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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确认识诉讼服务与诉讼服务中心的关系

梳理清楚诉讼服务与诉讼服务中心的关系,可以更加深入了解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其根源在于什么。我们认为诉讼服务与诉讼服务中心的关系表现如下:

首先,诉讼服务与诉讼服务中心的出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发展与改革过程中的一个转型,通过这种转型确保司法满足民众的需求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其次,诉讼服务是一种司法理念并通过制度建构形成的体制机制体系,而诉讼服务中心是展现和实现诉讼服务内容的媒介或者平台。诉讼服务与诉讼服务中心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诉讼服务的内涵决定了诉讼服务中心的运行状态,同时,作为窗口的诉讼服务中心的良好运行,可以提升和完善诉讼服务的内涵。

最后,诉讼服务是一种目标或价值的体现,即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效率、司法民主、司法公开;而诉讼服务中心则是通过自身的运行去实现诉讼服务的目标与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诉讼服务与诉讼服务中心之间是目标和手段的关系。对目标的理解和认同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手段的选择与应用状态;手段的多少与效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目标的实现程度与提升。

因此,诉讼服务与诉讼服务中心既存在区别,又保持联系,两者相辅相成。 6jrs4sdOzpaNOUjMU0VOooufla3BQ82EXpKtGF7KWvvHVmJb9eld/892hFzJh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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