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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生活中对于犯罪的儿童人们常称之为少年犯或青少年犯。《现代汉语词典》对“少年”一词的解释是:“指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对“青年”的诠释为:“指人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阶段。”事实上在我们国家刑事法律中没有“少年”和“青年”的称谓,而是涉及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个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1.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罪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如果14周岁至16周岁的人犯罪,只要不是这八种罪名,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判定依据就是人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有无和强弱。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年满14周岁是这种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有与无的界限,而16周岁是这种能力由弱转强的分水岭。这种规定其实是一种法律的拟制,也就是说法律认为在16岁时绝大部分人已经能够控制个人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到了16周岁都必定具有完全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不是每一个未满14周岁的人都必然不具有这种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周岁”是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此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刑法规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通过刑法和民法对行为能力年龄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它们的共同点就是采用三分法,将行为能力视为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能力的起点和终点以及之间的跨度不一样,具体而言,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起点与终点为14岁和16岁,中间跨度为2年;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始点与终点则为10岁和18岁,中间跨度达到了8年。

之所以出现这个差别是因为刑法针对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往往涉及人身自由受限,所以刑罚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不完全,宜用教育方式而非惩罚性行为,所以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跨度设计为2年,并且将16岁作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目的在于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民法规范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将相对民事行为能力起点设定为10岁,允许其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符合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利于培养未成年的自主生活能力。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高发态势,由未成年人制造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不乏恶性案件,而且呈现出犯罪行为的养成和发生早、行为低龄化、手段成人化等特点,比如安徽省合肥市曝出“毁容门”,17岁少女因拒绝恋爱请求,被人泼油纵火烧成重伤。面对“花季之殇”,社会应当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爱和关注。

但是有些人却企图钻法律的空子,认为“法不责幼”,结果导致自己锒铛入狱。媒体就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

15岁的小飞召集一群小伙伴,利用学校放学之际,多次使用刀、棍、砖头等威胁或殴打单独行走或年龄偏小的学生,索要随身携带的手机、现金等。而且小飞自学法律,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他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打消小伙伴抢劫时的犯罪顾虑。甚至在被抓获的当天,他还满不在乎地对办案民警说:“我是未成年人,我已经查过法律书了,不满16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但他其实不知,判断未成年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使用暴力的程度。小飞等人的行为已不仅仅是轻微的暴力,他们持刀、棍、砖头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威胁,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和肉体造成巨大的伤害,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按照《刑法》的规定,15岁的人应当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最终,“学艺不精”的小飞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规定是“应当”,也就是说必须从轻或减轻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罚。《刑法》第49条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需要提醒的是,不适用死刑的条件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时即使离18周岁生日还差一天或两天,包括生日当天实施极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但是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仍然适用。

此外,1999年开始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7年开始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给予了青少年更好的保护。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275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而且,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针对未成年人案件设立专门的审判法庭,比如2013年4月全国首个高级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该审判庭是全国首个在高级法院中,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起纳入审判范围的综合审判庭。将这些案件交给专门做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法官审理,能够更好地运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审理方式,取得更好的审判效果。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之所以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给予相对较轻的惩罚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犯罪,而是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IkHCmKO592pKOe36SeMYuQqnlzsabYFAsLUyUP9qob1LwzLw7crOQS/BY1c9i6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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