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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化理念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中的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进程,确保中心功能发挥,必须以统一的标准来规范诉讼服务中心的各项服务内容,这样才能确保当事人在任何一个法院都享受到平等、同质、高效的诉讼服务。由此,诉讼服务标准化的理念孕育而生。

(一)诉讼服务中心性质标准化,有利于整合中心职能

诉讼服务中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说是立案庭下设机构,有的说是法院独立机构,有的说是临时协调部门,纵观全国法院都没有很明确的定位。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扩大了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将除庭审以外的全部服务事项确定为诉讼服务中心的服务事项,却未对诉讼服务中心的性质给予明确回应,仅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托立案庭,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构建诉讼服务中心日常管理部门”。

实际上,诉讼服务中心集合了各种服务职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任何一个法院内部机构。它既不是审理业务主体,也不是监督主体,这使诉讼服务中心面临着尴尬。从目前多数法院的实践看,“中心”大多数为多部门联合办公 ,业务处理决定权在原部门、法官,“中心”的职能有限,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对服务事项没有制约权,与中心所承担的服务事项的职能不匹配,使中心实质上成为一个简单的办事场所。

诉讼服务中心性质标准化后,确保中心独立的机构地位,拥有独立的人事权与部分司法服务事项审批权,如缓减免诉讼费审批权、诉讼费退费审批权;充分发挥其功能,确保中心名正、言顺、权畅、令通,有利于其长远发展。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下配备3个入额法官组成合议庭,准确把握民事、行政、刑事、执行、保全等工作、负责中心的诉前调解工作与诉调对接等事宜,有利于实现诉讼服务中心扁平化管理,将中心打造成一站式、全方位、互动式、多层次的司法为民工作平台。

(二)诉讼服务中心人员配置标准化,有利于稳定队伍

诉讼服务中心由立案服务扩展开来,涵盖了各项诉讼服务内容,集合了立案、诉调对接、投诉建议、保全、先予执行等职能。在此过程中,首先就面临着人员问题。人员上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可以从各部门调配,但并未明确是专人专岗还是轮岗负责。实践中,由于人手缺乏,大多数诉讼服务中心选择由部门人员轮岗来充实诉讼服务中心人员,但也造成了工作人员往来频繁,缺乏工作连贯性、一致性。另外,由于中心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未能厘清,多头管理现象突出,中心的行政管理权限不明。特别是在实行轮岗制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处于经常性的更换状态,中心又没有对人员的独立管理权限,调配人手需要中心与工作人员所属的各个庭室进行协商,中心运转不畅,效能无法完全发挥。

因此,诉讼服务中心人员配置标准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行政化模式的问题,提升法院管理工作的效率。有助于整合一些职权相关或一致的部门,对按照统一标准实施的相同类型的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调配,将除审判以外的其他力量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打破原有的部门之间的横向条框限制,减少人为的行政化壁垒,确保诉讼服务中心队伍稳定。同时,中心的工作人员由中心统一管理,有助于中心与业务庭室之间确立协调机制,明确具体的考核、负责单位。统一人员管理后,诉讼服务中心不仅能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也能提升审判质效。

(三)诉讼服务中心窗口设置标准化,有利于合理分配司法资源

传统的诉讼服务模式下,诉讼服务的内容一般均由案件书记员与主审法官承担。建立诉讼服务中心之后,由中心整合了大多数的诉讼服务内容,全方位涵盖了各项诉讼服务内容,把法官从繁重的服务工作中解脱出来,但同时,由于窗口设置缺乏统一标准,在整合各项工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窗口职能重叠的现象。如“联系法官”与“判后答疑”窗口。“联系法官”窗口为案件当事人联系案件法官、反映情况提供渠道,而“判后答疑”窗口则是在案件下判后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但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的主体必然是案件的承办法官,当事人到窗口申请“判后答疑”后,工作人员仍然需要联系法官进行判后答疑,实质上两个窗口的服务内容存在重叠,浪费人力资源。

为此,实现诉讼服务中心窗口设置的标准化,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内容,能够避免窗口功能的重叠,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此外,诉讼服务中心窗口设置的标准化能够有效分解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结合每位工作人员的性格、专长合理分配工作内容,有利于实现司法辅助工作均等化。通过标准化的安排,能够相应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司法工作与辅助工作的配合机制,设置司法辅助工作的最低要求,同时运用科学的手段考核评估工作质效,保证其工作的稳定性,从而有助于保障现有工作水平能够基本均衡。

(四)诉讼服务中心性质标准化,有利于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诉讼服务中心在功能设置上以传统的立案功能为主,吸纳其他诉讼服务内容,形成大中心管理。但由于中心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服务整合度不高,诉讼服务中心未能真正从窗口集中向服务转变。另外,法院一直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困境。以江苏法院为例,2014年度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数达139万多件,结案数达116万多件,一线法官人均结案达157.5件。在无法通过其他案件分流机制迅速减少案件数量、无法迅速增加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数量,也无法无限期地延长审限来减缓案件压力的情况下,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集中办理庭审以外的全部诉讼事项,为这些诉讼事务制定标准化工作,可以让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节约法官办案的时间,保证法官集中精力从事审判核心事务,形成围绕审判工作形成逐层递进、环环相扣的辅助工作格局,为发挥审判团队整体的最大效用建构坚实的保障。将原本分散在各个法官手中、占据法官大量精力的事务性工作集中分配给司法辅助人员来完成,并将这些工作通过标准化的方式进行整合,统一、简化、协调、优化司法辅助工作,借助诉讼服务中心这个独立机构提升司法辅助工作效率的方式,有效缓解法官工作压力,实现诉讼服务“从后台到前台、从分散到集中、从多点到一点” 的优化。

(五)诉讼服务中心服务内容标准化,有利于为人民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随着社会发展的转型和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诉讼服务大厅仅具备普通立案功能,除立案以外的其他司法服务都需要通过联系法官、联系业务庭书记员等方式来完成,不仅增加了执勤人员工作量,当事人来法院也常感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为此,推进司法改革,转变服务作风,法院责无旁贷。当前,人民群众不仅要求裁判公正,还要求诉讼公开、便捷;不仅要求了解司法活动,还期待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不仅要求实体权益司法保障,还要求良好的司法服务。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群众走进人民法院的第一窗口。

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服务内容标准化,通过创新诉讼服务方式,延伸诉讼服务空间,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将诉讼服务辐射到群众需要的每一个角落,形成全方面、全覆盖、网络式的诉讼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诉讼服务就在身边,有利于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减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累、问累、跑累”问题,提升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妥善化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确保所有的案件都得到公正高效审理,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六)诉讼服务中心监督体系标准化,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诉讼服务中心监督体系标准化可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该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提供法院方位指引、管辖规定、立案条件、诉费标准、诉讼文书书写格式等程序性、事务性诉讼信息咨询;帮助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联系承办法官,畅通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渠道;经过核实身份信息后,为来电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相应案件的流程信息;接听、记录来电人反映的案件投诉信息和纪检监察举报信息并转交责任部门、单位处理;收集社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监督体系标准化建设,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加直观、方便、快捷、高效的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可以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当事人能够及时查询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增进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实现公开与公正的高度契合,对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重要的作用。 pemd6LN3JEFW2s50vpXRnUnFGiFfECrIp5aq7ykIYooz44gjNwpgdbF/iUtxe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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