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标准”一词出现了12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如此浓墨重彩地讲标准,前所未有。仔细考察“标准”一词,司法改革的东风也逐渐渗透到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推进中。最先出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指出要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和社会化建设,提供除庭审以外的全部服务。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强调,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服务司法事业科学发展。利用标准化建设成果,准确掌握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科学研判案件发展态势,为社会矛盾的非诉化解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引导。201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诉讼服务中心标准化,使人民群众不受地域、审级限制,在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享受到平等、同质、高效的诉讼服务。要实现基础设施、功能设置、服务流程、绩效管理等内容的标准化,统一服务标识、管理机构、工作流程等,切实做到功能实用化、管理精细化。可见,诉讼服务标准化已经成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在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伟大蓝图下,各地法院积极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整合诉讼服务内容,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但在实践中,由于诉讼服务中心存在法律地位缺失、人员配置混乱、行政管理僵化、基础标准不一、流程标准不一、岗位标准不一等问题,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也凸显出各种问题。那么,“何为‘标准化’”“标准化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融合有何意义”“怎样实现诉讼服务中心的标准化”等问题皆引发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多方探讨。本章试图以学术理论为指导,以福建省三明中院及兄弟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过程中的经验为支撑,对上述问题逐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