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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璧其罪

【念楼读】

虞国的国君称虞公。虞公有个弟弟,人称虞叔。虞叔藏有一块美玉,虞公向他索要,他开头不肯答应,想想又后悔了,说:“周地有句俗话说得好,‘老百姓本来没犯法,有了宝贝就犯了法’;留这玉有什么用,只会给我带来祸害。”于是他将玉献给了虞公。

可是虞公接着又来索要他的宝剑。这时虞叔终于忍不住了,说:“这样没完没了地要,最后就会来要我的命。”便举兵造反,迫使虞公逃亡到共池去了。

【念楼曰】

韩愈说,“《春秋》谨严,左氏浮夸”。这里说浮夸并无贬义,是形容左氏会作传,会演义,把《春秋》虽简明但未免枯燥的经文演活了。像这一则,便是一个精彩的故事。

故事再精彩,过了二千五百年,记得的人毕竟不多了。但“匹夫无罪,怀璧其罪”这句话,却稳站在成语辞典上,比故事本身经久得多。

只要有人凌驾于别人之上,不仅有夺人之“璧”的特权,而且有科人以“罪”的特权,这句话就会在人们的口头上和心头上传下去。

夺的方式可以变。秦始皇徙天下豪富十二万户于咸阳,十二万户的“璧”就归他了。乾隆叫沈德潜代他作诗,作出来的也就成御制诗了。如虞公者犹小儿科,所以东西没夺到还得跑。

虞公出奔 左传

初.虞叔有玉.虞公求旃.弗献.既而悔之.曰.周谚有之.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吾焉用此.其以贾害也.乃献之.又求其宝剑.叔曰.是无厌也.无厌.将及我.遂伐虞公.故虞公出奔共池.

【学其短】

本文录自《左传·桓公十年》。《左传》是左丘明(生卒年不详)为鲁史《春秋》作的“传”。

虞,春秋时诸侯国名,地在今山西平陆一带。

旃,在这里作“之”字用。

共池,地名,在平陆之西。 JvHQRHOV6dacW5hQoQlrOyZGnIsylPdtycrboxmRXev1iPvIHXbXfdJXuNqx/48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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