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0F7S10ISNWIQHK9MI8y9Vd+MmyOK/g4TS42cG7s5OeCxX2tfJe7YvQ7+cE/tQrK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