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服务是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出现的司法领域现象,它体现了法治的内涵要求和社会民众对司法的正当需求。什么是诉讼服务?明确诉讼服务的基本内涵和外延,是把握和识别诉讼服务实质之基础。
概念是解决事物内涵和外延的名词,并通过定义进行表达。由于我国真正研究诉讼服务的学者不是很多,对诉讼服务的学理定义基本没有,查阅相关法律、指导性规范,也没有诉讼服务的定义。当前较为权威的是李少平主编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理论与实践研究》一书中下的定义,诉讼服务是指“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诉讼程序法框架内,由人民法院系统相关内设机构在诉讼及其前后延伸的过程中,对外方便诉讼当事人、对内服务审判相关人员并促进实现人民法院管理目标的一套非裁判工作机制与体系” 。该定义主要指出了诉讼服务的前置条件是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诉讼程序法框架内,明确了诉讼服务的实施主体为人民法院系统相关内设机构,概括了诉讼服务的内容(性质)是对外方便诉讼当事人、对内服务审判相关人员并促进实现人民法院管理目标的一套非裁判工作机制与体系,界定了诉讼服务的时间区域应为(案件处理)在诉讼及其前后延伸的过程中。书中较为科学地说明,诉讼服务是我党传统司法的现代性表现和升华,是法治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透明化、规范化、效率化等诉求,而在思想上和理念上审视、重视司法服务性功能与作用,从而开始探索与开创的法院工作及运行模式,并最终在实践的角度产生“诉讼服务”的称谓。
经过这几年诉讼服务实践的发展,我们认为:诉讼服务是人民法院主导的通过一定平台服务案件当事人诉讼、服务法院案件审判,确保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官对案件的有效审理,促进司法的公正、效率、权威,满足纠纷化解的多元化需求,实现以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为目标的审判辅助事务管理运行的体制机制体系。
从我们上述概念的定义,可以得出诉讼服务具有如下内涵特征:
1.诉讼服务的主导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诉讼服务的主持者、引导者,涉及诉讼服务的内容的确定和规划、服务标准的制定、具体服务区的构成和运行、服务人员的准入与培训等。为什么诉讼服务要人民法院主导呢?因为,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系统中,不仅是当然的实施者,而且是组织者、设计者、管理者,不仅自己要身体力行,还需要引入其他相关主体,如任命人民调解员,以便委托第三方进行纠纷调解,实现诉调对接;招标入住的快递公司,以实现诉讼文书的规范统一送达;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的法律援助律师,以实现相应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等。另外,还需要通过诉讼服务平台与相关机构协调和协作,如通过金融机构合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的控制等。
2.诉讼服务的内容为服务案件当事人诉讼、服务法院案件审判。有的人把诉讼服务说成一体两翼或者一体两面,即对外服务当事人和相关群众,践行司法为民;对内服务法官与审判,提升司法质量和效果。服务当事人和相关群众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需要。对内服务法官与审判,是确保审判不受干扰、实现司法公正、深化司法改革、践行审判中心主义的重要措施。
3.诉讼服务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官对案件的有效审理,促进司法公正、效率、权威,满足纠纷化解的多元化需求。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强化法治建设时期,公正永远是司法的主线和本质要求,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衡量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适应多元纠纷性质的需要,也是诉讼服务应有之义。
4.诉讼服务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系统化有利于诉讼服务的结构优化,提高整体效能;信息化有利于诉讼服务与信息技术的衔接,实现诉讼服务的跨地域性和跨时间性,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提升社会效果;标准化有利于诉讼服务功能实用化、管理精细化,实现服务与管理的有机统一,更好地体现诉讼服务的平等、同质和高效。社会化有利于诉讼服务更好地协调和融合社会力量,推进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交融共享、良性互动,促进司法公开透明。
5.诉讼服务的性质是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运行体制机制体系。诉讼服务是在司法为民的理念基础上探索建立起来的一个运行系统,它需要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规则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要素组成的运行机制,从而在服务审判、为民众诉讼和法官有效审案时提供条件,确保公民在每一个案件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诉讼服务尽管存在程序性的事项,如申请执行、诉讼文书送达等,但它不等于诉讼,因为它服务的是审判辅助事务;诉讼服务是包含多元丰富的审判辅助事务,通过有效的组织实施而建构的运行系统,属于广义的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结合上述诉讼服务的内涵可知,“我国诉讼服务的属性具有高度的人民性、良性沟通的公正性、寓管理于服务的效率性、附属于审判权的事务性等基本属性,也是诉讼服务传统性与现代性的有机结合的内在关联性” 。
诉讼服务的内涵决定了诉讼服务的外延及其具体实务范围。可以说,最早涉及诉讼服务内容的官方文件是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该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并应配置必需的服务设施等内容 ,这个应当是最早的关于诉讼服务的范围的明示。我国人民法院“一五”“二五”改革均未涉及诉讼服务内容,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把“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作为改革的一大任务,在“建立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中列出了健全诉讼服务机构,加强诉讼引导、诉前调解、风险告知、诉讼救助、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收转、信访接待、文书查阅等工作,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等内容。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在总体思路上明确体现了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的精神。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强化了诉讼服务的外延范围,侧重对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部分内容作了指导性规定和要求。
结合上面的精神和诉讼服务实践情况,当前诉讼服务的外延范围可以分为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线上诉讼服务涉及线上法律咨询、线上立案、线上提供证据、线上开庭、线上执行、线上送达诉讼文书、线上预约旁听、线上信访、线上服务热线等。线下诉讼服务主要是指诉讼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窗口尽可能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标准化的诉讼服务。
线下诉讼服务应该说是从法院立案窗口发展而来的,特别是随着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的司法改革而得以扩大,同时随着司法为民精神的深化和行政服务窗口经验的借鉴而得以完善。线下诉讼服务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部分。对外诉讼服务大概包括诉讼导引、案件查询、材料收转、上诉收转、查阅卷宗、法律援助、快捷诉讼通道、在线服务等内容,对内诉讼服务包括评估拍卖、司法鉴定、移送卷宗、司法专邮、保全提示、信息化建设、内部协调等内容。 从诉讼服务的外延范围可知,诉讼服务的性质带有司法行政事务与审判的司法延伸性工作。
1.诉讼服务与律师诉讼服务。诉讼服务与律师诉讼服务的区别在于:它们之间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性质不同。即律师诉讼服务的主体是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服务内容在于受当事人委托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为当事人服务,服务性质属于有偿服务;而诉讼服务完全不同,代表的是人民法院,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当然,良好的律师诉讼服务有利于与法院主导的诉讼服务相衔接,提高诉讼服务的效果。
2.诉讼服务与司法服务的关系。从学理上讲,两者应该有明显区别,司法服务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维护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就是审判,法院通过适用法律惩恶扬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就是司法服务;诉讼服务的内容不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及司法服务,而是指的是审判辅助事务的服务,其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确保司法公正、效率。当然,良好的诉讼服务可以助推司法服务的宗旨的实现,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而现实中的司法服务往往指的就是诉讼服务,许多法院其司法为民的诉讼服务开始就是称为司法服务,甚至将诉讼服务的平台——诉讼服务中心称为诉讼服务中心。由于司法服务与诉讼服务的基本内容、性质相同,因此,司法服务与诉讼服务就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叫法的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