制度文明主要内容的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同属上层建筑的构成,关系紧密,各有其价值表现,二者互相渗透,功能互补。精神文明是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和智力前提,依法治国是精神文明的法律保障和强力推动。

一 文明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全部表现,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总和

人类社会发展史表现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史。社会形态的更替和社会状态的递进即是人类文明的前进和上扬。文明乃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价值存在,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全部表现。人类社会始初并无对文明的认识和划分,然而,文明是与人类相生相伴的,文明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及至人类文明抵达一定程度,社会才产生文明的概念,才有对文明的规律的逐步把握。 文明是人类脱离野蛮状态而发展到一种高级阶段的社会状态,是人类智慧和实践活动的结果,是人类思维、生产技术和社会结构的多样性与完整性的高度结合的产物,是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生产关系的变更以及社会文化的进步而不断向前发展的。

人类社会文明的表现全面涵盖了人类社会的生存能力状态、道德文化状态、社会秩序状态,综观文明所表现的人类社会的各种状态,文明的内容区分为三个层次: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必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协调发展。物质文明是指人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进步状态,包括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的进步、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精神文明是人类社会的智力成果和思想表现,包括社会的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的发展方向和性质,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项事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制度文明是指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制度,调整人们的物质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精神关系。制度文明的主要特征是法治文明,体现为具备一定体系的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包含调整依法设立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等制度内容),国家机关在法律制度框架内设立并严守法律至上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力,接受法律监督。法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就是依法治国。

物质文明的根本标志是生产力的发达程度,物质文明的建设是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物质文明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物质文明建设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和制度文明建设的发展水平。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基础,物质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而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又对物质文明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它并不完全依赖于物质文明,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的发展规律。“虽然物质生活条件是原始的起因,但是这并不排斥思想领域也反过来对这些物质条件起作用” 。“总的说来,经济运动会替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造成的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 。所以,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相对独立性又决定二者对物质文明具有强大的能动作用,表现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规律,有目的、有原则、有计划地对客观(包括人类社会活动本身)进行选择、调节,规范劳动者的劳动行为,科学地配置劳动资源,合理地使用劳动工具,规定物质文明的创造过程和发展方向,最大可能地推动生产力的进步和提高。所以,物质文明是凝聚着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劳动成果,一定时期的物质文明总是该时期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实物体现。物质文明是基础,精神文明是目的,制度文明是手段,以达到物质与精神的统一。物质文明是经济基础的主要内容,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则是上层建筑的基本构成,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各自建设和相互统一、协调发展,是促进物质文明建设与发展的最为首要的方法。

从社会发展史考察,精神文明的产生先于制度文明的产生,人类具有对自然和社会的基本认识,才有对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不过,精神文明与制度文明具有共同的本质特征:共同制约于物质文明;共同为上层建筑的构成;共同为主导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在各自方面反映社会文明程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具有主观能动性而作用于物质文明。

二 精神文明建设与依法治国的价值表现

(一)精神文明建设的价值表现

精神文明是人类社会的理想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体现为人的向上的精神面貌,健康的社会关系,深厚的民族文化蕴涵,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文明就是文明,这不是简单的同义反复,而是社会存在文明和不文明,人类才会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一种精神所表现的行为要么是文明的,要么是不文明的,绝不会存在介于二者之间的状态。诺贝尔发明炸药、居里夫妇发现的铀,都是人的智慧运用所产生的文明,但是,战争对弹药或核武器的使用,却是涂炭生灵,损害文明,战争就是不文明的。所以,精神文明的价值表现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获得的先进精神成果,是对物质世界、人类社会及其相互关系的正确认识,具有先进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因而具有指导性。

道德建设。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它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道路和方向,从而也就决定社会的性质。道德是人与人基于个人道德价值观念而结成的纯洁的彼此联系所形成的社会价值观念。道德的全部内含就是真善美。因此,道德不应是区分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等等的简单的标准,这样极易导致对道德的纯洁性的误解或谬解。凡是与道德相背离的,也就是不是真善美的,都是不道德的,或者是旧道德、假道德、伪道德、恶道德。道德是“一个涉及某些规范模式的价值颇大的概念,这些模式的目的在于在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增加美德,减少邪恶。在道德与个人对自我的态度的关系上,道德规则被定义为号召,亦即号召人们以一种对社会负责的方式发挥自己的潜力,充分施展自己的创造才能,从而获得真正的幸福与内心的满足”。“道德规则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是根据伦理责任感——而行为,它还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人类的各个社会形态都有道德,但在剥削阶级社会,统治阶级的道德大部分是假道德、伪道德,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那些以假道德之名,行非道德之实的内容,为社会主义社会所摒弃。一个有道德的人是有益于社会的人,一个有道德的社会是有益于人类进步的社会。道德的价值是无比崇高的,对道德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希特勒法西斯主义是反文明、违道德的,所以对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灾难。道德具有强大的理性人格,深深地根植于人的内心世界,道德具有催人奋发向上的作用,形成美好的价值趋同和人格定位,也有无形的谴责和批判的力量,社会舆论的否定指责、人们的批评唾弃、个人心灵的忏悔与自责,都是道德规范力量的表现。

文化建设。文化建设是一切建设的知识基础,是认识自然、改造世界的智力力量,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宗教等等内容。全民的文化水平是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的表现。当今世界,知识、科学和人才越来越成为推动历史进步、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成为衡量一个民族文明水平的重要尺度。依赖教育,发展科技,提高文化,人民才能接受先进的思想,使尊崇道德成为社会风尚,也才能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建设法治国家。公民深厚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必不可少的文化条件,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需要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等文化建设手段。

(二)依法治国的价值表现

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优秀成果,是几千年社会衍化的合理选择。首先,依法治国是否定人治、张扬民主的文明治国方略。一个国家是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治,是其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法治是近现代文明发展的产物。人治社会并不是完全没有法治,但它的法治是彻底地依附于人治的法治,其法呈人格化,既无理性,又反复多变,所以,它的法治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是在“朕即国家,朕言即法”主导下的法治,它不是社会一体遵行的社会规范,是“法不加之于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非平等、不公平的规则,是受君主或独裁者的意志的支配、利益的驱使,这样的法治只能是人治的奴隶。一个社会的意志完全归依于一个人的意志,民主、自由、平等以至生命哪里有生根开花结果的土壤。法治则是民主的制度化,是人治的对立物与否定者。社会的效率发展必须与社会的公平原则相一致,必须与个人的全面解放与发展相统一。民主是个人自由的整体表现,法治是人格化的国家保障社会民主和个人自由的公平与正义的宝剑。

其次,依法治国是规范社会秩序的高效的调整器,是对权力与权利的合理界定与保障。社会关系运行的有序化,无法离开法治的规范作用。法治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是确定社会生活中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使每个权利义务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完全履行义务。对于不当行使权利和拒绝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相应的惩罚。在纷繁复杂的权利关系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所谓国家权力,相对于公民而言,它只是义务,负有切实保障公民行使权利并免受侵犯的义务,国家权力只是体现在惩治各种侵权行为方面;公民权利是公民自由的法律表现,自由是无限的,因为自由是公民追求毫无拘束的自在生活的天性,但是,权利是有限的,是由全民共同认可的法律明文界定的,公民行使权利时不直接侵害其他公民的个体权利,或不间接侵犯其他公民的整体权利(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就受法律保障。“凡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不能没有政府来行使权力以限制公民的自由。重要的是政府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限制,这才是法治的实质意义。” 宪法是公民一切权利的渊源,是公民法定权利的根本起点。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是宪法确立的公民权利的直接延伸和具体推进,刑法则是公民宪法权利的终级保护,是惩罚犯罪行为的极限规则。由此,法律确定的权利社会构成有序的结构稳定的社会,权力与权利都有相应的国家立法和国家机构的行使与保障,法治下的社会秩序便可以建立。

再次,依法治国的内容包括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依法治军、法律监督。治国者要治于法。依法立法是指制定法律必须遵守立法之法,即遵守法的根本规则——正义、平等、维权,遵守法定的立法程序,对立法程序不能拖沓、简化甚至抛却。行政权是一种执法权,行政权在社会中几乎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深入社会各个领域。现代国家被称为“行政国”似不为过,所以,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其一,应依法定权限行政,不得实施法无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授权的行为,也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其二,还必须依行政程序法进行,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已呈强化趋势。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实体法无法发挥效用,唯有程序法才可控制。其三,还包括行政责任,政府不仅应依法行政,而且还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民主和法治体制下的政府应是责任政府,政府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政策失当行为承担政治责任。再有,依法行政要有司法保障,对于违法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赔偿责任。司法公正,司法权是最具强制性的国家权力,只能坚持公正原则,不能有失公允。司法公正首先体现在司法权独立行使,其他机关不能代行,不能干涉;同时,司法公正要求必须坚持法律至上,坚持平等、公平的法律原则。依法治军,武装力量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拒敌于外、安民于内的保卫国防和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责,依法治军当然是依法治国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军最首要的是军事指挥权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构行使,当今世界各国的军事力量多由文官指挥,以保证相互制约,军事机构依法建立,依法进行军事组织、军事装备的建设等。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真正实行的法律保证,对任何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完备的法律监督机制并切实实施,才能确保各项权力在法律设定的轨迹内行使。法律监督包括对不符合法律精神的立法、不符合法律程序的立法的撤销,对不当行政行为、司法枉法、错判的纠正,对滥用权力、越权、法外特权的取缔制裁,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救济、国家赔偿等。由此看来,法治主要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三 精神文明与依法治国的功能互补

(一)精神文明对法治的功能补充

1.提供智力前提

精神文明的文化内容是依法治国的知识前提。文化知识是物质产生意识、意识作用于物质的结果,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智力前提。人的一切行为都受到他的大脑的支配,而每个人的知识含量、道德水平决定了他本身对社会的认识程度,能力大小,贡献多寡。没有知识基础,人类就不可能存在文明,更谈不上对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生产力、生产关系等辩证唯物主义的各个矛盾统一体的认识与对其进行符合规律的推动,不可能产生政治、法律等观点以及建立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就不会有依法治国。精神文明的知识内容为法治提供了智力前提,人才资源,使立法成为可能,立法者才能对立法进行论证,法律才能明文化、系统化,使国家机关依法执法,使人们知法,也才能守法。法治本身就是精神文明成果的直接体现,一个文盲的社会是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的。

2.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基础

一个稳定文明、人人奋发向上的社会,是一个精神文明发达的社会。国家机关依法执法、人人遵纪守法,必定创造一个安定文明的法治环境。精神文明的内容比法律所涉范围更广泛、更深入,特别是道德规范,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道德确立的基本价值为立法指明了方向,并为执法、守法奠定了社会心理基础。道德是更为普遍的社会规范,人们最先触及的行为规范即是道德规范,人的行为一般先是以道德行为为准则,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均要求符合道德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榜样感化和思想教育等手段,使人们形成内心的善恶观念,正确的情感和科学的信念,自觉地按社会利益的要求去调整自身的行为。道德虽然不是强制性的,却能治本治心。执法者如果人人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国家就完全不必去搞勤政、廉政建设了。所以,在和平的社会里(如不发生战争,没有民族冲突,没有重大的自然灾害等),遵守道德是主要的行为表现,绝大部分行为由道德规范化解,而不必由法律调节。如果没有道德的作用,而是由执法机关去人盯人地看着,一个一个去纠正,法治社会是无法建立的。道德注重内心的注释,法律则面对行为的判断。道德是法治的精神支柱,法治是道德的权力支柱。法律是符合道德的,就必定是善法、正义之法。

3.促进—保障作用

道德的规范作用,表现为行为自律,要求尊重自己,就必须尊重他人、尊重社会,从而为建立法治社会奠定社会心理基础,为法治社会要求的社会有序化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科学文化知识的不断提高,会促使人们进一步认识自然与社会,深刻认识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是对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也促使他们依法执行公务,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二)依法治国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功能补充

1.规范—强化作用

法治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规范作用表现在立法中将精神文明的思想原则、主导内容作明文规定。精神文明在我国宪法中有集中体现,如规定了理想、文化、道德、纪律的内容及其进行相应的教育;反对腐朽、落后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定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的方式方法;重视科学,破除迷信等。其他法律又将精神文明的内容具体化,比如有义务教育法、体育法、科技进步法、文物保护法等。保护社会特殊群体的立法,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在职业道德方面,有国家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对精神文明的明确规定,表明了二者的统一,法律的内容包含了精神文明的内容,反映了法律内容的不断进步丰富、完善。法律对精神文明的规范作用也表明了,精神文明是一个国家的本质特征之一。因此,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以法律的特殊规范作用强化精神文明建设。

2.保障—强制作用

社会规范有两种社会表现力: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精神文明的功能表现为教育引导作用,法律的功能则有保障即强制作用。法治的作用就是保护文明行为,禁止直至惩罚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的一定内容作为法治的内涵之一,必须受到法律的保障,不仅表明法律确立精神文明的原则和思想,提供规范保护,而且表明要保障法律的整体性不受破坏。这种保障作用加大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速度与效率,是精神文明自身不能产生的。如非法办学、制黄贩黄、假冒伪劣、徇私枉法、贪污贿赂等等,都与精神文明中的道德、纪律、理想等相悖,也是法律所惩治的行为。法律通过其保障、强制作用,使社会遵纪守法成为自觉行为。法律的内容包含道德的成分,并不是说法律仅在道德范围内有效,而是主张并保护道德,惩治违背道德而道德又奈何不得、无以约束的行为。因此,当“纯正”的道德理想与“混杂”的现实世界冲突与抗衡时,只有法治才能消除社会极端行为,维护道德的“理想王国”,使善者向善;当善者为恶所侵害时,如道德无以保障,则寻求法治的庇护。

3.促进—推动作用

法治对精神文明的明文规范和强力保障,以及法治的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必然推动精神文明的进步与发展。通过立法可以选择进而推动精神文明的普及;严格执法可以弘扬道德精神。法治对于精神文明的强制力体现为惩恶扬善,扶正祛邪,鲜明地宣示真善美是法律肯定的,假丑恶是法律否定的,从而社会更明确了是非标准,更注重精神文明的引导以及行为自律。法律的惩罚性,对社会产生警示作用;法律的震慑力,对社会起到醒世作用;法律的权威性,又对社会产生启示作用。最终,不仅形成一个法治社会,而且形成一个精神文明高度发展的社会。

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反对法治与精神文明的分离与隔障,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对权利与义务具备科学的认识和运用,必须强化德育、美育教育,促进道德建设,发展依法治国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解决的问题不能够取消原有的文化条件,相反,它要依靠文化的支持才可能强固。在禁于将然之时,必须重德教,强调德教为先;在禁于已然之后时,则必须重法治,强调法治为本;在道德能起作用时,必须强调德教为本;在道德失范时,则必须强调法治为本。德教高于法治,法治辅佐德教,德主法辅。同时,道德教育高于智力教育,德才兼备,德为基础。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全面发展和大力加强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的建设,形成合力,一定会建成一个安定祥和的法治国家和健康向上的文明社会。 SgrLSD7twv5p15mBedaoPDqHdLuGNr5PzPlU2cLBleXqzgv98cq60NoDpnqi74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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