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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诉讼服务考察

(一)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中心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从1996年开始推动所属法院成立“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中心”,力图为民众提供便捷而有效的服务,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系统普遍采用了这一形式。与大陆地区设立的诉讼服务中心在职能上差别不大。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中心的职能是司法行政事务和诉讼辅导工作。包括诉讼咨询及查询;文状收送、费用收支;提存事务、公证事务等其他非诉讼事务;以及提供影印等便民服务措施。公益律师也在窗口提供服务,提供答疑和法律援助。台湾地区法院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中心的职能并非统一,而是由各个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与香港法院一样,窗口联合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诉讼业务的咨询解答以程序性问题为主,以非讼事务为辅。对于当事人实体法上的问题或者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司法院”捐助成立的法律扶助基金会的律师进行解答。

(二)法院诉讼辅导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在1981年2月17日颁布“法院诉讼辅导科为民服务规则”,1996年4月4日更名为“法院服务处规则”,2000年9月29日修订为“法院诉讼辅导科为民服务规则”。

1.诉讼辅导的目的

“法院诉讼辅导科为民服务规则”规定:“各级法院及检察署皆应办理诉讼辅导事项,以防止人民因不谙法律致遭黄牛诈骗,并协助其伸张权利并维护司法信誉”,“以健全人事并加强其组织功能”。台湾“司法院”在修订“法院诉讼辅导科为民服务规则”的同时,修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处务规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处务规程”,明定各法院应设置诉讼辅导科,以提高服务绩效,依“法院诉讼辅导科为民服务规则”第3条的规定,诉讼辅导科之办公处所应设院内公众出入之明显场所,并进行柜台化作业。该规则第4条规定,诉讼辅导科设科长一人,就富有服务热忱、民刑事记录或执行经验之书记官优先选用,并视业务繁简,设书记官一至六人,专任或兼任录事一人至三人佐理之。

2.便民服务及诉讼辅导之服务项目和方式

依“法院诉讼辅导科为民服务规则”第7条之规定,各法院以下列方式,办理便民服务及诉讼辅导事项,但涉及诉讼或非讼案件者,以关于程序方面者为限,与实体诉讼或实体法律关系有关之事项,不在服务辅导范围之列。

(1)法律咨询

若民众对于民、刑诉讼或非讼事件之程序有异议时,得以书面或言辞请求解答。诉讼辅导科人员对于此项询问除认为关系重大、内容繁杂、尚待查明、须详加研究或者转请承办人员答复者外,应使用询问解答单答复。如承办人员开庭或差假者,应在解答单上记明事由,退还诉讼辅导科,诉讼辅导科人员接获前项解答单后,应即告知询问人,并为之适当解说(规则第11条、第12条)。

(2)法律扶助

民、刑诉讼案件之当事人有由律师出庭代理或辩护之必要,而显无资力负担律师酬金者,得请求诉讼辅导科商请当地律师公会指派律师给予法律扶助。法院得函请当地律师工会设置“平民法律服务中心”,遴选具有服务热忱之律师免费提供民众法律服务。服务成绩优良者,法院得奖励之(规则第14条、第15条)。

(3)撰写缮书状

诉讼辅导科应将常用之书类印成例稿,免费提供给民众取用。此外,以法院民刑诉讼或非讼事件有关之程序书状为限,民众本人或代理人得请求诉讼辅导科人员代为撰写之(规则第16条至第20条)。

(4)洽领款物、文件

对于发给或发还之款项、赃物、证物或裁判正本、裁判确定证明书、调解不成立证明书及其他应送达发还之文件或发还之文件,诉讼当事人或关系人得请求诉讼辅导科洽请承办人员迅速处理(规则第21条、第22条)。

(5)阅览卷宗书簿

当事人或关系人得经由诉讼辅导科,洽请依有关法令阅览公证书原本、法人登记簿或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簿及其附属文件(规则第23条)。

(6)设置意见箱收集意见

设置意见箱,置于门首或明显处,每日由诉讼辅导科科长开箱取件,设簿登记后,送请院长核阅处理。设电子信箱及公告电子信箱地址,并依前项处理电子信件。

在院内明显处所公告通知,凡民众对司法业务有变革意见,得作成意见书,密封投入意见箱,或以电子信件寄送。

应记载投书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居住所及对司法业务兴革之具体意见。

(7)法律宣传

诉讼辅导科得不定期签请首长派员分赴辖区各机关、学校、团体宣导法律常识。诉讼辅导科备置法律常识刊物,免费供民众取阅。 yEP26dKzqQnyFpUO15PvmGyFg9TX5NrLN7fuvXzP5KOxcusrpx+yFSDw62oxwM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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