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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汤因比曾称游牧文明为“停滞的文明”,若从其历史传统、生计方式看,确是如此。以王公贵族、僧侣贵族为统治支柱,严厉的逃亡律维系着以封爵制度为基础的等级社会,政教并立体制下宗教在社会统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系列特征都表明近代之前的内蒙古社会仍然是典型前现代的政治体制,这正是近代内蒙古社会变迁与法制改革的起点。

就中央政府与内蒙古民族地方的权力关系而言,羁縻统治与因俗而治是核心内容。内蒙古不仅是清帝国的边疆地方,更是清朝统治者的政治盟友,所以清朝统治者不仅贯彻了以往的会盟制度、札萨克制度、封爵制度,更是将联姻方式发挥到了极致。在这样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中,蒙古族原有的自治权得到了极大的保留,尤其是在蒙古族历史上封建领主一直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这种权力关系及权力关系之上形成的观念中,蒙古人认为他们向来就是自治的。近代之后各种形式的民族自治思潮传入内蒙古,更使蒙古族传统的自治权获得了现代话语的支持,这些都成为近代之后历次内蒙古自治运动的历史根源,正因如此,就特别需要区分清楚民族自治与封建主自治,而这恰恰是蒙古封建主刻意回避的。

就内蒙古的地方政治制度而言,游牧封建制是典型的前现代政治体制。一方面,内蒙古的封建制度是以分封制为基础的,各级封建领主仅仅以阿勒巴为纽带联系着。在封地内,各级领主享有全面的专制权力,王府的各个机构都是封建主的办事机构,而不是国家机关。另一方面,内蒙古的封建制度又是以氏族制为基础的,游牧人的家产制观念深深地影响着蒙古人的行为方式,各级领主必须是黄金家族的成员,并且世袭领主职位。近代之后各种形式的民主思潮传入内蒙古,青年知识分子逐渐成为内蒙古非常重要的政治势力,要不要进行民主改革,就成为守旧势力与进步势力之间斗争的焦点。

就内蒙古的社会结构而言,等级制、身份制仍然是鲜明的特点,清代绥服蒙古后更是加强了这一特点。不仅王公贵族之间等级鲜明,王公与牧民之间更是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且以逃亡律严格维系着这种人身依附关系。梅因讲人类历史的进步运动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而在蒙古人的观念中,等级制恰恰是最合乎他们的观念的。废除等级制度、废除人身依附关系、解放奴隶,是蒙古族进步的一个环节,而这与他们的传统恰恰是不相符的。

就内蒙古社会法制与宗教的关系而言,宗教不仅是统治的精神工具,僧侣本身是统治的重要支柱,而且广大普通的牧民需要承担各种沉重的宗教义务。在蒙古社会,只有极少数的旗是政教合一的,绝大多数旗的政治与宗教是并立的,僧侣贵族本身也是封建主,享有广泛的政治和经济特权,并以法律的方式把各种宗教义务法律化。藏传佛教也是蒙古法律的指导思想,每一部法律的序言都明确把藏传佛教确立为指导思想。世俗封建主与僧侣贵族结成了统治的联盟,在蒙古族绝大多数人信仰藏传佛教的情况下,世俗封建主与僧侣贵族把改革宗教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与反对宗教信仰混淆在一起,把政治和宗教相分离与反对宗教信仰混淆在一起,成为世俗封建主与僧侣贵族蛊惑民心、反对改革的借口。 0kAUI2GNQIH11LkrQcJlBLwpbcoNebfzDcOstECOPyvB5J2MmKUmWtnUNiNjc1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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