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facZr0JrEhelKWc40BWnDvzcB2tisBGjpg9uZ+uj043Zv/tpvCBKkHX2+SflOB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