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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化”的内涵外延

(一)何为“标准化”

标准化是指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最早由[美]盖拉德在《工业标准化原理与应用》(1934年版)一书中提出的,但是在国际上流传较广、影响较大的是[英]桑德斯在《标准化的目的与原理》(1972年版)一书中对“标准化”所作的定义。逐一分解即为:“标”:目标;“准”:准则、导则、规范;“化”:转化、实施、执行,是按标准做。简而言之,标准化就是统一标准,大家共同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的活动过程。此活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以发展的眼光对标准进行微调,保证其达到简化、优化、统一、协调的效果。

实际上,标准化作为政治、经济、技术、社会等各领域中运用最广泛的微观规则,关乎利益格局的博弈,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中的重要底层设计,不仅是国家与区域发展体制的重大创新,还是未来国家与区域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立于不败之地的秘密武器。

司法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裁判和处理各类案件的活动,是国家通过司法机构为社会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活动是一种生产过程,各种各样的司法决定也是一种产品,同样还是标准化的对象。如同人类社会劳动分工中其他种类的工作一样,司法活动涉及众多环节,由为数众多的司法人员参与,并且涉及各种各样的案件,要规范司法活动的公正、统一、高效、廉洁,就必须实行标准化。而诉讼服务作为司法活动的关键一环,起着对内服务法官、对外服务群众的重要作用,为“使人民群众不受地域、审级限制,在任何一个法院都享受到平等、同质、高效的诉讼服务”,依靠标准化原理对诉讼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功能布局、服务流程、绩效管理进行系统化布局是必不可少的。

(二)诉讼服务中心的标准化的范围

尽管标准化作为一种发展模式、一种机制的完善过程,但从有利于树立“人治”走向“法治”的科学理念出发,并非所有司法服务、工作流程、业务规程都适合标准化。对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标准化范围进行探讨,有利于厘清诉讼服务中心标准化的含义。从周强院长的讲话中,不难发现实现诉讼服务中心点的标准化隐藏在软硬件的升级改造中,具体包含了基础设施、功能设置、服务流程、绩效管理、服务标识、管理机构、工作流程的标准化。

1.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技术标准》对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有所体现,其“2.配置内容和项目构成”“3.配建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表”“4.高(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分区图”“5.高(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流线分析图”“6.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分区图”“7.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流线分析图”“8.设计风格”“9.大堂效果图”“10.大堂说明”“11.办事大厅效果图”“12.办事大厅说明”“13.调解室效果图”“14.信访接待室效果图”“15.调解室、信访接待室说明”的标准化要求,可以划分为以下6大类:

2.服务流程规范标准

服务标准化可以认为是“对实际和潜在服务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以在预定的服务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的活动。由此可以总结出服务标准化所必须具备的3个要素,即“在预定的服务领域内”“共同使用”以及“重复使用”。能够进行标准化的服务项目,首先,必须有明确的服务范围,不能涉及无关的项目;其次,能够进行标准化的服务项目必须是出于共同使用的目的,一项服务若只是单独存在,则没有必要进行标准化工作;最后,服务项目必须能够重复使用,标准化是对一系列服务进行统一的规定,并对今后发生的服务进行规范,因此,服务项目必须具有重复性,对其进行标准化才有意义。同样,诉讼服务只有在满足以上3个标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对其进行标准化,以提升诉讼服务质量。

(1)诉讼服务有明确的服务范围

按照要求,诉讼服务中心将提供除庭审以外的全部服务。因此,可以将诉讼服务的范围界定在法院工作范围以内,除庭审以外的全部内容。诉讼服务的内容明确具体,范围清晰明确,完全可以在此范围内研究诉讼服务所具有的特点,归纳总结出诉讼服务所应当遵循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的质量。

(2)诉讼服务工作具有重复性

“审判权”和“裁量权”以外的司法事务有关工作相对独立且重复性较高。这是司法服务工作标准化的现实客观需要,也为司法服务标准化提供了可能。法律对司法程序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司法工作就是按照法律规定,重复进行适用,对其进行标准化建设,能够简化、明确服务内容,提升诉讼服务质量。当前,一方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司法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效率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保证司法服务质量的优质性、稳定性和连续性,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统一的规范,将行之有效的服务规范上升为标准的形式固定下来,集中于诉讼服务中心办理,让办事群众享受到更加快捷、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3)诉讼服务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诉讼服务工作职责上存在清晰的界限,诉讼服务工作可以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进行独立的判断,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这些职责。这样的独立性既有利于服务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又有效地避免了司法服务工作之间以及与审判工作之间职责不清、工作不均衡的危险,也有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

(4)诉讼服务工作具有共通性

诉讼服务是法院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对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不言而喻,只要有法院存在,就有诉讼服务的存在,诉讼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的适用。为诉讼服务确定了统一的标准之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适用,使得诉讼服务更加明确。

综上,鉴于诉讼服务中心将提供除庭审以外的全部服务。“审判权”和“裁量权”以外的服务事项相对独立且重复性较高,对诉讼服务进行标准化是完全可行的,可包含以下4个方面服务的标准化:

(1)审判辅助性服务:诉讼引导、查询咨询、诉讼收费、查阅卷宗、收转送达、联系法官、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投诉建议、审务公开、庭审直播等。

(2)审判事务性服务:登记立案、诉调对接、受理申请、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

(3)部分审判服务:立案调解、司法确认、民事速裁、小额诉讼、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

(4)社会性服务:安全检查、法制宣传、图书查阅、商品购买、手机充电、便民茶室、邮寄快递、银行取款、心理咨询等。

3.绩效管理建设标准

绩效考核(performance examine),是绩效管理中的一个环节,是指考核主体对照工作目标和绩效标准,采用科学的考核方式,评定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和工作人员的发展情况,并且将评定结果反馈给工作人员的过程。绩效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过程中的一种手段。在诉讼服务中心引入绩效考核,能够实现5大管理目标。

(1)达成目标:绩效考核本质上是一种过程管理,而不是仅仅对结果的考核。它是将中长期的目标分解成年度、季度、月度指标,不断督促工作人员实现、完成的过程,以便更好地实现为民服务的目标。

(2)挖掘问题:绩效考核是一个不断制订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的循环过程,体现在整个绩效管理环节,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要求达成、绩效实施修正、绩效面谈、绩效改进、再制定目标的循环,这也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改进问题的过程。

(3)分配利益:与利益不挂钩的考核是没有意义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一般都会分为两个部分: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分配与其绩效考核得分息息相关,确保工作人员工作更加有效、服务态度更加亲和。

(4)促进成长:通过考核发现问题、改进问题,找到差距进行提升,最后实现诉讼服务中心与其工作人员的共同进步,改变人民对窗口“事难办”的印象,提升窗口软实力建设。

(5)人员激励:通过绩效考核,把员工聘用、职务升降、培训发展、劳动薪酬相结合,使得激励机制得到充分运用。

由于中心工作人员众多,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也没能厘清,多头管理现象突出,中心的行政管理权限不明。在实行轮岗制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处于经常性的更换状态,中心又没有对人员的独立管理权限,故绩效管理的标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包含以下内容:

(1)评价与改进标准:司法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司法服务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质量改进规范;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运行管理改进规范;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规范。其中,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规范包括了考核程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工作业绩;服务质量改进规范包含了岗位责任制的内容。

(2)监督与考核标准: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纪律规范;现场巡查规范;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规范;效能投诉处理规范;网上效能监督规范;绩效考核规范。 xeF33TIKqHqx5nup9uA3pt9WuM5KoA+663PbgRIviO2lmDY7Pm9vcp/xKJEfd9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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