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唐
长期以来,在讨论清代族群间婚姻限制的问题时,一般都会简单地概括为“满汉不通婚”,即认为有清一代,满洲人与汉族人不能够自由结亲,事实上东北满族的民歌中还有“满汉不能共白头”
的唱词。然而,近年来论者通过对于清代史书、档案以及私人笔记等各种史料的爬梳,发现仅以民族为清代婚姻限制的条件似乎并不符合史实,清朝历史上满族男性娶汉族女性或者满族女性嫁给汉族男性的事情屡屡发生,不足为奇,在讨论清代婚姻制度时,简单地提“满汉不通婚”这一概念,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因此,继之以起的是“不分满汉,但问旗民”的提法
,即强调清代人民不通婚的界线不在于传统所认为的民族标准(即区分满洲还是汉族),而是强调身份族群,即区分“在旗”还是各地编籍的“民人”。属于八旗内部的,不论满洲、蒙古、汉军甚至早期混入的朝鲜、锡伯、索伦、达斡尔等民族均可自由通婚,真正的婚姻限制在于旗人不可以与不在旗的民人通婚。而论者有多把这种“旗民不婚”的现象描述为清代旗民身份隔绝、民族歧视政策的重要表现。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种全新的划分方式,与原本的民族标准几乎没有什么可对照之处,因为八旗内部本身有上述不同的民族成分,民人内部同样也不止汉族一族(甚至建立了金朝的“熟女真”完颜氏真正的后裔在清朝都没有被编入八旗,而属于“民人”)。因此这部分学者提出:清代的通婚限制主要是在于“旗人”与“民人”的身份区隔,而不在于民族成分。应该说“但问旗民”的确比“满汉不婚”要更加接近历史事实,更能反映清代婚姻制度中通婚限制的某些面向,但“不分满汉,但问旗民”的缔结婚姻标准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清代不同族群间的通婚情况吗?特定而有限的时空内出现的“旗民不婚”现象其背后的原动力真的是所谓的民族隔离、歧视与压迫吗?通过对于相关史料的检阅,窃以为上述观点至少是值得商榷的,清代不同族群间是否可以通婚,如何进行通婚的情况非常复杂,远非“分满汉”或“问旗民”所能简单概括。
对于法制史的考察,一般是从“规范”与“实践”两个面向来观照,即不仅要考察作为上层制度设计层面的法规范是如何表达的,还要检视实践层面,尤其是民间社会究竟是如何响应这些规范的,只有这样才能更真实而全面地认识特定历史时期的真实历史面貌。但这样的考察方式不妨再加上一条:“意识”,即在关注某一个历史法律问题时,除了规范与实践,不妨再去搜集一下时人对于相关问题的记录、评价以及文艺再现,考察时人在思想意识层面对于特定法律问题的响应,这涉及一个社会心理的问题,关注“规范——实践——意识”这样立体的三个层次,不仅能关注到特定历史空间下的实然状况,还能窥视到当时社会精神层面的反映。具体到这篇小文要讨论的清代族群通婚问题,分析法规范,解决的是旗民或者满汉能不能通婚的问题;关注相关的法律实践,则是解决清代时空下,不同族群间会不会通婚的问题;而整理清代旗民、满汉通婚的文字记录,尤其是相关主题的文艺创作则是回答当时当世不同族群间想不想通婚的问题。
在前言部分的最后要说明的是,清代人的语境和思维都与现代人不同,他们并没有现代人意义上的“民族”或者“身份”概念,在描述大清帝国的子民时,与“旗人”“民人”相并列的,还有西藏的“番人”、新疆的“回子”以及西南地区的“夷人”,严格来讲这些族群与旗、民之间的通婚也属于清代族群通婚研究的范围,但本文要处理的重点是旗民间的通婚问题,大清帝国版图内其他的族群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从法律史学的研究角度来说,要考察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婚姻制度,首先要考察当时的婚姻法规范。但是古老的中华法系与如今盛行的泰西欧陆法、英美法都不一样,传统中国法律在形式结构上表现出多元性特点,从汉代的“律令科比”、唐代的“律令格式”体系到清代的“律例合编”模式,莫不如是;而中华法系文化下的立法实践向来是“诸法混同,以刑为主”
,户婚田债向来被视为“民间细故”。因此在清末修律变法以前,中国数千年的文明中并不曾有一部专门的民法典,遑论专门的婚姻法。因此,具体到清代族群通婚问题,除了要考察形式上作为大清帝国统一“根本大法”的《大清律》以及实际操作中更加重视的《大清律例》以及《户部则例》等各种类似于今天的“行政法规”的规范之外,还要重视所谓的“令”,无论是皇帝主动发布的作为指示性命令的“上谕”或者对于臣工上奏请示的答复性批示的“圣旨”,在当时都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理应被纳入当时的“法规范”范畴予以关注。总之讨论清代的法规范,一定要作一广义的理解,即由统治阶层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当时一般民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都应当被视为“法规范”的范畴。清前期鼓励满汉通婚。
1.《大清律》一仍《大明律》
公元1644年,清军入关,大清朝开始成为中国历史所奉之“正统”。中国历史上的历代开国之君,为了昭示其统治的权威,确认其统治的合法性,必定要颁布新王朝的新律法,大清王朝也不例外。但有意思的是,或许是清朝统治阶层本身立法水平有限,又或许是满洲贵族确实羡慕中华法系的灿烂华光,又或者是时不待我亟须颁法,总之顺治三年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大清律》尽管在序言中除了说明“详译明律”之外还特别强调了“参以国制,增损剂量,其于平允”
。但我们看到的其条文却除了国号、年号等技术性问题外几乎全部沿袭《大明律》。我们要考察清代旗民通婚的问题,这是清代八旗制度确立以后才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明代根本没有所谓“旗人”,自然也不存在“旗民通婚”的问题,《大明律》当然没有相关规定。清初律法一仍明律,其户律卷第六婚姻门十八条律文也无一涉及旗民通婚的禁止性规定。当然,顺治朝清军初入关,外有南明政权和各地义军此起彼伏的负隅顽抗,内有摄政王与皇帝的内部斗争,或许是把这种婚姻细故在立法时忽略了。可是我们也要清楚,《大清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世祖之后,圣祖、世宗、高宗在位期间都进行过成规模的修律活动,而对于条例的增删则一直延续到清末。然而,直至道光十六年之前,屡次修法无论律条本文还是律后条例竟无一语言及“旗民不婚”,而康雍乾时期是清代有名的“盛世”,升平之世又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法,却都没有提及旗民通婚的禁忌,这只能说明不是统治者忽视这个问题,而是这种族群间的通婚在统治者眼中根本就不是需要通过法律来规制的问题。
2.顺治朝对于满汉联姻的鼓励
事实上,与多数论者观点相反,清前期非但不禁止旗民间的通婚,反而从其满蒙联姻的传统做法中获得启发,极其鼓励满汉间通过婚姻进行融合。清朝政权入关后的第五年(顺治五年,1648),顺治皇帝就在十天之内连发两道允许甚至鼓励满汉通婚的诏令:
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亲睦,莫若使之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欲联姻好者,听之。
朕欲满汉官民,共相辑睦,令其互结婚姻,前已有旨。嗣后凡满洲官员之女,欲与汉人为婚者,先须呈明尔部,查其应具奏者,即与具奏,应自理者,即行自理。其无职人等之女,部册有名者,令各牛录章京报部方嫁,无名者听各牛录章京自行遣嫁。至汉官之女,欲与满洲为婚者,亦行报部,无职者听其自便,不必报部。其满洲官民娶汉人之女,实系为妻者,方准其娶。
从上面两个诏书可以看出,至少在清初,顺治帝,或者说是实际掌权的摄政王多尔衮不仅乐见甚至是鼓励、动员满汉之间通过联姻的方式相互和解与融合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顺治年间的诏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对汉族女子身份的保护,要求满洲人娶汉女,必须“实系为妻”才能娶,不能仗着自己的满洲身份贬抑汉女为妾为婢。可见清初的统治者至少在婚姻问题上并不如一般论者所称是制造隔绝与对立,反而是极力维护族群间的平等融洽,希图消弭由战争带来的民族矛盾和身份隔阂。
3.康熙帝的一条定例
而圣祖仁皇帝在康熙四年(1665)则对于边地流徙的民人特别重申了满汉可以通婚的定例:
宁古塔流徙民人,有嫁女旗下者,听。
对于这份史料,定宜庄的解读是因为普遍不允许旗民通婚,而宁古塔地区属于特例故而下旨特许。
但笔者理解有所不同,康熙的圣旨中特别指出,允许宁古塔地方“流徙”的民人可以嫁女至旗人家庭中,所谓“流徙民人”盖指犯流罪遭徙刑的罪人,即所谓“流放宁古塔,与披甲人为奴”的这批人。笔者以为正因为普通良民之间旗民通婚没有障碍,而流放宁古塔的这批罪人是否可以与旗人通婚需要特别规定,于是才有了康熙帝的这份定例。而从这份诏书来看,流放的犯罪民人尚能自由嫁女于旗下,可见清前期旗民通婚应当不是什么稀奇事。
1.乾隆朝的通婚禁令
这一时期的相关史料似乎是最能够支持“旗民不婚”观点的。首先是高宗朝的三份文件,按时间先后顺序,第一份是乾隆七年(1742)的上谕:
兵部复议,议政大臣和硕裕亲王广禄等会议,黑龙江将军博第等奏称,黑龙江城内贸易民人,应分隶八旗管辖。初至询明居址,令五人互结注册,贸易毕促回,病故回籍除名,该管官月报。如犯法、将该管官查议。其久住有室及非贸易者分别注册,回者给票,不能则量给限期,此后,凡贸易人娶旗女、家人女、典买旗屋、私垦、租旗地及散处地外村庄者,一并禁止……
第二份是乾隆二十九年(1764)吉林将军衙门的一份禁令:
旗人之女不嫁民人,行之已久,而不禁家奴之女嫁与民人。此事若不严行禁止,则不守本分之流民到处栖止,于地方无益。嗣后不论旗人之女与家奴之女,皆不得嫁与民人为妻,违者一经查出,则治以重罪。
最后一份是乾隆三十年(1765)高宗对于奉天都统常在建议东北其他民族与汉军包衣佐领下女子不与汉人结亲的回复:
汉军每与汉人结亲,历年已久,毋庸禁止。其另户蒙古、锡伯、巴尔虎佐领子女,俱照满洲例。
上列三条史料向来被视作“旗民不婚”制度存在的所谓“铁证”,但仔细推究这三个规范性的文件,其真的能被视作清代隔离族群通婚的佐证吗?笔者以为是可以商榷的。
首先,这三份文件作为法规范,其效力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其中第二条根本只是吉林将军衙门颁布的,效力只能及于其治下的“地方性法规”,而且就目前能够看到的史料而言,该衙门自行公布的这条禁令并没有大清律例以及皇帝命令等“上位法”的依据。因此,即便该条禁令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效,也绝非是通行全国的普遍性规范。其余两条虽然是皇帝的上谕,但究竟都属于一事一议的特别命令,第一条针对的只是来往黑龙江城(今爱辉)进行贸易的民人商旅,第三条答复奉天都统,针对的是其治下“另户”的蒙古、锡伯、巴尔虎包衣佐领下女子,还特别排除了汉军包衣。
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这三条禁令的立法目的,这些命令真的都是为了禁止满汉或者旗民间通婚,从而通过隔绝旗民,贬抑汉人,实现满洲保护主义吗?非也。这三条禁令明面上确实是限制了部分地区部分特定群体不能自由通婚,但实际上背后都另有深意。第一条、第二条其实都是为了杜绝内地民人到关外置产垦荒、安家落户,说白了不过是一种“编户齐民”政策的延续;第三条则涉及“包衣”的问题,“包衣”是满语,意为“家(里)的”。所谓的“包衣人”一般是指“包衣阿哈”,“阿哈”是“奴才”,因此“包衣”或者“包衣阿哈”指的就是家奴。八旗征战多年,不断掳掠各民族的人民成为自己的“包衣”,这些“包衣”都是要为主人服役,即所谓“当差”的,如果对“包衣”和民人通婚不加限制,那么势必造成“包衣”纷纷外嫁出旗成为较为自由的民人,那么八旗自身的生产力、劳动力就受到威胁,因此才会有上述限制包衣人与民人通婚的禁令。
综上,乾隆朝其实也很难说有明确的“旗民不婚”的禁止性规定,即便在个别地区针对某些特别的人群设有一些通婚限制,其背后往往有其他经济动因,与民族或者身份族群政策没有太大关系。
2.道光皇帝修法
要考察清中期族群通婚状况,只是搜索最高统治者的“令”毕竟还是琐碎的、片断的,要弄清楚整个大清帝国疆域内旗民间通婚的制度性规范还是要回到法典。上文已经提到,自顺治三年《大清律》颁行以来,无论律本文还是附后的条例,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但似乎从来没有哪一位君王想过要在婚姻门里头加一条旗民通婚的限制,直至道光十六年,宣宗皇帝在“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律后加了一个条例:
八旗、
内务府三旗人,如将未经挑选之女许字民人者,将主婚人照违制律,杖一百。若将已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许字民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其聘娶之民人一体科罪。
这是《大清律例》中第一次出现的明确的旗民不可通婚的禁令,但需要强调的是,如此大规模的、普遍拘束清帝国版图内所有旗民的族群通婚限制是在清代中晚期的道光朝才出现的,而且后文还会讨论,这条禁令真正有法的效力的时段也仅仅是道光、咸丰两朝而已,满打满算不过42年的时间,据此就说“旗民不婚”是清朝统治中原260余年的所谓“定制”,显然是不符合史实的。
然而,要讨论清代中期以后的婚姻制度,除了关注《大清律例》,更要关注对婚姻制度,尤其是旗人婚姻规定更加细致和全面的《钦定户部则例》。户部则例是清中期以后制定的具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性质的部门则例之一,于乾隆四十一年(1676)首次颁布,之后五年一修,至同治四年(1865)为止,共颁行了十四个版本。检索发现,乾嘉两朝数次修改都同样未曾提及对于旗民间通婚的任何限制,也是到了道光朝的版本才在“户口”项下首次出现了“旗人嫁娶”条:
一、旗人之女不准与民人为妻。若民人之女与旗人连姻者,该族长佐领详查呈报,一体给与恩赏银两。如有谎报冒领,查出从重治罪。
这可以说是目前能够看到的有清一代最早的对于旗民通婚的明确禁令,规定还比较粗疏,而到了道光十八年,同样的规定又变得更加具体而繁复:
一、旗人之女不准嫁与民人为妻,倘有许字民人者,查系未经挑选之女,将主婚之旗人照违制律治罪;系已经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将主婚之旗人照违令例治罪。聘娶之民人亦将主婚者一例科断,仍准其完配,将该旗女开除户册。若民人之女嫁与旗人为妻者,该佐领族长详查呈报,一体给与恩赏银两,如有谎报冒领情弊,查出从重治罪。至旗人娶长随家奴之女为妻者,严行禁止。
而到了咸丰元年的户部则例,关于“旗人嫁娶”,则沿袭道光十八年的规定,一字未易
。由道咸两朝三个版本的户部则例所反映出的法规范的变迁,对比之前乾隆朝和之后光绪朝之版本,我们更加可以确定真正普遍意义上的“旗民不婚”仅仅是道咸两朝的禁令:道光朝之前的各种法律规范对于旗民通婚都不着一字;道光二年的户部则例才开始限制旗民通婚,并且条文非常简单,只是规定“旗人之女不准嫁与民人”,连法律后果都没有;直到道光十六年以后才陆续开始修订清律以及户部则例,对于旗民通婚有了比较具体且可操作的法规范。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旗民不婚”就是一个在道光朝兴起进而成熟的政策,法律条文的变化很直观地反映了这一政策的产生和流布过程。同时,必须强调,即使在族群通婚限制最为严格的道光朝,“旗民不婚”的规定仍然只是禁止单向的旗人女子嫁与民人,而对于民女嫁进八旗,非但不加限制,甚至还要“一体给与恩赏银两”,这背后的立法目的和政策考虑究竟为何?是为了保障满洲或者旗人血统的纯正?那为何又允许民女嫁入八旗?或是为了八旗贵族对于旗人女子“挑选”的权利?那为何未入选的旗女也不能外嫁?种种因由,颇值得玩味。
1.同治朝禁令的松动
尽管道光帝大张旗鼓地修订各种法规,疾言厉色地禁止旗民之间的通婚,可是现在看来,晚清历代皇帝似乎也并没有把“旗民不婚”当作什么万世不能易的“祖宗家法”。旗民不通婚,在咸丰朝似乎还能在法规范层面坚守,但到了同治朝则明显开始出现了松动。同治四年六月,统治者就颁布上谕,废除了外省旗民间通婚的禁令,“旗民不婚”的制度,仅仅适用于在京的八旗子弟和民人。这一政策松动,被记录在同治十三年刊布的户部则例之中:
一、在京旗人之女不准嫁与民人为妻,倘有许字民人者,查系未经挑选之女,将主婚之旗人照违制律治罪;系已经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将主婚之旗人照违令例治罪。聘娶之民人亦将主婚者一例科断,仍准其完配,将该旗女开除户册。惟告假出外,在该省入籍,生有子女者,准照同治四年六月奏案办理。若民人之女嫁与旗人为妻者,该佐领族长详查呈报,一体给与恩赏银两,如有谎报冒领情弊,查出从重治罪。至旗人娶长随家奴之女为妻者,严行禁止。
一、旗人告假出外,已在该地方落业,编入该省旗籍者,准与该地方民人互相嫁娶。
这条史料,一方面反映了清末“旗人生计”的一些新情况,更重要的是在族群通婚层面标志着道咸以来法规范层面对于旗民通婚的全面禁止不再是铁板一块,“旗民不婚”又回到雍乾时期的状况,即仅仅是清朝统治者出于其他目的对于特定地域、特定身份的人群的限制性规定。
2.慈禧太后的恩典
道咸以来的“旗民不婚”禁令最终废止则是出自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的“恩典”:
钦奉皇太后懿旨:“我朝深仁厚泽,沦浃寰区,满汉臣民,朝廷从无歧视,惟旧例不通婚姻,原因入关之初,风俗语言,或多未喻,是以着为禁令。今则风同道一,已历二百余年,自应俯顺人情,开除此禁……”将此通谕知之。
这道诏书颁发的目的,当然是清末风雨飘摇中的朝廷对于民间尤其是汉民此起彼伏的排满倒满、“驱逐鞑虏”运动的回应,希望打破满汉畛域,宣扬满汉一家来缓解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有意思的是,反而是认为“旗民不通婚”的学者最爱引用这则史料,他们认为诏书言之凿凿,原本满汉通婚是有“禁令”的,光绪二十七年以后才全面开禁。但这种推论还是有诸多问题,首先,就目前所能见到的史料,持“禁婚”说之论者也无法拿出一份明确具体的“通婚禁令”,所谓“通婚禁令”究竟是什么时间、由什么人又以什么形式发布的并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明晰答案。其次,即便承认有不通婚姻的“旧例”,那又如何解释清初顺治帝屡次下发的鼓励满汉联姻的圣旨?而反观这份诏书,其反映的是清代“旗民不婚”制度有破而没有立的奇怪状态,因此我们就有理由怀疑这份诏书究竟是历史事实的回顾还是强调和宣扬满汉一家的统治术,诏书中提到的“禁令”,究竟是入关之初就存在的还只是道咸以来的禁令?这种禁令到底是全体旗民均不可通婚还是特定地区特定群体的旗民间不能通婚?
通过上面对于清代各种法律文献的整理不难看出,所谓“旗民不婚”的族群通婚禁令,在清朝绝大部分时期在法规范层面找不到有力的支撑。满汉或者说旗民族群之间的通婚,在法规范面上经历了“无规范——鼓励——部分禁止——单向全面禁止——部分禁止——开放”这样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简单地说清代旗民不婚是不符合清代法律文献所反映的历史面貌的。
上面一节主要梳理了清代关于族群通婚的法规范层面的情况,那么这些对于旗民通婚或者放任、或者鼓励、或者限制的法规范落实到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又将是一幅怎样的图景呢?清朝的民众,甚至是满洲贵族本身究竟是如何看待和遵行这些有关族群通婚的法律规范呢?现实与规范之间究竟是亦步亦趋还是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呢?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就需要看看有清一代到底有没有旗人和民人之间的通婚,规模和比例大概又是怎样。其实,清帝国统治期间,旗民间的通婚不仅有,而且为数不少,旗民之间的男婚女嫁在上至皇帝后妃下至庄头兵丁社会各个阶层当中都普遍存在,“旗民不婚”的说法很难在实践层面上得到印证。
持“旗民不婚”论者一般都特别强调旗民之间尤其是旗人女子不可嫁入民人家庭,那么历史上是否存在旗女嫁民男的事情呢?不仅有,而且很多。就连从来都号称“皇帝女儿不愁嫁”的清宫公主们都有不少嫁给汉人的。众所周知,皇室的女儿多数会成为政治联姻的工具,满清公主的婚姻大多也是出于政治考虑。综观爱新觉罗家的公主们下嫁汉人无非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为笼络前明有功劳有实力的降将,譬如明朝第一个投降后金的重要边关将领李永芳,《清史稿》记载努尔哈赤进攻抚顺城:
永芳冠带乘马出降,固山额真阿敦引永芳下马,匍匐谒上,上于马上以礼答之,传谕勿杀城中人。……是日,上驻抚顺。明日,命隳其城,乃还。编降民千户,迁之赫图阿喇。命依明制设大小官属,授永芳三等副将,辖其众,以上第七子贝勒阿巴泰女妻焉。太祖伐明取边城,自抚顺始;明边将降太祖,亦自永芳始。
由于李永芳有明朝边将投降后金的“首功”,抚顺城又是努尔哈赤真正夺得的明朝辽东版图第一城,因此努尔哈赤大喜,将自己的孙女嫁给李永芳,并让他继续管领抚顺城,史称“抚顺额驸”。
明亡清兴之际,对于满清政权最为重要、功劳最显著的明代降将莫过于后来成为“三藩”的平西王吴三桂、靖南王耿仲明以及平南王尚可喜,而这三位藩王的子弟也无一不享受到“尚主”的荣耀,成为满洲皇帝的汉人额驸:吴三桂之子吴应熊尚皇太极第十四女和硕恪纯长公主
耿家则娶了三位宗室格格,肃武亲王豪格之女和硕格格下嫁耿精忠,饶余敏郡王阿巴泰曾孙女固山格格下嫁耿昭忠
,顺治养女、安和亲王岳乐次女和硕柔嘉公主下嫁耿精忠
尚可喜之子尚之隆则娶了顺治所抚、承泽亲王硕塞的第二女和硕公主
。这样,清前期的三位汉族藩王都与爱新觉罗家成了儿女亲家,三藩子弟有许多都成了皇家的驸马爷。
另一种情况则是将“尚主”作为一种荣耀和奖励,以犒赏和鼓励有大功勋、大勤劳,最早“从龙”的一批汉人。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就是所谓“从龙第一家”的佟养性
。佟养性原是明朝辽东边城的商人,与建州常有贸易往来,清史记载:
天命建元,太祖日益盛强。养性潜输款,为明边吏所察,置之狱,脱出,归太祖。太祖妻以宗女,号“施吾理额驸”,授三等副将。从克辽东,进二等总兵官。
以上都是清初的一些例子,其实满清皇帝招赘汉人驸马一直到康乾盛世时期依然如此,康熙帝的第十四女和硕悫靖公主下嫁给了另一个“从龙世家”的子弟散秩大臣、甘肃提督孙承运
而据山东曲阜孔府后人的说法,第七十二代衍圣公孔宪培所娶的那位于氏夫人其实是乾隆皇帝和孝贤纯皇后富察氏的嫡女。
从上面的几个例子可以看出,尽管历代清帝的汉人姑爷从数量说不及蒙古姑爷多,但究竟说明有清一代,满汉联姻和满蒙联姻一样,是存在的历史事实,而非论者所谓的“旗女不得嫁民男”。
尽管顺治皇帝在答复臣下谏止往扬州买女子时狡辩“太祖、太宗制度,宫中从无汉女”
,可事实上从建州卫到后金再到大清朝,历朝后宫里都有汉人女性。这其中,除了大量的汉军旗女子,也不乏“民人”出身后妃。清太祖努尔哈赤的结发之妻元妃佟佳氏,是明朝辽东佟氏庄园富户之女,是标准的明末汉地汉姓的汉人,太祖皇帝并未建立八旗汉军制度,佟佳氏也无从说起是汉军旗人,应当属于标准的“民人”,因此,满清历史上第一位重要的女性就是汉人
。
前文已经提到,多尔衮率八旗入关以后,曾经极力促成满汉和解,鼓励满汉联姻。顺治帝的后宫中就有一位明确出身民人的汉女——恪妃石氏。《清史稿》记载:
又恪妃,石氏,滦州人,吏部侍郎申女。世祖尝选汉官女备六宫,妃与焉。居永寿宫。康熙六年薨,圣祖追封皇考恪妃。
这一段记载至少说明了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恪妃石氏是标准的汉人之女,不是八旗汉军出身;第二,顺治皇帝曾有规模地选汉女入宫,恪妃“与焉”,绝不是一个孤例,只是因为其他汉妃早逝或者无子嗣因而没有记载。
到了康熙朝以后,尽管不再为了宣扬满汉一家而特别注记汉族民人出身的妃嫔,但事实上后宫中的汉族嫔妃较清初在数量上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来看康熙四十八年七月,时任苏州织造李煦的一份密折:
王嫔娘娘之母黄氏,七月初二日忽患痢疾,医治不痊,于七月十四日午时病故,年七十岁,理合奏闻。
李煦密奏中的这位王嫔娘娘就是《清史稿·后妃传》中的顺懿密妃王氏,她是康熙晚年非常得宠的一位妃嫔,为康熙帝生下了胤禑、胤禄和胤祄三个儿子。如果这位王娘娘是旗人,家中母亲病故则应该由该管的佐领、参领再到该旗的都统层层上报,不会由内务府包衣出身、时在江南任织造的李煦用密折专奏。这只能说明这位王娘娘并非通过旗人选秀女的正常途径入宫,而是江南地区民人出身。当然,康熙后宫中出身江南民籍的汉人女子远非密妃一人,陈捷先根据清室玉牒发现皇二十一子允禧的生母熙嫔陈氏、皇二十三子允祁的生母静嫔石氏、皇二十四子允秘的生母穆嫔陈氏以及允禐生母贵人陈氏都是民人出身的汉族女子,她们在玉牒中只记录了父亲的姓氏,却没有八旗人家的官职
。同一时期,外国来华传教士的一些记载也能够印证康熙后宫的确有许多民人汉女,来看意大利传教士马国贤(Matteo Ripa)的回忆:
在热河避暑山庄,我住在一处带有小花园的临湖房屋中,湖的对岸是座别墅,陛下经常由一些妃嫔们陪同,在那里读书学习……陛下有时候会坐在一艘漂亮的小船上,和跟前的五六个妃子一起。妃子们有的是满人,有的是汉人,都穿着本民族的服装……有时候,皇帝坐在宝座一样的高位上,突然将假造的蛇、蟾蜍一类令人厌恶的动物抛向面前的毛毡地毯,他身边的妃嫔跛脚疾跑,以求躲避,陛下看了十分开心……还有时候,皇帝命令妃嫔去摘取山上树上的果实,可怜的跛子们争先恐后,叫嚷着朝山上奔去,以致有人摔倒在地,皇帝开怀大笑……
这份大清帝国之外的旁观者的记录明确地讲了康熙帝身边的妃嫔有满有汉,各着本民族服装(汉军旗人也是旗装打扮,与满洲旗人无异,此处汉人当专指民人);同时他反复强调康熙有的妃子是“跛子”,这其实是外国人不懂清代民人妇女缠足的缘故,古代妇女由于缠足造成残疾,走路颤颤巍巍,快走时在外国人眼里就显得一瘸一拐,像是跛足一样。旗人家的女儿都是严禁裹足的,后宫里的这些“跛子”只能是来自民人家庭。
综上,清代后宫恐怕也不能说是我们传统印象中的所谓满蒙佳丽的天下,无论是赫图阿拉老城还是盛京的凤凰台又或者是北京的紫禁城里,都有汉人或者说民人出身的“主子”。
“尼堪”是满语“汉人”的意思,民人女子嫁入八旗就会被戏称为“尼堪婆”。不难想见,都有“尼堪婆”这个专门的称号了,嫁入旗的汉人女子一定为数不少。
其实,有清一代,上至亲王大臣,下至驻防兵丁,在旗的男性娶民人汉女根本就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纳汉人为妾,那更加是完全没有问题。《顺治朝题本》里就提到过,英亲王阿济格就有“尼堪福晋”
,即出身汉人的夫人。而清中叶以来,满洲世家公子完颜廷璐与汉人才女恽珠的结合作为满汉联姻的著名佳话一直流传至今:
廷璐妻恽廷璐,完颜氏,满洲镶黄旗人。恽,阳湖人,名珠,字珍浦。恽自寿平以画名,其族多能画。……珠亦能画,善为诗。廷璐为泰安知府,卒官。珠抚诸子麟庆、麟昌、麟书,教之严。持家政,肃而恕。尝拟列女传为兰闺宝录。撰定清女子诗,为国朝女士正始集。
如果说清代的上层社会还多少会有一些“门当户对”或者旗民身份的歧见的话,下层驻防兵丁或者旗人百姓聘娶汉人女子则更加常见,加之旗人讲排场,迎娶旗人之女花销更大,因此更多的下层旗人更乐意娶民女为妻。来看雍正五年(1727)福州将军蔡良的一道密奏:
驻防兵丁均系旗人,竟有与汉人做亲者……查得此地四旗原额马步、兵丁、铁匠、炮手,共二千零四十二名,又新设抬杠木兵八十名,共二千一百二十二名,连家口男妇幼小共一万二千六百五十八名口内,另户壮丁一千二百八十五名,户下壮丁五百一十二名。细查此一万二千六百余名之内,兵壮娶民人之女以及营兵之女为妻者,共二百一十四名,将女聘与营兵为妻者二名,余皆四旗互相嫁娶。
福州驻防八旗之内,成年壮丁共2122名,娶民女的就有214名,比例超过10%,民女嫁进八旗的现象,不可谓不普遍,难怪朝鲜人都注意到这一旗民通婚的情形,留下“满人之家,汉女甚多”
的记录。除此之外,定宜庄从《清史稿》、内务府来文以及一些族谱、碑刻数据中找到康熙至道光年间近50个民女嫁入八旗的典型案例
,颇具代表性:从后金开国五大臣之首的额亦都家族到京师和驻防的正身旗人再到内务府包衣人都有涉及,足见清代旗人男性与民人女性结合的普遍性。
“格格”是满语对于未出嫁的女孩的称呼,类似汉语的“姑娘”;“伊尔根”是“民人”的意思。从上文的法规范分析不难看出,在旗的女子要嫁给民人,尤其在嘉道咸时期,受到了非常严格的法律限制,法律似乎是严禁旗人家的格格与伊尔根情郎相恋的。事实上,从现有的史料来看,清代前期并没有对于旗女外嫁的限制,清初名臣范文程父子两代均迎娶穆奇觉罗氏夫人
,明代阉党冯铨降清后,官拜大学士,“叨承宠命,赐婚满洲”,迎娶了满州总管鄂貌图之女纳兰氏
。可见在清初,八旗贵族女子与宗室皇女一样,作为笼络汉人大臣的工具常常被指婚给投降清朝的汉臣,旗女外嫁汉人并没有任何限制。变化出现在清中叶以后,乾隆朝之后,民间旗女嫁给民男的事例的确远远不如民女嫁入八旗那么多,但也绝非是完全没有。定宜庄在各种史料中仅找到十例
,其中,八旗正身旗人之女嫁与民人者5例,内务府包衣之女嫁与民人者3例,庄头之女嫁与民人者2例。从这一统计可以看出,清代旗人之女嫁给民人男子或许不如民女嫁入八旗那样普遍,但也绝不是什么稀罕事情,上述十个例子当中八旗正身旗人、内务府包衣人以及投充庄头这三种不同等级身份的旗人都有将自家的女儿嫁入民人家庭的情况,可见旗女外嫁现象在满清旗人社会各个阶层都是存在的。而这份统计绝对不是完全统计,因为上表的史料来源主要是家谱、碑刻和《内务府来文·刑罚类》,家谱、碑刻是琐碎而凌乱的,不可能穷尽;而婚姻本属“民间细故”,官府不可能非常主动地启动司法进行追究,因此内务府来文当中记载的“嫁娶违律”案件必然是挂一漏万的,另外上表所列内务府来文中的案件都集中在乾隆朝、正白旗,乾隆朝之一旗尚且如此,那其他七旗情况也应当类似,再推而广之,清朝260余年10朝皇帝的统治时期旗女外嫁的数目想必也是非常可观的。而时人的奏折就能映证笔者的猜想,雍正十三年(1735)福州将军阿尔赛奏称:
闻得别省汉军驻防地方,多有将女儿许配民人者,总以定例未载,相沿成习……
署广州巡抚石礼哈也奏称广州驻防旗人“在地方多年,与粤民联姻缔友,渐染习俗,锢弊已深”
。
可见清中叶以后旗民之间,尤其是外省驻防旗人与当地民人联姻的普遍,最有意思的是雍正皇帝的暧昧态度:
向来既未定例禁约,此非目前要务,姑且缓之。
虽然说雍正皇帝来了个“拖字诀”,对旗民通婚不置可否,但这条朱批透露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旗民间互为婚姻确实“向来既未定例禁约”,也就是说没有所谓的“旗民不婚”的规定,而下面这个案子则更能说明问题:
道光十六年,镶白旗汉军马甲德恒之母陈陈氏,将次女许配给民人高纬保为妻。此案最初送呈刑部时,刑部感到非常棘手,不但大清律例无此专条,即使《户部则例》亦无治罪的条款,于是上奏称:镶白旗汉军马甲德恒之母陈陈氏将次女许与民人高纬保为妻,查律例并无旗民结姻作何办理专条,《户部则例》亦无作何治罪明文。向遇此等案件,其已婚嫁者未便致令失节,只令户册除名,免其离异,将主婚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或照违令律笞五十,办理即未能画一。今陈氏系未嫁之女,当令退婚,而乃以死自誓,不愿另嫁。论女子从一而终之义,似难断离;据旗女不婚民人之文又难判合。为此请旨饬下户部妥定条例,以便遵守。
上文已经分析过,道光朝是对于旗民通婚限制最严的时期,可即便如此,道光十八年以前,旗女嫁与民人要科以刑罚依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也正是因为本案经刑部上请以后,道光十八年修订《户部则例》时才加上了比较具体的处罚措施,这更加说明所谓的“旗民不婚”禁令根本就不是什么“定例”,而是道光十八年以后才新增的法规范。
通过分析规范与实践两者之间的相互呼应和落差,我们庶几可以还原出清代现实生活中不同族群间的通婚状况。但社会生活除了现实层面还有精神层面,民众对于某一件事现实中怎么做和心里怎么想之间还是存在落差,具体到旗民通婚的问题,分析法规范解决的是能不能通婚的问题,分析档案、史书是寻找有没有通婚的事例,但笔者还想知道时人对于旗民通婚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即认不认可、愿不愿意进行通婚的问题。“诗史互证”是近年来颇受学界关注和青睐的研究方法,文艺作品,尤其是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俗文艺形式,能够很直观地传达出当时一般民众的心声,再现他们对于某些问题的看法、选择和愿望。具体到法律史领域,就是要透过文艺作品看清一些当时的法观念、法文化的问题。而落实到清代的旗人社会,满洲民歌、子弟书、章回小说以及后起的京剧可以说是民众最为喜爱的四种文艺样式,他们能够在旗人社会甚至是民人当中得到广泛流传,其审美趣味、价值选择一定是与当时的普罗大众高度契合的。因此,从上述四种文艺样式入手,可以检视当时民众对于旗民通婚问题的看法。
民歌是最能反映民族心理、性格和价值观的一种文学记录。一首广为传唱的民歌往往能传达出这一族群人民心中最淳朴、最真实的情感。通过下面这两首民歌,我们可以一窥清代满洲旗人对于旗民通婚的真实态度。
第一首是《再也不叫尼堪婆》:
萨其玛,社日饽,噼嚓啪嚓满地泼。
又摔瓢,又□儖桌,我家起了大风波。
阿玛吵,额娘说,阿浑娶了个尼堪婆。
尖尖脚,粗脚脖,头发挽在后脑壳。
不会舂米会拉磨,闲着没事摇纺车。
纺车摇得嗡嗡响,又纺纱来又织罗。
做个马褂儿给阿玛卡,做个砍肩儿给额莫克。
额莫克穿上直抿嘴儿,阿玛卡穿上笑呵呵。
都夸阿沙手艺巧,再也不叫尼堪婆。
这是一首充满了生活情趣的民歌,旗人家的儿子娶了一位汉人妻子,公公婆婆一开始是诸多不满意,把点心、锅瓢、桌椅都摔了一地,吵闹不休,嫌弃汉人媳妇裹小脚、梳脑后髻的汉人装束。不过这个汉人媳妇心灵手巧,会纺纱织布,她也不着急,默默地给公公做马褂,给婆婆做坎肩,老两口一下子乐得合不拢嘴,直夸媳妇能干,再也不提什么“尼堪婆”了。这出嬉笑怒骂的家庭轻喜剧告诉我们,在当时旗人心里面,只要媳妇能干、孝敬公婆,能够让家庭和睦安乐,联姻对象在旗还是民人根本不是大家关注的重点,一般人心中对于旗民通婚的态度是非常开放的。
另一首《歌儿乱我心》则是一首伤心情歌:
伊尔根,伊尔根,听歌知道你的心。
格格不是无情意,怎奈旗民不通婚。
伊尔根,伊尔根,穆昆达他心肠狠。
他会用绳勒死我,他会用箭穿你心。
伊尔根,伊尔根,你快闭上嘴,
歌儿乱我心,歌儿乱我心。
这首歌的感情基调非常的哀伤、凄婉,确实反映出当时旗女外嫁的一些制度性障碍,表明旗民通婚确实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存在一些禁令,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也反映出时人对于这项旗民不通婚的禁令的无奈、不满和控诉,表现了人们对于旗人女子和民人男子相恋的理解、同情和歌颂。可见这种单向的旗民不通婚禁令根本不是当时旗人文化传统或者民族心理上的普遍认同,而是一种统治者强加的外在规定,事实上许多旗人对此表现出不认可、不同意,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法规范和法意识之间的差异,可见时人观念中法的应然面与实然面是有明显落差的。
子弟书全称“清音子弟书”,是清代乾隆朝以后兴起的一种曲艺门类。入关后京师的八旗子弟大多游手好闲,干领俸禄而无所事事,加上文化的隔膜,对于汉地的儒学经典或者其他阳春白雪式的文艺形式自然敬谢不敏,北京城内外茶楼酒肆、天桥胡同流行的民间曲艺却成为他们寄情之所在。欣赏、琢磨旧有的曲艺形式还不满足,八旗子弟还吸收唐代“变文”、宋代“弹词”等汉地传统说唱文学形式的特点,结合满洲本身的传统民歌、民间小曲以及宗教祭祀用的萨满神曲等艺术形式,熔于一炉,创造出“子弟书”这一全新的曲艺形式,并在旗人社会中广为流传。子弟书的内容主要是演绎历史故事(如三国、隋唐演义)或者敷衍小说(如红楼梦故事),但也有少数讲述当时旗人的生活情境,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譬如有一出《拿螃蟹》,这出子弟书讲述的是旗人吃螃蟹的趣事,共分三回,其中头回交代主人公出身背景的文字值得我们注意:
有一个阿哥不知是姓什么,也不知号儿叫做何人。
又不知满洲蒙古是汉军,个不知那个佐领那一旗。
屯里住了二年半,娶了个媳妇就是彼处的蛮子家,
也不问娘家姓字名谁谁家女,胡里胡突娶到了家。
这佳人心性聪明嘴又巧,满洲话不上半年就会了他。
也是个有趣儿的奶奶好玩笑,到后来成了个半满半汉的跌婆妈妈。
后头的唱词就开始叙述二人吃螃蟹以及进城的一些趣事,夫妇二人的形象是诙谐的、有趣的,但绝对不是小花脸儿式的丑角,而是充满了生活情趣和乡土风情的正面形象。更重要的是子弟书一种曲艺形式,是要公开演唱的。这说明清乾隆以后市民社会普遍不把旗民通婚作为一个了不得的问题,人们不关心书中的阿哥究竟是满洲、蒙古还是汉军,也不关注这个媳妇怎么是个“蛮子”家,甚至官府也没有因为唱词涉及满汉通婚而禁止其演出和流传,可见至少在清代人心里面,对于旗民不通婚的限制其实是很不以为然的,文学作品中没有特别要去维护这种满汉畛域的例子。
王国维曾经指出,一代有一代之文学
,清代的时代文学当然非章回体的小说莫属。与明代相比,清代小说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作主体的变化,即写作小说的不再只是原先的汉人文士,一大批出身八旗的文人同样创作出许多文学精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红楼梦》这样一部清代小说乃至整个中国古典小说的最高成就就是旗人作家创作出来的。《红楼梦》的作者,一般认为是曹雪芹,内务府正白旗包衣出身。《红楼梦》是一部自传性很强的小说,尽管为避文祸,书中一再强调“无朝代年纪可考”
,但却时时透露出清代旗人家庭的生活习惯和语言文化,事实上,书中贾、史、王、薛四大家族正是典型的旗人,而且是内务府包衣世家。因为《红楼梦》写的是公子小姐的家庭生活琐事,难免会涉及婚姻,因此我们可以从中窥见清代内务府三旗人对于旗民通婚的看法。书中旗民通婚最典型的事例是贾琏偷娶尤二姐,书中贾家的生活原型即是现实中的曹家,是典型的内务府包衣人家,贾琏自然是在旗的身份;其正妻王熙凤出身金陵王家,也是有世职的旗人世家;而贾琏后娶的这位尤二姐却是标准的民人。众所周知,清代旗人女子都是“天足”,只有民人女子延续宋代以来的陋习,以三寸金莲为美。而这位尤二姐却是裹脚的,书中第六十九回尤二姐见贾母时,鸳鸯特地揭起她的裙子给贾母看
,看什么呢?当然是看脚——其实就是暗写尤二姐是三寸金莲的汉人女子:这是旗人男子娶汉人女子做妾的例子。还有旗人家的女孩子嫁给民人的例子,书中贾琏和王熙凤的女儿贾巧姐,其父母都是旗人,她当然也是旗下女子,那她嫁给了谁呢?曹雪芹的后半部书稿迷失了,当代红学家根据第五回太虚幻境里的画(一座荒村野店,有一美人在那里纺绩)和判词“势败休云贵,家亡莫论亲。偶因济刘氏,巧得遇恩人”
以及第四十一回巧姐和板儿互换柚子和佛手的情节
推断巧姐最后是嫁给了王板儿,那王板儿是什么身份呢?旗人是不事生产的,可板儿家是“庄户人家”,是要种地的;旗人住在内城,刘姥姥却明确地说要出城,这只能说明板儿一家是地地道道的京郊民人,巧姐这么个旗人家的女儿最后嫁给了民人板儿。我们现在看到的一百二十回本,高鹗虽然没有按照曹雪芹的原笔原意往下续,但巧姐最后嫁的那个周大财主也是一个住在外城、有许多田地的民人地主
。由此看来,至少在清中期内务府包衣人看来,无论是把民女娶进八旗,抑或是把旗女嫁给民人都不是一件异想天开的事情。
除了《红楼梦》,还有《儿女英雄传》。《红》的作者曹雪芹还只是个内务府包衣出身,《儿》的作者文康则是正身旗人了。文康,生卒年不详,费莫氏,襄红旗满洲人,字铁山,一字悔庵,号燕北闲人,贵族世家出身,大概活动时间为道光初年到光绪初年。历任理藩院郎中、天津兵备道、凤阳通判等职,晚年潦倒,著成《儿女英雄传》一书。这是一部由旗人创作,描写晚清旗人生活,寄托旗人情感与理想的典型的“旗人小说”。作者创造出一个自己心目中旗人的完美形象——安学海,而她的儿子安骥却既娶了旗人出身的侠女何玉凤,又娶了民人之女张金凤。
这一桩“两头大”的婚姻真实再现了旗人族群历史中的多妻、平妻风俗和旗民之间通婚的频繁,并且说明旗民不同出身的女子并不一定在婚姻家庭中有着旗尊民卑的问题。
自乾隆五十五年(1790)四大徽班进京以后,北京城逐渐滋养出京剧这一时至今日都是流传最广、影响最深、成就最高的中国戏剧艺术。在清代中后期,上至皇帝太后,下至贩夫走卒都是京剧的忠实拥趸,京剧俨然是那个时代最重要的艺术形式。尽管京剧舞台上演绎的是上下五千年,但克罗齐说过,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晚清京剧舞台上虽然唱的都是过去的事,表达的却是当下的情和理。我们今天分析京剧舞台上的剧情甚至人物的扮相,更多的是看戏剧是如何对清代社会真实情况的变形与演绎。譬如京剧舞台上对于来自北方非汉族的女性,不管其民族、身份、朝代,一律作旗人妇女装扮:梳两把头、穿长旗袍、踩花盆底,人物性格上也多比较飒利爽朗,行当上来说多以文武兼备的花旦或者刀马旦应工,这些艺术形象其实就是清代旗人形象在舞台上的再现。据说这种表演程序也是由同治年间旗人名票安寿在翠峰庵票房时创立的。
了解了京剧当中这种独特的变形和演绎,我们就可以重新从一些我们耳熟能详的老戏里咂摸出一些新的文化内涵。
譬如大家非常熟悉的《四郎探母》,说的是北宋年间宋辽金沙滩会战,杨四郎失落北番,改名木易,被萧太后招为驸马,配婚铁镜公主。十五年后,宋辽再度交战,萧天佐大摆天门阵,四郎之母佘太君押送娘草到前线,四郎请托公主帮忙,盗取金
令箭,赶回宋营,探母见妻的故事。剧中四郎延辉在宋国是娶过妻的,名唤罗金宝,是完全的汉人女子打扮,梳脑后髻的“大头”,用银钉头面,青衣水袖;而木易在辽国娶的那位铁镜公主则完全是旗人装扮,戴旗头、穿旗袍、蹬旗鞋,甩着手绢儿就上来了。于是一出《四郎探母》其实描绘的是旗女和民女共事一夫的情景,而且二人是先后成婚,却都是当做妻子迎娶的,是典型的清代“两头家”(即在两地各娶一妻)现象的再现。
更有意思的是《红鬃烈马》,这出戏纯粹是一个子虚乌有的故事。说的是唐朝丞相王允的三千金王宝钏在长街抛绣球招亲,打中花郎薛平贵,王丞相嫌贫爱富,将小夫妻赶至武家坡寒窑存身。薛平贵降服红鬃烈马,官封后军都督。恰逢西凉国王反唐,王允举荐平贵做先锋,两军阵前遇到西凉国公主代战女,代战公主将薛平贵擒回西凉,与之成亲。西凉国王晏驾后,薛平贵继位,王宝钏苦守寒窑十八年,平贵终于回到长安,夺得唐室江山,封王宝钏为昭阳正宫,代战公主为西宫。这出戏里,同样的,王宝钏是凤冠霞帔,一副汉人装束;代战公主则是板头、旗袍、花盆底,俨然旗人女子。值得注意的是,正如代战女对王宝钏唱的那样“你为正来是咱为偏”,汉人装扮、年华老去的王宝钏最后明确是昭阳正宫,旗人打扮、有权有势的代战公主反而成了西宫侧室,这是值得注意的,旗女和民女共同嫁给一个汉人也就罢了,而且还民女为妻、旗女做妾,活在清朝的编剧这么写从未觉得有什么不妥,演员这么演也没什么滞碍,观众这么瞧也没什么疑惑,可见至少在京剧盛行的晚清,很难说民众对于旗民不通婚有什么在意和不认同。
尽管所举的两出戏,说的都是唐宋时代的情节,但呈现的却是清代晚期市民生活的情境
,虽然演的是前朝旧事,却时时都透露出当时人们的生活现实和观念意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京剧是一种舞台艺术,它是要在茶楼戏园里公开演出的,当时的王公贵族和平头百姓都能够也愿意看戏听戏,然而汉人装束的罗金宝和旗人打扮的铁镜公主就这样共事一夫,上衣下裙的王宝钏为妻,旗袍花盆底的代战女为妾就这样公演了多少年,观众看了没有觉得不符合某种应然的心理预期,官方也没有以为这种情节设定“违制”而加以禁止,这就说明其实在当时,从统治者到社会底层至少在法观念和法意识层面上都不存在高度敏感和严格的旗民不通婚的思想禁锢,并不认为旗民不通婚是什么必须要遵守的禁令。
通过对于清代关于旗民通婚问题的法规范、社会实践和文艺记录三个面向比较完整和详尽的整理与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所谓“旗民不通婚”绝对不是贯穿清朝整个统治期间的定制,也不是满洲人由来已久的民族习惯,更谈不上是清朝政权统治者区分满汉或者旗民,实行二元分治的政策一环。
从法规范角度考察,就目前能看到的资料来看,有清一代,从努尔哈赤算起,十二代帝王十三朝只是道光、咸丰两朝出现过严厉的全面禁止单向的旗民通婚规定,即不允许旗人女子外嫁,其余各朝均没有出现过完全的旗民通婚禁令。总的来说,清代的旗民通婚政策在法规范面上经历了“无规范——鼓励——部分禁止——单向全面禁止——部分禁止——开放”这样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即入关前的放任到入关后顺治朝的大力推动,再到康雍乾的部分禁止,到道光朝的全面禁止旗女外嫁,最后又经历同治朝的松动和光绪朝的全面放开这样一个曲折而复杂政策变化过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清中期的部分禁止究其立法原意也不是要实行满汉分治,而是出于田地、人口、赋税等一系列复杂的经济动因的考虑;而即便是限制最为严格的道光朝,也仅仅是全面禁止旗女的外嫁,并不干涉民女嫁入八旗或者旗人寡妇的改嫁问题,因此,用简单的“旗民不通婚”这五个字来描述清代的族群通婚政策显然是不严谨、不准确的。
就社会实践来看,清朝统治中原地区260余年间,旗民通婚的事例可以说是无日无之,上至帝王将相、下至驻防兵丁,都在实现着满汉之间、旗民之间的联姻婚媾,纵使在存在某些禁令的时代,“违例嫁娶”的事情却每每发生,可见整个清代,所谓的“旗民不婚”其实很难在实践层面得到落实。
而整个清代,从清初到清末各种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中存在着大量的旗民通婚的情节,或者变形与演绎,时人却依旧喜闻乐见,不以为忤,这说明在社会观念层面,清朝人也不认为“旗民不婚”是应当遵守的禁令,甚至他们普遍认为旗民通婚是值得同情与肯定,甚至可以视之为稀松平常的事。不管现实层面如何,在文艺审美上,人们愿意看到旗民之间没有障碍的联姻。而值得注意的是,官方的态度也很暧昧优容,在文字狱盛行的清代,却从来没有一部文学作品或者一出戏因为反映旗民通婚而被取缔销毁,可见朝廷也未必认为旗民通婚是什么会危及国本的了不得的大事。
综上所述,清朝统治时期,或许在某一段极短的时间内,在某一些有限的地区,针对某一些特定的对象,有过一些旗民通婚的制度性障碍,但是放眼整个清朝,绝不能用简单的“旗民不婚”这一俗语来概括或者说明清代族群通婚政策,在清代大多数时期、大多数地区,旗民之间恰恰是互为婚媾的。而为何道光朝在大清律和户部则例当中都特别加进了严厉的、绝对的禁止性规定,而为何这项规定到了同治朝就出现了松动,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和发掘的。
(李捷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