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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

从民法的角度看,在不同的年龄节点,一个人的民事身份也不相同。下面让我们看一看民法的详细规定: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我们每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成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终在18岁成为成年人也就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很多学校都会组织年满18岁的学生开展成人礼仪式,宣告他们从少年儿童时代迈向成人阶段。

看了上面的法律规定,有人可能会问:“民事行为能力”什么意思?说到“民事行为能力”,大家可能会记起我们在第一章中提到了“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两个名词有两字之差,含义有何不同呢?

从法律概念的角度区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听起来上面的区分比较晦涩和拗口,其实通俗来说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和“能不能”。我们举个例子说明二者的不同:比如一个4岁的孩子,在亲人死后他就拥有继承财产的民事权利,这是因为他从一出生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此时他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主支配继承的财产,而只能由他的监护人代其保管和使用继承的财产。而且,他如果损坏了邻居的玻璃,也不用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他的监护人赔偿。当他达到18岁具有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后,作为成年人开始接触和熟悉社会行为规则,并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便可以自由地进行民事行为,对自己行为负责。此时他可以从监护人的手中接收财产保管和使用的权力,同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侵犯了别人的权益,就应当自己进行赔偿。

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可以从事的活动范围不同,比如10岁以下的孩子由于年龄小,无论是生理还是精神的发育程度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经验欠缺,因此需要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照顾下成长;而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为这一阶段的人尚未完全具备认知能力,无法完全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比如让一个16岁的孩子去购买一辆汽车显然是不合适的。

那么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的行为有何后果?谁来为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呢?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行为由其监护人通常是父母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说监护人就是未成年人的“防火墙”,我们会在后面专门讲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作为父母需要注意其中“催告”和“追认”的规定,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

通过下面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

许先生刚满16周岁的儿子自己预订了一辆价值10余万元的汽车。随后4S店找到许先生要求其协助办理购车贷款手续。虽孩子还未成年,但是因为心疼孩子,许先生最终还是咬牙同意以儿子的名义办理的贷款,自己掏钱支付月供。可是贷款后不久,许先生生意失败,难以支付月供,出现了多期贷款未还的情况。于是银行将许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但许先生提出儿子购买汽车时只有16岁,因此购买合同无效。法院认为许先生协助4S店办理儿子购车贷款手续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对儿子购买行为的追认,因此购车合同有效,故判决其偿付银行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4S店联系许先生的行为就是一种“催告”,而许先生同意支付车款正是“追认”的表现。因此,作为家长,当孩子出现一些大额消费行为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7条对孩子的行为不予追认,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AHtfyr7eng3Pm3Z29I8rxSoaVLXMXGhiFXgempt4ksVYzfqGzk0ZlReZlmY0ga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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