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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管生,又要管养

在人们的意识里,对于孩子犯下的错误,父母承担责任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就像上节案例中提到的小福借钱后无力偿还,法院判决由其父亲代为偿还。这其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依据就是未成年人尚未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作为监护人有责任进行看管和教育,对于其不当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 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通则》第133条也有相似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句话的言外之意是,监护人即使尽到了监护责任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只能减轻其责任。可以说,这样的规定不可谓不严格。但是父母切莫因为如此规定而去对孩子施以最严厉的防范措施和最严格的纪律要求,限制他们的活动范围,阻止孩子正常的社交活动。未成年人天性好动,对各种事物充满好奇之心,由于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他们很难判断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但过度的干预无异于“因噎废食”,不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

如果父母已经离婚,未取得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是否应当对孩子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呢?来看一个案例。

丁某与丈夫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10岁的儿子小明随丁某一起生活,潘某已一次性付给儿子抚养费。一次小明在放学的路上违章骑车将在路边行走的老大爷撞伤,花掉医药费3000余元。受害人亲属找到丁某赔偿,但丁某已下岗无力支付这笔费用。无奈中,受害人亲属找到潘某,要求其帮助承担部分费用。但潘某认为孩子已判归丁某抚养,孩子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拒不承担任何费用。

事实上,潘某的理由并不成立。这是因为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58条已明确规定: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规定表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未成年子女民事损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非共同生活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也有赔偿他人经济损失的义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既要管生,又要管养”,而且还要管到底。看来,父母和孩子之间真是一对天生的“冤家”啊! QGdP3nlHCor/X9ePWCZ4QCRZZouLxw/QSp1epa9AHy615rx3VSPgZbiHWJ41Uv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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