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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优化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促进三农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对农村经济发展非常重要。为此,致公党中央组成农村金融调研组,由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杨邦杰、严以新带队,于2012年3月底至4月初,分别赴河北省唐山市、江苏省扬州市和镇江市、安徽省马鞍山市和池州市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组考察了农村商业银行4家、村镇银行5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4家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2家,先后听取了江苏省,唐山、扬州和镇江三市及和县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汇报,并与财政、人民银行、农办、银监局和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组织负责人举行专题座谈会。

调研组认为,通过互助合作等创新形式发展起来的农村金融组织适应了中国农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中国未来农村金融发展的方向。积极发展农村信用社和商业(合作)银行,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规范发展农村(或农民)资金互助社,有利于促进中国“新农村”的全面建设、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和农户专业化的升级要求。

3.4.1 中国农村金融的现状分析和主要经验

所调查地区的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态势整体可总结为“政策有要求、农民有需求、农村金融供不应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农村金融体系基本建立,但需要不断完善和尽快优化

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互补互存、适度竞争的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银行和政策银行分工协作。新型金融和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供给体系。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主要在县城以上区域开展业务,多数乡镇没有营业网点,涉农业务比重不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主要在地、市一级,营业网点更少,对农业经济的金融支持有待深化和扩展;中国邮储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虽然营业网点多且有系统的乡、镇网络,但一般只做单向存款,对农户商业贷款较少;在各省(自治区)联社统一管理下的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体系目前是中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农村信用社经过改革逐步进入规模、质量和效益三方面协调发展的新阶段。一是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如扬州市五家和镇江市四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部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二是支农资金实力明显增强,但服务“三农”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还未有效建立。2011年末,扬州市五家和镇江市四家农村商业银行平均每家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51.12亿元和53.54亿元,分别占全部贷款余额的81.5%和82.2%。三是业务经营稳健,风险抵补能力稳步提高。到2012年2月镇江市四家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3%和1.8%,均符合审计监管要求。四是在业务发展模式、区域布局等方面有简单复制或模仿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倾向,涉农贷款灵活性不够。

新型的属地村镇银行体系初见成效,发展方兴未艾。村镇银行在中国的稳步兴起,对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培育健康和多元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有效增强对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正逐步成为支持地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创业的新兴力量。镇江市目前有四家村镇银行,总注册资本为3亿元,资本充足率为36%,存款和贷款余额分别为4.23亿元和11.16亿元,员工总数100人,所有贷款均为涉农贷款,目前不良贷款率为零。

新兴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体系发展势头迅猛,民间资金非常青睐,是未来农村金融中非常有发展潜力的地方金融组织。如江苏镇江市目前已开业农村小贷公司32家,在全市的乡镇覆盖率达80%,为江苏省(平均乡镇覆盖率为45%)最高,贷款不良率仅2%,为江苏省(平均为4%)最低,累计发放贷款150亿元,支持1.2万户农村种养殖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平均资产收益率为10.3%。

模式众多的农民(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体系发展较快。2006年农村金融新政策实施以来,新型农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数量由少到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模式多样化。资金互助社具有申请面门槛低、程序方便、手续简单、成本较低等优势,是农民为解决农村“微型金融”严重不足而自发创建的乡村互助性“微型金融服务组织”。如江苏丹阳农民资金互助社是由市委农工办审批、市金融办和农委备案民政局注册登记成立,由所在镇(区)范围内农民为主体发起组成,以吸收基础金、社员股金和互助金“三金”,为社员生产、创业和生活提供资金互助的合作经济组织。2011年末,入社户数达到5230人,累计发放农民生产生活资金和农民创业资金分别为2.4亿元和3.6亿元,分别占投放总额的40%和60%。

2.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由中国银监会垂直管理和地方金融办及农办分散管理三方面构成

中国银监会垂直管理体系包括国家级的中国银监会制定统一的城乡金融监管制度,省(市、自治区)和地(市)银监局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直属统一领导下负责相关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包括对村镇银行的审批和监管。

地方金融管理体系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各地(市、区)和各县(区)的金融局(办)组成,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两类组织由基层金融局(办)初审和日常监管,各省(市、自治区)金融局(办)负责终审和制定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相关农村金融政策。

地方政府农办或农委管理体系主要是各地(市、区)和各县(区)的农办或农委组成对农民(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审核和统一管理,一般在地(市)范围内制定统一的审核和管理规定。

3.农村金融在服务“三农”中的经验和成效

1)各地政府近年来十分重视农村信贷支持“三农”发展

江苏镇江市推进农村金融发展经验有三条:增加供给为核心,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完善政策为导向,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建设;以改革为动力,丰富金融支农服务产品。

安徽和县也有三条好的做法。首先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要载体,支持农户和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其次围绕主导产业,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最后是创新信贷服务形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

2)各地农村金融机构近年来积极完善支农信贷服务

江苏各地的农商银行探索打造普惠型、结构型、创新型和配套型农村信贷服务和产品,突出“四个创新”,即创新产品支农、创新形式惠农、创新机制助农和创新领域促农,努力构建扶持“三农”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地村镇银行围绕“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需求针对性特色服务,推出创业和就业贷款、林权质押贷款、私营业主联保贷款和“公司+农户”农村产业链贷款等,成为农村金融的有效补充。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将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社放在重要位置。试点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社坚守两个底线。一是不能违背国家现有金融政策法规;二是增加农民收益,让农户满意。在农民资金互助社采取积极探索、严控风险、联动监管和谨慎经营的有效做法。

3.4.2 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专业户和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一是农村专业户和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在调查中具有广泛性,农村普遍缺乏合法有效的抵押品和可靠合理的担保与再担保机制。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栏设置较高,审批权上收,审批权限长,农村信贷办理效率较低。三是金融机构与农户信息不对称导致惧贷惜贷,在一定程度对农户和农业企业存在“信用歧视”现象。四是国有商业银行涉农贷款比例低,如安徽和县2011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期末存款余额57亿元,占全县47%,而贷款余额14亿元,仅占22%,其中发放“三农”贷款3亿元,仅占全县“三农”贷款的14%。五是农村金融特别是信贷产品创新不足。

2.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相对滞后

总体上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仍然不适应,农村基层金融产品与农村城镇化建设需求还不适应。尽管近年来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迅速,但县域金融组织体系建设仍然滞后:一是农村金融营业网点相对不足;二是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三是农村征信体系刚刚起步。

3.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

首先,农村资金向城市逆向流动,主要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储银行两大国有控股体系,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的农村存款量和增速都远远大于对农村贷款投放量和增速。农村资金大量外流,造成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不足。

其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与农业产业链延伸难以形成有效对接,中大型商业银行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融资需要。

最后,部分金融机构“厌农”和“弃农”倾向并没有实质上改变,甚至一些新型金融机构一旦条件成熟还尽量寻求“农转非”。

4.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不足

“三农”事业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发挥其特有扶持功能。但从调查情况看,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没有业务网点和业务人员少,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力度有限。

当前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大多数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且在运营中多靠政府扶持,支农力度不够。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经济活动等方面作用较少,对农户、农民个体工商户、涉农民营企业支持更有限。

5.新型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初期问题较多

新近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定位还不明确,缺乏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和机制。贷款集中度、存贷比较高,有一定流动性风险;法人治理不完善;与省信用联社关系需要更加完善。

村镇银行的社会认同度不高,吸收存款难度大;产品单一,结算渠道不足,运营成本高,影响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配套优惠政策不多和不到位,发展空间受限;开办门槛比较高,民营企业不能主导发起和控股管理。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需求很大,但成立有一定难度,许多地方都有不公开的指标控制,目前“只贷不存”和只能按净资本的50%进行融资的两个限制规定“红线”难以满足旺盛的“三农”资金需求。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是地方金融局批准的准(类)金融企业,不具备国内金融企业的本质属性,需缴纳5%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并且只能以一般工商企业身份向银行融资,成本较高。

6.农民(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复杂和曲折

农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诸多问题: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专业人员,经营管理机制不够规范;成员间沟通和协调难度大;资金总额不足,难以满足社员信贷全方位需求等。

3.4.3 中国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农村金融是实现农村全面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核心与关键环节,尽快优化中国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优先鼓励发展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四类机构是中国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主要建议如下。

1.完善和落实中国农村金融全局发展的宏观政策

1)完善相关监管法规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

人行总行和银监会对各类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的范围、内容、标准和考核及补贴方面应制定指导性规范意见;确定一定的涉农贷款比例,加大国有银行的支农力度;将财政惠农资金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相结合,将支农资金按比例存入专户,专门用于增加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对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涉农贷款业务营业税减半征收。

2)建立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

在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建立30家左右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农村基层网点。

3)创新适应三农发展的金融服务产品、信贷模式和担保方式

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大力发展财政资助的担保机构,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牵头成立为“三农”服务的担保公司和风险补偿基金;积极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等“三块地”的使用权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骨干成员的有效资产及合法权益抵押贷款业务,有效解决农民抵押物难题。

2.发挥农村商业银行为主的合作金融的主导作用

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稳定,基本目标就是要增强支农服务功能。

1)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改进业务流程,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贷款程序,方便农民贷款;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重点做好小额信贷推广工作。

2)大力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

着力完善网点布局,逐步在所有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固定营业网点;着力布设ATM机和POS机等自助设备,早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

3)增加对农村商业银行的政策扶持

继续享受与农村信用社一样的存款准备金率;对农商行涉农贷款提高存贷比到80%左右;省级财政加大对农商行涉农贷款补贴标准。

3.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充分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辅助作用

1)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分支业务网点,加快审批时间

不能简单复制发起银行经营模式,要严格控制区域布局,总部一般限制在县城范围,分支网点一般限制在乡镇区域。

2)在财税政策和业务监管方面对村镇银行适度扶持

对新成立的村镇银行可享受三年的减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村镇银行的资产质量、流动性和风险可控性,地方银监局可适度提高存贷比;降低银联入网费,符合条件的应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

3)在村镇银行首先实行有管理的利率市场化试点工作

准许村镇银行的存款利率比其他中大型商业银行正常存款利率上浮一定比例。

4.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挥其特殊的金融支持作用

1)鼓励扶持农村小贷公司

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地位,使其享受金融机构的相关权利,给予农村小贷公司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放开开办指标限制,放宽准入门槛。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2)分类制定和提高融资比例

根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绩和规范程度,分类制定和提高融资比例,可考虑设立100%、150%和200%三个标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3)强化监管防范风险

一是建立省、市、县(区)三级一体化监管体系;二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强化经营行为监管制度,建立退出机制;三是鼓励成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强化行业自律。

5.规范扶持农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加快互助金融建设

1)明确农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模式

中国农村互助金融建设可分两步走,尝试两种审批和监管模式。首先,初级发展阶段称为农民资金互助社,而不是农村资金互助社为好,成为由地方县(区)级政府农村管理部门直接审批,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并严格限制在村级范围内开展互助业务。其次,待发展成熟后可升级变更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同时改为县(区)级金融局(办)审批后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区域性准金融组织,严格限制在乡镇范围内开展互助业务,防止非法集资和开展高利贷。

2)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是农民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健康发展的关键

尽快统一制定在地方市(县)一级的发展政策和管理规定;增加地方政府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的金融干部和金融局(办)的公务员数量;强化农民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和用途日常监管,建立业务月报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和定期年检制度三项制度。

3)强化政策扶持,创新服务范围

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对互助社五万元以下小额投放长期免征所得税;逐步拓宽互助社服务领域;加快农村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1qd2b0ybI3lc56waXR5K0IukJKVl52POtEAT4KC5BzfXSsiTtqyKXMZsRyFlMo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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