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香港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具有独立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制度。香港秉承英美法系的司法特点,其诉讼程序以抗辩制为基础,由诉争双方自行界定争议的性质和范围,法官恪守消极中立立场,这样的诉讼进程由当事人控制而非法庭掌握,因此导致了抗辩制诉讼过程冗长、效率低下、成本过高的弊端。与英美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香港法院进入21世纪后,进行了司法制度改革,以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2009年4月通过颁布相关法令,确立了提高诉讼效益、快速处理案件、便利解决纠纷的改革目标。致力于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香港司法机构的结构与英国一致,非常明显地体现出审判与管理分离的特点。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之下,法院和司法机构政务处分立,法院的行政管理及辅助工作由独立法院的政务处负责。政务处包括政务长、副政务长、助理政务长、发展部、运作部、项目管理组、优质服务部、支援部。在政务处发展部之下设有法院登记处,负责处理文件存档、审讯案件排期,并为法官及司法人员提供协助。同时也为民众提供简单的咨询服务。但最能体现香港为民众提供诉讼服务的机构是政务处管理下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调解资讯中心,它们具有很强的诉讼服务色彩。
在香港实行的普通法抗辩式诉讼中,专业律师有非常重要的诉讼地位,缺少律师代理的诉讼是很难成功进行的,但香港市民享有法定权利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因而即使没有律师代表诉讼,法院也有义务公平有效裁判。为解决这一问题,香港法院在2002年设立了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协助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处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事宜。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主要目的是:(1)减少法官在法庭上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解答各项规则和程序的时间,从而节约庭审时间和司法费用;(2)确保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所提供的协助方式和揭示是规范一致的;(3)避免其他诉讼各方误会法官对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有所偏袒;(4)综合、精简、加强由法院不同的登记处及办事处为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协助。
资源中心的活动不应妨碍抗辩式司法制度的运作。资源中心设立的目的不是鼓励市民自行诉讼。与美国诉讼服务机构的义务相似,资源中心工作人员需要提醒市民必须明白没有律师代表的风险,并且要清楚风险由诉讼人自己承担。香港法院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提供的服务仅限于诉讼程序方面的事项,该中心的工作人员不会提供法令意见,也不会就个案的理据作出评论,以确保法院的公正无私。
香港法院在高等法院大楼底层一楼设立一个资源中心,由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共享。中心向当事人和普通公众提供以下设施和服务:(1)接待及一般查询的柜台。接待及一般查询柜台的工作人员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就程序事项提供意见,但仅限于法庭规则和程序方面,对于实质的法令问题或案情的理据,不给予意见。法院会准备手册以帮助工作人员解答常见的问题,也会提供规范的材料保证工作人员作出的解释是一致的。(2)解释法庭程序的录像带中心将提供视像设施,通过播放法庭程序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解释。录像带通常包括以下8项内容:资源中心所提供的服务;简介如何进行民事诉讼;如何在法庭提出诉讼;如何在法庭作出非正审申请及如何拟备誓章;如何为即将审讯的案件做准备;如何进行审讯;如何强制执行判决;如何进行上诉。(3)为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制作手册。手册会概述香港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的民事诉讼法律程序,这些手册连同法院印刷的其他手册放置于资源中心,以供公众索阅。这些小册子名为《高等法院、区域法院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指引》,内容包括以下8个主题:提出诉讼前应该考虑什么事项;民事诉讼程序须知;如何展开民事诉讼;提出准备聆讯或审讯;法庭审讯或聆讯如何进行;如何申请司法复核;如何申请上诉;诉讼费如何评定。这些手册的内容类似于英国高等法院网站上通常问到的问题。这些手册以简明易懂的语言撰写,附加图表和图解来说明,手册的内容会根据使用者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正,这些手册也可在区域法院登记处索取。(4)法庭表格制作。资源中心设有诉讼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常用的法庭表格式样。(5)计算机设施。法院安装可连接法院网站的计算机,并与法律援助署网站以及其他免费提供法律意见的机构网站链接。资源中心提供的数据、小册子、常见问题、法庭表格式样及录像都会上传网页,以方便使用人下载。(6)每日审讯案件表。资源中心展示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的每日审讯案件表。(7)宣誓及声明服务。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提供与民事诉讼程序事宜相关的基本资料和免费法律服务资料,以及提供计算机网络设施,以方便诉讼人。与资源中心同设在香港高等法院底层一楼的还有调解资讯中心,调解资讯中心为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提供调解方面的资讯服务。
香港法院于2010年1月设立了调解资讯中心,基于法院必须保持独立和公正的原则,调解资讯中心不进行调解工作,而只是为当事人介绍调解制度,提供与调解有关的咨询等。调解资讯中心的服务对象包括已经或将会在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调解资讯中心的帮助,使诉讼当事人考虑是否尝试调解以及如何调解。在我国香港地区,调解是由社会组织、调解员进行的。法庭发出调解通知书或指示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当事人选择提供调解的社会组织,由这些组织派出调解员进行调解。香港调解会、香港大律师工会、英国仲裁协会(东亚分会),香港仲裁司法会、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以及香港和解中心在2010年7月共同设立了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调解转介服务。
根据香港法院的规定,所有法律代表均有责任向其当事人提出考虑适当进行调解的忠告,使当事人明白法庭可能会对没有合理解释的拒绝调解一方,作出诉讼费方面的惩罚。对于至少一方没有律师代表的案件,法庭认为案件适合调解时,法庭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提示各方当事人考虑调解。
除了调解,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外,香港法院还按照以下方式向律师、诉讼当事人、公众提供协助,包括:(1)以电讯及电子方式提供一般数据查询服务。设立法院热线,由高等法院询问处的当值人员负责解答法庭事宜的咨询;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设有互动声讯系统的24小时查询服务,让公众人士透过该系统查询每日聆讯案件表和其他一般数据;民众还可以通过香港法院网址获取司法信息。(2)提供一般查询和亲身查询服务。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各登记处当值的法院职员都会就程序事宜解答市民的一般咨询并向他们提供协助,各登记处柜台制作了法定表格样本如令状、原诉传票等供市民索要,登记处职员会指导他们如何填写。(3)提供具有教育及说明作用的资料。香港高等法院图书馆开放给公众使用,方便他们进行一般或特定(与案件有关)的研究。除法律汇报外,使用图书馆的人还可索阅未经汇报的最新判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