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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第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案件范围

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pMvcRWWJBcUjxOeuIbuOlmlJLMsY5TGMbVC6qmcWpaLIZVq6eHt4cAHfgxcY9/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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