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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诉讼服务中心的功能分析

人民法院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机构,其职能在于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有以下6大方面、12个小点:(1)诉讼引导、法律宣传;(2)登记立案、先行调解;(3)受理申请、材料收转;(4)查询咨询、联系法官;(5)文书送达、判后答疑;(6)信访接待、投诉建议。法院在本质上不是服务机构而是化解矛盾的,各地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也在不断地优化和扩展之中。现在很多的诉讼服务中心就像医院门诊部一样,功能齐全,配置到位,已成为法院服务群众的窗口、纠纷分流的枢纽、矛盾化解的阵地、司法为民的品牌。诉讼服务中心不仅要服务群众、方便群众,更要在接触群众的第一时间体现依法维护群众权益的根本价值,快速有效地平息纷争,大幅降低群众的诉讼成本。诉讼服务中心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深度融合、一体推进,打造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聚集地和司法为民的新模式,使诉讼服务中心承载起诉讼服务、纠纷分流、矛盾化解3大职能。

(一)诉讼服务的功能

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诉讼服务是诉讼服务中心的最基本的职能。诉讼服务中心通过设立相应窗口,合理划分诉讼引导、立案受理、法官联系、材料收转、文书送达、案件查询、法律咨询、诉讼费收退、司法救助、执行督促及其他诉讼服务等功能区域来体现优化“一站式”诉讼服务功能。

一是诉讼引导。诉讼服务中心一般都设导诉台、查询台及高清显示屏,导诉台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引导诉讼、接受咨询、接转诉讼相关材料和接待、服务来院群众等工作。查询台设置案件查询触摸屏,当事人输入案件号及密码即可查询案件流程、承办人等信息,诉讼服务中心大厅一般设置开庭公告显示屏,滚动播放3日内开庭情况,还设置LED宣传显示屏,动态宣传法院工作、普及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公布“老赖”名单、公开纪律作风制度等信息。

二是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功能既是诉讼服务中心的传统功能,也是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凡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的案件必须通过立案方能进入诉讼程序。它既把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予以立案登记,又把那些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分流到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确保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为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办理流程为帮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审查法官能否当即作出决定予以受理或不受理案件。应该受理的,当即向原告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口头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也可以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不能当即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7天后审查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是法官联系。当事人要求会见法官的,诉讼服务中心应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特殊情况不能会见的,经法官同意提供法官联系方式或者进行会见预约。尤其是要做好判后释疑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法官对案件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后,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还应做好判后释疑工作。诉讼服务中心应该负责办理判后释疑,约见法官,信访预约等事项。当事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告知承办法官姓名,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法官,法官能够立即接待当事人的,安排当事人前往接待室;法官还在开庭或外出办公等不便接待的,当事人填写登记表格,工作人员与法官确定预约时间后答复当事人。

四是材料收转。为当事人收转案件诉讼材料,传达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到法院诉讼主要是依据其提供的相应证据材料,而证据是否合理、真实、充分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决定其是否被法官采纳。因此,当事人必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证据材料交转,院际材料交寄、其他材料交寄等事项。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出具收据并录入系统,将材料分送至承办法官签收。

五是文书送达。随着法院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法官人数的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为此,把法官的精力主要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切实减少法官的一部分程序性具体事务显得尤为必要。文书送达的职能主要是为法院开庭前文书的送达工作,立案审查窗口将当天已立案件的材料转交给送达人员,送达人员收到材料后立即制作诉讼文书,并进行案件排期,然后将文书向当事人送达,并把送达回执连同相关材料转交立案窗口工作人员。

六是案件查询。当事人到法院寻求矛盾纠纷化解,大部分通过立案进入诉讼程序,按照审判流程分开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办理有知情权,为确保其权利的实现,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查询窗口,开设电话查询、网络查询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案件的审判流程以及执行进展等基本信息。

七是法律咨询。为来法院咨询法律问题的群众解答有关法律和诉讼问题。

八是诉讼费收退。在诉讼服务中心办理诉讼费的交纳、退费以及公告事务和公告费用的办理、收取。

九是司法救助。对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情况及时作出减、缓、免缴诉讼费的决定。

十是执行督促。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有可能自动履行、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督促义务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以及对已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结的案件,查询执行进展情况、催促执行的工作机制。执行督促包括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执行程序督促等。

十一是其他诉讼服务。诉讼服务中心还可以提供大量的诉前保全、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事务,以有效解决当事人的诉讼难题。

(二)纠纷分流的功能

针对现在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法院不仅要利用自身的司法资源化解矛盾,更要运用各种社会资源把本应进入法院的案件在社会外进行分流化解来解决纠纷。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更多的应该担负这个职能。

一是诉前分流,健全诉调对接机制。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通过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诉前调解机制的进一步落实,可以真正从案件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诉讼资源。

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和诉调对接平台建设要结合起来,引导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要建立畅通的案件分流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司法需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着力推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参与、优势互补、调解优先、司法终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使民事纠纷更多地通过诉讼外调处机制及时有效化解。

充分发挥审判的规范、引导和审查监督作用,整合诉调资源,构建、完善以诉调对接平台为载体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大力加强与基层行政机关及社会组织的通力协作,构建、完善以人民法庭等基层组织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就地解决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调解的积极性,构建、完善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行业矛盾化解机制;积极推动各仲裁机构开展工作,构建、完善以司法审查为重点的审裁衔接工作机制。

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调对接窗口是法院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重要工作平台。法院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调对接窗口,加强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处、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有序引导当事人通过中心以非讼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规范和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做到既有效发挥非讼调解的功能和作用,又切实体现司法的终局和保障,实现整合力量、分流案件、平息纷争、化解矛盾的目标。

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调对接窗口主要工作职能包括:纠纷解决的引导及释明;组织、委派、委托及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人员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及指导人民调解。

法院同时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人员参与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积极引导涉诉纠纷在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调对接窗口进行调解。

对于尚未立案的纠纷,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调对接窗口可按照职责或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上述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

调解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经各方当事人商定,可以延长调解期限。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在商定、指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及时审判。开庭前从事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参与同一案件的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重大市政工程建设等引发的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充分发挥其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调对接窗口对此项工作应予以配合,加强工作衔接。

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应坚持自愿和合法原则。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调对接窗口要做好纠纷引导的释明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真实表达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权利。同时要防止当事人假借调解,规避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繁简分流。对于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分流,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等适宜速裁的案件分流到速裁组织进行速审速裁。

三是速裁机制。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组建各种形式的专门速裁组织(包括业务庭、合议庭、速裁组等),建立速裁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案件的速裁工作。

(三)矛盾化解的功能

把诉讼服务中心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深度融合、一体推进,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新平台和司法为民的新模式。根据城乡不同,地域、案件不同,类型、当事人多元需求,整合各类解纷资源,有效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人员的专业优势,促进矛盾纠纷快速化解。

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商事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相关纠纷的专业化调解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纠纷行业化解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实现纠纷解决主体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方法的多样化。

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健全诉讼与行业调解对接的有效运行机制。对经行业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通过行业调解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社会组织、商事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沟通、业务指导与信息反馈。对涉及特定专业或行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专业人员参与调解,或者提供专业意见。在调解过程中,根据各个行业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参考行业惯例、技术标准、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等规范,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某些专业性、行业性特点明显的纠纷,如医疗纠纷、劳动人事争议、消费者权益纠纷、物业管理及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支持医学会、工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商会、船东协会等社会团体建立相关专业性调解机构,促进行业自治的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尽可能使更多的社会矛盾在行业机制内化解,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MbOZU6xuQzHiQHiKnZgJry0kVLA2yjJALKbHO3hfXyjkDIrXFIw/I2ubYcVmiF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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