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期来看,《巴黎公约》以及一般的 非法 观念的效力有赖于由世界各国组成的利益与目的共同体的成长。就像任何法律安排一样,宣告战争 非法 的协议是对业已存在的利益起保护作用的东西;它借助宣示的善意来加固这种利益。但还存在着可以采用的切实措施,运用这种措施会增加《巴黎公约》表达的诉诸善意和公众舆论的效力。我相信,如果向往和平的人们能够把他们的能量集聚起来,推动落实这些措施,那么,相比于不断地集中讨论和思考动用强力的问题,他们为实现和平作出的贡献要大得多。
1.对《国际联盟盟约》第10、15和16条进行修改,可使它与《巴黎公约》保持一致。除非做到这一点,否则,反对美国依附政策的呼声仍将持续不断。本国外交政策最确定的一件事,即我们不会放任任何外国势力对我国事关战争或战争威胁的未来行动作出的决策指手画脚。撇开美国的态度不谈,这类行为会造成互相干扰,从而只会妨碍为确保和平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它实质上在鼓励近乎战争的行为——在中日争端中,不幸已产生了这样的干扰。
2.可以把下述原则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予以正式采纳,即所有因破坏《巴黎公约》,也就是通过采用与我们誓言仅仅采用和平措施解决争端不相一致的手段获得的领土、特权、财产都是非法无效的。这一原则已经国际联盟大会认同,应把它正式纳入国际法。
3.国际法还应考虑采纳这个原则:任何未经一般外交过程,或未经调解、裁决等等加以处理的争议或争端应使之保持 现状 [2] 。《巴黎公约》无疑已经隐含了这一原则,要是能把这一原则清楚地陈述出来,并让各国承诺予以接受,那么对《巴黎公约》的即定破坏行为就会变得昭然若揭,而舆情的反应也会更为快速而直言不讳。
4.国际法应当对自卫权利和防卫性战争的概念作出根本的区分。
5.要是有人声称出现了破坏《巴黎公约》条款的情况,而每个这样的问题又不能通过国家间一般的协商途径获得解决,那么,美国应正视舆情的开明意见和世界的一致道德判断,及时地支持将有关案件提交国际法院,以便作出裁决。
最后,不用说,采用上述措施只是要增加采用诸如协商、会谈、调解、仲裁以及所有其他有助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可能手段,而非取代这些手段。让我们集中精力来强化这些手段,而不是去考虑采用强力的办法,因为迄今我们还未十分成功地把这些手段和《巴黎公约》付诸应用。
(薛平 译)
[1] 首次发表于《国际组织必须进行制裁吗?》( Are Sanctions Necessary t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外交政策协会手册》,第82—83号,纽约:外交政策协会,1932年,第23—39页。
[2] 这一建议和上一节给出的建议都来自S·O·莱文森先生,这些建议首次发表在《基督教世纪》( Christian Century )1932年第3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