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联合国拟定了一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得到许多会员国的响应和赞同。到该年10月6日为止,共有37个国家的政府已批准或统一了这项公约,中国即是其中之一。
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它奏出了历史进步的音符,闪耀着现代文明的光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在人类社会中曾经肆虐了几千年,给无数人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以至于当代人一提起那些惨无人道的刑法和残忍行为都难免心有余悸。今天,野蛮与狠毒的现象终于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唾弃,在许多国家被送进了历史的博物馆。但是,应该看到,人类迈出这一步是多么的不易。
说到中国古代的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其名目之多、手段之狠、受害之惨,在世界史上都是很突出的。翻一翻二十四史中的刑法志、酷吏传,查一查《太平御览》、《渊鉴类函》、《古今图书集成》等书的刑法部分,那里面记载的各种刑罚名称、各种刑具、各种用刑方式以及许许多多血淋淋的事实,令人触目惊心。野史笔记、小说戏曲中也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述或描写,又为正史的记载提供了丰富的旁证。历代统治者暴虐的本性和害人的技巧在使用刑罚的问题上得到了极其充分的表现,恣意摧残人的肉体的种种怪术绝招都被创造出来,人类的残忍意识也通过各种残忍行为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许多残酷事件是今天的人们闻所未闻,甚至是连想也想不到的,作者下笔叙述它们时还不由得感到一阵阵的战栗。
历史上,中国各代正式颁行的法律中规定的刑罚有不少都带有残酷性。早在尧舜时期,三苗就开始实行“五虐”之刑,包括“截人耳鼻,椽阴黥面”等。夏代以“大辟、膑辟、宫辟、劓、墨”为五刑,周代以“墨、劓、宫、刖、杀”为五刑,这些都是伤残人的身体直至把人处死的酷刑。经春秋、战国、秦到汉初,刑罚的名目略有变化,如大辟的执行方式又分为车裂、凿颠、腰斩等,但大体不出五刑的范围。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但以后的死刑仍然使用车裂、枭首等,直到清末都保留着凌迟。死刑之外,各代都通用笞杖鞭督枷等,已经废除的宫、劓、刖等肉刑在后世又不断被恢复使用。法律中规定的有些较轻的刑罚如流放、充军、苦役等,虽然不应属酷刑的范围,但它们常常以笞杖、黥面或釱趾等肉刑为附加刑。终封建社会之世,残酷的肉刑一直没有从朝廷的法典中废除。
炮烙之刑
而且,各代中上自朝廷、下至县衙还大量使用法外之刑(或称非法之刑)。统治者处置政敌、镇压反叛以及审理案件拷讯犯人时常常不择手段,所用的刑罚五花八门,毫无节制,大多不受法律约束,其残酷性与法内之刑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外之刑的名目究竟有多少种,难以统计,有的书中曾列举了其中的一部分。如《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卷84《推原用刑本意》一文中说:“后世暴君酷吏始有法外之刑,如炮烙、锻炼、抽肠、悬脊、剜膝、剥皮、鼎烹、甑蒸、腰斩、寸斩、刷洗、鸩毒之类,何其惨哉!”明末吴尔埙所著《仁书》也罗列了各种刑罚:“曰湛身,曰焚,曰炮烙,曰炙,曰自刭,曰不食,曰闭口,曰雉经,曰扼吭,曰立槁,曰没阵,曰触,曰坠,曰鸩,曰烹,曰菹醢,曰脔,曰斩,曰车裂,曰磔,曰锯,曰囊扑,曰剥,曰剖拉,曰杖,曰笞,曰槌击,曰刺,曰幽,曰冻,曰疽发背,曰恸哭。”上两处所列名目包括了一些法内之刑,但更多的是法外之刑。这里见到的名目显然不是古代酷刑名目的全部,散见于正史及其他典籍中的法外之刑的名称还有很多。
法外之刑的大量存在和肆意泛滥,与帝王专制的思想体系、政治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说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观念,规定了等级森严的尊卑秩序,上级对下级,长辈对晚辈,具有主宰、支配乃至生杀之权;反过来只有无条件地服从,稍有反抗便被视为大逆不道。这种根深蒂固的伦理观念决定了古代政治的基本特点只能是专制。
在朝廷之上起主导作用的是皇帝的权威,在各级衙门起主导作用的是长官的意志,皇帝和长官的决策、命令常常就是不容违犯的法律。各代虽然有正式颁定的法规法典,但是一直没有建立科学完整的法制系统,国家基本上实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皇帝和各级官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带有极大的随意性,他们可以随时改变既定的法律条文,随时发布新的法律条文。在专制政治的淫威之下,法律被挤压,被扭曲,显得非常软弱,当皇帝和各级官府使用法外之刑的时候,法律无力加以阻止和纠正。同时,非法的酷刑一旦经官方使用,它也就取得了一定的合法性,后世的暴君酷吏重新使用这种非法酷刑时,便把前代的非法行为作为合法的依据。有时,前代的非法之刑会正式列入后世的法典,如凌迟在唐代之前是法外之刑,到了宋代之后以至于明清,就成为法律规定的死刑之一了。
各种非法之刑不仅作为朝廷及官府正式使用的官刑长期存在,而且也作为民间私刑长期存在。封建伦理观念表现在政治上,皇帝可以任意处罚臣僚,官府可以任意惩治百姓;而表现在家族和家庭内部,族规、家法也和国家的法规同样具有效力。族长对本族内的叛逆者或做了伤风败俗等错事的某个成员可以下令给予活埋、沉河、焚死、勒杀以及鞭杖责打等处罚;家长对于违反家法的家庭成员或奴仆可以随意责打直至处死;主妇对婢妾也常常给予非法的虐待,有的甚至割鼻、截舌、挖眼、断手、针刺、火烙,无所不用其极。家族之间、家庭之间或人与人之间发生械斗、仇杀或人身报复等情况时,也常常使用非法酷刑。此外,由于古代社会的法制不健全,民众的法制观念相当浅薄,民间抓获小偷、盗贼或奸犯常常不经官府而予以私刑处置,或剁手、截指,或拷打、割去生殖器等等;乡间土豪劣绅对待雇工和佃户常用非法酷刑;民间的黑社会组织如某些行帮、会道门有时进行残害民众或行凶暗杀等活动时也惯用酷刑;某些江湖术士、巫觋、神汉在招摇撞骗时也使用酷刑害人。漫长的古代社会中,各种非法酷刑作为私刑而滥用的时候,演出的一幕幕悲剧也是骇人听闻的。私刑的施行方式大都仿效官府使用的非法之刑,同时又有不少独出心裁的创造,这使中国古代的酷刑名目更加繁多,手段更为离奇。
历代的刑法是当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并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在施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残忍意义,反映了统治者暴虐的一面。因此刑法同其他法规法典一样,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刑法中关于酷刑的量刑和执行也处处体现出统治者的阶级意志。《礼记》中明确宣称“刑不上大夫”,即对于士大夫们不使用和平民一样的标准来量刑,这显然是给上层统治者以特殊的照顾。汉初贾谊也说:“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故也。”即是说,士大夫们犯了罪,严重者可以将他们处死或赐死,而不使用黥面、割鼻等伤残肢体、侮辱人格的肉刑。看来肉刑的施用对象,只能是一般官吏和平民,他们一旦犯罪,总逃不脱各种酷刑的折磨。对于那些犯上作乱者、谋反叛逆者,如农民军的将领、抗粮罢税的百姓、杀死主人的奴仆等等,统治者更是惯用狠手。
如果把古代的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和人类历史发展的大背景联系起来考察,更可以看出它具有深刻丰富的社会内涵。酷刑的产生和使用,残忍行为的出现与存在,除了阶级的、政治的因素之外,还是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社会文化观念和人们的文化心理的反映。
首先,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和人类文化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民族的文化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志。人类社会早期开始使用刑罚的时候,不同民族大多采取简单的肉体摧残手段,像宰割或驯服动物那样,这是由当时人们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方式决定的。因此,酷刑和残忍行为的产生,就表现出原始的、野蛮的文化形态。后来,由于政治斗争十分剧烈,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适应社会冲突的需要而有所发展,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普遍存在,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最初的原始、野蛮的文化性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化素质的提高,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抵制、谴责,最终将被彻底取消。在中国历史上,一般说来,滥用酷刑的程度,古代较重,近代较轻;乱世较重,盛世较轻;少数民族统治的时代或地区较重,汉民族统治的时代或地区较轻。这些差异,显然是社会文化进步的程度在起作用。
其次,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的实施与某些人的文化素质有密切的联系。历史上统治阶级中出了不少暴君酷吏,后世的人们常用凶残、暴虐这样的词汇概括统治者阶级属性,但其实不十分准确,因为有些统治者并不凶残暴虐,而被统治者中也不乏凶残暴虐之徒。明末的张献忠应该算是被压迫阶级的代表,可是他在使用酷刑时和朱元璋、朱棣没有什么两样;李自成攻占北京之后,刘宗敏等将领对明朝的达官显贵实行酷刑追赃,手段之狠毒不亚于锦衣卫掌管的诏狱;太平天国有个将领名叫傅学贤,参加农民革命非常坚决,但他惯于使用火烙火锥等毒刑,与镇压太平天国的清军同样凶残。历史上有不少比较开明的君主曾反对或限制使用酷刑,如汉文帝废除肉刑,并且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尽量减轻肉刑,如东汉刘宽实行以蒲鞭示辱、汉末孔融反对曹操恢复肉刑、明代吕坤提出笞杖的八项戒规等。
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各代都一直存在着使用酷刑和反对酷刑、废除肉刑和恢复肉刑、实施残忍行为和谴责残忍行为的辩论、争议。这是文化领域里的进步与腐朽、文明与野蛮的较量。由于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少数人的努力不足以禁绝各种残酷现象,而且,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残忍意识更难以消除。残忍意识是人们的文化观念与文化心理的表现之一,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相当普遍地存在着这种意识,都可能在残忍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残忍的行为。残忍意识首先表现为对人的残害,如酷刑、虐待等等。同时还表现为对物(主要指有生命的动物)的残害,如唐代张宗昌兄弟活烤鹅鸭、活烤驴肉,宋代韩缜吃活驴肠,清代某王公吃烧鹅掌,即属此类。直到今天,某些高级餐厅还把“吃活鱼”、吃“活猴脑”作为一道“名菜”,正是这类残忍行为的遗迹。
另外,残忍意识还表现为对残忍行为的冷漠与麻木,对受残害的人或物缺乏同情。这一点在一些中国人身上表现得非常充分。自古以来,中国的民众最爱看杀人,每逢处决罪犯,总有成百上千的人围观。鲁迅在小说中多处描写了杀人时民众围观的场面,如《药》、《阿Q正传》、《示众》等。鲁迅对中国人的这一国民性的认识是很深刻的,许多精彩的议论入木三分,切中中国人的弊病。他说:“群众,——尤其是中国的,——永远是戏剧的看客。牺牲上场,如果显得慷慨,他们就看了悲壮剧;如果显得觳觫,他们就看了滑稽剧。北京羊肉铺前常有几个人张着嘴看剥羊,仿佛颇愉快,人的牺牲能给与他们的益处,也不过如此。”残忍意识在各方面的表现有时是自觉的,有时是不自觉的,几千年的文化积淀形成一种巨大的历史惰力,直到当代仍然到处游荡着它的影子。
当然,中国人的国民性并不仅仅表现为残忍意识,与残忍相对立的仁慈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在古代社会起统治作用的儒家思想核心是“仁”,“仁政”是儒家理想中的政治制度,“仁人爱物”是儒家推崇的道德风尚,“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的慈善者被孟子视为“君子”。以各种酷刑为内容的刑法也解释为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历代不少正直的清官廉吏都不赞成严刑峻法,而主张简政宽刑;真正有作为的政治家也不单使用刑法,而是恩威并施,宽猛相济。历代官修的正史中,对暴君酷吏都持贬斥态度,而对仁术善政予以褒扬。野史笔记、文学作品写到那些酷暴者的残忍行为时,大多采取因果报应的观点写他们必得恶报。在社会生活中,许多人把积德行善作为立家之本、修身之道,乡间百姓不论是绅士还是农户,广行慈善总是受人尊敬。
综观历史,中国人的残忍是突出的,仁慈也是很突出的,残忍和仁慈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同侧面,显示出中国人的民族特点的复杂层次。即使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出现残忍与仁慈并存的状况,形成复杂的二重或多重性格。
最后还要说明一点,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在形成过程中,受到来自外国的宗教思想的影响,其中以佛教的影响为最大。中国人相信了佛教中关于地狱的一整套理论与传说,并且加以发挥,假设了一个可怕的、黑暗而残酷的魔幻世界。中国人设想的地狱与佛教中的地狱不完全相同,与但丁《神曲》里描绘的地狱差距更大,但关于人死后进地狱受到各种各样的酷刑这一点是一致的。唐初画家阎立本有《地狱变相图》,描摹地狱的各种刑罚,凄惨可怖。后世文人在笔记、小说及其他文学作品又经常进行绘声绘色的描写,如洪迈的《夷坚志》详细介绍了人死后在地狱得到的各种果报,《聊斋志异·席方平》中描写了地狱的各种黑暗情景,薛福成、王韬的笔记里都写了梦游地狱的故事,其中提到的酷刑种类和用刑方式大同小异。佛教中提出的关于地狱的理论,意在告诫世人生前行善,以免死后受到地狱轮回之苦,但却在现实中产生了很大的副作用,一些暴君酷吏便把地狱中的各种残忍手段移到人世间实施,大肆作恶;另一些人慑于地狱之苦,在生前尽力行善。于是,残忍与仁慈便演出了一幕幕历史的活剧。
据历史记载,周的始祖西伯被囚禁于羑里的时候,西伯的儿子伯邑考在殷都作人质,为纣王当车夫。纣王把伯邑考放在大锅里“烹为羹”,赐给西伯。西伯不知是人肉羹,就把它吃了。纣王得意地对别人说:“谁说西伯是圣人?他吃了自己儿子的肉羹还不知道呢!”这是古代烹人的最早事例。
烹人的大锅古时叫作鼎或镬,都是用铜或铁铸成的,不同的是鼎有三只足,镬无足。《淮南子·说山训》篇有“尝一脔肉,知一镬之味”之语,高锈注:“有足曰鼎,无足曰镬。”颜师古也说:“鼎大而无足曰镬。”因为烹人要用鼎或镬,所以,古时就把这种酷刑叫做镬烹、鼎镬或汤镬。如《汉书·刑法志》说“陵夷至于战国……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肋、镬亨(烹)之刑”,《旧唐书·魏元忠传》说:“既诛贼谢天下,虽死鼎镬所甘心”,《史记·廉颇蔺相如传》说“臣令人持璧归,知欺大王之罪当诛,请就汤镬”。
烹刑
春秋时,周室衰微,诸侯混战,法制废弛,那时的国君将人处死,常采用烹的方法。周夷王在位时,齐哀公因纪侯在周室进谗言,而被周夷王用大鼎烹死。公元前547年,宋国太子痤被成公囚禁,自缢而死,后来成公知道太子是无罪的,非常懊悔,就烹杀拨弄是非的寺人伊戾。公元前479年,楚国的白公逃到山中自缢而死,白公的学生微子抓住了石乞,问他白公死的地方,石乞无论如何也不肯说,微子就把石乞烹死。
晋公子重耳流亡到郑国时,郑国有个叫被瞻(有的书作叔瞻)的臣子劝郑文公杀掉重耳,郑文公没有听从。后来重耳归国即位,成为晋文公,他率军攻打郑国,指名要被瞻这个人,以报昔日之仇。被瞻向郑文公请求把自己交出去,来解救国家的危急,郑文公说:“这样做,我的罪过就太大了。”被瞻悦:“死了我一个,可以保全社稷,臣甘心情愿。”于是,郑文公派人把被瞻送到晋国军营中。晋文公命令准备好大鼎,要烹被瞻,被瞻用两只手按着鼎的铜耳,不肯进去,大声叫道:“晋军将士们,都听我说,当今世界上再没有像我被瞻这样的忠实于国君的人了。可是,忠于自己的国君,只能落个挨烹的下场啊!”晋文公听了他的叫喊,被他的忠诚和勇敢所感动,就改变了主意,向被瞻道歉,并宣布撤军,同时把被瞻送回郑国。被瞻因忠勇而免遭鼎烹之刑,被后世传为佳话。
战国时,烹人的事例也不少。其中人们比较熟悉的是乐羊怒啜中山羹的故事。乐羊在魏国做将军,率兵攻打中山国,乐羊的儿子当时正在中山国,中山的国君就烹死乐羊之子,制成肉羹派人送给乐羊,并且明确告诉他这是他儿子的肉。乐羊坐在军帐中,接过肉羹喝光了一大杯,表示攻打中山的决心毫不动摇,结果很快灭掉了中山国。魏文侯听到这些情况,对身边的一位大臣堵师赞说:“乐羊吃了自己儿子的肉,这都是为了我啊!”堵师赞回答说:“乐羊连儿子的肉都敢吃,还有谁的肉他不敢吃呢?”魏文侯理解了堵师赞话中的意思,虽然对乐羊的功劳给予了奖赏,但却从此对乐羊起了疑心。
秦汉之际,烹刑常用。商鞅变法时增加肉刑,把镬烹规定为死刑的处死方式之一。秦末楚汉战争期间,刘、项双方都爱用烹刑。周苛为刘邦守荥阳,被项羽俘虏,拒绝投降,顶羽就烹杀周苛。成皋之战时,项羽抓到了刘邦的父亲刘太公,把他放在一个肉案子上,旁边架起大锅,传话给刘邦说:“你不赶快过来投降我,我就烹死太公。”刘邦回话说:“我和你当初一同拥立楚怀王,约定以兄弟相称,因此我的父亲也就是你的父亲。今天你如果一定要烹你的父亲,就请你分给我一杯肉羹吧!”项羽听了这番话,觉得烹死刘太公也无济于事,就没有这样做。刘邦派郦食其去游说齐王田广,让他归顺,郦食其刚见到田广,寒心已率大军攻占齐地,田广大怒,就烹死郦食其。后来韩信被诛,刘邦得知蒯通曾怂恿韩信谋反,就抓到蒯通,要烹他,蒯通说:“夏桀的狗见了尧也要狂吠,并不是因为尧不好,而是因为尧不是它的主人。我当初为韩信出谋划策来反对您,和桀犬吠尧的情况一样。”于是,刘邦就赦免了蒯通。
汉代以后,烹刑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今天,稍有历史知识的人都非常熟悉那个凄惨的故事:春秋时,楚国人卞和在山中得到一块玉璞,把它献给楚厉王,厉王让玉工鉴别,玉工说是块石头。厉王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左脚。不久厉王去世,武王即位,卞和又带玉璞来献,武王让玉工鉴别,玉工又说是块石头。武王也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右脚。过了若干年,武王去世,文王即位,卞和再也不敢轻易献宝了,他抱着自己那块玉璞,坐在楚山山下痛苦,一直哭了三天三夜,泪水哭干了,眼睛流出鲜血来。楚文王听说了,派人问他:“天下受过刖足刑罚的人太多了,你何必哭得那么悲痛呢?”卞和说:“我不是为自己所受的刖足之刑而悲伤,我所悲的是,真正的宝玉却被认为是石块,高洁的志士却被认为是狂徒,所以我忍不住痛哭。”文王派玉工雕琢卞和的那块玉璞,得到一块稀世珍宝,于是就命名为“和氏璧”。这块和氏璧后来成为历代帝王你争我夺的传国玺。
刖足
在这个故事中,卞和所受到的砍掉双脚的酷刑,就是被列为周代五刑之一的刖足之刑。“刖”字音“越”,古时与“剕”(音“费”)的意思相同,就是断足。《尚书·吕刑》篇有“剕辟疑赦”一句,后传云:“刖足曰剕刑。”后又疏云:“剕,刖也。”许慎《说文解字》也说:“刖者断绝之名,故削足曰剕。”周代的五刑,《周礼·秋宫·司刑》说是“墨、劓、宫、刖、杀”;《尚书·舜典》说是“墨、劓、剕、宫、大辟”,其中的刖和剕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断足。
“膑”字又作“髌”,本意是指人的膝盖处那块活动的骨头,引申为指用刀把膑骨剔去的刑罚。《白虎通·五刑篇》将“剕”写作“腓”,云:“腓者,脱其膑也。”《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云:“腓者,玄膑骨也。”其他书中谈到刖刑,有的说是断足,有的说是剔膝盖骨,也有的说刖、腓和膑的意思相通,诸说纷纭,莫衷一是。今天,我们也难以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总之,它们都是施加于人的腿或脚使人不能行走的酷刑。
上古时期,三苗的虐刑之一就有膑。尧舜时作象刑,规定用穿草鞋代替刖足,用黑布蒙住膝盖并画上标记代替膑刑。可见,那时刖和膑的名称都已经出现了,但当时中原还没有真正实行这种刑罚。夏朝开始有肉刑,也包括刖足。商代有敲断人的腿骨的做法,这实际相当于刖足之刑。到了周代,刖足的事例见于历史记载的就很多了。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规定的应受刖刑的条款也相当繁多。如卫国曾规定,私自驾驶国君乘坐的专车外出,就要定为刖足之罪。
有一天夜里,卫君非常宠爱的幸臣弥子瑕得到家里人报告,说母亲病了,他仓促之间就驾着卫君的车子赶回家去。卫君知道了,不但不加罪,反而称赞他的孝行。弥子瑕犯法而未受刑,只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一般的人若犯下此类罪过,刖足是难以逃脱的。如《左传》记载,庄公十六年(公元前678年)郑国刖强 之足,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年)卫侯刖针庄子之足,成公十七年(公元前574年)齐国刖鲍牵之足,等等。此外,庄公十九年(公元前675年),楚国的鬻拳谏楚王,楚王不听从,鬻拳就用武器进行威胁,强迫他接受,楚王害怕,只好照鬻拳说的办。鬻拳知道这样威逼国君是要判死罪的,就自动刖足请罪,楚王赦免了他。齐国在景公时,刑罚特别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别多,以至于有“履贱踊贵”的说法。踊是刖足以后安装的假脚,有人专门制造假脚出售。由于许多人都被刖去了脚,所以踊的价格暴涨,鞋子的价格却便宜了。
春秋时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刖去一只脚者称为偏刖,或者叫作“介”。《庄子·养生主》篇云:“公文轩见右师而惊曰:是何人也?恶乎介也?”这位右师就是受过刖足之刑而后又做了官的人,他受的刖刑当是偏刖。郭象为《庄子》作注云:“介,偏刖之名。”至于犯什么罪需要刖左脚,什么罪需要刖右脚,可能也有一定的规定。如《管子·地数篇》云:“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一般说来,较轻的罪行只刖一只脚,特别重的才刖去双脚。
春秋时,也有对死去的人施行刖足的事例。齐桓公的儿子商人和邴歜的父亲争夺田产,没有占到便宜,后来商人杀死齐昭公的儿子,篡夺了王位,成了齐懿公,就把已经去世的邴歜的父亲从坟墓里挖出来,刖去双足,让邴歜作自己的奴仆。懿公又强占阎职的妻子为妃,让阎职为他赶车。懿公四年(公元前609年)夏天,邴歜和阎职一块儿在池塘里洗澡,邴歜用鞭子打了阎职一下,阎职大怒,邴歜说:“别人夺走了你的老婆你都不生气,鞭梢砸你一下还值得生气吗?”阎职反唇相讥说:“你的父亲死后还被人刖足,你又能怎样?”二人不再争执,就一同商议,杀死了懿公,把他的尸体扔在竹林里,又一同逃走了。
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不仅国君可以随意刖人之足,地方官吏也有权对人施用刖足之刑。赵国梁车任邺城县令,他的妻子去看望他,赶到那里已经天黑,城门关闭了,梁妻就从城墙的缺损处翻了过去进了城。当时有条禁令,如果夤夜私越城墙者要处以刖足之刑,于是,梁车就严格执行法律,把他的妻子刖去一双脚。赵成侯听说这件事,认为梁车为人不仁,就罢免了他的县令之职。
战国时著名军事家孙膑的故事更是一个典型的事例。据《史记》记载,魏惠王时,庞涓仕魏为将军,他忌妒同学孙膑的才能,把他招来,设计“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所谓“刑断其两足”,显然是刖足的意思。《潜夫论》记此事云:“孙膑修能于楚,庞涓自魏诱以刖之。”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说孙膑受的刑罚是被剔去双膝盖骨,《东周列国志》就是这样描写的。还有人说,孙膑的原名已经不可考知,因为他受了膑刑,所以被人称为孙膑,而膑刑就是去膝盖骨。历史上关于孙膑所受刑罚的两种说法,具体地证明了前面所谈到的关于刖、剕、膑的含义彼此混淆的情形。
《庄子》一书里多处谈到受到刖足之刑的人,其中《德充符》篇所说的“兀者”王骀、申徒嘉等,是被刖去一只脚的。此篇中又说:“鲁有兀者叔山无趾,踵见仲尼。”这位叔山受刑后没有了脚指头,却可以用脚跟走路去见孔子,说明当时有的人被处以刖刑时,并不是把一只脚全砍掉,而只砍去前半截。崔撰为《庄子》中的这句话作注说:“无趾故以踵行,是则跀(刖)轻于膑也。”崔撰仅从被刖去半截脚来断定刖足比剔膝盖骨的刑罚要轻,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刖足在施行时大都是把一只脚或两只脚从脚脖处整个砍下来,其残酷程度并不次于剔膝盖骨。
汉初,吕后残害戚夫人,把她的手和脚都砍掉,扔到厕所里,说是“人彘”,还让汉惠帝刘盈去观看。刘盈见戚夫人没手没脚,血肉模糊的惨相,忍不住大哭,此后便得了一场病,一年多之后才痊愈。吕后的手段,属于非法报复那一类,在历史上留下了残酷的一页。当时朝廷正式规定的刖足之刑是断脚趾。如对犯有“夷三族”的大罪必须用“具五刑”处死的人,其中一项就是斩左右脚趾。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原来应当斩去左脚趾的,改为“笞五百”;原来应当斩去右脚趾的改为弃市。同时还规定,有些罪状要用釱左趾代替斩脚趾的刑罚。釱是一种铁制的刑具,重六斤,套在犯人的左脚趾上,不能随便去掉,如果自行去掉脚上的釱,要另外加罪。当时曾明文规定,私自铸造铁器及煮海水制盐者,要“釱左趾”。东汉末年,曹操当权时又规定把釱脚趾改为用木械,因为当时铁金属缺乏,所以用木料代替。
汉代以后,刖足之刑在南北朝时一度恢复,具体施行方法为“断脚筋”。南朝宋泰始四年(468年),宋明帝刘彧诏令,凡犯有私自使用官府仪仗、抢劫驿亭寺院及伤害官吏等罪,应判处死刑而遇到赦免者,改为在两颊黥一“劫”字,同时割断两脚之筋,然后遣送到边远地区的交州、梁州、宁州等处;五人以下结伙抢劫者,也要黥面作“劫”字,割断两脚之筋,发配到边远地区。断脚筋是变相的刖足,它和剔膝盖骨的做法作用相似,都是使人丧失行走的能力。这项法令实行的时间不长,明帝死后自行废除。
唐初,太宗李世民让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刑法,规定应处以绞刑的五十条罪状都免去绞刑,改为断右脚趾。过了不久,太宗又产生哀怜之意,他对侍臣们说:“前代早就提出废除肉刑了,现在还要断人的脚趾,我实在不忍心。”于是当即废除了断右脚趾的规定,改为流放三千里,服劳役二年。
在滥用酷刑的明代,刖足又被重新使用了。洪武二十年(1389年)三月,明太祖朱元璋下旨,规定:“蹴圆的,卸脚。”即对踢足球者,要处以刖足的刑罚。当时龙江卫的指挥伏颙和本卫的小旗姚晏保二人踢足球,就被砍了右脚,全家发配到云南。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时,建文帝的刑部尚书暴昭也被砍断了手和脚。
其实腰斩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历史的进步”。因为殷商时代的死刑,保留了不少原始部落享受人肉大餐的习俗,烧、烤、蒸、煮,无不围着口腹之欲打转。如“醢”是把人剁成肉酱,“脯”是把人做成肉干,“炮”是把人绑在大火炉的金属外壳上烤成熟肉,而“镬烹”则干脆把人扔到饭锅里煮成肉羹。到了周代,“砍斫”逐渐取代“烹饪”,成为死刑的主流。周代的死刑有车裂、斩和杀三种。其中的“斩”就是腰斩,而“杀”才是后世所谓的斩首。
最初腰斩行刑时用斧或钺,因为青铜毕竟要软些,不够锋利,必须做成斧钺,砍下去才有力度。待铁器普及后,刀渐渐在斩刑中唱起了主角。不过刀虽然锋利,却容易磨损,用起来更要求技巧,得像庖丁解牛一样,谙熟腰椎骨空隙,否则,一刀下去不能砍断,场面自然尴尬,会遭围观的人群嘲笑其手艺不精,有损刽子手的“职业操守”。
腰斩
不过随着“技术的进步”,腰斩开始启用更顺手的铡刀,不仅刃利背厚,不易磨损,而且对杀人技术要求比较低。包龙图那著名的三口铡刀,其实并非电视上演的那种用途:把人头塞进去,刀起头落,仿佛中国式的断头台,而是腰斩时用的,把人截成两段,“手足异处”。
腰斩在行刑时,犯人必须脱光身上的衣服,使腰部裸露出来,伏在铡床或木、铁的砧板上,正是刀俎之间“我为鱼肉”的架势。普通人至此怕早已魂飞魄散了,但总有一些不畏死的“牛人”。秦末楚汉相争,韩信离楚投汉,在还是一个无名小卒时,因犯军法当受腰斩。一同被处死的13个人被斩之后,轮到了韩信,他居然仰躺在砧板上,直视将加诸于己身的刀刃,大呼:“刘邦那小子不是想夺天下吗?为何要斩杀壮士!”当时夏侯婴做监斩官,听闻此言,被他的勇气和豪壮折服,大呼“刀下留人”,不仅没有杀他,还将他推荐给刘邦,让他做了个管粮饷的都尉。汉代还有一个叫张苍的人,其命运更是让人叫绝。根据《史记》记载,张苍以宾客身份随刘邦攻打南阳时,因犯法被处腰斩。他脱掉衣服,往砧板上一伏,体格高大,肥白得像葫芦瓜一样,在普遍营养不良的囚犯中显得分外出众。当时的监斩官王陵看到后,十分惊异,认为他是个美男子,就禀告刘邦,赦免了他。此人以后立了大功,还当了丞相。
人的主要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被从腰部砍作两截后,还会神志清醒,过好长一段时间才断气。犯人的家属往往会打点一下刽子手,让他行刑时从上面一点的部位动刀,可以使犯人死快点;如果有人想要犯人多受点罪,就贿赂刽子手从下面一点的部位动刀,甚至将被腰斩之人上半截移到一块桐油板上,使血不得出,可使犯人多延续两三个时辰不死,真是残忍至极。
腰斩这一刑罚于清雍正朝时被废,当时雍正皇帝对俞鸿图实行腰斩的刑罚,俞鸿图被腰斩后在地上用自己的血连写七个“惨”字方气绝身亡,雍正皇帝听说之后感觉腰斩过于残忍,命令废除了这一刑罚。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毙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所谓“千刀万剐”指的就是凌迟。
凌迟
不过,清朝末年拍摄的照片显示,凌迟为“八刀刑”处决。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切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肢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但是,关于施刀的数目也有说“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总之数目越多,行刑的时间越长,受刑人的痛苦就越重。
凌迟在秦汉左右就已经出现,但国家法典不允许,算是私刑。宋后废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杲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人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多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年),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凌迟”正式定名是在辽代。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时,内宦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凌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年),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李逢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仇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水游传》中也有这样的情节,如第四十一回中描写李逵割黄文炳的一段:“(李逵)说:‘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头领做醒酒汤。”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凌迟在执行时的大致情形,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说的“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但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候该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窦天章在宣判时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试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残忍的程度不能不叫人不寒而栗。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明代各朝中,凡是捕获农民起义的首领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迟之刑将他们处死。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为首的7人被磔死。这里的“磔”即是凌迟。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宫婢杨金英等人谋害明世宗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16名宫女不分首谋和协从,一律凌迟处死,并且锉尸枭首。万历七年(1579年)五月,礼部侍郎董传策被府中的奴仆杀死,有司将凶手捕获,下狱审理,第二年把他们全都“剐于市”。
实际上,明代的凌迟之刑并不仅仅施用于谋反大逆,有时对罪行情节较轻的犯人也加以凌迟。明初朱元璋亲自编定的《大诰》就记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如金吾后卫知事靳谦让妻子击鼓鸣冤,经审讯所诉不实,便判决靳谦犯了诽谤朝廷的罪,将他凌迟处死。崇德县民李付一任本县里甲时,因扰民而被人告发,县官传讯,他不予理睬,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设计请王某饮酒,当王某喝醉时,李付一将王某绑缚起来,声称王某骗吃骗喝。李付一的行为虽然实属无赖,但还不至于构成死罪,结果他以诬诳罪被凌迟处死。又有北平道御史柯哲与都御史詹微有隙,于是柯哲联合另外两名御史任辉、齐肃及四川道御史魏卓等共18人一同捏造事实,陷害詹微。当时明太祖朱元璋正信任詹微,因而授意有司将柯哲等人治罪,结果柯、任、齐、魏四人被判为凌迟示众。像这样不该凌迟而被凌迟的案子还有一些,朱元道用刑峻酷,从这些事实就可以看出来。
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120刀,已是够骇人听闻的了,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更远远超过前代。明代有两次著名的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进士郑鄤。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的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3357刀。这样大的数目,实在惊人。民间妇女骂人时常说“你这个挨千刀的”,说的就是古代凌迟时将人割千刀以上。
清代仍有凌迟之刑。在明朝以及明以前,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不赦的犯罪,如谋反、大逆等。但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清朝中前期尤为突出。
清朝统治者对农民起义的首领一旦捕获,总是要凌迟处死。如太平天国北伐军失败,将领林凤翔、李开芳等8人被俘,都押解到北京凌迟示众。捻军首领张洛行、赖文光兵败被俘,也受了凌迟之刑。太平天国的著名领袖石达开在大渡河兵败,向四川总督骆秉章投诚,但没有受到宽大处理,清廷传旨石达开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处决,骆秉章竟残忍地对石达开等使用了凌迟之刑。同治二年(1862年)六月二十五日,骆秉章率领清兵把石达开和宰辅曾仕和、中丞黄再忠等绑赴刑场。石、曾二人分别被面对面缚在两个十字木椿上。执行凌迟时,刽子手先对曾仕和割第一刀,曾仕和受疼不过,惨叫狂呼,石达开斥责他说:“为什么不能忍受此须臾时间?”曾仕和这才紧咬牙关,不再叫喊。石达开受刑时,被割一百多刀,他从始至终默然无声。石达开的凛然正气和坚强意志使清军官兵感到震惊,四川布政使刘蓉说他“枭桀坚强之气溢于颜面,而词句不亢不卑,不作摇尾乞怜语……临刑之际,神色怡然,实丑类之最悍者。”
凌迟之刑一直延续到清末。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从此,凌迟这种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了。
所谓木驴,据历史记载,有许多种样式,大致可因当地的制造工艺水平高低,分为繁简两种。简单的,不过是一段圆木头,下面安四条腿,像一张条凳,所不同的,第一是“凳面”不是平的,而是呈圆弧形;第二在“凳面”的正中间,有一根二寸来粗、一尺多长的圆木棍儿,向上竖着,象征“驴毬”,这就是这种刑具被称为“木驴”的原因:你不是贪淫么,驴毬最大,让你临死之前充分享受!女犯被判剐以后,就把她全身衣裤剥光,把她强按在木驴上,关键的一笔,是一定要把那“驴毬”插进女犯的阴道里。女犯负痛,当然要挣扎,所以还要用四枚大铁钉把女犯的两条大腿钉在木驴上,然后由四名大汉抬着木驴游街。游街队伍的前导按照惯例会安排衙役和兵丁敲着破旧的锣鼓开道,并昭示全城百姓,之所以使用破鼓、破锣的原因,是为了要和高官士绅出行的“鸣锣开道”有所区别。另外,在游街的过程中,河北、山东等部分地区会使用带刺的荆条——也就是《水浒传》中所录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后背,强迫其高喊:“淫妇某氏,于某月某日犯淫,于此木驴游街示众,警示众人,莫如妾身之下场!”其余大部分地区则会在游街时以水火棍鞭打女犯的乳房和臀部,以增加其羞辱感和痛苦。
而另一种,则是繁式的。所谓“繁式”,估计可能是“科学技术”发达、木制机械制作技术精良以后对传统“手抬”木驴的技术改进:繁式木驴,肚子里是空的,四条“驴腿”各安木轮。女犯游街的时候,不是被抬着走,而是有人在后面推着走。关键的一笔,是木轮连着一条“制动杆”,制动杆连着木驴肚子里的一个“偏心轮”,偏心轮又连着象征“驴毬”的木棍儿,所以木驴往前推,“驴毬”就能上下伸缩。往往女犯还没有押到刑场,由于木棍儿捣烂了内脏,早已经半死不活,气息奄奄了。据传说,汉代有个与人通奸害死本夫的黄爱玉就是“骑木驴”而死的。
但遗憾的是,这些绘声绘色的描述,既没有历史实物证明,也没有严肃史料佐证,现有网上流传的图片,多为现代人的创作,难以取信。相反根据现有史料,倒是有明确证据表明,所谓木驴并不是特别针对女性的所谓刑罚,相反仅仅是用来钉住犯人手脚的刑车,男性犯人同样可以“享受”这种待遇。比如在宋代史料《三朝北盟会编》卷114中记载,建炎元年11月,密州知州赵野弃城而逃,被密州军卒杜彦、李逵、吴顺抓回之后,受到的处罚就是骑木驴,具体情况是:“野不能应,彦令取木驴来,钉其手足,野大惊,乃呼曰‘……’,众已撮野跨木驴,钉其手足矣。”可见木驴仅仅是固定犯人、钉住手足之用的木车,男性犯人同样可以骑木驴,所谓专门针对女性实行性虐待的木驴可能是一些现代人的想象。
到了明清时期,据《二十四史演义》说,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但《二十四史演义》之类是清人所作类似小说性质的著作,难以完全当真。但这一条记载至少可以表明,那类网上流传的关于明清时期木驴自动抽插的淫虐记载,实为现代色情作者为满足自己淫虐欲望而炮制出来的想象,即便在明清稗官野史中最夸张的记载都不如此。
在明清,一些作者提到骑木驴的时候,甚至并不发生任何关于性虐待的联想,而仅仅是作为普通的乘自动木车的含义。如袁枚在《子不语》中说:“婺源江秀才号慎修,名永,能制奇器……家中耕田,悉用木牛。行城外,骑一木驴,不食不鸣。人以为妖。”显然如果所谓骑木驴真有现代人所附会的种种骇人听闻的性虐待功能,那袁枚是绝不会这般若无其事地把骑木驴当成发明的自动行驶的木车来提及的。
浸猪笼
猪笼本来是为方便运送猪而制的,用竹篾扎成,呈圆柱形,作网状,网口颇大,一端开口。浸猪笼是古代的一种比较残酷的私刑,它是把犯人放进猪笼,在开口处困以绳索,吊起来,放到江河里淹浸,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浸若干时候;重罪者可使之没顶,淹浸至死。
在旧社会,如果发现女子与其他男子关系不正当,或者女子背着自己的丈夫在外面与其他男人调情,就可以报给村里或者其他基层的长老会,或者非常有威望的长老。一旦被确认成为事实,男的就会被乱棒打死,女的就会被放进猪笼扔入河中淹死。当然,男子也有浸猪笼一说,这在很多影视剧中都有表现。
浸猪笼的出处应该已不可考究,但由浸猪笼的意思及当时的社会观念,可推测到以下的由来:
1、其大致是指被浸的男女猪狗不如,如畜生一般,此行为亦等于咒骂二人死后再世投胎亦不得为人;
2、古时农村社会,人们一般会养一两头猪在家,就地取材用猪笼也很方便(有说其实放人进去的只是在古时家中常见的竹笼,但竹笼、竹笼的,慢慢就说成是猪笼)。
传统的中国社会,虽然国家颁布有统一的律令,但各村各乡仍存在自家的习俗和处理事情的方法。在古时,乡村中总有一位德高望重,被众人推举出来的酋长或村长,当村中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时,这些所谓的村长、酋长,就会站出来担当审判者的角色,可以决定财物归谁家、谁人应被罚,甚至操生杀之权。这种人治社会,很容易造成各施各法,没有统一的标准,形成社会的分裂、不完整。古时候的女子,死掉了丈夫,就必守寡,从一而终,不得改嫁。即所谓的“好女不侍二夫”。如果守寡的女子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或者一男一女在没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下结合,都被认为是“苟合”,要由村长、酋长来下令执行“浸猪笼”的刑罚。由此可见,浸猪笼是一种非常封建的私刑,通常发生在边远地区。因为即使是在古代,最普遍的对待通奸的做法,也是交由政府部门来裁判,而非由地方上的所谓“德高望重的前辈”来决定罪名和惩罚方式。
宫刑是古代割除男子生殖器的酷刑。生殖器官对人来说和头颅同样重要。头颅是生命中枢,它决定着个体的生存;生殖器官担负着繁衍后代的任务,它维系着群体的生存。在人类社会之初,各民族都有过狂热的性器官崇拜和生殖崇拜,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也都特别重视传宗接代和血统继承。割除男性生殖器官,对他本人来说,是毁灭了他的人生乐趣;对他的家族来说,是剥夺了他遗传的权利。因此,宫刑是对人的非常严厉的惩罚。在远古时的五刑中,宫刑重于墨、劓和刖,仅次于死刑。
宫刑又叫腐刑。有人说,男子被割除生殖器官后,数日内其伤口散发出肌肉腐烂的臭味,所以称为腐刑。也有人说,男子受宫刑后就丧失了生育能力,像腐朽的木头不会再开花结果,所以称为腐刑。西周时,受过宫刑的人被称为“奄人”。《周礼·天官·叙官》篇中有“酒人奄十人”之语,前人注解说:“奄,精气闭藏者,今谓宦人。”因此,后世称在宫中服役的太监为奄人或阉人、阉宦,称施行宫刑为阉割。《诗经》、《春秋》、《左传》等儒家经典著作中多处提到的寺人、侍人等,也都是指奄人。人被阉割时必须避风寒,否则会断送性命。因此,施行宫刑时,必须准备一间暗室,里面不通风、不透光,并且要生火取暖,让受宫刑者住在里面,像养蚕于温室中似的,百天以后伤口完全愈合,才能到外面自由行动。所以,又称宫刑为下蚕室。
宫刑早在尧舜时就有了。尧时有象刑,就是规定犯罪者穿戴的服饰要和一般人有所区别,以示惩诫,其中犯宫刑的人要穿草鞋。《初学记》卷20引《白虎通》说:“犯宫者履杂屝。”后人解释说,“屝”字同“菲”,就是草鞋。说明这时已经有了宫刑的名称。舜曾经赞美主管狱讼的名臣皋陶说:“汝作士,五刑有服。”舜时的五刑包括宫刑,当时只用来对待蛮夷,而对于本部落里的罪人并没有真正使用。舜以后,禹时才正式施行宫刑。《汉书·刑法志》云:“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宫刑即是禹制定的肉刑之一。
宫刑从开始提出时起,它的含义就是割除男子的生殖器,这是没有疑义的。对《尚书·吕刑》篇“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一句,汉代学者孔安国作的传说:“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唐代学者孔颖达作的疏引伏生《书传》进一步注解说:“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从《尚书》的原文及注疏,我们可以了解到三个意思,一是当时的宫刑包括对男子割除生殖器官和对女子实行的幽闭;二是宫刑为仅次于死刑的较重的刑罚;三是宫刑的量刑范围为惩治淫罪,即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可以看出,宫刑的出现,是在人类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制度以后,为了维护这种一夫一妻的婚姻秩序(实际上是维护血统继承的纯粹性)而制定的惩罚措施。尧舜时期,正是中国古代由父系氏族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一夫一妻制家庭要求稳定,这时制定宫刑正是适应了客观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社会观念和道德意识。
夏朝时,三苖(少数民族)肆行“五虐”,其中有“椓阴”,就是宫刑。夏灭三苖,却对他们的椓刑加以发展,正式把宫刑列为五刑(大辟、膑辟、宫辟、劓、墨)之一,其中“宫辟”即宫刑。商代未见有宫刑的记载,但商代有肉刑,而且承袭夏制,应当包括宫刑在内。周初也正式把宫刑列为五刑(墨、劓、宫、刖、杀)之一,规定“宫罪五百”。但当时把宫刑排在五刑的第三位,次于死刑和刖足。周穆王时,又把宫刑升为第二等,仅次于死刑。据说,周穆王认为,人虽刖足能行人道(有性机能),而宫刑可以使他断绝后代。这说明,西周时随着奴隶制的逐渐瓦解和封建制度的初步萌生,宗法观念、家族意识占重要地位的封建主义思想体系开始确立了。
西周时,宫刑已不仅是用来惩治淫罪,犯了其他罪行而还不至于判死刑者,也可处以宫刑。这样,宫刑的施行范围比它的本义有所扩大。而且,西周时还规定:“公族无宫刑。”意思是说,贵族犯了罪,不能判处宫刑,原因是为了“不翦其类也”,即不让他的家族断绝后代。贵族们犯了罪该处以宫刑者,就用“髡”(剃去头发之后去做看守仓库一类的劳役)来代替,而一般的平民百姓犯了应该处以宫刑的罪则不能赦免。这样的规定,反映了西周刑法制度的鲜明的阶级性。
秦时,宫刑使用得很普遍。秦始皇集中70万名囚犯去修建阿房宫,其中许多人就是受了宫刑的。赵高的父亲也曾受了宫刑,他的妻子改嫁了别的男人,生的儿子都承继赵姓,并且都处以宫刑,赵高即是其中之一。
汉初时,不少人已经意识到宫刑和其他损伤人的身体的肉刑太残酷,于是,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诏令废除肉刑,其中包括废除宫刑。但过了不久,景帝中元年间又恢复宫刑。开始时只是用宫刑代替死刑,后来也把宫刑用于对某些非死刑罪的处罚。汉武帝时,不少文武大臣都被处以宫刑,如将军李延年、著名历史学家司马迁和张安世的哥哥张贺等。汉代对来自西域国家的使节或人质也曾使用过宫刑。如征和元年(公元前92年)楼兰国王去世,其国派人到汉朝迎接作人质的太子回国继承王位。这位太子在长安因犯法已受过宫刑,汉武帝就没有放他回本国。
东汉时效法前代,宫刑常见。建武二十八年(52年)冬十月,光武帝刘秀下诏将判为死罪而在押的男女囚犯都处以宫刑,其中女子的宫刑指幽闭。建武三十一年(55年)又重申此令。永平八年(65年),汉明帝刘庄下诏将被判为死罪者减一等,其中大逆不道者下蚕室。建初七年(82年),汉章帝刘炟下诏将被判为诛死的罪人下蚕室,其中女子幽闭。元和元年(84年)、章和元年(85年)及永元八年(96年)都下过同样的诏书。
宫刑不仅造成人的肉体痛苦,也使人的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有的人因受不了这样的侮辱而自杀。司马迁受刑后,每想到这一难堪的奇耻大辱,都不觉汗流浃背,也想“引决自裁”。因此,后世不少正直之士多次提出废除宫刑的建议。有的朝代曾加以采纳,也有的朝代又将宫刑恢复。东汉永初年间,廷尉陈忠上书请求废除下蚕室之刑,汉安帝刘祜批准施行。建安时,曹操曾提议将某些死刑改为宫刑,交群臣讨论,陈群、钟繇附和曹操,赞成恢复宫刑,而王朗、孔融等人反对使用宫刑,结果议而未决。
晋代也有人提出恢复宫刑的主张,但也没有能够实行。北朝时,宫刑一度死灰复燃。北魏规定,对谋反叛逆者要处以腰斩,全家同诛,家中14岁以下男童处以腐刑。如魏宣武帝时,平季就是因为父亲参与了和尚法秀谋反的事件,而受了宫刑。很明显,统治者的目的是将反叛者斩尽杀绝,不留后患。将儿童处以宫刑虽然意在表现一点仁慈,但却掩盖不住统治者制定刑法的阶级性和残酷性。东魏时,南兖州刺史、河阳侯樊欢因不满高欢父子专权,图谋复兴东魏,被高氏杀害,其子樊叔略正在幼年,被处以腐刑。西魏、北周未见宫刑事例,但也未见废除宫刑的文告,直到隋初开皇年间,隋文帝杨坚才正式下诏将宫刑废除。
隋代以后,朝廷正式规定使用宫刑的,只有辽代和明代。辽应历十二年(962年),萧延之的家奴海里强奸拽剌秃里的未成年的女儿,被处以宫刑,交给秃里家做奴隶。明代的法典有一条规定叫“阉划为奴”,就是宫刑。洪武九年(1376年),南京宫中建造谨身殿,负责此事的官员误把中等工匠奏称为上等工匠,朱元璋大怒,命令将上千名工匠全部斩首。当时工部尚书薛祥极力进谏,朱元璋又改令将工匠们都处以宫刑。薛祥又奏道:“若这么办,那千名工匠都成废人了,不如改用笞杖责罚,然后都让他们出工。”朱元璋终于同意了薛祥的请求。
洪武年间,金华人张尚礼为监察御史,有一天他作了一首《宫怨诗》:“庭院沉沉昼漏凊,闭门春草共愁生。梦中正得君王宠,却被黄鹂叫一声。”朱元璋看了这诗,见他如此精细而生动地描写宫中妃嫔的心事,非常忌恨,就下令将他处以宫刑,结果张尚礼竟死在蚕室。宣德年间,太仆卿戴希文的儿子怀思和前翰林院庶吉士成敬,都被宣宗朱瞻基下令判处宫判。天顺二年(1458年),英宗朱祁镇曾下令把44名监徒处以宫刑,把他们的女眷共80人送浣衣局做苦役。此后,明代再未见以宫刑处罚罪人的事例。
有些朝代,朝廷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使用宫刑,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宫刑仍然作为私刑的一种而存在着。比较常见的情况有两类:
其一是,某些有权势的豪门贵族对与自己的妻妾通奸的男子进行惩罚,采用阉割的手段。例如,北宋时,太尉杨戬府中的侍妾与歌姬非常多,她们年方少艾,欲心炽盛,杨戬一人不能满足她们。于是,姬妾们设法把一名在馆中作门客的青年男子留在内室,轮流与他淫乐。后来杨戬发现秘密,把门客抓获,绑在卧榻上,让阉工用刀割开他的阴囊,剥出两粒睾丸,门客疼痛至极,晕厥过去。杨戬又叫人按常法敷药灌药,包扎停当。门客幸而未死,十多天后就能起坐,但他洗脸时,胡须纷纷脱落,面貌逐渐变成一个太监模样。凌蒙初的《二刻拍案惊奇》中有《任君用恣乐深闺,杨太尉戏宫馆客》一篇,就是敷衍这个故事的拟话本。
其二是,某些性情爱妒忌的妇女对自己丈夫的外遇行为进行过分的报复。此类事件在清代的笔记小说中屡见记述。清初有位汪某,曾任司马知府同知之职,他的儿媳妇十分妒忌,与姬妾争宠不胜,某日一怒之下就把丈夫的阴茎割掉了。那天汪某正在客厅会客,一名仆人匆忙进来小声向汪某报告消息。客人们见气氛有些异常,关心地问出了什么事,这位司马大人平时说话爱用古文,这时回答说:“儿媳妇把我的儿子下了腐刑。”此事很快传开,成为笑柄。诸联《明斋小识》还记述一个故事。乾隆时,某县有位渔妇对丈夫的外遇非常气愤,骂他劝他都毫无效果。有一天,他乘丈夫熟睡之机,用刀割掉了他的阴茎。大夫惨叫一声,从梦中惊醒。邻船的渔民报告了官府,有个人还用一根水草绑着那条被割下来的阴茎,带到公堂上请县官查验。后来,那位丈夫平安无事,只是声音变得尖细,像女人腔了。
古代各朝的皇宫及王室宫中都有大量的太监或内侍,这是一类受过宫刑的特殊的人。他们本来都是良家子弟,因为要被选进宫廷中服役,必须“净身”,以免他们在充满妃嫔媵嫱宫娥侍女的皇家禁地发生淫乱的行动。太监的净身和作为刑罚的宫刑虽不是一回事,但施行的方法是相同的,所造成的损害也都是无法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