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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尽管我对人们已被夸大到了危险程度的民族主义所作的批评内心表示同情,因为它搅乱了今日的世界;我也同意这些人的说法,民族主义造成了国际社会几近于无政府的一种状态。在阅读人们为修复这种状态提出的某些建议的时候,我有一种感觉,民族国家具备的属性和活动只是被转移到了某个较大的替代性机构那里。要放弃某些被久远的传统神圣化了的概念和思维模式,是极其困难的。较容易的做法是用一种新的方式对它们作一些调整,使其得到改善,而不是发展出一种可引以为据的新的概念和思维模式。

所以,在读到“国际战争”、“国际防卫”以及用强力维持的国际秩序的时候,我不能不产生这样的印象:正在规划的政策和依靠某种想象形成的计划仍然不能摆脱民族主义思维的窠臼,至少说,它们都把武力推崇为最终的裁决者,而这正是民族主义的一大特色。我承认我的这种感觉或印象并没有得到任何论据的支持,但把它们记录在案是值得的。在建立世界国家的那个宏伟计划中,有一点确实很清楚,引为出发点的观念就是按现存形式组织起来的那种国家,然后把这个国家放大,直到把所有国家都纳入其中为止。我不会相信,通过操纵那些民族主义国家的构成因素就能摆脱民族主义的恶行。我们只能通过类似社会单位或团体活动产生的互动作用,才能生成一个世界国家;而美国各个州相互间形成的思想、产业和商业联系,正体现出这样一种互动作用。正是通过这些互动作用,而非凭借任何凌驾各州之上、对其滥施强制力量的政治实体,才能造成有关各方互利共赢的效果,从而把各个州结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我并不声称这个类比完美无缺,但我认为,没有哪个理智之人会认为联邦政府的强制力量是把各州聚为一体的主要的或相当大的力量;或者,比起通过遵奉共同的传统、心智习惯、信念,通过讯息交流、商业贸易等,把各州民众联系起来的这条纽带、这种力量是最重要的统一因素。我也不能想象,任何敏感之人,当他看到今日各个地方仍存在着的利益冲突和潜在磨擦,他会要求强化那种凌驾其上的强制力量,以此作为一种补救(内战过后,我们曾尝试通过“武力法案”)。除却积极加固各个地方业已存在的那条体现共同利益和目的的纽带,我不能想象这样的人还能提出别的什么建议。如果说内战最后不得不求助上述那种强制力量,这并非是可取的补救措施,而只是不能不加以承受的可怕的不幸。

至于说到把国际社会动用强力与一国内为实施法律而动用警力作一类比,那么对此所作的明确论证似已陷入了僵局,双方各自提出的理由似乎并不足以打动另一方。我不会怯于对那些否认这种类比正当性的人讲述的理由作一概括,因为这些理由与这一事实相关联,即国际性的强制力量形同诉诸战争——这是双方都承认并不可取的一件事。

人们设想的上述类比为什么不能成立,最明显也最表面化的理由是:就一国的内部事务而言,这里已存在一种法律体系(普通法与成文法),它确定了使用武力的依据和方式;也就是说,它决定了公共力量施用的对象,以及运用这种力量的确切方式。这一体系中并未载有使任何法庭在任何特定时刻,为了自认为可取的目的而运用这种力量的任何条款。为数众多的规定和先例确定了公共当局要尽可能缩小施用法律的情形,尽可能把动用武力造成处决和监禁的后果降到最低程度。警察、行政司法长官等等皆被允许动用他们判定可以动用的无论何种强制手段,这一点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他们本人要依法办事,而法律又对他们动用强制手段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和限制。众所周知,在国际制裁动用所谓警力的情形中,是不存在这些先设条件的。

我已指出,这一特定的有缺陷的类比不像其他的类比那样能够直指要害。不过,它指出的有一个问题却带有根本性。为什么这些法律能对动用警力的实体和程序作出规制,其理由在于:在各个法治国家中,人们对重要的社会利益和价值达成了实质性的协议。换句话说,要是存在强行动用强力的可能性,就不会存在法律。之所以可动用强力,是因为“法律”除了是一种强制手段外,它们还是习惯,是对生活、社群形式表示同意的方式;或者说,它们大体上是借助社群生活自己把它们落实的 方法 对社群共同认可的意志作出的宣示。贯彻的法律是由它背后某种共同体的共识在贯彻它,而武力威胁并不能导致产生共识。所以在这一点上,把一国的警力类比于运用制裁以作为形成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的手段,这样的类比完全不能成立。

对上述例证作一思考后,让我们来看一看形成这种差别的第三个要素。动用警力针对的是个人,最多也就是一个小群体;何以人们会认为它与针对整个国家使用武力是一回事呢?国内的罪犯如得到确认,会受到众人的斥责;他被警察制服,说明他只是整个人口中无足轻重的一分子。如果纽约州民众一致行动起来拒绝服从联邦法律,要是国家决定对他们动用强力,那么需要召来的远远不止是警察,而是陆军与海军。结果将是内战,而不是审判和司法起诉的普通程序。可能出现内战是事实上已难以避免的形势,但我不能想象任何人会说内战本身就是可取的,或者事先就应作出规定,因为制定这样的条文是维护和平秩序的必要手段。

虽说有人叫我们相信,在人类文明迄今达到的每一个阶段上,动用警力以执行法庭或其他律法实体的判决是必要的;我承认,我不能理解制裁的支持者会满足于寻求为动用警力形式的国际性武力进行辩护。我不是那种极端的不抵抗主义者,以至于相信在处置国内事务中可以把强力弃而不用。但有一点很清楚,在国内事务中动用强制力量确实会造成大量伤害,有时很值得怀疑它带来的好处是否足以抵消它造成的伤害。前大法官霍姆斯(Olirer Wendell Holmes)曾对动用强制力量表示过怀疑,如果我的记忆不错,这是有案可查的。毫无疑问,某些人仍然执著于惩罚正当的抽象概念。但当今大多数开明人士皆已确信,强力和惩罚应是最后求助的手段;诉诸这类手段的必要性本身就证明,正常的社会过程出了问题;社会的理想应当是去想方设法,对导致在特殊情况下必定求助强力的那种原因进行改造。令人感到奇怪的事情是:在某一国或某一刻,当仰仗强力来处置国内事务已被可悲地明显证明是靠不住的办法时,竟然还会有人把诉诸强力看成是维护良好国际关系的重要和必要条件,并为之激动不已。

对实施制裁的可行性所作的论证,是与实施制裁的可取性问题叠合在一起的。在很大程度上,实施制裁之所以不可行,就是因为对这个世界作出的最好判断本来就可使人们认识到实施制裁不可取。我们前面已说过,企求对英国或美国实施制裁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可以用作说明不可取性的一个证据。让我们再用另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南美洲国家迄今未能相互形成一种稳定关系。相对来看,其国与国之间不幸经常发生争端。即使是那些在理论上支持制裁原则的人,他们当中又有多少人会认为,当这些国家间每一次发生威胁和平的争端时,美国参与对有关当事方进行抵制是可取的?美国人会被《查科条约》(Chaco Treaty)搞得兴奋莫名,他们准备对巴拉圭或者玻利维亚实施抵制,要是法律首先确定哪一方犯有过错的话,这可取吗?一旦这种做法被当作可采用的原则,事情究竟要走到哪里才算有个了结?如果它不算一个原则,那么这种做法只是一种躲避之计,或是把我们组成老式军事同盟、卷入战争的行为掩饰起来的面具。此刻我不会认为,人们这样做意在选择后者,我只是在说事情本身的逻辑。但我确实相信,某些制裁的狂热拥护者回想起上次战争中产生的那种同仇敌忾的感觉,仍觉得津津有味;他们像法国人那样,只能把一个特定国家或一群国家想象为“侵略者”,从未想到要把他们那种原则的作用作一概括说明。

反对制裁者主张的观点阳光般地清楚直白。另一方面,制裁的支持者声称,动用警力与国际制裁之间存在真正的相似之处,后者与前者一样,同属必要的东西。他们还声称,制裁与战争有着根本的区别。不过,我相信,世界将依据受人尊重的逻辑运转,如果有个动物看起来像青蛙,跳起来像青蛙,叫起来像青蛙,那么它就 个青蛙。战争的定义并不取决于理智的分类和法律所作的区分,而取决于行为的检验。那些由枪炮、毒气作为后援的一般性的禁运和封锁就是战争,仍然是用另一个名字称呼的战争。

我相信,要想在“国际战争”与其他战争间划出一条明确的分界线,这是一种可悲的幻觉。只要按照武力的语汇来解释和看待国际关系,就会使战争的观念本身长久地保持存在,须知武力正是战争体制赖以立足的据点。吞下疯狗的一撮毛发来治愈狗咬的伤口,这种习俗固然带点傻气;而以为通过动用强力就能摆脱强力,这是否也是一种天真的想法。

如果我们谈论的制裁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国家,这势必会刺激起该国以及寻思动用制裁的那些国家的好战精神。日本的例子很能说明问题。就美国民众来说,乞灵于对日本进行制裁的要求相应唤起了对日本的敌意。为了把美国公众舆论引导到愿意诉诸制裁这方面来,就有必要详述日本犯下的种种过错,于是就产生了残忍、公开施暴直至十足的好战精神。其中所用的技巧与一度用来造就不惜同德国开战的那种意志相差无几,而这种技巧的运用对象正是数百万爱好和平的美国人。我坚信,我们的公民中有许多人几周前还在说他们赞同进行抵制,现在则会为事情尚未再发展下去而感到庆幸。之所以造成这种差别,是因为他们的满腔怒火冷却下来了。我不想暗示说,那些为动用制裁的原则声辩的人依据的是情感而不是理性,但我确实认为,普通民众只是出于长期酿成的敌意或者瞬间爆发的情感,才会主张对某个特定的国家加以制裁。有人以为,这种事态转瞬即逝,最终起作用的是某种远程的非个人的机制在推动进行制裁,而不是动用制裁的国民胸中颤动的情绪,这样的想法与我熟知的人性不相一致。除非人们的情感被激发出来,否则,他们不会为遭受的痛苦而启用强力制裁的手段。

此前我曾经指出,我并不怀疑,日本现时至少正在世界上强化其军事影响;虽说我也认为,试图强制日本改变其目标只会把事情搞得更糟。承认日本的所作所为对世界和平造成了危害,同时又认为,日本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取得显著的成功,这两种看法并非不相融贯。很可能在现代还没有什么记录在案的事例显示,民众会怒不可遏地表达出近乎一致的道德感和公开看法。情感及其和平的表达不会让日本断念,不过,今天日本的立场并不是什么值得羡慕的东西;当一个敏感之人还在犹豫不决地预测未来时,我们却有理由认为,要是我们不对日本诉诸强力,日本未来更难守住它对中国所持的立场。日本已完全成了公众舆论法庭上的被告,它已在道德上被击败。很难相信,它可以不改变其政策而继续生存下去。求助强制力量则会使它确信,它有它自己的道理,这会使它的不妥协立场变得更为强硬。现在,它不得不面对其行为造成的所有不利后果,这些后果不是这个嫉妒而又怀有敌意的世界不顾它的行为有多么正当而强加给它的东西。如果让我们再来看看日本之外的国家,我怀疑竟会有任何国家愿意强化和效仿这种致使日本遭受普遍谴责的行为。我很愿意看到国际联盟组织维护和平的能力不断得到增长,我相信,即使日本并未改变其做法(它很可能不会这样做),国际联盟不诉诸制裁其实是对世界和平事业作出的一项真正贡献,因为它的行动强化并表达了世界的道德判断。《巴黎公约》规定,应使用和平手段解决争端,这是新近才出现的事,它的意义还远没有充分渗入民众的意识之中。例如,就日本侵占中国东北一事,其辩护者仍然认为要宣扬日本受到来自中国的“挑衅”,以此来为日本开脱罪责。就算我们承认事情确如那些辩护者声称的那样,他们的论点也完全忽略了这一事实:日本之所以会受到指控,是因为它没有采用《九国公约》和《巴黎公约》规定的和平手段来补救自己的过错。一旦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到这件事情上来,而不是耗在对先前的是非问题进行无谓的思考,我们会为世界打开一个新局面,这将对和平产生难以估量的作用。 2kB9/uHMbU5F3Nht3PU+6xHom3ePbHp7NZskWi3Bb76oaPdiUgaQBURChl1+yqUI



Ⅶ.

现在让我们来比较一下制裁的价值和其他可采用的措施的价值。首先我要谈一下《巴黎公约》,我想就“防卫性”战争这一题目说几句话。我十分赞同那些人的观点,他们认为“防卫性”战争逻辑上即蕴含着“侵略”战争,并且需要对这两者确立某种区分的标准。战争非法的初始观念是把战争体制视为非法,而恰好不是把借助某种特殊名义进行的战争视为非法。他们指出,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否认自卫的权利——正像个人在受到暴力侵害时要行使自保的权利一样。这后一种权利并不依赖对攻击或防卫性的袭击殴打作出的区分;这完全是法律之外的事,战争也是如此。

然而不幸的是,民众在非法观念被正式采用之前并未就这一观念的意义接受过充分的教育。更不幸的是,世界各国的政治家中不乏视军事力量为必不可少的人,他们力图赋予这一观念以一种无害的意义;并试图把自卫的事实转变为防卫性战争之合法性的概念,而自卫既不是法律的产物,也无法由法律予以废除。颇具声望的政治家们急于迅速采用《巴黎公约》,以至于陷入了含混不清的窘境。白里安先生要么是从未能充分掌握这种非法性的观念,要么就是想削弱这一观念的力量。在1928年4月27日的演说中,他引进了两种类型的战争观念,其中有一种不是非法的,从而以这样的方式限制了放弃战争的范围。他说,只有“用自私和任意方式发动的战争”,才应被宣告为非法。出于强调的目的,他有好几次把《巴黎公约》针对“自私和蓄意的”战争具有的意义作了限制,这就为一些人的主张提供了依据;这些人声称,纵使签订了《巴黎公约》,这里仍存在高尚和不谋私利的战争的一席之地。不仅如此,一些从前反对和挖苦非法观念的美国人、致力支持制裁观念的人也抓住这个漏洞,并以这一点为中心来解释《巴黎公约》,从而把“国际”防卫性战争的概念放到了突出的位置。

从结果上看,《巴黎公约》本身仍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这就被人利用来支持这样一种论点,除非《巴黎公约》认可的“防卫性”战争能变成纯粹民族主义的战争,其本身要求国际制裁和战争。但是还存在另一个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对国际法作出澄清,从而能清晰地对自卫的权利和“防卫性战争”的概念作一区分。假使我们能在日本入侵中国东北之前就已作出这种区分,日本方面有关它打的是一场防卫性战争、因而并无违反《巴黎公约》的每一种口实,就没有施展的余地。

有一种论点认为,其他国家拒绝承认因违背《巴黎公约》而获得的领土及掳获物是不够的,这是一种半制裁(half-way sanction),但也 只是 一种半制裁而已。支持这一论点的理由是:以往作出的不承认,并没有起到防止某些国家享用其侵略果实的作用。但是,基于先前事例提出的这种论点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差别。人们引证的是那种 特定 国家作出不承认的情形,例如法国对英国占领埃及的不承认、美国对拉美国家各种行为的不承认。而“和平制裁”(这一观点最初由战争非法观念的构想者S·O·莱文森先生提出)所考虑的不承认,是由所有国家共同实施的不承认,是借助史汀生国务卿的影响力而由国际联盟大会已正式确定的不承认。如果孤立的国家行为和有组织的国际行为不存在什么可期待的差别,那么,涉及一国和国际防卫、一国和国际战争的有关论点又成了什么东西呢?从一国不承认的失败的论证逻辑引申到目前和将来国际不承认的必然失败,势必使我们作出结论:国际制裁的 唯一 优点就是它代表着一种更强大的经济与军事的强制力量。

有人以为,不承认比方说日本在中国东北的地位,这并没有削弱日本在那里如此扎眼显现起来的能力,这说明不承认无济于事。但这一说法不会产生什么假设性的问题。在我看来,它忽略的是那种无法估量的缓慢而有效的作用。撇开思辨的事情不谈,它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那些向往一个有组织的和平世界的人到底以何为凭?是仰赖武力或武力威胁,还是仰赖在发展共同利益和目的过程中采用的和平措施?

“和平制裁”不是一种“半”制裁,因为按照那些支持实施经济和军事制裁的人们的观点,它毕竟不是一种制裁;因为它们根本没有涉及动用强制力量。它们只是这种意义上的制裁,即某种执行的行动自会导出一种制裁的可取结果。如果某一国家借助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了领土,那么,这些掳获物在法律上即应被视为非法无效。对某些人来说,对运用严格的道德手段和影响力持有信念看似极不现实;其实,战争史以及运用物质强制力量造成的效果史似乎足以令那些向往和平的理智之人深信,采用其他手段都带有极不现实的特征。

我们并不坚持认为,善意和道德压力 肯定 会起作用,只要有它们就够了。但我们确实认为,比起诉诸或明或暗的强力手段,以道德名义采用的措施对于实现稳定的持久和平而言,是一种更具希望的办法。现在我们似不必争论,采用前者的可能性要视后者而定,因为动用强制力量的誓约依赖于造成此举的国民所体现出的善意。你不能老是周而复始地对那些没有察觉到善意的人动用强制力量。比尔先生承认这一点:“不能不承认,所有的国际义务一言以蔽之,都要仰赖善意和公众舆论的力量。”这是个事实,而且必定是个事实。由此我们认为,基于这一事实采取的一以贯之的行动,是扩展善意和公众舆论影响力的最佳方式;而延续那种按照强制力量逻辑来思考和行动的习惯,则将使支撑着战争体制的那种观念和情感永久化,并相应削弱了善意和公众舆论的作用,而这两者正是我们承认可以最终仰靠的东西。

我们每个人都对那些对国家间关系的现状深表焦虑的人怀有同感,他们对这样一类国家感到愤慨,这类国家声称爱好和平并承诺放弃使用战争手段解决争端,但并没有兑现其美妙诺言。它们对善意的背弃影响了我们的心理,致使我们怀疑所有的善意是否具有效力;使我们会去设想,动用强力是得到他国敬重的唯一东西。但是,这样一种反应方向尽管因其希望尽快见到结果而显得合乎常情。我相信,对历史和人性的理解可以告诉我们:这种看法是短视的,到头来只会背离我们的初衷。我并不确信无疑地认为,战争非法将导致最终使世界摆脱战争体制。如果一些国家坚持要打仗,它们会这么做,其情形恰如一个人想去自杀那样。

但我仍然确信这样两件事:第一,如果一些国家的人 发动战争,那么,非法观念是针对这种仍被掩藏着的欲望表达看法的最佳办法;第二,对于那些对非法观念持欢迎态度、同时又相信该观念会与制裁或强制力量观念共同发挥作用(即使是思想上的作用)的人来说,这一观念会对他们构成致命一击。这些人如果这样想,那么,他们就在无意中恢复了战争的观念,从而颠覆了自己的立场。热衷于制裁,只会自然又合乎逻辑地出自这样一些人的看法:他们相信战争是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无法规避的方式,他们不认为可以废除传统的势力平衡政策和结盟政策。实际上,推行制裁仅仅意味着在某一给定时间、在当下那一刻,存在着一个国家联盟;该联盟以为自己已强大到可以动用强制力量去阻止某个国家发动战争,去征服并惩罚该国,如果它真的走向战争的话。如果不担心有人以为我在推荐这样一个观念,我会说,较之人们已设计出的“国际防卫和战争”方案,由英联邦成员国和美国组成的经济、金融、陆海军的牢固联盟更能从容地实现一种“ 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和平 ”( Pax Romana )。 2kB9/uHMbU5F3Nht3PU+6xHom3ePbHp7NZskWi3Bb76oaPdiUgaQBURChl1+yq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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