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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现状

(一)我国诉讼服务中心的现状分析

一是硬件设施日趋改善。在硬件建设上,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在诉讼服务中心内部大多借鉴了银行和政务中心“低柜台开放式”的窗口形式,在诉讼服务中心内分设接待窗口,一般各接待窗口一字排开,配以明显标志。同时,配备休息座椅、排号机、饮水机、简单的卫生医疗设施,以及纸笔、电话、传真、复印、网络、电子触摸屏等人性化服务设施。基本建设上都设有导诉区、立案服务区、信访接待区、自助便民区、休息等候区等各种功能区,积极营造温馨和谐的诉讼氛围。推进司法便民亲民。

二是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是人民法院又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必须发挥信息化作为先进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加快信息化与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深刻变革。各级法院在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职能提档升级的同时,全面推进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已经开通依托本院官网或者建立独立网络平台的诉讼服务网。诉讼服务网将传统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讼引导、登记立案、诉讼费缴纳、先行调解、材料收转、文书送达、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职能,统一整合到诉讼服务网络平台,让信息多跑腿,百姓少跑路。

随着移动终端服务的迅速发展,部分法院也顺应新形势的发展,开发诉讼服务手机App,实行“微导诉”服务。将诉讼指南、案件查询、裁判文书、执行信息、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性事项转化为二维码,当事人或律师只用轻轻一扫,就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客户端进行诉讼事务的查询,随时随地了解诉讼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基本都建立了网上信访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通过该系统,群众可登录网上信访平台,足不出户就可在网上登记信访事项,并可随时随地查询进展和结果,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在“家门口”面对面向上级法院表达诉求。最终实现诉讼服务中心与“网上法院”、移动智能手机服务平台“掌上法院”三位一体的服务方式。

三是服务功能更加规范。诉讼服务中心具备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诉讼费收取、诉前(立案)调解、司法救助、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释疑、信访接待等多项功能,建立了诉前纠纷解决、服务信息公开、民意表达、服务承诺、服务评价、首问责任制等工作机制,并借助法院信息化建设,开通了“12368”诉讼服务热线,配备了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信访三位一体的网上诉讼服务模式。人民法院的“一站式服务、一体化运行、一揽子解决”诉讼服务中心建成运行后,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完成除庭审以外几乎所有的诉讼事务,实现了诉讼服务“从后台到前台、从分散到集中、从多点到一点”的优化。

为减轻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所带来的压力,便利当事人立案,法院正在尝试运用网络和移动应用技术,促进诉讼服务转型升级,将实体诉讼服务向移动终端扩展,实现网上引导、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阅卷、网上申请、网上缴退费等职能服务,并开展视频庭审、视频调解等,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参与诉讼活动。

四是人员配置不断优化。对诉讼服务中心,法院往往从知识结构、年龄、工作经验多方位考虑科学调配人员,选调年富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做群众工作,勤勉敬业、热心服务的精干力量和年轻干警充实到窗口部门。

五是信访机制更加健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通过推进涉诉信访改革,实现诉访分离,分类化解申诉信访;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化解疑难信访案件;依法打击违法上访,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完善依法治访工作机制,有些法院和司法局一起共同构建律师参与预防、化解涉诉信访工作平台,专门出台相应的《关于律师代理申诉、参与信访暂行办法》,依托诉讼服务中心,为律师调解案件、代理申诉、参与信访创造条件,使律师参与预防化解涉诉信访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成效明显。

(二)诉讼服务中心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职能定位上还需更加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确立了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总体目标。明确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

但是,诉讼服务中心的具体定位、诉讼服务中心的构架还不是十分明确,诉讼服务中心与立案庭之间关系、诉讼服务中心与具体业务庭之间关系还没有理顺,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托立案庭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构建诉讼服务中心日常管理部门。所以必须进一步探讨、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构架,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明确诉讼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和范围,进一步予以细化,同时很多诉讼服务中心引入了第三方机构,那么对于第三方的进入要进行评估,以避免利益的冲突和倾斜。

二是人员的素质和主动性与诉讼服务中心的要求还有差距。诉讼服务中心作为一个服务性的部门,要做到提供庭审以外的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服务,人手是关键,不仅要配备相应的工作窗口,更需要人力的支持。尤其是立案登记制施行后,案件数量激增,法院立案部门的工作量大增,使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而囿于旧有的司法理念,诉讼服务中心相较审判业务部门“不被看重”,大多审判经验丰富、做群众工作能力强的骨干基本还是配备在民庭、刑庭或基层法庭,立案部门审判力量相对薄弱。当前法官员额制的制度改革目标在于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和专业化,诉讼服务中心的定位也会导致诉讼服务中心人员的自主性与能动性不高,对“纷繁复杂”的当事人立案、闹访产生厌烦心理,工作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诉讼服务中心资源投入的持续性面临很大压力。诉讼服务中心在建设初期,往往凝聚法院全院之力,资源和资金投入也是优先使用或者有专项资金保障。但是在诉讼服务中心进入常态以后,除了日常运行外,网点建设、设施设备的维护与升级、服务的拓展都需要法院投入,对资源经费相对有限的法院来说对诉讼服务中心资源投入的持续性就会面临很大压力。

四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利用有待进一步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诉讼服务网”要求:“建立诉讼服务网,完善法院公开信息、案件流程信息、诉讼电子档案等数据库,作为诉讼服务网的支撑……实现与诉讼服务网、通讯服务系统数据的及时交换。”但是实践中部分基层法院存在设备不齐,办公自动化、科技化程度不高的现象,以致于网上立案、调解、证据提交、视频约谈、远程接访等工作开展频率不高。而且目前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在保障诉讼服务网服务功能的同时,保障法院保密信息安全,也是建立网络诉讼服务面临的重大考验。

五是对诉讼服务中心的司法权威和社会认同需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中心虽然减轻了办案法官的许多琐碎的接待服务工作量,让法官更加专注于庭审和裁判,但当事人来法院往往抱有这样的想法,即希望只面对案件承办法官,只得到来自承办法官的一种权威意见,只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交流。但是,案件进入庭审前或判决后,当事人却要在诉讼服务中心面对多个法院工作人员,比如诉讼接待员、诉前调解员、速裁法官或者专职判后释疑的法官。这些法院工作人员或者不是当事人眼中的法官,或者是当事人眼中陌生的法官。如果这些法院工作人员对他的疑惑提供了不同的法律参考意见,或者即使同样的法律解释让他产生了不同理解,这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认同,也会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cv4FdkvR89lg3vVQt6LLCXf2LC+paPawMR+txLI+xgOPhpiXHXTIXM+Uz13w6a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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