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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服务的性质分析
——定位思考

(一)诉讼服务应该成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诉讼服务是司法动态发展的产物

一般来讲,司法也称为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纠纷、裁决案件的专门活动,特别是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中,司法的概念一般经过从狭义走向广义的发展,其原因可能在于司法是历史的产物,社会发展引起社会纠纷的增加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革和创新,司法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外延逐步扩大。狭义的司法专指审判机关的审判、裁决及解决纠纷的活动。而广义的司法是指除了法院审判工作外,还包括基本功能与法院相同的仲裁、调解、行政裁判、司法审查、国际审判等解纷机制在内,以法院为核心,并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和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一种法律活动。司法概念这种动态发展表明司法逐步从封闭走向开放,也表明司法分工越来越细化、司法功能越来越多元。诉讼服务作为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运行体制机制体系,服务案件当事人诉讼、服务法院案件审判,确保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官对案件的有效审理,促进司法的公正、效率、权威,满足纠纷化解的多元化需求。当今的司法过程首先需要将社会纠纷进行分类和引导,即确定纠纷的性质,分析采用诉讼机制还是采用非诉讼解决机制,然后作出选择,将纠纷输送到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具有司法职能的其他机构或部门。因此,诉讼服务是司法的客观需要,是司法动态发展的结果。

2.诉讼服务具有司法的一定功能

司法功能,是指司法实际能够产生的职能作用。司法一般具有保护功能,即通过适用法律,处理各类案件,惩罚犯罪,保护善良,保障人权,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调整功能,即通过司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权利救济就是调整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功能,即司法活动过程教育广大群众和公职人员如何避免法律风险,自觉遵纪守法,构建和谐环境;制约公权,即司法可以达到对公权力滥用、公权力侵犯公民的情况进行制裁。而新时期司法的功能具有从诉讼走向非诉讼、从消极转向能动的延伸,而诉讼服务除了满足服务诉讼的同时,也是这种司法功能延伸的需要。

3.诉讼服务是司法理念发展的产物

司法理念是人们关于司法精神的理解和对司法价值解读的一种观念模式,它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行的指导思想,也是人们对司法应该具有的应然状态的一种系统思想。因此,司法理念影响司法制度的形成、变革和发展。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司法理念,如中国古代有民本、无讼的司法理念,西方从古代的法治理念发展到近现代的法治理念,有一个关于法治的不断完善过程。关于司法理念,传统的有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平等、司法民主、司法效率,而这些司法理念往往是从狭义司法概念的理解上运用的观念模式,而新近发展产生的一些新的司法理念,如司法能动、司法协商、司法透明,是对司法概念走向开放的新的观念模式,当然,新的司法理念作为观念模式必然带有一定思想的传统印记和对现实司法需要的回应,不可能平白无故地产生。当事人需要一个平台为他们答疑解惑,为他们提供服务;而广大法官也需要一个平台零距离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我国司法为民的理念是带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理念。诉讼服务可以说是我国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的体现;诉讼服务也可以是司法能动理念的体现,因为我国司法能动理念是从服务型司法角度来服从国家大局需要出发的,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实现社会公平与维护国家稳定上应该有所作为;诉讼服务还可以是司法协商的理念体现,因为司法协商理念是在一定底线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进行沟通与商议,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从而得到司法机关同意后作为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国家司法与社会司法的一种平衡的结果;另外,诉讼服务也是司法透明理念的体现,因为司法透明要求确保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要求司法活动一般应向民众公开,要求向媒体公开,坚持司法透明,可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因此,诉讼服务也是司法理念发展的产物。反之,只有坚持科学的司法理念和必要的理念更新,才能引领和把握好诉讼服务的内涵与工作。

(二)诉讼服务是重要的司法公益性服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诉讼服务中心由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组成,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功能设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讼服务,达到方便群众诉讼,提升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增进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的目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和诉讼服务工作机制的完善,是司法为民宗旨意识的直接体现,有利于将便民、利民举措全方位地落实到法院各项工作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诉讼服务中心的各项平台工作一般没有直接涉及服务费用,而是人民法院主导的一项综合的重要的司法公益性服务,同时因为其具有法律专业性属性,使其与一般大众性服务区别开来。 2Hp5M0sRvGPV/4hA+IFSkEATn1NvbnhweHFmzjn67qgCZhqwwirWjqLPHBRXEJ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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