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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换是克服对象纯主观的价值意义的起因

经济事务的技术形式制造了一个价值领域,它多少完全地从主观-个人的基础上分离出来了。虽然个人购买了他重视与需要消费的对象,但他的要求只有经由在交换中的一个客体才能有效地表达。这样,主体的过程——其中的差异、功能与内容之间加大的紧张造就了一个作为“价值”的客体——变成了客体之间客观、超个人的关系。那些为他们的需要和价值判断所激励而一时做这个交换、一时又做那个交换的个体只有在建立价值关系时才是有意识的,这一内容组成了部分客体。一个客体的数量在价值上与被给予的另一客体的数量相适应,并且这一比例作为某些客观上适当且为法所决定的东西而存在——它在此开始,又在此终结——正是以这种方式我们设想了道德及别的领域的客观价值。完全发展起来了的经济现象至少将在这片光明中出现。这里客体依据在任何给定时刻都固定的标准与尺度而流通,由此它们作为一个客观的领域而与个体相遇。个人可能参与也可能不参与这一领域,但是如果他想参与,他只能作为这些外在于他的决定因素的代表或执行者才能做到这点。经济是朝向发展的——从来不是完全的真实也不会完全实现——在这里客体的价值是被一种自动构造所决定的,而不管在这构造中有多少主观情感业已被作为前提或内容注入了进去。通过一个客体被提供给另一个这样的事实,一个客体的价值获得了这样的可见性与可触性,像它真的拥有它们一样。这一互惠的平衡,通过之每一个经济客体在另一个中表达了它的价值,将两个客体都从仅仅是主观意义的领域推移开来,价值的相对性预示了其客观性。对于人的基本关系,在其情感生活中所有的价值过程都公开地发生了,被预先假定出来了,它业已被吸收了,也就是说,被客体吸收了,并且就这样装备起来了,它们进入了相互平衡的舞台,这并不是经济价值的结果,而是其代表或者内容。

在交换中,事物彼此相互表现其价值

因此,经济交换的事实将客体从主体纯粹的主体性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并且通过赋予客体经济功能而允许他们相互决定自身。客体不仅通过需要自身而且通过需要别的客体而获得价值。价值并不是通过它与需要的主体的关系而被决定的,而是由这一关系依赖于牺牲者的消费这一事实而被决定的,这个牺牲者对于另外的部分而言,是作为一个被喜爱的价值而呈现的,但同时客体自身也作为牺牲者而出现。因此众客体就彼此平衡且在极特殊的方式中、作为客观、内在的品质而呈现。交易时对象在运作下去,换言之,它所代表的牺牲正在被决定着,它对于两部分的意义看起来是外在于它们的某些东西,就像每个个体都只有在与它自己的关系中才体验着对象一样。以后我们将看到一个孤立的经济为了客体的获得也将利用同样的牺牲的必要性,因为它用同样的自然需要面对着经济的人,因此在这一情形里,即使在交换中只有一个参预者,同样的关系也会以同样客观的、有条件的意义赋予客体。主体的需要与情感乃是处于背后的动力,但它不能通过它自己产生价值形式,这是相互对立的客体平衡的结果。经济通过交换形式传输所有的价值,在作为所有人类活动之源的需要与在其中它们达到顶点的需要的满足之间创造一个中介的区域。作为行为与交流之特别形式的经济的特殊个性并不只由交换价值组成,还由价值的交换组成。当然,客体在交换中获得的意义并不整个地独立于原初地决定了关系的它们的直接的主观的意义。二者是不可分的,就像形式与内容。但客观的过程,它也极经常地统治着个体意识,忽视了价值乃是它的物质内容的事实,它的特殊特点乃是处理价值的等价物。在同样的方式中,几何也有其目的,就是决定物体尺度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对于它这些关系都是有效的质料。一旦一个人认识到在每一个意识活动领域中人类行为运用抽象的程度,那么不仅对于经济研究,而且面对经济自身都是通过对价值广泛的实在性的真正抽象而构成的这样的情形就不会如第一眼看起来时一样的惊奇了。事物的能量、关系与性质——包括我们自己的自然之质——客观地组成了一个统一整体,但它必得被我们的影响分解至一个有许多独立系列或动机的多样以使我们能够处理之。每一门科学都要考察同类现象且明显地区别于别门科学的问题,然而实在却忽略了这些界线,并且世界的每一个片断都聚积了所有科学的任务。我们的实践排除了许多来自事物外在与内在复杂性的单独的系列,并且正是这些组成了文化之兴趣的伟大体系。这对于我们的情感而言也是真实的,当我们经验着宗教的或社会的情感之时,当我们忧郁或者快乐之时,它总是从我们的感情的对象的总体实在抽象而来的——不管是因为我们仅仅对那些能够产生于一些共同的文化兴趣领域之内的印象作出反应,或者因为我们赋予每一个对象以某一种色彩,其有效性来自与别的色彩交织且组成了一个客观的整体。这样,下面的公式就是一种在之中人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得到表达的途径:我们的实践就像我们的理论一样连续地从绝对的整体与对象的交织中抽象出单独的元素,在这里面每一个对象都支持别的对象并且所有的都有相等的权利,它们将这些元素组成相关的实体与整体。除了在每一样普通的情感之中,我们与存在的整体没有关系;我们只有通过对现象不断进行抽象(按照我们思想和行为的需要),并且赋予这些抽象活动以纯内在的联系——这是世界过程的不绝之流向客观实在所否定的——才能达到与世界的明确关系。经济体系确实基于抽象、基于交换的相互性、基于付出与获得之间的平衡,并且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它是同其基础与结果、渴望与需要水乳交融的。但这一存在的形式并不将它与别的领域区分开来,就像我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将现象的整体分开一样。

通过把一个对象与另一个对象交换,对象的价值被客观化

在经济价值客观化中一个决定性的事实,它使得经济成为研究的一个特殊领域,乃是它的有效性超越了单个的主体。一个对象必得与另一个对象交换的事实指出了它不但对于我是有价值的,而且这价值是独立于我的,这也就是说,对于另外的人也是有价值的。这个等式:客观性=对主体的普遍有效性,在经济价值中找到了最明确的证明。我们意识到了这个等值,并且在这里面我们通过交换发展了利益,这给价值注入了特殊的客观性。因为甚至每一个这些元素在交换中都可以是个人的或者仅仅是主观有价值的,它们彼此等值的事实是一个并不包含在这些元素任何一个之中并且同样不位于它们之外的客观因素。交换预先假定了主观价值的一个客观测量方法,但不是在时间优先的意义上,而是在两个现象都来自同一动作的意义上。

交换作为生活形式,作为经济价值的条件,作为主要的经济事实

应该可以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绝大部分关系都能够作为交换的方式去解释。交换是最纯粹与最充分发展了的交互作用,当它寻求获得物质与内容时它规范了人们的生活。有一点经常被忽略了,即这一开始好像是单方面的行动事实上是基于互惠的:演讲者像是领导,听众们聚集起来,就像教师与他的班级、记者与公众,但是,事实上,每一个处于这种情形的人都感到了明显是被动的群体的决定性的与坚定的反应。在政治政党的情形里流行的说法是这样的:“我是领导,所以我必须顺从他们”,一个杰出的催眠师最近强调在催眠暗示里——很明显这是一方的行动绝对地依从于另一方的最为清楚的情形——存在着一种被催眠者对催眠者的影响,它也许是难于描述的,便如果没有这种经验的话催眠就难以实现。每一种交流都必须被看作是一种交换:每一次交谈、每一回情感(即使它被拒绝了)、每一项运动、每一眼对他人的注视。似乎存在的差异是在交流里一个人提供了他并不拥有的东西,而在交换里他只提供他拥有的,而且这个差异并不能被证实。在第一种情形里,总是个人的能量、个人物质的奉献被卷入交流之中,但相反地,交换并不是为了别人所拥有的对象的缘故而被建立起来的,而是为了满足一个人并不曾拥有的私人情感。正是交换增长了价值的总量,每一个当事人都向他人提供了比其从前更多的东西。这也是真的:即交流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而交换则要狭窄一些,但在人的关系中前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被解释成为交换。我们生活中的每一天都由生命内容的获得与失去、增加与减少的过程组成,这在交换之中被理性化了,因为在那里一个对象替代另一个成为有意识的了。将事物单纯的共存转化为系统化关系的同一个综合的意识过程、以它自身的统一性影响物质世界的同一个自我,业已掌握了我们存在的自然节律并且通过交换在一个充满意义的内在交流中组织了它的元素。特别重要的是卷入了代价概念的经济价值的交换。当我们以爱换爱时,我们并没有另外使用它内在的能量,并把任何别的后果置之度外,我们并没有牺牲任何利益。当我们在一场讨论中分享我们的智力资源时,它们并没有因之而减少,当我们展示我们的、并且吸收他人的个性形象时,我们对自己的拥有并没有因这种交换而有丝毫的减少。在所有这些交换的情形里价值的增长并没有包括获得和失去的平衡,在每一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超越于这个对比之外,或者它已经是一个能够产生它的获取,并且我们接受这样的回答,它是一件独立地产生于我们自己所提供者之礼物。但是经济交换——不管它是劳动对象的交换还是投资于对象的劳动力的交换——总是显示了一样有益的东西的牺牲,然而由此获得了很多的愉悦。

在代价性的交换的特殊意义上把经济生活解释为互动引起了一种反对意见,即反对把经济价值与交换价值之间画等号。有人认为即使不买也不卖的完全孤立的制造者也不得不估价其产品和制造方法,并且构造一个独立于交换之外的价值概念,看看是否他的成本和产品被恰当地关联起来了。但这个事实恰恰证实了被其提出来反对的东西。对一个特定产品的估价是否表明了既定数量的劳动或别的东西的耗费,与在交换中所供的与所得的估价是完全一样的。交换概念经常被误会了,就好像它是一种存在于它所提及的元素之外的关系。它仅仅预示了在相关主体之间的一种情形或变化,而非存在于他们之间的某个对象,这个对象能够空间地定位于两个别的对象之间。通过把事实上正在进行的两个事件或者情况的变化纳入“交换”概念之下,再通过把当事者联结起来,人就会被引诱去假定某些别的体验之外的东西。就像“接吻”的概念一样,它也被“交换”了,可能引诱我们把接吻看作是某些超越于两对嘴唇的运动和体验之外的东西。只要它当下的内容被关注,交换就只是两个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了,在此某个主体现在拥有他以前不曾拥有的东西并且已放弃了某些他以前曾经拥有东西。这样,那些牺牲某些东西以制造某些产品的孤立个体,他们的行为与主体之间的交换几乎完全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是他的伙伴不是另一个主体,而是自然秩序和事物的规则,它们就像另一种人类,如果没有得到供奉就不会满足我们的需要。决定其活动的价值总的来说与包括在交换之中的价值是很一样的。倘若对于他结果是一样的话,没有人会关心经济主体是否把其财产或劳动投资于土地或者把它们与另一个人来交换。这个牺牲与获得的主观过程在个体心灵之中绝不次于,也不是个体之间交换的照搬,相反地,在个体之内的牺牲与获得的互换乃是基本的假定,好比说,是两个人之间交换的基本内容。交换只是一个次多样性,在这里牺牲是因为别的个体的需要而导致的,但对于主体而言也可能通过事物的技术的-自然的条件而导致同样的结果。在每一个经济主体的意识之中把经济过程减少到事实上发生的程度是极其重要的。一个人不应当被交换是相互的这个事实蒙蔽,自然或自给自足的经济可以被追溯到与两个人之间的交换同样的基本形式——追溯到在个体之内两个主观过程彼此衡重的实践。这个活动是不会被次一级的问题所影响的,如这些刺激是出自物的本性还是人的本性,它是在自然经济还是在市场经济之中运转。每一个利用了能得到对象的价值愉悦只有在忘了别的价值的情形之下才是可靠的,它不但可能采取通过为别人工作而间接地为我们自己工作的形式,而且经常以直接为我们自己的目标而工作的形式。这一点也澄清了交换仅仅是生产性的还是它自己就是创造价值的产品的观念。在这两种情形里一个人关心的是在交换中为别的商品付出价格而得到商品,在这样一种途径之下最终的情形显示出与这一行为之前的情形比较起来有了多余的满足。我们既不能创造物质也不能创造能量,我们只能尽量多地把它们从实在领域转换到价值领域。这一在给定物质之中的形式转换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同时也是通过与我们称之为生产的性质的交换而实现的。二者都属于价值的同一个概念,在两种情形里我们让出的空档都被更高价值的对象占据了,并且只能通过这一活动以前与自我混同的对象才能把自身分离出来并成为价值。价值与交换之间的深刻联系,作为它们相互决定的结果,通过它们在生活实践之中是等量的这一事实而得到了解释。即使我们的生活看起来被事物的结构与客观性决定,如果没有赋予对象以指导我们行为的价值的话我们事实上也不能采取任何步骤或想象任何思想。这些行为的实现是与交换的轮廓一致的,从需要的满足的最低层次到最高的智识与信仰的利益的达到,每一价值无不以别的价值的牺牲而得到。精确地断定何为起点何为结果也许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基本的过程里两个元素不可能被分开,它们组成了实践生活的统一体,这是一个我们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来掌握的统一体,我们把它区分成这两个元素。或者,二者择一地,一个没有终点的过程在两者之间出现了,在这里,每一个交换回溯到一个价值,每个价值回溯到一个交换。出于我们的目的把价值回溯到交换更具有启发性,因为反面看起来更加可知也更加明显。认识到价值是牺牲的结果揭示了我们生活的无限财富都是来自这个基本过程。我们对于代价的痛苦的经验以及我们的努力消除之使得我们相信它的完全消除将使生活走向完美。但在这里我们忽视了代价绝不是一个外在的障碍,而是目的本身的内在要求以及通过之可能达到这个目的的道路。我们把我们与事物的实践关系的谜一般的结合分成牺牲与获取、阻碍与达成,以及由于不同的阶段经常在时间中被分开,我们忘了如果没有阻碍要克服,目的将不会是同一个。唯有我们不得不克服的抵抗能证实我们的力量,唯有对罪过的征服能保证灵魂的“天堂之喜”,这是正直的人们所不可能满意的。每一个综合都需要分析的原则,但它被忽视了,因为没有这个原则它就不是不同元素的综合而是一个绝对的统一体,相反,每一个分析都需要一个综合,没有它就分裂了,因为分析仍然需要某种内在联系,没有这个就是单纯的无关:即使最强烈的仇恨也是一种比仅仅的漠不关心更强的关系,而漠不关心又是比根本没有意识更强的关系。简而言之,为了排除所需要的代价,被抑制的相对运动常常是、甚至永远是目的可实证的前提。代价丝毫也不属于它不应该属于的范畴,可肤浅与贪婪会使我们相信如此。牺牲不仅是特殊价值的条件,而是所有这些价值的条件,对于我们在这里所关心的经济行为,它不仅是为了特别的已有的价值所付的价格,而且唯有通过这价格单独的价值才能被建立起来。

交换以两种形式来完成,在这里我建议用劳动价值的观点来解释。因为有休闲的需要,或者因为为了休闲目的使用能量,或者为了避免痛苦的努力,所有劳动无疑是一种牺牲。然而,也有某种潜伏的劳动能量,我们既不知如何雇用,它也在一种既非被需要也非被伦理动机引发的自愿劳动的冲动中显示了自己。有许多需要在竞争这种劳动之力,它的用处并非在于它自身是一种牺牲,而在于并非它们的所有都能被满足。为了能量的每一使用,一个或者更多的别的可能的和需要的使用不得不被牺牲掉。除非我们能够用进行劳动A的能量也用于劳动B,那么我们在做劳动A时就不会有任何代价,反之如果我们运用B代替A也成立。被幸福论地牺牲的并非劳动,而更是非劳动,我们为A付酬不是通过牺牲劳动——因为,像我们所假定的一样,这里劳动不包括任何无用——而是通过拒绝B。我们在交换中通过劳动所付出的代价可能是,可以说好比是,或是绝对的或是相对的:无效或者与劳动直接相连,这在苦干和痛苦中被体验到,或者它也是间接的,在劳动与幸福无关甚或是一种可实证的价值的情形里都是如此。然而我们唯有通过放弃一个以获得另一个。这样,令人愉快的劳动也能与赋予经济以特色的交换的形式相关起来。

这一观念,即对象在它们进入经济关系之前有特殊的价值——在这里交易的两个对象中的每一个都指出一者给当事人以所需的利益,而另一者则付出代价——仅仅对于发展了的经济是有效的,但对于经济停滞于之的基本过程并不如此。这一逻辑难题,即两个事物要有相等的价值的话必须每一个都有自己的价值,似乎可以通过一个类比得到解释,这个类比就是:两条线只有在每一条都有有限的长度时才可能是一样长的。但严格说来,一条线段的长度来自它与别的线段的比较。因为它的长度并不是被它自己所决定的,——因为它并不仅仅是“长”——而是通过另一条来测量它的:这同样的服务也被运用于其他线段上面,虽然测量的结果并不依赖于这一比较活动而是依赖于这条线独立存在于别的线。让我们回想包括客观价值判断的我称之为形而上学的范畴,从我们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发展出了要达到某种判断的冲动,然而其内容并不居留于事物自身之中。在判断长度中这也是对的,对象自身需要我们去判断他们,但具体长度并不是对象给出的,只有通过我们自身的行为才能认识到。我们没有意识到长度只有通过比较过程才能确立,以及长度并不是在它所依赖的个体对象中天生就有的这一事实,因为我们从特殊的相对的长度之中抽象出了长度的普遍概念——这一普遍概念排除了确定性(Bestimmtheit),而没有确定性就没有具体的长度。在将这一概念运用到对象时我们假定,事物在通过比较被独一无二地得以确立之前必须有长度。此外,明确的标准已经从无数的长度比较之中发展出来了,并且它们决定了可触摸物体的长度的基础。这些标准具体化了,就好像它是长度的抽象概念,它们看起来不再是相对的,因为每样东西都被它们测量,同时它们自己并不被测量。这一错误与一个人相信掉下来的苹果被地球所吸引而地球并不被掉下来的苹果所吸引这样的错误是一样的。最后,由于成分的多样性、决定实质的关系已经存在于个体的部分之中这些事实,我们在关于长度的与生俱来的性质上欺骗了我们自己。如果我们假定在整个世界上只有一条线,那就不会有任何特殊的长度,因为它缺乏与别的线的任何关系。不可能把世界作为一个整体来测量,因为在世界之外没有任何东西,而只有与之联系起来世界才有特殊的尺寸。这对于线段也是成立的,只要它被认为没有与别的线段相比较,或者它自己的部分之间也没有彼此比较,它既不是长的也不是短的,而是存在于整个范畴之外。这一类比使得经济价值的相对性明了了,而不是否认了它。

倘若我们把经济看作交换的普遍形式——为了获得某物而失去某物——的一种特殊情形,那么我们马上就会怀疑所获得的价值并不是准备妥当被创造出来的,而是部分或全部地从被要求牺牲的程度中自然地产生出来。这些经常发生的和理论上很重要的例子看起来确实包含着一个内在矛盾:为了无价值的对象将会要求牺牲有价值的东西吗?没有一个理智的人不会在没有获得相等的价值作为回报的情况下放弃一个价值,而且如果所欲求的对象只能在为其支付价格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价值的话,这将是一个颠倒黑白的世界。只要考虑到我们当下的意识,这就是重要的一点,比流行的见解将会承认的更为重要。事实上,在某一时刻的特定情形下,一个主体所牺牲的价值从来不会比他得到的作为回报的价值更大。所有相反的外表都依赖于被主体所体验的价值和在别的交换中的对象依据别的明显的对象形式所进行的评估而来的价值之间的混淆。这样,在饥荒期间有人会为了一片面包而放弃一件珠宝,因为在这种情形之下对于他而言面包比后者更有价值。这总是依赖于是否有价值的情感被置于一个对象之上的情状,因为每一价值都被一个情感的总处于流动、调整与变化过程中的复杂情结所支持。原则上这一状况是暂时的还是相对持久的并没有意义。如果一个快要饿死的人放弃了珠宝,那就无疑表明对于他而言这片面包更有价值。无疑,在交换的一刻,在提供代价的一刻,所接受的对象的价值达到了在交换中所提供的对象能够产生的价值。十分独立于此的问题是关于所接受的对象何处生成了其价值,是否它也许是所提供的代价的结果,因此在所获与所费之间被代价先验地建立了平衡。一会儿我们会看到价值经常在这种似乎不合乎逻辑的形式之中心理地产生了。价值一旦被建立——不管怎样被建立——就会有一个把它与代价看作价值均等的心理的需要。

甚至浅显的心理观察也能揭示出一些例子,在其中代价不但增加了所欲求对象的价值而且事实上产生了它。这一过程揭示了某个人证实其力量、为了克服困难或者仅仅是为了唱反调的欲求。为了获得某样东西,在一个迂回的路上前进的必要是一种常见的情景,也经常是认为它们有价值的理由。在人类的关系之中,最经常与清楚的是在爱欲的关系之中,很明显地,含蓄、冷漠或拒绝激起了最为热烈的克服这些障碍的欲望,并且也是努力与牺牲的原因,在许多情形里,如果没有这些反对,那目的就看起来不会这么值得了。如果不是要付出极艰辛的努力与危险的代价,爬山的美学愉悦就不再会被许多人高度注意了,正是这些组成了它的魅力、号召力与刺激力。古董与收藏的吸引力通常也属于同一种类。如果不是对美学的与历史的兴趣去接近它们,那就仅仅是因为获得它们的难度,它们的价值与为它们付出的价钱一样大,这就导致了这样的结论:花了多少钱,它们就值多少。进一步地,道德利益总是表明了相反的冲动,并且为了道德需要的行为欲望不得不被征服和牺牲。倘若这样一个行为只是作为自然冲动的结果没有什么困难就实现了,它就不会被认为有主观的道德价值,不管它的客观内容是多么必需。道德利益只能通过牺牲掉低级的然而十分有魅惑力的好处才能达到,魅惑越是动人它就越大,牺牲越困难它就越广大。在人类的所有成就之中,最高的尊敬与欣赏被给予那些象征了或者至少看起来象征了整个人类的身体力行、能力与坚持力的最高境界,在这里其他所有东西都被放弃与牺牲了,并且投入了客观的意念。即使在那些情形里,相反地,美学的表演以及来自自然冲动的轻松与魅力也展示了最大的吸引力,这要归因于为了如此成就经常需要的努力与牺牲的共振。在我们的精神生活之中,相连的意义经常被相联系的运动和无止境的力量转向它的反面,例如,两个陈述之间的联系可能作为一个事实的结果而产生,它们既可相互证实也可相互否证。我们认识到我们没有经过什么困难并且只通过运气而获得特殊的价值是困难的,那需要付出代价,它有着同样的价值,但有一个否定的符号,并且它是由前面的价值得以产生的主要源泉。

当然,这些也许被夸大了或者只是例外的情形。为了在经济领域内找到它们的普遍形式,首先要做的就是把作为特殊特点或形式的经济的一面与作为物质普遍性质的价值这一事实区分开来。倘若我们接受价值是一种被给予,那么就像前面所表明的一样,经济价值并不是一个对象的内在价值,而是由在交换时被给予的另一个对象的消费所建立的。野谷不用费力就可以收获并且马上就可以消费,只有在它的消费能节余一些别的花销的情况下才是一种经济利益。但如果所有的生活必需品都能够通过这种没有任何代价的方式获得,那就没有什么经济体系了,就像那些生活在流奶与蜜之地的鸟、鱼或居民一样。不管两个对象A与B如何成为价值,A只有因为我用它来交换B时才成为经济价值,并且B只有因为我能在交换、在利用它获得A才可如此。是否代价是通过内在个体的交换而把价值转向另一个人而完成的,或者通过在个人自己的利益范围之内平衡努力与收获而完成的都没有什么不同。除非直接或间接地处于我们的消费之中并且出现在他们之间的交换之中,经济就对象没有什么意义。单独的前者是不足以令一个对象成为经济对象的,只有后者能给予它以我们谓之为经济的特殊性质。然而在价值与经济形式之间的这一区分是人为的。首先,虽然经济在它为了在牺牲与可能的收获之间达成平衡而假定了价值就是它的内容这一意义上看起来可能是纯形式的,事实上这一过程,通过之一个经济系统由被预先假定的价值构造出来了,可能作为经济价值的开山祖而得到解释。

价值的经济形式存在于两个限定之间:一方面是对对象的需要,它来自对拥有与愉悦的预期的满意,另一方面就是愉悦本身,它严格地说来并不是一种经济行为。倘若以前的争论之点被接受了,即野谷的直接消费并不是一种经济行为(除非在它在经济价值的生产之中被经济化了的程度上),那么真正的经济价值的消费自身也不再是一种经济行为,因为这两个消费行为总体上是不可区别的。对于消费行为及其直接的后果而言,人们是发现、偷窃、培育还是购买了谷物,这中间没有任何区别。对象,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一样,只要它仍只是直接的刺激物与来自主观过程的我们的不可分的情感的自然部分,它就仍然不是价值。为了获得我们称之为价值的特殊意义,对象不得不从这里被分离开来。欲求自身并不能产生价值,除非它遇到了障碍,如果每一个需要都能不经过努力而得到完全的满足,那么价值的经济交换就永远也不能发展起来,并且欲求自身永远也不能发展到一个高水平。只有因障碍而离开满足、害怕永远得不到对象、为之而奋斗的紧张才能把欲求的各元素、热情的努力与不断的获取撮合到一块。但即使欲求的最强烈的成分也只能来自个体之内,如果它多得随便可以得到,那么满足它的对象仍将没有价值。保证我们愿望的满足的事物的整个种类对于我们都是重要的,但并不包括我们得到的那一特定的部分,因为这可能不费什么力气就被任何别的部分所代替。我们对整个种类的价值的觉察来自它是全体的缺失这一观念。在这种情形里,我们的意识就会在没有给中介对象一点注意的情形之下被主观愿望和满足的节奏所决定。单独的需要与愉悦既不能了解价值也不能了解经济生活,这只能通过在两个主体之间的交换同时被认识到,它们中的每一个为了获得满足都需要付出另一个(或者在自给自足经济中的等价物)所需的牺牲。交换,也就是经济,乃是经济价值的来源,因为交换是将主观情感转化为客观价值的主客体之间距离的代表。我较早时提及的康德认识论的摘要:经验的条件同时也是经验对象的条件——通过之他意指我们称之为经验的过程与组成其内容与对象的表象都是支持同一个理解的法则的。对象能够被经验是因为它们乃是我们之中的表象,并且决定着经验的同一个力量也决定着表象的构成。以同一种方式我们能够表明:经济的可能性同时也是经济对象的可能性。建立了被称为“经济”——也就是互惠的放弃——的关系的两个对象的(物质的、劳动力的或者任何种类的权利的)所有者之间的过程产生了这些对象同时使之进入价值的范畴。逻辑难题,即价值不得不作为价值而存在以进入经济的形式与领域,现在被我们指明为在我们与对象之间的距离的心理关系的意义排除了。这一心理关系区分了知觉原初的主观条件而进入了需要的主体与拥有价值的相对的客体。在经济上,这一距离通过交换,通过屏障的两方面——即障碍与放弃——的影响而产生。经济价值经由同样的互惠与决定价值的经济特征的相对性而产生。

交换并不仅仅是给予与获得两个过程的附加,而是一个新的第三现象,其中每一个都同时既是原因又是结果。对象通过放弃获得的价值因此成为一种经济价值。总之,价值在愿望及其满足之间的障碍、放弃与牺牲的间歇中插入。交换过程由取走与给予的相互决定组成,并且它并不依赖于此前已经为了一个特别的主体而获得了价值的特别的对象。一切所需的都在交换自身的行为之中得以完成。当然,在一个实际的经济体系中对象的价值通常当它们进入交换时就被指出来了。在这里我仅仅指价值与交换概念的内在的、系统化的意义,它仅仅以未发展的形式,或者作为在历史现象中的观念意义,或者作为它们的观念含意而存在。我并不是指它们在历史起源意义上的真正形式,而是指它们的客观逻辑形式。

实用理论与稀缺理论的还原

经济价值的概念由抽象领域向实践关系领域的转化可能在实用与稀缺概念(utility and scarcity/Brauchbarkeit und Seltenkeit)——它们通常被看作是价值的组成成分——的帮助之下得到更进一步的解释。对于经济对象的存在、基于经济主体的部署的第一个要求是实用。对此而言,如果对象会获得特殊价值,稀缺就必须作为第二个决定性的因素而加上来。倘若经济价值被看作是为供需所决定,那么供将与稀缺一致,而需与实用一致。实用将决定是否对象根本上被需要,而稀缺将决定我们被迫付出的价格。实用将作为经济价值的绝对部分而出现,并且必须了解它的度以便对象能进入经济交换。稀缺只是一个相对因素,因为它仅仅指出了问题中对象可达到的数量关系的总额。对象的质的性质在这里并不起任何作用。然而,实用看起来先于任何经济体系、与别的对象的任何比较与关系而存在,它是决定经济运动的实质性因素。

然而,这一情况并没有被实用的概念正确地描述。真正的意思是对对象的需要。除非能够导致需要,且它并不总是这样,实用永远也不会导致经济过程。某些种类的“希望”也许伴随着对有益的对象的感觉,但只要持续的贫穷、天生的无力、兴趣往别的领域的偏移、对只就理论而言有益的冷漠、意识到不可能得到以及别的肯定或者反对的因素抵销了这样的发展,那么真正的需要,它有实践意义并且能影响我们的活动,就不能出现。另一方面,我们欲求着,因而从经济上估价万事万物,这些事物就是不任意引申日常语言的用法人们就无法称之为有益或有用的。倘若有益的概念包含被需要的每一样东西,那么在逻辑上就必须接受对于某物的需要乃是经济活动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否则的话并不是每样有益的东西都处于需要之中。即使有这些修正,这也不是一个绝对的因素,也并不排除价值的相对性。首先,如我们所见到的,除非在对象与主体之间有障碍、困难与牺牲,需要并不能被清楚地认识到。事实上只有当对象的愉悦马上被估量到了,当耐心的代价、对别的努力和愉悦的放弃使得对象似乎可得,并且需要与克服困难的努力相匹,只有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我们才能有一个需要。其次,对象的经济价值基于对它的需要可以解释为对植根于需要的相对性的提高与升华。因为处于需要之中的对象只有当对它的需要与对别的东西的需要相比时才能成为对经济具有实践重要性的价值,只有这个比较才建立起了对需要的测度。只有当有一个我们愿意为第一个而放弃的第二对象,或者相反,它们两个中的每一个才有一个可以测量的价值。最初在实践的世界上没有单独的价值,也没有最初的单独的对数“一”的意识。通常认为“二”的概念的存在先于“一”。一根破手杖的碎片需要一个复数的术语,整根手杖是根手杖并且无需称之为一根手杖,除非两根手杖彼此有一些被考虑到了的关系。这样,仅仅对一个对象的需要仍不能创造一个经济价值,因为它不包括所需要的测量,只有需要的比较,也就是它的对象的可交换性,才为它们的每一个指定了明确的经济价值。没有相等的范畴——这是那些基本概念之一,这些概念从细节中形成世界观,但只是慢慢地要求心理的实在——也就没有什么“实用”和“稀缺”(不管多么伟大)会产生经济交易。是否两个对象在需要上和价值上是相等的只能被臆断——因为缺乏一个外在的标准——通过在观念或实在中的彼此交换,同时在价值情感中没有体验出变化。事实上,可能最初可交换性并没有指出价值的相等是事物的一个客观性质,但相等仅仅是一个被用于可交换性的术语。需要的强度自己并不一定会增加对象的经济价值,因为价值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得到表达,需要只在它能变更交换这一点上才能影响价值。即使我渴望一个对象,这也不能决定它在交换中的相等物。或者我仍不拥有该对象,在这种情形里我对于对象的渴望,除非我已经表达了它,将不会对其现在的拥有者的需要产生任何影响,并且他将要求一个这个对象的与他自己的或平均的兴趣相适合的价格,或者我确实拥有这对象,并且在那种情形里我的要价可能会高到使对象的交换根本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它不再是一个经济价值),或者我将不得不降低价格使之与一个可能的购买者所显示出来的兴趣相一致。决定性的事实是实践的经济价值从来不只是一种泛泛而言的价值,而就其本质来言是一个价值的明确总量,这一总量来自对两个需要的强度的测量,这一测量在经济之内采取的形式是牺牲与获得的交换,这样,结果是,经济对象并不拥有——像第一眼所看到的一样——作为对它的需要的结果的绝对价值,而是作为真正的或想象的交换的基础的需要,赋予了对象以价值。

价值的相对性——作为需要中的对象只有通过相互交换的过程才能成为价值的结果——看起来表示价值的仅仅是价格,并且在它们的层次上没有什么不同能够存在,在这种情形里,价值与价格之间经常的差别会拒斥理论。但若没有我们称之为价格的普遍现象的话,理论就会主张价值永远不会被建立起来。一个对象是经济上有价值的意味着它对我是有价值的,我愿意为了它花费某些东西。只有通过与别的价值相等,也就是通过变成可交换的,价值A才能成为实践有效的。相等与可交换性是两个互惠的概念,它们以两种不同的形式表达同一个事态,好比说,以运动与静止的形式。是什么可能促使我们在对象所负担的朴素的主观愉悦之外再赋予它们以我们称之为价值的特殊意义?不能简单地归因于稀缺性。因为如果稀缺性简单地作为一个我们不能改变的事实而存在——在现实中我们不仅通过富有成果的劳动而且通过产权更替而改变事实——我们应该把它作为一种外在世界的自然性质而接受,我们甚至可能不会意识到这种自然性质,而且自然性质不会予以对象的实际特性之外的任何强调。这种强调源于如下的事实:要获得对象就不得不付出代价,耐心等待,努力找寻,筋疲力尽地劳动,以及放弃所需的其他东西。没有代价——用这个词的最普通的意义来说——就不会有价值。在一些南太平洋岛民的信仰中,有一种朴素的形式表达了这种情感:只有得了报酬的医生开的药方才会有效。两个对象中一个比另一个更有价值只能通过一个人愿意用某一个来交换另一个而不愿意用另一个换这个才能得到表达。在实践的关系仍然是简单的和有效的地方,一个更高或低的价值只可能是直接的实践的交换愿望的结果或者表达。并且当我们说我们交换了东西因为它们有相等的价值时,那仅仅是一个常有的概念——语言颠倒的例子,就像在某种情形里,我们相信我们爱某人是因为他有某些品质,然而我们想当然地认为他有这些品质是因为我们爱他,或者我们认为道德戒命起源于宗教教条,然而我们事实上信仰教条是因为道德戒命极为关注我们。

在概念术语里,价格与客观的经济价值相冲突,没有价格的话就不可能在利益的客观价值与主观愉悦之间划一条分割的线。从合约主体的观点来看,交换假定了价值相等性的陈述是不对的。A与B可以交换他们拥有的α和β,因为它们的价值是相等的。但A没有任何理由放弃α,如果他通过获得β仅仅接受了一个相等的价值。对于他而言β必须是一个比他以前拥有的α更大的价值。同样地,B通过交换也必须获得比他失去的更多。因此,如果对于A而言β比α更有价值,对于B而言α比β更有价值,只有考虑到一个观察者,它们彼此之间的差异才客观地得到了平衡。但是对于较之其失去得到了更多的合约当事人这一价值的相等并不存在。虽然如此,如果他相信他做了一场公平的交易并且交换了相等的价值,在A的角度上,这也是可以证实的:客观上,他已经给了一个相等的价值给B,价格α对价格β,但主观上,对于他而言β的价值比α的价值更大。但是A与β的价值的意义是一个统一体,并且在客观价值与主观盈余之间的分界线不再是可以感知的了。只有对象被交换的事实,那就是用花掉一个价值得到一个价值,才画出了这条线,并且决定了主观价值的额度,凭此这个对象作为一个客观价值而进入了交换过程。

另一个观察也表明交换根本不是由前面的价值客观相等的陈述来决定的。如果注意孩子们、冲动的个人与明显原始性的人们是如何实现交换的,很明显,在一个既定的时刻,为了得到他们强烈渴望的东西,他们愿意把任何珍宝拱手相让,不管总的盘算一下价格是不是太高了,甚至当他们自己有了一个机会平静地想想这件事时也一样。这与每一个交换必须是主体有意识地认为有利的概念相矛盾。这并非实情,因为整个活动在主观上都超出了交换对象的相等与不相等的问题之外。牺牲与获得之间的平衡领先于交换并且必然导致它们之间平衡的观念是那些理性的陈腐观念之一,它们彻头彻尾地是非心理的。这就会要求对一个人的欲望进行调节的客观性,而我刚才讨论的人们是没有这个能力的。没有受过教育的或者有偏见的人们没有充分的能力摆脱暂时的兴趣以作出比较,在某一时刻他就是要那一件东西,用其他东西作牺牲并不会使他认为所渴望的满足减少了,也就是说付出了代价,而使他遭受打击。天真的、没有经验的并且冲动的人们会“不计代价”获得所渴望的对象,在这种轻率的观点看来,更为可能的是相等的观念是许多次交换经验的产物,进行这些交换时没有丝毫获得与失去之间的恰当权衡。在与别的对象的比较成为可能之前,困扰心灵的独占的欲求首先就通过对对象的成功获得而得到了平静。在流行于未经训练与不受羁绊的心灵之中的一时的兴趣与所有别的观念与价值之间的巨大差异允许交换在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在各种渴望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的判断被作出之前发生。当价值的概念高度发展了并且一个合理的自我克制流行之后,对价值相等性的判断才可能优先于交换,但这不应该被允许用来模糊这种可能性,即合理的关系——这是常有的情形——已经从一种心理的反面关系中发展出来,以及,拥有物的交换起源于纯粹主观的冲动,只有以后它才告诉我们事物的相对价值。(因此,在心灵的范围内,最终, πρòs′ημas [对我们而言的东西]首先出自 ϕ′υσει [两种原初的本性]。)

价值与价格:社会确定的价格是客观上调整的价格的最初阶段

价值可以说是价格的追随者,并且它们必须是等同的说法,乃是同语反复。我的这个观点基于一个更早的陈述,那就是在任何个别的情形里,没有合约当事人会付出在当时的环境下看起来太高的价格。如果——像在查米索(Charmisso)的诗里所讲的一样——强盗用手枪指着某人强迫他把手表和戒指用三分钱卖给他,在这种情况下他所接受的就值这个价,因为这是救他性命的唯一途径。没有人愿意只为不致饿死的薪水而工作,只要他不是处在有这样的薪水总比一点没有好的情况下。这一断言明显自相矛盾,即价值与价格在每一个特别的情形里都是相等的,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即关于价值与价格的别的相等性的某种观念被引了进来。决定大多数交换的条件的相对稳定性以及依据传统标准以确定价值关系的类似性,这些都有助于一种主张,即在交换时一个个别对象的价值需要相等的另一个特殊对象,这两个对象(或者说对象的范畴)具有相等的价值,并且,纵使在特殊情况下它们总是一致的,如果不正常的情况允许我们用过低或过高的价格交换一个对象,那么价值与价格就偏离了。我们不要忘了,价值与价格的客观与公正的相等,我们将之看作实际的与特定的情形的标准,只有在特殊的历史与技术条件下才是有效的,并且只要这些条件发生变化,它随之便会崩溃。在标准与被认为偏离或符合了标准的个别情形之间没有一般的差异,只有具体的不同。我们也许可以谈论一个极其优秀或者极其低劣的个体,说他真说不上是一个人,但这个人的概念只是一个平均数,只要大多数人上升或者下降到这些特别类型之一,这个平均数马上会失去其标准地位,然后特别类型就会被接受为真正的“人”。然而,为了认清这一事实,我们必须把我们自己从根深蒂固并且事实上也是公正的价格概念中脱身出来。在更进一步的情形里,这些概念包括重叠的两层:一层是由社会传统、习惯经验、明显的逻辑必然而形成的,另一层则是由个别情况、一时的需要以及环境之力而形成的。在后一个领域内的迅速变化对我们的感觉隐瞒了前一个领域的缓慢变化以及它是通过后者的升华而形成的。因此第二个领域,作为客观比例的表达,似乎在经验上也是有效的。任何时候,在给定的境况下被交换的牺牲与获取的价值至少是相等的——否则的话只要比较一下就没有人会搞交换了——但在更为普遍的条件下被衡量有差异时,价值与价格之间的差异就会被提出来。在两种情况之下这是最明显的,它们通常一齐出现:第一,一个单独的经济特征被作为经济价值而接受,并且两个对象只有在它们代表同样的价值总量时才被承认具有相等的价值,第二,在两个价值之间的明确的比例被看作是恰当的,在道德和客观条件下都是如此。这一观念,例如,价值的基本特点是在其中被客观化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两种意义上都被用于为价值与价格的偏离提供一种测度。但这个价值的统一的标准的概念并没有回答劳动力自身如何成为价值的问题。除非在制造所有这些产品的劳动活动中已经产生了交换的可能性,并且劳动的努力已经被作为一种牺牲提供出来作为产品的回报。只有通过交换的可能性与实在性,劳动力才能进入价值的范畴,虽然它以后可能在这个范畴之内为别的价值提供一个测度标准也是一个事实。即使劳动力是每一个价值的内容,它也只有通过进入牺牲与获取或者价格与价值的关系(这里是就其狭义而言)才能接受它的价值形式。依据这一理论,如果价格与价值偏离了,一个合约的当事人靠较少数量的劳动力交换了一定数量的客观化了的劳动力,但这一交换是被别的不包括劳动力的情况影响了的。例如紧急需要的满足、怪念头、欺骗、垄断,等等。在一个更广的和主观的意义上,所交换的价值的相等在这里被保持下来,然而劳动力的统一标准,它使差异成为可能,并不起源于交换。

诸对象的性质上的不同,这意味着,主观地,它们处于需要之中,并不能要求产生一种绝对的价值数量,在交换中认识到的、总是需要的内在关系给予对象以经济价值。这一相对性通过价值的别的构成因素——相对稀缺——得到了更清晰的描述。交换只是一个内在个体的尝试,它试图改善利益稀缺的情况,那也就是,通过对所给予的供应的分配的变更而降低主观需要的努力。这已经指明了在被称之为稀缺价值(它已经被合理地批判了)与被称之为交换价值之间的总的关系。但在这里看到相反的关系更为重要。我已经强调了利益的稀缺并不能产生价值,除非它通过人的努力是可变的。这只有通过两种方式才是可能的,或者通过劳动力的运用,它增加了利益的供应,或者通过已经拥有的利益的供应,它消除需要中的对象的稀缺。因此,也许可以证明利益的稀缺以涉及对那些利益的需要的客观存在的交换为条件,这样,只有交换才能使得稀缺成为价值中的一个因素。在许多价值理论里这是一个错误,那就是,在实用与稀缺的基础之上,他们想象着经济价值——交换生意——是某些明白东西,是这些假定的概念上的必然后果。这根本就不对。如果某些假定导致了美的放弃或者搏斗与抢劫——事实上这是经常的事——就没有任何经济或者经济生活会产生。

人种学揭示了在原始文化中,只要讨论的不是最为紧急的当前的需要,那价值概念就令人惊奇地任意、不稳定还有不足。无疑这是原始人对交换厌恶的结果,至少与这个有联系。这样做有许多原因:在交换中他总是害怕被欺骗,缺乏任何客观的和普遍的价值标准,或者也许会丢掉他人格的一部分和施以罪恶的力量来统治他,因为劳动的产品总是被他、为他自己而创造的。也许原始人对劳动的厌恶也是同一个起源。在这里也缺乏一个在努力与收获之间的可靠的交换标准,他害怕会被自然欺骗,自然的客观性作为一个不可预测的、可怕的事实对抗他——直到他能把自己的活动变为客观的、有规则的、可证实的同自然之间的交换。被淹没于他与对象的关系的主观性之中,交换——同自然的或者别人的——与事物的客观化和它们的价值相一致,对于他而言是不适宜的。好像就是这样造就了焦虑情感的第一个意识,像自己的一部分被分离出去了。这也解释了对象的神话的与迷信的解释,一个解释是,一方面,实体化这个焦虑使原始人可以了解之,另一方面通过将对象人性化而减轻它,这样就使它与人的主体性谐和起来了。这种情形解释了一系列的别的现象。首先是对抢劫的普遍接受与赞成,像对那些当下就渴望的东西的主观的和正常的无秩序的掳获。在荷马时代之后好久,在希腊落后的农业地区,海盗行为继续被看作是合法的生意,并且有的原始人把暴力抢劫看得比老实的付款更为高贵。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交换和付款之中一个人被一个客观的标准所屈服,而那些强有力的和独立的个性不得不抹杀它自己,这是不愉快的。这也可以解释那些顽固的贵族气派的个人对商业的厌恶。另一方面,交换支持了人们之间和平的关系,因为他们接受了一个超个性的和标准的规则。

像有人希望的一样,在所有权变更的纯粹的主观性(它通过抢劫和礼物为例证)与交换形式的客观性(在这里事物依据它们所包含的相等价值而被交换)之间存在着许多中介现象。这通过在制造礼物的传统的互惠中得到了例证。这样的观念存在于许多人们之中,即一个礼物只有当它可能是互惠的时应该被接受,也可以说,那就是以后能够有所获。这就直接导向了规则的交换,这经常出现在东方,一个卖者把东西作为一件“礼物”送给买者,但如果对方不能给相应的一件礼物作为交换他就会感到痛心。在紧急的情况下免费干的活、邻居之间的合作或者不要报酬的朋友,这在世界上每一个地方都找得到,在这里也有其位置。但经常地这些工人得到了丰盛的款待,什么时候一有可能就被宴请,例如,据报道,在塞尔维亚,只有富人才负担得起请这样的志愿帮工。这也是真的,现在在东方甚至意大利,对买卖双方主观想要的利润都加以限制的公平价格并不存在。每个人都尽可能地卖得贵买得便宜,交换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主观活动,其结果依赖于两个当事人的精明、热心与耐心,而非对象及其被超个体的关系决定的价格。一个罗马古董商人对我解释道,当要价太高的卖者与给得太少的买者最终达到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地方时,一桩生意就做成了。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客观上合适的价格是如何从两个主体的讨价还价之中产生出来的,整个过程是一个前交换状态的残余,在这里交换经济处于优势,但并不完全是交换经济。交换已经作为价值之间的客观活动而存在,但它的实行仍然是主观的,并且它的模式与数量完全依赖于个人性质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能发现了在早期文化中伴随着商业交易的神圣的形式、法的规则和公众与传统的保护的最终原因。它是一种超越主体性以满足交换的需要的方式,它仍不能通过对象之间的真正关系而建立起来。只要交换和事物之间价值相等的观念是异常的,在两个个体必须由他们自己作出决定时就不可能达到彼此一致。结果,我们在中世纪不但找到了公众交换的交易,而且更特殊地有一个对日常用品的交换比率的精确规定,没有一个交易者会轻看它。这也是真的,即这一客观性是机械的与外在的,它以位于特殊的交换交易之外的原因与力量为基础。一个真正足够的客观性抛弃了这样一种先验的决定,并且在交换的计算之中包括了所有那些特别状况,在这样的情形下,它们被忽略了。但意图与原则是同一的:在交换中价值的超主观的决定性,它以后被更多的客观的与内在的方法建立起来了。通过自由与独立的个体而继续的交换经由客观标准而假设了一个判断,但在更早期历史中,交换不得不通过社会来固定和保证,因为否则的话个人对于对象的价值将缺乏任何轮廓。在原始劳动的社会规则中相似的原因可能也是有影响的,它表明了交换与劳动之间的相等,或者更精确地说,是劳动从属于交换。在客观有效——既实践地又理论地有效——与其社会的影响与接受之间的多重关系经常以后一种方式历史地呈现出来。社会交感作用、传播与标准化为个人提供了生活方式的尊严与可信度,这以后会被确认是公平的。因此,孩子并不接受基于内在理性的解释,但因为他信任解释这一情形的人,所以他不是相信某物而是相信某人。在口味这件事上我们依赖时髦,那就是以社会接受的方式做或者欣赏一件事,直到这样的时候,在足够久之后,我们才学会了从美学的角度判断对象自身。这样,对于个体而言,超越自己从而获得比个人的支持与稳定更多的需要成了在法律上、知识上与道德上的传统力量。这一不可缺少的标准,它超越了个别的自我,而仍没有超越普遍的自我,慢慢地被另一个标准代替了,这一标准来自实在知识和对观念的标准的接受。那居于我们之外,我们需要之作为我们方向的,在我们遇到它作为实在与观念的客观确定性以前,已经采取了社会普遍性的更加容易接受的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就要求文化的发展是一个整体,交换本来就为社会所决定的,直到那个时候,作为个体才足够地了解了对象及他们自己的价值从而能够决定各个情形下的交换比例。这就说明在社会和法律上建立起来的控制交易的价格在所有的史前文化里它们自己也仅仅是许多单个交易的结果,这种交易早就以一种无规则的方式出现于个体之前。然而这一反对在这情形里并不比在语言、道德、法律、宗教的情形里有更大的价值,简而言之,所有那些出现于集体并且统治之的基本生活形式,长期看起来它们好像只有作为个体的发明才是可以解释的。事实上不折不扣地,从一开始,它们是作为个体间的结构而进化的,处于个体与群体的交互作用之中,因而它们的起源不能归结于任何单独的个体。我认为,社会地规范好了的交换的先驱者很可能不是个体的交换,而是一种所有权的改变,它根本谈不上是交换,而是,例如,抢劫。在那种情形里,个体间的交换可能只不过是一个和平协约,并且交换与规范了的交换都可能共源于此。一个类似的事件也许是,在制订与邻部落异族和平通婚协议以规范妇女购买与交换之前的以暴力抢劫妇女。这一新引进的婚姻形式立刻被当成了一种强制个体的形式。同类的特殊的自由协议应该优先于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相反,社会的规范以这种形式一并产生出来。假定每一个由社会规范的关系都历史地起源于相类的形式,即是个体地而非社会地规范的形式,乃是一种偏见。先于它的很可能是一种相类的内容,但具有关系的完全不同形式。交换超越了占有外来财产的主观形式,例如抢劫与赠礼——就像给首领的献礼及他所强征的罚款只不过是朝向税收的第一步——且因此交换在超主观性的第一种可能的形式里被社会地规范了,这种形式此后导致了真正的客观性。在个体之间财富的自由交换中社会标准是朝向客观性的第一步,这就是交换的本质。

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交换是一种sui generis(自成一格的)社会学现象、一种原初的形式以及社会生活的功能。它根本不是那些事物的质的与量的特征的逻辑结果,这些特征被称作实用与稀缺,只有当交换被预先假定时它们才获得了其对于价值过程的意义。倘若交换——就是牺牲一件东西以换取另一件的愿望——被预先排除,那么就没有任何程度的被需要对象的牺牲能够产生经济价值。对于个体而言对象的意义总是为对于它的需要所决定,且其实用性依赖于它所具有的性质,如果我们业已拥有该对象,那么其意义根本不会被它们存在的多少或者有否该种类的别的品种所影响。(在这里我没有考虑那些情形,在那里稀缺自身成了对象的一种性质,例如那些没有美学和历史价值的邮票、古董与文物。)当然,对于愉悦是必要的差别之感觉可能依赖于对象的稀缺,它存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之中:它不可能在任何地点与任何时间都被喜悦。然而,这种愉悦的内在的心理条件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影响,因为,如果它有的话,就会导致稀缺的永恒或者增长,而这,如同经验所显示的一样,并没有出现。在这里与我们相关的,除了对对象性质的直接的喜悦之外,就是通过之达到它的方法。倘若这一过程是漫长的、复杂的,需要作出远离、失望、工作、不便以及放弃等形式的牺牲,我们就称这一对象为“稀罕物”。可以用这样一种方式表达之:并不是因为对象是稀罕物而难以获得,而是因为它们难于获得才成其为稀罕物。一些商品的供应太少而不能满足我们所有人对它们的需求这一不可避免的外在事实自身并不重要。有许多东西事实上是罕物,它们并不是就经济意义上而言的罕物。是否它们在后一个意义上是罕物决定于通过交换获得它们所需要的力气、耐心与牺牲的程度——这一牺牲预先假定了对对象的需要。获取的难度、在交换中提供的代价,乃是价值的唯一组成成分,它的稀缺仅仅是一个外在的证明,仅仅是数的形式的对象化。有一样常常被忽略了,那就是稀缺仅仅是一种否定的情形,它通过不存在而表示存在的特色。然而,不存在并没有任何结果,每个肯定的结果必须通过一个肯定的质量和力量而产生,在其中否定只不过是阴影而已。这些肯定的力量显然是那些被卷入交换中的东西。它们的肯定特征应该被看作被从这一事实中分离了,这一事实就是它并不依赖于个体。事物的相对性有超越个别情形的单一的特征,即仅仅生存于多样性之中,然而并不仅仅是概念的概括与抽象。

在相对性与社会性之间的深刻的关系——它是一种人类在这里表达了肉体相关性的直接展示——在这里被描述出来:社会是一个超越了个体的结构,但那并不是抽象的。这样历史就避免了要在要么是诸个体发生、要么就是抽象的概要之间发生的二者择其一。历史是普遍性的,同时它又分明是活生生的。由之产生了独特的意义,这即是交换,作为事物相对性的经济-历史的实现,是为社会而进行的,交换给个体产生了特殊的对象及其意义,它的独特性并不在于抽象领域,而在于生动的交互作用领域,这就是经济生活的实质。不管多么切近地对一个对象的内在性质进行考察,也不会揭示专居于互惠关系之中的经济价值,这种互惠关系产生于几个对象之间,并且是以它们各自的性质作为基础的。这些关系中的每一个都以另一个为条件,并且互换它从别的对象那里得来的意义。 TgLW761wBew4igG+55+195f17GPBt6vz+yWWDIDiVZh9SdHWOtrWNxzWWOHEz4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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