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强调发挥法院对判决的决定性作用,其基本前提是发挥控辩双方的实质性作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率尚低,大部分刑事案件没有律师帮助,特别是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自己聘请律师及获得常规法律援助律师的概率很低。在此情形下,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却采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程度较低的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大量案件,不仅程序正义难以彰显,而且实体正义也难以保障。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司法机关在设计、制定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文件中提出并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并且最终写入刑事诉讼法,将此制度普及至所有刑事案件,是我国人权保障发展的里程碑。可以预见的是,值班律师的程序参与在今后将会成为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可绕行的环节。目前,基层法院绝大多数案件可以走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这迫切需要值班律师的参与,促进程序分流的目标实现。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在人民法院、看守所轮流值班,不以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类型为选择标准,免费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补充,也是刑事案件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就国际通行概念来讲,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警察讯问、法庭审判等诉讼阶段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制度,该制度目前已经成了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值班律师的定位应为“法律帮助者”而非辩护人及其他。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值班律师与被帮助者非委托关系。法条中明确规定,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前提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也没有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的情况下,即无辩护人的状态,由值班律师提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须与值班律师签订委托辩护合同,他们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与辩护律师相比,值班律师是一次性、一站式的,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另一方面,从职能角度讲,法律仅规定值班律师在“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方面提供法律帮助。其职责范围远远小于辩护律师。作为辩护人来说,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是其最基本的核心权利,也是保障有效辩护的合理诉求,值班律师没有辩护律师的诸多权利,显然值班律师的职责并不在此,应当将值班律师定位为在尚未聘请律师或尚未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过程中起过渡作用的临时律师,或者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某些法律问题的咨询提供临时解答。如此定位一方面是由值班律师值班方式的及时性所决定,另一方面,是由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非基于委托的法律帮助与被帮助关系所决定。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应定位于法律援助律师和委托律师功能缺位的地方,是应急性公共服务,是特殊形式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在现有辩护职能体系下新增加的一种程序角色,用于填充被追诉人到案与正式辩护人到位之间的空白,并且值班律师应该是每案都有的、常设的过渡性资源。
法条规定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有四项: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值班律师的该四项职责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较为明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第十条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一)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突出和重要职责作用,集中体现为值班律师要全程见证认罪认罚协商过程,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为被告人解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就事实认定和量刑幅度给出建议,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以及程序的正当性和客观公正性。
明确值班律师的具体职权是区别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关系的重要因素,也是确保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角色转换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由于值班律师“临时律师”的特殊身份,其职权的设置应当以程序性权利为主,而对于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具体的权利,则应该交由辩护律师行使。
值班律师的工作模式一般采取“驻点式”,即在法院、看守所等规定场所设立工作站,提供法律帮助,实践中也是如此来操作的。例如,浙江省已经下发《关于在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意见》,省检察院工作站和各市检察院工作站设立工作分别于2016年6月底和8月底完成,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关于工作站的设立,浙江省已形成地方模式:制度上,省司法厅分别与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对工作站的设立层级、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要求,为全省各地按标准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工作人员由双方共同指定,接受法律援助中心业务指导。看守所、检察院、法院应为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其他相关保障,法律援助中心则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值班律师补贴。
在较小规模的地区,也可以因地制宜,仅设立一个值班律师工作站。在资源紧张的地区,如果探索采用电话或者远程视频咨询等工作模式,则应当继续讨论是否需要配套的制度设计以克服空间上的隔绝性以及办案机关设置的人为障碍,从而保证被追诉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速裁试点的地区法院,对于值班律师工作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全区选择了50名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且具备一定刑事办案经验的律师,组建了专门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在刑事速裁法律援助办公室轮流职守,以视频会见的方式,向每位速裁程序的嫌疑人、被告人讲清刑事速裁程序的意义、适用条件及认罪认罚可能获得的量刑奖励,形成普遍意义上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