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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区域诉讼服务比较后的共同点分析

通过对美英两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法院的诉讼服务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诉讼服务机构的宗旨和目标、诉讼服务的目标和宗旨、机构设置和职能范围、诉讼服务的具体措施各有特色。但更多体现了当代世界范围内的诉讼服务的四个共同点:

一是司法服务理念基本一致。英国、美国近年来进行的司法发展和改革,都是旨在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开放的司法服务。美国联邦法院将认真考虑是否满足诉讼参加人需要作为目标;英国强调司法工作必须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使公众能够通过有效渠道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低的成本按照公开原则获得正义;香港法院的民事诉讼法律改革的目标也是保障市民通过法院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权利;台湾地区的诉讼辅导制度目的也是为协助民众伸张权利并维护司法信誉。

二是司法服务措施大同小异。尽管有的司法服务机构设在法院系统内部,有的设在法院系统外部,有的法院系统内、外部都有机构。但司法服务措施基本都是方便法官审判和方便诉讼参加人诉讼。几乎所有法院都是“线下服务”和“线上服务”结合,尽最大可能为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服务,相较而言,美国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的特征要更加明显。

三是多主体协同提供司法服务。美国法院将适于调解的案件进行分流。在证据开示程序结束时进行调解,由调解员主持,避免案件流入诉讼程序;英国除了官方性质的皇家法院与审裁处服务局为法院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外,皇家法院咨询局是非政府性质的慈善机构,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由接访志愿者、法律咨询员、律师等社会人士组成;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联合服务中心”由法院工作人员、志愿者和公益律师组成;我国香港地区的“调解资讯中心”由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调解员来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总体体现了运用社会力量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乃至解决纠纷的特征,体现了诉讼服务的开放性。

四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为司法服务提供了很好的技术平台,通过专门的信息系统和法院网站,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律师与其他诉讼参加人能够更便捷、快速地进行工作,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如美国的PACER系统和CM/ECF系统,不受法院工作时间的限制,可以进行网上案件流程控制和诉讼文件的传收,美国法院的网站提供了内容详尽的司法知识资源;英国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官网上也可以查询到很多常见问题,律师和当事人可以通过案件密码查询案件的进程;我国香港地区法院网站提供的信息也相当丰富,包括法院的架构、职责,法院职责和其他各种数据及判决书,各级法庭每日聆讯案件表及高等法院的备审案件一览表等。 5DZkfZRbJTcWRoTXGoZ2N7KSOGfCO4LYd60YpjJFuhdZzhSScsOFw33EUveO43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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