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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假释作为一种优秀且有效的刑罚变更执行方式,不仅有利于促进罪犯的积极改造和再社会化,也有利于缓解监狱关押压力、节约刑罚执行成本和提高刑罚效益。这在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并且也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得到确认。我国最早明确规定“假释”制度的是《大清新刑律》,虽然历经政权更迭和社会制度变革,不管是中华民国刑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假释都得以继承和发展。然而假释制度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假释的制度价值的必然体现。通过对我国当前假释现状的考察就会发现,假释的适用率相对较低。因此假释正向功能和积极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与同样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减刑制度相比,假释制度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也没有取得其应有的地位。这既有程序规定的原因,也有实体规定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原因。“假释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有效运作有赖于其前后措施的周密协调,即一方面要有严密的事先审查——确保欲假释者符合假释的条件;另一方面更要有严密的预后保障——确保假释制度本身的权威”。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废除了部分罪名的死刑,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由不超过20年延长到不超过25年,同时增加了限制减刑的规定,这就必然延迟了部分罪犯的出狱时间。随着监狱关押的罪犯人数逐年增多,势必给监狱带来更为严峻的执行压力。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减刑和假释一同作为我国两大行刑调控制度。但刑罚执行机关却长期以来重减刑轻假释,一直将减刑作为主要手段来调控罪犯人数的关押总量。由于减刑的过度适用而使减刑制度的弊端也越发显现和突出。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条件的修改和社区矫正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的铺开,国家对提高罪犯假释适用率充满了期待。面对当前的新形势、新挑战和新机遇,理论界开始对假释制度倾注研究的热情,实务界也萌发了探索的冲动。假释制度的研究一改往日的落寞,开始迎来关注的春天。

二、研究的方法

本书主要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以博弈论为研究工具对我国的假释制度进行规范性研究。以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和思想来阐释我国假释制度的运行机理,通过选取合适的博弈模型进行描述或者解析假释制度,对于假释制度中存在的刑罚目的、刑罚价值冲突以及当前假释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和适用障碍,力求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数理论证。

假释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是为实现刑罚的目的服务。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一制度设计必须符合刑罚执行动态过程的要求,假释制度以怎样的方式运行才是最有效的刑罚执行模式,与罪犯进行怎样的互动方能体现最佳的控制模式。建立怎样的刑罚秩序更能体现刑罚的价值?因为“在现代社会,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秩序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展。” 现行的假释制度作为实然的客观存在,我们不能满足于知道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我们更应该追寻现行假释制度是如何被制定出来的,终极目标是要探索出应然的假释制度应该如何实现。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分配,当一种法律制度被适用,参与主体便进入了一场权利义务的博弈之中。而博弈论是以博弈主体所掌握一定的信息情况下,依据博弈规则或者说是在某种制度环境中,探讨博弈主体的行动决策空间和行动结果为研究对象,所以博弈论就为研究者提供了一种思考法律规则如何更为有效的分析工具。这对于假释制度的完善和进化具有较强的方法论意义。

由于将博弈论作为一种分析方法运用到刑法中,不仅需要博弈论的知识,而且需要刑法的知识,而这两个方面的知识都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所以如何将两者较好地结合起来,对笔者来说确实有相当的难度。再加上博弈模型的选取和理论预设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并因此决定了本书结论的脆弱性。但是,本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出某个完美的结论,而是为了建立假释制度的博弈分析的新框架和新视角。

三、研究的现状

与刑法学的其他研究方面相比,我国学界关于假释制度的研究还不深入。除了在各种类型的刊物上发表的关于假释方面的论文外,也有少数著作和博士学位论文出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黄永维著的《中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翟中东著的《减刑、假释制度适用》,徐静村主编的《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研究》,丁道源著的《中外假释制度之比较研究》,柳忠卫的《假释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戴世瑛的《假释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贾文宇的《假释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等。尤其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将假释的条件修改和规定对假释犯进行社区矫正之后,对假释的研究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研究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假释的基本理论。研究者在基本理论这一领域首先定义假释的基本概念,提炼假释基本概念中的关键要素,根据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结合自己的知识结构对假释概念作出不同的定义。“假释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罪犯,在服刑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程序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是指标准假释或完全假释,它是将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人,附条件地从矫正机构提前释放到社区中,使犯罪人在监督之下执行完剩余刑期的行刑制度。”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 另外,在假释的性质上存在着“国家恩惠说”(“奖励说”)和“罪犯权利说”(“权利说”)之争。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假释制度采取了“国家恩惠说”,并赞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增强而向“罪犯权利说”转换。但这样的研究仍不够深入,刑罚执行理念仍然相对落后。

(2)关于假释的适用。研究者在这一方面的分歧最大。首先,假释的形式条件是指符合刑期和刑种的条件;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条件;禁止性条件是指排除对某些特殊的罪犯适用假释的情形。虽然有三个条件之分,但学界研究的热点集中于假释的实质条件——“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判断上,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的研究方面,许多跨学科的研究者都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和可操作性的可量化的设想。其次,也有部分学者讨论假释禁止性条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我国假释规定的禁止性条件,批评者有之,赞成者有之,并颇有深度地对其观点进行论述。其次就是假释的职权机关设置。针对我国对假释所涉机关及其职责分配,学者们争议颇多。最后,对于假释的决定程序,刑法规定得相对宏观,具体的细化由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作出规定,所以刑法学者在这一方面研究得相对较少,但也有学者在假释的启动主体和审查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社区矫正机构担负了更加重要的职责。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假释的犯罪分子是社区矫正对象之一,与之配套社区矫正体系也正在摸索中前行。

(3)关于假释的执行和撤销。这也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尤其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实施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高调展开,包括刑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各领域的研究者对矫正对象的研究热情不断高涨,假释犯作为被矫正对象的主要来源之一,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有关假释的执行研究也逐步受到关注。假释的配套体系开始探索建立。对假释制度进行规范性研究的学者们主要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假释的执行期限、执行机关和执行期间的考验等。在假释的撤销方面,主要是研究假释的撤销条件和撤销的后果等。

(4)关于假释和减刑之间的关系。近年来,监狱重减刑、轻假释现象在我国越来越普遍。我国是实行减刑、假释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对于减刑与假释二者的关系,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以哪个为主,然而从其具体规定和刑事政策的导向来看,与现实中的“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现状是相符合的。关于假释制度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司法解释等多个法律法规中,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这是导致适用率低的立法原因。而现行有关假释制度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一方面使得假释工作环节衔接不畅,另一方面又不能很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是导致适用率低的司法原因。 6GhyymXllwlzP2dElqoIfSoV9+Lo5QS6+IM060jPOvNl5jplrAmpHoN2lrSg2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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