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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统化理念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中的作用

(一)明确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定位,彰显诉讼服务的理性内涵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诉讼服务建立的初衷在于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期待与要求,其首要定位和功能是方便当事群众,为其提供便捷服务,提升群众参与诉讼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解纷需求。因此,在既有司法资源的条件下,通过科学地配置资源、革新程序、强化管理等途径,实现以集中运作、节约投入、快捷高效为标志的一种司法运行模式,成为寻求法院工作新发展的突破口。作为法院推行诉讼服务最主要的外化成果和工作场所,诉讼服务中心把大部分事务性工作予以分类,在对当事人一站式快捷服务的同时,也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将主要精力投入案件的审理中。

(二)整合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功能,彰显诉讼服务的便利导向

诉讼服务中心是一个开放、动态的综合服务体系,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功能、服务流程、服务措施等方面,具有综合性、多样化特征。从服务对象来看,涵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社会公众、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从服务功能来看,涵盖诉讼引导、诉讼辅助、诉前调解、案件查询、材料收转、联系法官、法律咨询、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和法官、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接触的每一项活动都属于诉讼服务的范畴,即使对庭审和裁判这两项司法核心职能而言,法官释明和心证公开、说理公开也可纳入诉讼服务的范畴。对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而言,能够为审判工作带来便利、有助于案件流转、有助于司法公信的每一项活动,也是诉讼服务的范畴。

(三)明确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标准,提升诉讼服务的专业水平

诉讼服务不仅体现在司法便民服务,即通过统一和规范服务标识、管理机构、岗位职责、设施配备、工作流程等与诉讼服务紧密相关事项,实现基础设施、功能设置、岗位职能、行为规范、服务流程、绩效管理等内容的标准化,更是一种专业性的服务,既有诉讼引导,也有诉讼指导的内容。涉及诉讼指导工作的,不能只停留于表格填写、位置引导、张贴诉讼须知等,还需触及实质性的引导,如类型化和个案化的举证须知、诉讼流程、开庭指南乃至要点陈述、法律意见表达、诉讼风险告知等。 vNZsL+FMOo0HsMq8DIQsikFRFyBBQoiWemJ1C2UcDAc3z6wVZA4RnBRxqutbq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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