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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事情谁做主

不少家长都感觉到自己与未成年的孩子之间缺少共同语言,家长说的话孩子常常不理不睬,对孩子的行为也很难理解,有的甚至达到了整日无话可说、形同陌路的地步。两代人之间在文化、观念、心理等方面差异造成了“代沟”的出现,也导致孩子往往认为父母总是在干预自己的事情。比如有的孩子看到同学都拿着名牌手机,于是偷偷用自己的压岁钱买了一部价值不菲的新手机,结果被父母发现后训斥,而且要求把手机退回商家。在类似的问题上人们不禁会问,父母可以决定孩子的行为吗?如果可以,他们的决定权有多大呢?

如果从法律上回答这个问题,那么答案是:一般情况下父母可以决定不满10岁的孩子的行为,10岁以上的孩子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无效。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中第47条就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对于什么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法院会结合行为与儿童生活相关联的程度、儿童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进行认定。一般而言,数额几元、几十元的买卖,价值不大物品的借用,以及单纯对孩子有利并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比如取得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等,都属于这样的活动。而像进行大额买卖、签订合同,进行法律诉讼,如出庭作证等则超出了孩子的能力范围,需要由家长决定。

显然,对于孩子未经家长同意购买手机、电脑等价值较大的物品时,如果家长反对,是可以要求出售物品的商家予以退货的。但是对于购买学习用品、必要的衣物,孩子可以自己拿主意。所以,对于那些自己忙着上班,家里“小屁孩”傻乎乎在网上买了各种昂贵商品的家长而言,碰到这种事儿切勿着急抹泪、自认倒霉,因为只要没经家长同意,这种合同会被法院认定无效。但是,对于孩子接受奖励、赠予、报酬这类纯获利益的行为,监护人不得以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那么如果孩子私自向他人借款呢,将如何处理呢?有这样一个案例:

在校中学生小福向学校附近的饭店老板周某借现金1500元之后,将所借款全部用于上网和请同学吃饭。还款期届满后,周某多次向小福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周某转向小福的父亲索要。小福的父亲以儿子借钱时未经父母同意为由而拒付。周某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小福偿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明知被告为未成年人,仍然借钱给他,具有一定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小福在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借钱,属无效民事行为。最后法院判决小福所借1500元由原告周某自行负担300元;其余欠款由小福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偿还。

在这个案例中,1500元对于一个还是中学生的孩子而言,显然超出了他合理的使用范围,需要经家长同意,借款行为才有效。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上网、谈恋爱等情况是否有权干涉呢?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11条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甚至将“早恋”列为家庭保护的内容,允许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一度引发了社会的热议。所以,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既是责任也是义务。但是,这样的教育应当有一定限度,避免采用过激行为干涉孩子正常的生活,从而给孩子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就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4K5k//WtA1mqpEspbPATaXZ/vl0fwtLOMI6uclQC4Emq9uCYnhR7rVQIBq9r9v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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