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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汉族移民与内蒙古社会变迁

一、汉族移民在内蒙古的发展过程

内蒙古的区域范围非常大,东西相距数千公里,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结构也不尽相同,汉族移民进入的时间早晚不同,移民的来源、数量也不尽相同,因此,如果从整体上论述汉族移民对蒙古社会的影响,容易流于空泛。民族学界、历史学界的研究者对内蒙古不同地区的移民情况进行了具体研究,王卫东对绥远地区、王玉海和白玉双对内蒙古东部地区、梁卫东和哈斯巴根对鄂尔多斯地区的移民情况及影响分别进行了研究,这种区域社会史的研究强调的是细致、深入地研究各个地区的差异,注重个案研究,因此得出的结论往往更加确切,该研究方法也有独特优势。不过,要研究内蒙古社会的近代变迁,变迁过程中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冲突,以及社会变迁与法制改革的关系,还需要对内蒙古地区进行整体的研究。因此,本章更加注重从整个内蒙古的宏观层面来论证汉族移民的总体情况及对内蒙古社会变迁的影响。

(一)汉族移民的形式

蒙古草原南部早在秦汉时期就有汉人屯垦,契丹统一北方后,更是大规模地招致汉族移民。过去来蒙古地方垦种的人,多是俘虏、逃亡者、罪犯或驻屯兵,明代以后内地的贫困农民就有许多自发地迁入蒙古。清代汉族的移民形式与历史上其他时期的移民形式差异很大,其主要形式有:

(1)灾荒移民。灾荒是汉族塞外移民最主要的原因。如雍正元年(1723年)及二年,直隶、山东一带连遭饥馑,为了解决流民问题,雍正帝下令内地乏食民人可往口外可耕蒙地垦荒谋生,乐于迁移者,免其田赋,同时谕令各旗蒙古王公容留谋生灾民,欢迎入殖者,特许其吃租。此即“借地养民”政策,在此政策的鼓励下,直隶、山东一带的贫民大量涌入蒙古地区。

(2)战乱移民。明末清初,陕西、山西一带的抗清义军战斗失利后,纷纷逃亡塞外避难。“明末鼎革之际,籍隶山陕之官绅,起兵抗拒清军。兵败后无所为,则挈家至塞外逃祸。荒山僻野,耕稼其中。或有招捕急而入蒙籍者。”

(3)自发性移民。蒙古各部逐步归附清廷以来,清廷为了控驭强悍的蒙古各部,成功地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理想的效果,确保了社会安定,为蒙古畜牧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推动了畜牧业的发展。清朝统一蒙古后,蒙汉之间民族隔离的政治界限被打破,蒙古地区由战乱走向安宁,与内地的关系日益密切。虽然清朝长期推行蒙汉隔离政策,与明朝之前相比,毕竟有了明显的不同,政治上的统一和安稳有利于汉族移民的发展。自发性移民于是成为清代汉族移民的主要形式,与前两者相比,自发性移民完全是自主的移民,其客观原因是边外条件较内地优越,移民出塞因而可以寻求更好的发展。

(二)汉族移民的过程

汉族移民是逐次进入蒙地的,基本上是越长城由南向北次第推进,逐步进入卓索图、察哈尔、土默特和伊克昭南缘。另一方向是从东三省越过柳条边墙向西推进,进入哲里木盟。“其趋向,一是由长城沿边,渐次向北推进;一是从东三省越过柳条边墙向西推进,进入哲里木盟。从时间上来说,前一路线较之后一路线早将近一百年。”

归化城土默特旗是清代最先开垦的地区,安斋库治曾说:“在土默特地区,封建农奴制化的过程早于内蒙古其他部分而从明代就已经开始,土地的封建所有制也随之有了发展。” 到乾隆八年,归化城土默特蒙人共有土地75048顷,已垦土地60780顷,牧场仅剩14268顷,不及总数的1/5。 当时土默特已有“塞外江南”的美称,基本完成了从牧区向农区的转变。

察哈尔是清朝的内属旗,“雍正中始募民垦种坝内,以为农田,划井分区,村落棋布。” 雍正二年(1724年),张家口至镶蓝旗察哈尔西界,“各处山谷僻隅所居者万余。” 乾隆四年(1739年),“凡坝内之田皆已招民垦种,现征钱粮。”

伊克昭盟,移民主要集中在“沿边”和“靠河”两大区域。“自康熙末年,山陕北部贫民,由土默特渡河向西,私向蒙人租地垦种。而甘省边氓亦复逐渐辟殖。于是伊盟七旗境内,凡近黄河长城处,所在皆有汉人足迹。”

卓索图盟原来全系蒙古游牧地,清初分为旗地与蒙地两类,旗地招垦速度最快。康熙九年(1670年)清廷招民垦种,“古北口热河等处,从前原无熟地,自康熙九年将八旗官员人等口内熟地换给口外荒地开垦……又古北口至围场一带,从前原无民地,因其地土脉肥腴,水泉疏衍,内地人民愿往垦种,而科粮甚轻,故届年开垦升科者三千余顷。”

昭乌达盟与卓索图盟有老哈河南北沟通,汉族移民经卓索图盟进入昭乌达盟南部各旗。道光十一年(1831年)克什克腾旗因土地紧缺而打算向巴林旗展界,“克什克腾实有招民种地之事……该旗希图得租开种,以致地窄,又欲展占巴林地界。”

哲里木盟的移民相对要晚一些,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盛京将军永玮等奏,“宾图王旗界内所留民人近铁岭者,达尔罕旗所留民人近开原者,即交铁岭县、开原县治之。” 可见这时已有民人垦种。嘉庆五年(1800年)在哲里木盟设长春厅理事通判管理界内民人,此后垦民逐渐增加。

“从总体情况看,在1902年清朝全面放垦蒙地前,内蒙古自西至东,归化城土默特旗两翼、察哈尔右翼四旗、卓索图盟五旗、哲里木盟科尔沁左翼前后二旗,已全部开垦,成为农区和半农半牧区。伊克昭盟七旗沿边靠河地带、察哈尔左翼南部、昭乌达盟南部及科尔沁左翼中旗、右翼前旗和郭尔罗斯前旗,农区也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

二、汉族移民引发的内蒙古社会变迁

汉族移民、蒙地开垦、阶级分化、制度变迁也是逐步展开,经过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笔者并没有特别区分各地区的差异,而是进行整体上的分析。

(一)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农牧矛盾的形成

在汉族移民的历史进程中,内蒙古的社会形态经历了从纯粹的游牧社会向半农业半牧业社会的历史变迁,在这一历史变迁过程中,蒙地的土地所有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游牧经济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关系随着汉族移民的渐第发展而蜕变,土地私有制逐步形成,并且成为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蒙地的衍变,各旗不完全相同,私有形式的土地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蒙古僧俗贵族的私有地,包括札萨克王公的私有地、闲散王公及塔布囊的私有地、寺庙的香火地或庙地;二是蒙古牧民分得的土地,包括生计地等;三是旗衙或王府差民领受的土地,包括差役地、福分地等。当然除了这些私地外,还有大量的官地和公地,官地由清廷直接管理,牧地仍归全旗共同使用。具体如下:

(1)札萨克王公的私有地。在各类私有土地中,札萨克王公私有地出现最早。顺治年间,就有札萨克王公私占地亩,招汉人耕种。康熙年间,札萨克王公的私有地不断扩大,大量招募汉人开垦旗内土地据为己有,以至于普通牧民无地放牧牲畜 。清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给普通蒙民划分生计地,札萨克王公的私有地也随之为法律所认可,被称为内仓地。在各类私有地中,札萨克王公私有地数量最大。

(2)闲散王公和塔布囊的私有地。闲散王公在封爵之时,最初是札萨克奉清廷的旨令,按爵位的高低分给。塔布囊私有地的形成不同于闲散王公,其土地不是由清朝皇帝直接封赏的,而是与同族的王公分家得到的。在游牧封建时代,王公贵族的分家通常是分给牲畜和属户,但当进入半耕半牧或农耕时代后,王公贵族因占有大量的土地,在分家时,札萨克就把内仓地或外仓地的一部分分给他们,同时在分给普通牧民生计地或者福分地时,也要分给这些贵族们。

(3)寺庙的香火地或庙地。蒙古的僧侣贵族在农垦过程中占有土地形成的私有土地,称为香火地或庙地。庙地的数额通常是很大的,最初寺庙只有使用收益权,而没有所有权,后来庙地渐为寺庙上层喇嘛所把持,并最终成为他们的私有地。

(4)普通蒙人的私有地。生计地大概产生于雍正年间到乾隆十三年前后,这期间蒙地大面积开垦,威胁到蒙民的生计,退耕还牧是不可能的,甚至限制农耕都是不可能的。于是在游牧经济不可能维持的情况下,清王朝把一部分土地以生计地、福分地、差使地、仓储地等名义按照封建身份分配给旗民,让蒙民从事农耕以维持生计,这就是生计地。

分配蒙民的生计地没有世袭占有权,而只有终生使用权。但到了同治年间,由于各种内忧外患,清廷无暇顾及蒙旗。蒙古王公贵族趁机抢占旗内土地,旗内无多余土地可供分配,因而每三年进行一次的生计地调整就停止了。这样原来分给的土地就成了固定的,不仅可以终身使用,而且可以世袭占有,于是形成了事实上的私有。

(5)福分地和差役地。在分给蒙民土地的同时,旗衙官员和王府差民也获得了一定数量的土地。福分地是旗长对其官员论功行赏所允许收益的土地,这种土地承领七八年后由旗长发给地契,准永远承领。差役地是旗长分给蒙旗官员或王府差役任职期间使用收益的土地,起初这种土地具有职田的性质,退职时应归还,但后来发生了一些变化,如果任职七八年以上,就承认永为承领。台站地是专供驿站及驿站兵丁使用的土地。驿站在设置之初拨有牧场,农垦兴起后,改拨农田,台站地具有差役地的性质,直至清末仍然保持着官地的形式,驿站取消后变成驿站官兵的私有地。福分地、差役地等土地因世袭使用收益,于是具有私有的性质了。

土地私有制是定居农业的产物;在游牧条件下,牧场任何时候也不可能成为私有财产。清朝虽有禁止私垦、私招、典卖蒙地的法令,但由于蒙古王公私自招垦、典卖蒙地,法令有名无实。蒙地陆续开放后,土地作为耕地被永久占有时,就成为私有地。

蒙古族土地私有制产生的历史,又一次印证了马克思关于所有权来源的判断,“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改变外壳的程度,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源泉,即一种有经济上和历史上的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 马克思指出,所有权是经济关系的产物,经济关系发生变革,旧的所有权关系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新的所有权关系会在新的经济关系中得以确立。蒙古族土地制度的变迁,新的土地私有制的产生过程,正是蒙古社会经济关系发生变革的过程和产物。

总体而言,内蒙古地区因汉人的移入产生了这种官地、公地 、私地的区分。土地是畜牧经济最主要的生产要素,是畜牧经济的基础,随着蒙古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成为蒙古人最重要的财产。

在内蒙古地区,牧业经济需要的是公地,而农业经济需要的是私地,公地与私地的矛盾背后正是牧业经济和农业经济的矛盾。在汉族移民地这种缓慢、渐进的过程中,汉人越多的地方,农业的比重越大,于是在内蒙古社会产生了农业与牧业之间的矛盾。农牧矛盾是内蒙古社会的基本矛盾,是一切矛盾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和源泉。

(二)蒙汉杂居格局的形成和内蒙古阶级状况的变迁——蒙汉矛盾的形成

清代之前,内蒙古地区的主要居民是蒙古族。清朝统一全国后,出现了大一统的政治局面,这为蒙汉民族的交往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创造了有利的局面。蒙古的经济需求、内地的人口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作为内在的力量,共同推动了以汉族移民为主的农业人口的迅速增长。

当然,蒙汉人口结构的改变除了汉族人口的相对增加外,蒙古族人口的绝对减少是一个重要原因。清朝极力推行黄教以驯服蒙古,导致大量男子投身佛门,不娶妻生子,造成蒙古人口的绝对减少,如《卫拉特法典》规定十人中必有一人献身于佛。

在人口一增一减两个因素的影响下,内蒙古地区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单一的民族地区演化为蒙、汉、满等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内地汉人在口外蒙古“或行,或力田,至数十万人之多”。东部喀喇沁、土默特地区,1712年“山东人往来口外垦地者多至十万余”。中部察哈尔地区,雍正二年(1724年)仅右翼四旗就已垦地29709顷,人口“山谷僻隅,所居者万余”。据估算,清朝中叶内蒙古地区的汉族人口已经有100万人以上,而蒙古族人口的总数也仅130万左右。

总体来说,蒙古族主要居住在北部牧区,而汉族居住在南部农区,但在农区内部和农牧交错地带,蒙汉两族则呈现出小聚居和大杂居的特点。这种居住特点是历史性形成的。汉族早期移民,数量少而分散,如大多耪青都是与蒙古牧民住在一起,形成杂居的状况。随着移民的增加,汉族有了独立的居住点,尤其是蒙地放垦之后,大量汉民北移,汉族居住地逐渐连成排片。由于汉族移民的随意性,蒙汉村落是彼此交错在一起的。

汉族移民带来的是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生产方式,随着移民人数和垦地面积的增加,内蒙古的生产方式逐渐完成了从游牧经济向半农业半牧业经济的转变,内蒙古社会的阶级状况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也发生了分化。

1.地东

即土地所有者,只有蒙古人才能称为地东,揽头和大地户虽然向外转租土地,但因为没有土地所有权,因此不能称为地东。地东主要包括蒙古王公贵族、台吉、塔布囊、僧侣贵族、普通牧民。由于政治地位和生产资料的多寡,其阶级属性各不相同。

(1)蒙古王公贵族,是地东中占有土地最多的人,他们将土地直接出租给地户或包租给揽头,由揽头代为招租。由于他们特殊的政治地位,他们成为地主阶级中的特权阶层,与地户之间具有很强的超经济强制性质,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其身份具有二重性,作为蒙古王公贵族仍然享有清朝授予的种种封建特权,普通牧民与他们之间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已经转化为农民的原有属民也仍然与他们保持着一定的主从关系;作为大土地所有者,他们又成为剥削蒙汉农民的地主阶级。

(2)台吉、塔布囊,是一个不断分化的阶层,那些王公或闲散王公的近亲宗支,即所谓的大门台吉、塔布囊和王公贵族一样,成为地主阶级中的特权阶层,而一般的小门台吉、塔布囊除了札萨克王公分给他们的土地和自家析产所得的土地外,再很难有机会扩大其土地了。尤其在蒙地私有化完成后,他们占有的土地不断地减少。当然,对于已经转化为农民的原有属民,他们仍保持着主从关系。

(3)蒙古僧侣贵族是地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凭借着宗教势力,在土地开垦中也占有了大量的土地。

(4)蒙古普通牧民虽然占有的土地数量不大,但由于他们不善于经营农业,也向外出租土地,而成为地东的组成部分。其中只有极少家道殷实、善于经营的蒙民分化出来,成为中小地主,加入地主阶级的行列中去。绝大多数蒙古牧民要么成为保有少量耕地的自耕农,要么在蒙汉地主阶级的盘剥下将土地兑倒或典押出去,滑向破产的深渊。从名义上看,他们仍然是地东,但实际上往往是变相地出卖了所有权,与地户之间不是什么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有的甚至成为其他蒙汉地主的耪青或雇工。这些转化为农民的蒙古平民,与蒙古王公贵族之间仍然保持着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仍然承担着蒙旗的各种封建赋役。

总之,受政治地位和土地数量的影响,地东逐渐分化。蒙古王公、大门台吉、塔布囊和僧侣贵族成为特权地主阶级;大多数小门台吉、塔布囊和少数箭丁成为中小地主阶级;小部分小门台吉、塔布囊由于典卖了土地成为破产地主;而大多数蒙古普通牧民由于占有土地不多,大多成为农民阶级。

2.揽头

揽头是蒙旗开垦过程中大面积承揽荒地的地商,是蒙旗土地的主要倒卖者、揽租者和蒙古大地主地租的代征者。它主要由这样几部分组成:

(1)内地的商人和高利贷者,他们熟悉蒙古风俗且财力雄厚,与蒙旗上层关系密切。

(2)内地地主和中下级官员,他们在蒙地开垦之初,利用蒙古人不善经营农业的弱点,大面积承担具有永佃权的土地,或招佃开垦或转手倒卖,从中牟利。

(3)蒙旗的中下级官员、台吉和部分箭丁,多是家道殷实,为众人所服,所以加入揽头的行列中。

揽头多是倒卖土地的地商,在承揽到土地后立即转手,也有的等土地垦熟后再倒卖。有一部分揽头是地商兼经营地主,他们在承揽到土地后转售一部分,剩余部分出租给租户或招募耪青耕种。

揽头是蒙古王公贵族进行地租剥削的中间人、合作人、代理人,甚至是债权人,他们之间互相利用、互相依存。蒙古王公贵族借揽头之手把土地包揽出去进行地租剥削;揽头则通过包揽、转租、倒卖进行中间盘剥。

3.地户

是指租种地东土地的人,包括佃户和租户。

(1)佃户是具有土地永佃权的人,从地东或揽头手中获得永佃地。

(2)租户是一种分成佃农,指租种大粮户土地的人。他们一般没有土地的永佃权,也不与地东发生关系,与大粮户之间是一种不固定的租佃关系,长则三五年,短则一两年,期满重新协商签约。租户不仅要缴纳地租,还要承担亩捐和其他杂税。

4.耪青

除了租佃外,蒙古地区的“耪青”现象也很普遍。这种方式主要盛行于半农半牧区,在地广人稀的地区,地主为了吸收更多的劳动力,以“分成”为条件吸引更多的劳动力种地。“耪青”指的是地主招徕没有土地、耕畜、农具的贫户为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秋后按成分益。内蒙古地区的耪青可以分为“内青”(又称作“里青”)、“外青”两大类。

(1)内青,多是外乡人。他们不仅不占有土地,而且没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设施,雇主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居住场所和全部的生产资料,以及贷给必要的生活用品。招“内青”者大多是善于经营农业而又有较多土地的汉族地主。内青所受的剥削较重,是农民阶级中的雇农阶层。

(2)外青,又称力量青。外青多是本地人,多有自己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有的还有一定数额的土地,只是由于土地不够用而以耪青的形式租种部分土地作为补充,雇主只需要提供土地,收获物折半或四六分成(雇主四,耪青六)。外青在性质上与租户基本相同,招外青者大部分是缺乏管理土地经验的蒙古族地主。

5.雇工

早期的雇工多是从内地流入的,一般与雇主之间口头约定佣金,佣金因人因地视行情而定。雇工以出卖劳动力为主,从其生活状况、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来看,他们所受的剥削是最重的。

清代内蒙古地区从牧业经济向半农业半牧业经济的变迁过程中,最大的受益者是蒙古王公贵族和汉族地主商人。蒙古王公贵族通过招垦,把大面积的土地据为私有,或者把土地租给内地流入的汉人,进行地租剥削,或把土地典给有钱的汉族地商、高利贷者换取钱财,把汉族农民固着于自己的土地之上,从而变成蒙古族地主。少数上层箭丁经过几代人的经营也有可能变成地主。与蒙古地主相反,占地不多的小部分贵族和大部分牧民则变成自耕农,或在蒙古僧侣贵族及汉族地商、高利贷者的勒索下不断破产,被迫将小块土地典卖出去,逐渐沦为佃农。

一部分从内地来的汉人,主要是汉族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他们在土地的租典过程中,利用手中的资金优势和蒙古人不善于经营土地的弱点,通过各种途径占有土地,进行土地兼并、垄断佃权,把土地的支配权控制在自己手中,逐渐成为汉族大地主。其余的大部分汉人都沦为蒙汉地主的佃农。

经过不断的分化组合,内蒙古地区原本单纯的阶级状况随着汉族移民的发展而发生了复杂的变化,内蒙古社会最终形成了蒙汉地主和蒙汉农民两大对立阶级。同时,这两大阶级矛盾中又夹杂着民族矛盾的因素,阶级矛盾有时以民族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近代内蒙古的社会问题不仅有因社会变迁而形成的各种矛盾,更因汉族移民是内蒙古社会变迁的动因和载体,而使得这种矛盾更加复杂。 AxIP4okgjDOfzcSXa2YRogWEHh6nY4Q9fkVPB/8Xww24dbc7pSAvF8M6j/7qZh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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