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谈的是这种观点,即经济制裁不可能在未获军事支持的情况下获得成功。下面我要转而来谈谈我的另一个观点:经济制裁是否具备可行性?在把经济制裁付诸实施之前,就必须确定制裁针对的国家。现时我们是用“侵略国”一词来指称这个国家的,我们使用这个词,似乎《国际联盟盟约》已经认定什么样的国家是侵略国;事实上,该约并未提到这样的国家,一个含义较为接近的词是“违约 国 ”。不管使用何种字眼,必须确定负有罪责的国家。即使我们可以接受有关经济制裁之功效的其余论证,那种有关日本本应及时认清罪责从而停止侵占中国东北并停止进攻上海,又是以何种依据作出的设定呢?负责判定事实情况的国际调查团只到过上海——在1932年4月。这一事实大可使我们对下述设定做一番评头论足,即确定罪责的性质和归属,并给予相应制裁,这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无疑,调查本该加快推进。不过我怀疑,它的快速进展是否跟得上日本军队的推进速度。更何况调查还要面对日本灼灼逼人的声言:中国才是真正的“侵略者”,日本是受到攻击的一方,所以它不得不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
另一种特质的存在,也使确定违约国的问题变得复杂化了。它的确切形式仅与中日争端有关,但在重要国家的复杂争端中也能发现相应的东西。日本认为中国是真正的“侵略者”,这一主张密切关系到中国作出的下述声言:载有“ 二十一条 ” 要求的那些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这是在胁迫下签订的条款——中国民众还一致相信,之所以会签约,是由于日本收买了中国的官员。总之,只要有可能,中国就提请注意它并不认为这些条款具有约束力。要确定哪个国家负有责任,这是件多么精细的事情!想象一下法国人的激情,他们声称出于胁迫签订一份已获认可的条款是无效的!即便如此,我可以想象,国际委员会会回避这一问题而满足于指责中国无视条款义务。如果施行经济制裁和爆发全面战争是取决于这样的决定,那么会干出些什么事来呢?我把这个问题留待于制裁的信奉者去作一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