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春秋至清中期的“古典中国”时期,音乐思想和音乐实践之间经常呈现出巨大的差异。其中最为显著者莫过于:相对于实践层面的日常音乐生活的不断发生变化和出现全新的事物,观念层面的音乐思想系统却保持了惊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着中国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的某种超稳定性与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变化的细节之间的对立。在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尽管由外来游牧民族的入侵和汉部族本身的迁徙、融合造成了极为丰富和多样化的民间音乐种类,但却很少影响到掌握话语权的文化精英——儒生和士大夫——对音乐的基本看法。 [4] 中国自先秦时代,即有着相当发达而且从未中断的音乐理论研究传统(主要是乐律学和宫调理论)和音乐思想体系(涵盖哲学、审美、教育及宫廷仪式音乐建构等方面),且在中国传统的学术知识体系中占有固定位置。 在西方近代学科概念传入之前,这种学术活动主要是作为传统的经学、史学及文艺理论(所谓诗学、词话、唱论曲话等)的组成部分而出现,很少关注创作和表演等音乐实践问题。作为中国古代音乐实践中极具文化个性的古琴音乐则与文人士大夫在诗歌、绘画方面的创造具有同步性和相通性;而在日常生活中流行的各种民间音乐(如明清之际十分繁荣的戏曲和说唱)尽管也受到一部分文人士大夫的喜爱,却很难成为严肃的思想及学术活动研究的对象。 在这种旧有系统内,音乐不可能成为理论、创作和表演相结合的独立学科门类(更不可能像西方音乐那样,成为具有完整固化形式的“作品”),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具有广泛受众的公众性音乐形式,也不可能像诗词歌赋和文人画那样被赋予较高的附加值,并像西方的歌剧和交响曲那样成为主流意识形态表达和建构自身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西方文化的强势介入,很难想象中国古代音乐观念及学术模式会自然地发展成当今的样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