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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个什么玩意

监护,顾名思义就是监督保护。在法律上,监护有明确的定义,它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一般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监督和照顾的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我们都知道,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吗?

当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未成年人的亲属甚至所居住的街道居委会都有可能成为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这些人都已经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监护人不但可以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还可以是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组织。

被监护人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进行民事活动也应该由他的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才能够从事相关活动。

(二)监护人责任重大

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具体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

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

6.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作为父母,应当“各扫自家门前雪”,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比如自己的孩子同其他小朋友玩耍时被打伤了,并因此花了不少医药费。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伤孩子的监护人,要求对方赔偿一切损失也许是不恰当的,因为有可能伤人和受伤的孩子双方的监护人都负有“履行监护职责不当”的责任,应当共同承担孩子受害的后果。

让我们看一个案例:

8岁的明明和7岁的亮亮都居住在出租屋内,经常一起玩耍。2011年7月20日下午,亮亮又来找明明玩耍,明明的妈妈忙着做家务,没有多想便答应了。两人来到亮亮家后,发现亮亮妈妈收衣服后没有锁上五楼天台的门便出门买菜了。两人兴奋地跑上楼顶玩耍。没想到,明明突然攀爬至平台护栏外的飘台处,失足坠楼,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明明的妈妈将出租屋房东和亮亮的母亲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出租屋楼顶所设置的护栏高度并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出租屋房东未及时进行修缮,且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对明明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亮亮妈妈作为监护人,放任儿子与其他小孩登上天台玩耍,且在使用出租屋天台后,未将天台门关闭,导致意外发生,承担30%责任;明明妈妈严重忽视对孩子的监护,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明明和亮亮的妈妈由于都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因此对于明明的死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可以说,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充满了各种危险与不测,可谓是“步步惊心”。当父母们发现自己责任重大,一定会感到“如履薄冰”。

但是监护并非包办孩子的一切,有一部分父母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比如,一方面为了给孩子的将来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也为了规避未来我们国家可能实行的遗产税,一些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时就已经购置了房产并且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但由于从法律上来说房产属于孩子所有,当父母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除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对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进行按揭、抵押、转卖。而且,一旦家庭出现债务危机,除非能证明子女的房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否则即使是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也难免被债权人追偿要求法院进行执行拍卖。

监护不是要替孩子做主,为人父母也不应当把自己看作是孩子的“救世主”,决定孩子的一切,监护不是让父母为孩子套上“枷锁”,而是为孩子创造宽松自由的成长空间。

(三)监护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

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和照顾基本上都是由家庭来承受的,监护也就成为纯粹的家庭内部事务,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很难插手,监护人损害未成年子女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晶晶今年15岁,她的姑姑终身未婚,因病去世后给她留下一笔不菲的遗产,并注明用作她日后上学的费用。平日里不务正业、赌博成性的父母亲得知后便要求女儿给他们一部分钱以作赌资。晶晶不给,夫妻俩便骂女儿“忘恩负义”,他们声称把晶晶一把屎一把尿拉扯大不容易,而且提出晶晶现在还是未成年人,还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晶晶的财产也就是家庭的共有财产,应由父母为其保管。最终,在当地司法部门的介入下,晶晶的财产才得以保全。

父母虽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父母并没有权力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果处置,应当征得该子女的同意。

此外,对孩子的家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仅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媒体就报道了至少429件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这些案件中儿童都受到严重伤害,造成非死即残的严重后果。“南京母亲饿死女童”“贵州父亲虐待亲生女儿5年”……一幕幕血淋淋的场面触目惊心。虽然这样的毒母和毒父分别因故意杀人罪和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更多的情况下,非法监护行为往往达不到虐待或者故意伤害的程度,亲戚、邻居的规劝往往没有作用,街道居委会或者工作单位的调解也往往是无疾而终。由于没有办法对施加伤害的父母进行必要的制裁,造成有些父母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殴打、虐待孩子。比如有的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携带子女进行乞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可是如此轻微的处罚根本不足以触动这些不良父母的神经,公安机关也只能陷入“抓了放,放了再抓”的恶性循环,而孩子受到的心理伤害却是一生挥之不去的。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已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可以说这种“终止父母权利”的规定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了,但是在我们国家虽然有规定却操作性很差,实际上很少发生父母被撤销监护权的情况。

在我们的生活中,亲戚朋友往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外人会说“别人家里的事情少管”,不禁有人慨叹:“人命天注定!”孩子的命运只能寄希望于他能够出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上天赐予有责任心、懂得爱护他的父母了。

为此,近年来有人呼吁我们国家应当建立国家干预监护权制度,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坚决依法撤销其监护权。2013年北京市在朝阳、丰台、密云3个区县就开展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在进行劝诫、制止,经教育不改的,村(居)委会可支持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向法院起诉撤销其监护权,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其间,未成年人将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被撤销监护权的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意在破解监护权剥夺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意见明确了监护侵害行为的范围,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此外,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

根据意见规定,监护人有下列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监护权不同于抚养权

有人往往弄不清楚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实际上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从范围上看,监护权的内容不仅包括代为参加民事活动,还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远远超出了“抚养”仅对被抚养人的生活进行照料、管理的范围。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争夺的实际上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换句话说,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仍然存在,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产生的,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与由谁抚养并没有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的监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是目前法院解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具体而言,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优先考虑丧失生育能力、无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以及已经长期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等;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法院可以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YR2td1x/cAqzMAmcRUBSf5g0ssEkgsnq1VxI4xSVL0otAzS39/jrsKsIjFMXel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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