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本条规定系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颁布时即存在的条款,1996年与2012年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侦查的法定定义均未发生变动,原有表述为:“‘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2018年4月立法机关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一次审议稿中将本项规定表述为“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2018年6月修正草案二次审议期间,修改内容改为了目前生效条文的表述。

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侦查”的法定定义,在1979年起草刑事诉讼法时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承载着拨乱反正、重建法制重任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起草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文革”期间惨痛教训的反思与预防。“文革”期间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群专群政、砸烂公检法、文斗武斗等方式恣意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进行干预,因此1979年刑事诉讼法起草中在总则第三条,即基本原则之首,明确规定了刑事司法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相应的,明确规定干预公民权利最为剧烈的侦查行为之定义,侦查的法定定义与《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结合起来,立法目的在于禁止私力救济、全民司法,实现国家机器依法行使司法权之效果。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监察法》,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将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行使转为新成立的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机关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以及强制性措施的行为在监察法中改称为“调查”。为明确区分“调查”与“侦查”,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必要对侦查定义进行相应的调整,特别是将原有的“专门调查工作”之表述使用其实质内涵加以替代,并辅之以明确侦查对象的方式区分两项术语。 kSpqIBnlD6P7dPxlVlbc69hWi5bmZLige9J4TIERoYg9jyruWeiqUe8V+Qu2aPrz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