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违法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一致的,即14岁。实施违法行为时未满14岁的,不予处罚,因为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体力、智力发育还未完全成熟,控制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实施违法行为时往往比较盲目、轻率,即使给予行政处罚也无助于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不过,年满14岁的人就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但应从轻或者减轻,原因在于这个年龄的孩子应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和控制能力,使用适当的处罚可以起到警戒和教育作用。
虽然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较轻,但是那些教唆、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这个罪名是在2009年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根据规定,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