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服务的出现与存在,决定了其本身应该具有的作用。诉讼服务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深化法官专职化发展。在诉讼服务出现之前,法官往往承担负责立案、案件审理、案件裁决、法律文书送达、案件执行,即使后来立案庭、执行庭分立之后,办案法官同样负责从案件受理后的开庭通知、案件调解、案件审理、案件裁决、文书送达的一系列工作,加上案件多,法官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钻研案情和法律,进行工作总结和反思,不能真正确保办案的质量,影响法官自身的事业发展。而本次法院员额制的改革,明确各类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加上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法官将会从过往沉重的非审判事务中脱身出来,专心于审判工作,这是司法专业化和社会分工的一次价值理念的回归。诉讼服务对外实施职能整合集约化一站式服务,对内集中办理审判庭分离出来的非裁判性、辅助类的众多工作,为法官专职化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二是可以缓解诉讼的对抗性。在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中,诉讼解决虽然是最公平的解决方式,但也是最昂贵、最复杂的解决方式,诉讼明确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不可调和性,具有很强的对抗性。诉讼服务机制通过引导、协调以及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对话沟通的机会,有利于纠纷的和平解决,极大地减少诉讼中的对抗性,这既是司法审判面临社会转型期的必要应对,也是司法功能内在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三是有利于确保弱势方的诉权。诉讼过程中,许多普通群众不能完全理解实体法律的规定,不能充分理解、运用诉讼程序,实体权利的维护也容易受到影响。诉讼服务机制在不违背程序公正基本规则的前提下,寓司法能动于司法服务之中,采取释明、指导、引领等方式,组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有序地参加诉讼,确保当事人机会平等,从而实现对当事人诉讼的形式平等保护到实质上的平等保障。
四是有利于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诉讼服务中心通过诉前调解、诉中环节疏导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力量的参与,合理地配置了审判资源,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紧密地衔接起来,形成纠纷化解合力,使诉至法院的纠纷得以合理分流和化解,不仅可以大大缓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而且可以克服诉讼解决机制固有的法律滞后性、解决纠纷的局限性、被动性、缺乏灵活性以及耗时、成本高等弊端,从社会资源总量上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形成各种解决机制的良性循环,提高了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
五是有利于改善司法的社会效果。诉讼服务机制紧紧把握群众对公开的强烈需求,将当事人真正放在司法过程的平等参与者地位,为审判公开提供了窗口平台,能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案件审理信息,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并尝试以一种平等协商的方式来进行沟通、释明和调处,既能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实现案结事了,又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缩小与法院的距离感,增加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信任,有效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也使法院在便民司法、解纷息诉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司法权威。
六是有利于提升司法科技含量。诉讼服务即使在诉讼服务大厅,也可以通过自动查询系统进行网络查询,实现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系统,可以实现网上立案、跨区立案、网上阅档、网上提交材料、远程开庭、网上送达,有的可以对接微信和App端口,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和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提高了诉讼的信息化水平,同时,为诉讼的社会化、公开化提供了条件。
以上列举的诉讼服务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的平台建设和有序运行才可能真正实现,诉讼服务的职能只有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