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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童工,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成为劳动主体。我们国家制定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根据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特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还规定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根据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以下三类劳动: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法律已经明文禁止,但是使用童工的现象屡禁不绝,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因订单不确定、管理不完善等因素而使用童工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集中在包装、加工、玩具、电子等手工计件行业。此外,寒暑假期间常常成为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高峰期,主要原因是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组织学生进厂实习时,让一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学生也从事生产劳动。针对这种情况,企业管理者应当树立合法用工的意识,坚决不使用童工,否则会招致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这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的劳动权利,也就是这部分未成年人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按劳取酬的权利。这与《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关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未成年工”就是童工,这是一种误解,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未成年工仍然属于“未成年人”,为保护他们的特殊权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聘未成年工,应在劳动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而且还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体检,同时按照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的未成年工劳动范围安排工作。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 《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7. 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正在向成人阶段过渡,身心发育尚未完全定型,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以及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等不良的工作环境等,都可能影响他们的健康,甚至引起疾病。

然而,一些不规范的用人单位不仅不能按照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标准对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甚至连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程度都未达到,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不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器具等。

据媒体报道,1992年出生的武汉人郭某在17岁时到当地一家公司担任压冲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9月,工作仅一个多月的郭某在生产车间操作冲压机时双手被压断。为争取经济赔偿,2010年4月郭某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与郭某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关系,被告公司向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保养费等共计116万余元。对于这家用人单位而言,真可谓是“人财两空”! eZNdh9woVplYJdu/YwM5xbJJoApM8TqFgQOVzhk3S8n/WA9jOc0i6XdOg+Afv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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