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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诉讼服务的相关省市考察

诉讼服务是我国法院司法为民理念的体现,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省市法院系统积极回应社会对司法服务的需求,不断探索诉讼服务模式,建设诉讼服务平台,完善诉讼服务内容,提升诉讼服务水平。通过十几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推广,诉讼服务已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必要部分。

从2003年起,广东在全省法院系统推行规范五项制度、十项便民措施推动司法工作改革,要求通过健全机构、工作专门化、审判流程管理、接待信访、审查司法救助申请,其主要内容是便利当事人立案和诉讼指引、查询咨询和诉讼风险告知等。

2005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设立了当事人服务大厅,向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案件信息查询等服务,也为当事人办理支付令、公示催告、收转诉讼材料等事项。2005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是专门的审判服务机构,有两个方面的服务:一方面是服务于当事人服务大厅,另一方面是服务于法官,审判之外的事务都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完成,诸如卷宗移转、财产保全、司法评估、鉴定、拍卖、邮寄送达等审判之外的事务性工作。

2006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成立了江苏省首家诉讼服务中心,获得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肯定和推广。

2007年7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建立了多功能的“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立案大厅、庭前调解室、诉讼指导室、判后答疑室、信访接待室、收费代办处等服务窗口,并在大厅张挂诉讼流程图、放置《诉讼指南便民手册》供群众查阅。

2007年12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启用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将在审案件的相关事务集中到此,设诉讼引导、材料接收、上诉办理、信访接待等窗口,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触摸屏在电子查询系统中查询案件情况、法律法规、诉讼指南及法院的规章制度等。

2008年8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全市各级法院建立诉讼服务中心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通过改造的立案接待大厅对群众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诉前调解、司法救助、联系法官、收转材料、案件查询、法律咨询、信访接待和判后答疑等“一站式”服务。同时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开展巡回审判,推行诉裁机制,便利就近诉讼,减轻群众诉累。通过有力推动,天津建立了覆盖全市法院系统的诉讼服务网络,实现了诉讼服务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诉讼服务机构,并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诉讼服务等司法便民服务体系,健全民事沟通表达机制,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等任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推动和地方法院的实践创新,我国大部分地区都设立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者采取立案大厅里设立诉讼服务部门的方式进行诉讼服务。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理论与实践研究》一书对北京、天津、江苏、福建、辽宁五个省市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了服务范围、机构设置、职能内容、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的差别。 尽管各省市法院诉讼服务在具体实践方面存在不同,但其功能定位和目标宗旨是一致的,就是为提高司法效率和便利公众诉讼。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时代,先进经验可以得到快速传播和推广。诉讼服务永无止境,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为诉讼服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网上立案、网上文件转接、网上庭审、网上调解、网上拍卖等线上诉讼服务已经突破了原有的审判与行政事务二元划分的界限。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的诉讼服务发展战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建设来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具体措施多处涉及线上服务。

通过以上比较考察,我们发现创新和完善诉讼服务是时代的必然要求,具有内在外在的必然性。我们需要思考的不再仅仅是如何创新和完善,同时,也要考虑如何避免诉讼服务的形式化和资源的浪费。 On+PuRCgSmyleYmWckNEbvhISIfMXDGhrUCTLCjstlTqCfnnEcBiZDBnsJVYxh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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