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已成为当今社会确认权利、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当今中国社会,诉讼数量不断增加,法官的工作负荷不断加大,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质量需要也不断提高,在诉讼爆炸与诉讼服务需要不断提高的今天,诉讼不再是远离公众生活的角落,而是作为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本章通过对国内外诉讼服务状况的考察,分析诉讼服务的共通性和差异性,试图说明开展诉讼服务是司法改革和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只有不断提升诉讼服务能力和水平,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更好地发挥诉讼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尽管在其他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没有明确提出诉讼服务的概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法院系统没有开展与我国法院诉讼服务相近的工作。通过本章的介绍性叙述表明,英国、美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法院通过行政管理机构、各种社会组织为诉讼当事人、社会公众提供多种多样的细致服务便于他们进行诉讼;同时也通过案件管理制度,以及实行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分工,也为法官从事审判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支持。而这些国家在进行服务时所秉持的理念,依托的制度,采取的方法对于我国的诉讼服务工作也很有启发和借鉴意义。我国大陆各地法院在进入21世纪以后,通过改革创新,进行了多样化的诉讼服务尝试,为形成和完善我国诉讼服务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地方性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