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作出了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辩护以外,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辩护人。本次修改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新增加的第三款规定了一种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及其例外情形。
该新增条文共包含两层意思:
1. 规定了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之所以规定上述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主要是考虑到被开除公职、吊销执业证书的人本身涉及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如果允许其继续担任辩护人,将有损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难免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疑问。与此同时,如果因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担任辩护人,其辩护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禁止该类人员担任辩护人。
2. 规定了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例外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即使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仍然可以担任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监护人”是指承担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等。根据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不能作扩大解释。尽管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曾经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但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考虑到监护人、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比较熟悉,对其利益也较为负责,本次修改特别设置了这一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