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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第三条】
不得担任辩护人的限制性规定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uXREhmObHzgp2RXKHIRkTHYAx+jItGB4c22P0ySP3XuFXtSkixM4RLZtaNf9B4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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