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会议于2010年9月14日公布了《联邦司法发展战略》(TheStrategic Plan for The Federal Judiciary),作为美国司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首先阐明了美国法院的使命和美国法院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具体介绍了公平正义,有效管理公共资源,提升法院未来工作的能力,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巨大潜能,增强司法的便民性,改善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以及增进公众对法院的理解、信任与信心七大战略和目标。
增强司法的便民性是七大战略之一,其具体内容是:对任何参与联邦诉讼的人来说,法院应开放、便捷;参与联邦诉讼的人包括诉讼当事人、律师、陪审员和证人;联邦法院必须认真考虑是否能满足诉讼参与人的需要。满足诉讼参与人的需要针对的是司法便民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确保法院规则、诉讼过程和诉讼程序能满足律师和诉讼当事人的需要是联邦司法发展战略的首要任务。律师和诉讼当事人易于接近法院是法院公平正义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但是要让法院变得可以接近是十分困难的。当人们寻求联邦法院解决的问题不在法院管辖范围内时,当主张不能合理提出时,当司法过程不能很好地得到理解时,接近法院会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必须确保联邦司法系统向参与司法过程的人们开放、便捷。
作为公平正义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联邦法院要确保所有参与联邦法院诉讼的人——包括陪审员、诉讼当事人、证人和参观人士必须尊重并理解诉讼过程。法院的全国性网站和个别法院网要向公众提供法院本身、法院规则、诉讼程序和表格、法院令状和判决以及法院诉讼日程信息。法院开庭表和案件材料要在公众登录的网站上公开。公众使用的法院表格应清晰、简单,法院公共设施的设计要便于残疾人进出。一些地区提供电子设备协助诉讼代理人。司法审判将继续努力减少陪审团的负担,改进利用陪审员的情况,提高公民参与陪审的程度。
20世纪70年代,面临着诉讼案件数量庞大、诉讼迟延、当事人诉讼成本过高等问题,美国联邦以及州法院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应对,建立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便是其中的重要措施。美国法院提高司法的运作效率,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法院的“案件流程管理”来实现的。1983年,美国在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改时,规定了审前会议、日程、管理的制度,旨在削弱当事人的程序控制权,对案件实行流程管理。案件流程管理主要通过流程控制和区别管理两种途径实现:流程控制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要控制从起诉到审结的全部过程,尽可能合理及时结案,以减少当事人和法院的成本。通过赋予法官对案件的程序控制权和对案件的积极管理权,解决抗辩制诉讼程序过长、耗时过多的弊端。
而区别管理是指区别对待不同的案件。将不同的案件分配给不同的审判者,进入不同的审判程序;同一法官对于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管理方法;不同案件中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也不相同。通过区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相同的程序而进入庭审环节,相反大多数案件在进入庭审之前就已经通过和解或其他方式解决或经过简易程序而作出裁定,提高了整个法院系统的工作效率并降低了司法成本。
美国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通过科学化的分类和控制,使诉讼更加便利和迅速,间接服务社会公众诉讼。
1990年12月,针对法官负担过重、法院日程过密、证据开示制度复杂、律师费用飞涨等问题,美国国会通过了《民事司法改革法》。该法要求所有联邦地区法院实行旨在降低民事诉讼开支和迟延的计划,寻求各种能够减少诉讼花费和迟延的途径。各法院的计划要涵盖6个方面的内容:(1)对案件实行区别管理;(2)法院对审理程序进行较早的、持续的控制;(3)法院对复杂案件进行特别监控;(4)通过合作和自愿公开信息的证据开示制度;(5)在提出动议前妥善解决证据开示中的分歧;(6)在适当的时候将案件分流至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
以这一法案和各法院的计划为基础,通过控制司法程序降低司法成本,避免诉讼无效拖延。
美国国会在1988年通过了《法院附设仲裁法》,该法案鼓励和促进当事人采取非正式庭审的方式解决纠纷,这些方式包括调解、仲裁、早期中立评估、微型审理、和解会议等,从而实现降低成本、加快纠纷解决、减轻法院案件负荷的目的。尽管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与诉讼程序截然不同,但与法院的诉讼程序也有制度上的关系,因为调解是在法官的指令下,由调解员按照法院的规则进行的,有时可以作为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甚至在诉讼中进行交替使用。
电子信息技术系统的运用是美国联邦法院为提高司法效率、方便民众而采取的特色鲜明、成绩卓著的举措。
1995年11月,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开发了美国联邦法院案件管理/电子档案系统(CM/ECF),10年后,该系统彻底改变了整个美国司法系统的运作,目前已经推广到联邦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破产法院,该系统24小时运行,是法院网上立案或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法律文件的唯一渠道,而法院职员则通过该系统对案件进行分类、存档,向当事人发送各种电子通知。由于CM/ECF强大的文档管理能力,法院对案件的管理实现了信息化。极大地便利了法官、律师及当事人的工作和联络。CM/ECF系统在各州法院系统也有相应的链接,形成了遍及美国的司法服务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PACER)是由美国司法部管理、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开发和负责运行的电子记录查询系统。PACER是使用者获得美国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破产法院)的案件和文件信息的统一数据库,该系统的特点是只要拥有电脑和网络,任何人都可以低付费迅速获得广泛的案件详细信息。对所查询的案件信息,查询者需要支付很小的费用。案件律师和当事人可以免费获得案件所有文件的拷贝。
CM/ECF和PACER两个系统的运用,使律师、当事人获得了很大的益处,提交诉讼材料更加灵活便捷,解决了纸张、复印及递交成本。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美国各州法院也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如亚利桑那州法院,提供自助服务和网上提交文件的服务,以及相关表格的网上下载服务。不仅如此,该法院服务网站上的内容非常丰富,基本达到了社会公众想要寻找的资料和协助都可以在网站上找到。 佛罗里达南区法院专门设立了“职员办公室”为当事人提供面对面的服务。但是有些服务是无法提供的,如解释法条等。
在美国各级法院几乎都提供翻译服务,且基本上所有的法院都建议当事人请律师,哪怕是再小的案件,也不建议当事人自行处理,这都是在法院接待时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而且美国人对本国的司法体系是相当熟悉的(因为诸事都诉之法律,诉讼发生较为频繁),而且美国中产阶级基本上都会有律师朋友为他们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同时美国人基本上都能在诉前仔细浏览法院的网站,了解每个法院的基本判案流程,也咨询自己的律师,而且去法院的时候也通常会有律师陪同,所以美国法院系统的面对面的诉讼服务相对就不那么重要。另外,通过浏览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的网站,可以发现这些网站都非常专业和整洁,而且信息非常丰富,普通公民、律师与当事人、法律研究者在这些网站上都能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专业信息,具有非常明显的服务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